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式设计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摘要】版式设计属于书籍设计艺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版式设计著作权的保护也不断走向规范化。但版式设计著作权由于其特殊性质,在对其保护方面又出现了一系列难题。本文通过案例并结合《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细致分析,并对版式设计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版式设计;著作权;归属问题

    【作者单位】吴丹,广州松田职业学院。

    作为书籍设计艺术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版式设计有其重要特点:一方面,它是倾注了设计师一定心血的有形作品,是属于实用美术的平面设计;另一方面,它具有可复制性。版式设计包含内封、版权页的设计,还有插图图片和色彩元素的设计。作为性质不同、功能作用也不同的艺术设计,版式设计和封面设计是有着本质不同的。对于版式设计的保护,我国201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中有明文规定;2013年,我国又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中的第二十六条对于出版者和版式设计这两者的权利关系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一、出版模式变化带来的版式设计著作权难题

    在我国,多年以来,版式设计就是以职务作品的“身份”存在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过去从事版式设计的部门被不少出版单位所取消,其原本承担的版式设计任务也已经以外包形式转移了。也就是说,版式设计原本的职务设计作品的性质也随之不存在了。对于有关版式设计方面的权利划分,出版社和合作方往往都是以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条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合同不仅包括权利范围和使用期限,也包括设计著作权的归属等。在实际运行中,出版社无论是对于版式设计著作权,还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乃至版式设计电子授权都无法享有。在这样的状况下,当今的有关规定,即“版式设计权利属于出版者,保护期为十年”,已经与时代不“合拍”,也给相关部门的司法行为带来一定的障碍。这个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有待于对《著作权法》相关法条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版式设计著作权认定分析

    版式设计的著作权和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不能混为一谈。首先,我们要界定以下三个因素之间的关系:第一个因素是版式设计的具体内容;第二个因素是设计主体;第三个因素是合同关系。出版社无论是要想获得版式设计著作权,还是要想获得专有使用权,其可行的途径有两个:第一是版式设计是出自出版社自身拥有的专门从事版式设计的部门。也就是说,这样的版式设计属于职务作品。对此,《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设计者。无论是那些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的,还是对于利用其他组织所拥有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而产生的版设设计,出版者都有优先使用权,国家都依法无条件予以保护。在年限规定上,著作权和专有使用权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设为作者逝世50年内,而出版社的优先使用权则以10年为限。

    目前,就版式设计专有权利人的确认问题,有专家抛出了这样的观点:在相关的版权页没有标注情况下,出版者就应该算作是专有权利人;若相关的版权页已经标注,被标注人应该算作专有权利人。实际司法实践中,若版权页没有署名设计人员,出版者即获得了版式设计专有权利。实际上,这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条文是有冲突的。版式设计者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而不是随着作品的交易而被不合理地剥夺。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向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渗透,传统的出版业呈现出萎缩的趋势。纸质出版物因其成本高、发行渠道狭窄等原因出现了利润大幅度下滑的现象。面对这样的现实问题,出版社为顺应市场发展的需求而进行了系列改革。不少改制后的出版社,以项目责任制形式,将出版物分包给了那些合同制的编辑。项目利润决定了合同制编辑最终的经济收入。这些合同制编辑由于有着较强的流动性,也就不可能对出版项目有长期的规划,对于包括版式设计一类的出版相关因素都不够重视,也不可能在人力和物力上有大的投入。短期行为加上职业道德的缺失和法制观念的淡薄,导致了出版业侵权行为频繁发生。

    下面,本文试着分析这两个典型的出版社侵权案例。

    第一个案例:多年前,A出版社的编辑为了出版一种教材,在社会上找了一个版式设计方面的专家平面设计师B进行版式设计。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个设计合同。合同载明,对于系列教材中的每种教材,其版式设计费均为一百元。实际款项的交付时间为相关书籍出版后的两个月之内。对于版式设计的著作权,合同相关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在版式设计师B领取了设计费后,版式设计的著作权即归A出版社。在这之后,许多年过去了,版式设计费一直没有得到支付。

    案例分析:对于版式设计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相关报酬应该由使用他人作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付出;其次,发给对象为著作权人;第三,付出相关报酬的时限为使用相关作品后的两个月之内。上述的A出版社漠视相关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额度,已经有了违反约定的行为,必须承担由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A出版社既没有相关版式设计的著作权,也没有相关版式设计的使用权。而版式设计师B则完全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出版社在这种情况下也必将承担应有的违约赔偿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得到合法报酬的情况下,设计师B如果将他当初的版式设计方案转交给其他的出版社并在出版物中使用,这将是法律所保护的。A出版社由于没有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而失去了对于上述版式设计方案的主张权利。对照相关法律,我们发现:这样的有关版式设计的使用权保护方面的情形与《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明显冲突的地方。

    第二个案例: C出版社对所有员工给出一个硬性规定:在编辑加工费用中划出五个百分点,作为版式设计费用,在名义上,C出版社让编辑对其所承担的选题进行版式设计。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版社都是在社会上委托专业的公司或是雇佣相关平面设计师进行版式设计的。其结果是,那些并未进行版式设计的编辑为了能拿到编辑加工费用中划出的五个百分点费用,纷纷在版权页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而不是设计师的名字。而对于相关平面设计师的反对意见,C出版社则置之不理。该社的依据是:首先,对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作为出版物的出版者C出版社拥有版式设计权利;其次,依照该社跟设计师签订的合同,相关版式设计的著作权已经通过买卖移交至C出版社;第三,标注编辑名字的行为,对于C出版社有百利而无一害。

    案例分析:对于版式设计的相关费用等,C出版社所作出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由此导致的后果更为严重。它诱发了编辑对于版式设计原作者署名权的直接侵犯,使得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作为劳动者,无论是编辑,还是版式设计者,取得劳动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过, C出版社由于其错误行为,最终导致了这两者都被伤害的结局。

    三、版式设计著作权保护建议

    不难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出版者版式设计权利特殊保护的条款,就《著作权法》来说,已经显得不合理,应该及时予以取消。也就是说,版式设计权利的保护应该通过其他条款以及合同法等予以保护。

    由于时代的原因,过去,版式设计者跟文稿作者的法律地位并不一样。现在,版式设计者由于身份变化等原因,完全也应该同文稿的作者一样,获得著作权。在对于版式设计使用时,出版者应该向著作权人购买相关使用权。版式设计如果是委托作品,那么,出版者要获得著作权,必须依据相关设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版式设计著作权转让合同已经签署,但版式设计著作权归出版者这一实际情况必须在版权页上有所标明。不过,对于版式设计者来说,无论是其署名权,还是作品完整权、人身财产权都应该完整保留并予以保护。对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我国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有明文规定:要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要么属于受托人。对于保留版式设计部门的出版社,《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涉及的版式设计按职务作品权利予以保护。

    综观上述,要做到对于智力成果的有效保护,从而促进出版行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上与时俱进。这样,无论是出版者和编辑,还是设计者和文化公司才能有法可依,在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中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林华. 著作权转移规则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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