《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档案局科教处

    北京市档案科研评审工作,主要是为了规范档案科研项目立项和档案科技优秀成果评奖等工作中的评审程序,保证其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随着档案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2011年初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5月印发了《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京档发[2011]7号,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就该《办法》的制发背景、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一、《办法》的制发背景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在北京市委对“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与服务质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面对市委对档案工作的要求,以及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档案科研工作的任务会更加艰巨,要做好档案科研工作,就要结合北京市档案科研工作的特点,完善各项制度,广泛开展科研工作,为档案事业发展服务。《办法》作为北京市科研管理规范性制度之一,也随之产生。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一条。

    第一至三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等。本《办法》的目的,为加强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档案科研立项项目和档案科技优秀成果评审工作的管理。

    第四至八条,主要规定了工作形式、方法、程序。北京市檔案科研评审工作采用组建委员会的制度,市档案局建立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委员会由市档案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档案科研立项项目评审,负责本市档案科学技术优秀成果评审,对本市档案科研工作提供咨询,对有质疑的档案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进行技术鉴定。评审专家的任职条件:具有良好的科研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实践经验与较高的档案科研水平、对被评审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现状。

    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北京市档案科研评审工作的依据。

    第十至十一条,主要为办法的附则。

    (执笔人:黄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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