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视域中近代中西方传媒责任之差异

钟媛媛
【摘要】近代中西方传媒责任伦理观有较大的差异,在理论基础上,中国的责任思想遵从天命道义,西方则追寻现实自由。中国的传媒大责任观决定了社会整体利益才是责任指向,而西方则始终将新闻自由作为最核心的责任目标。在责任制度设计上,中国主张软性调和与道德自律,西方更加强调刚性的外在约束和明确的责任落实。近代中西方传媒责任理念根基的迥异为各自新闻传播事业的成长设置了不同的发展路径,也为今日传媒治理对策的研究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中国;西方;传媒;责任;自由
从伦理的视角来看,中西方传媒无论是理论基础、责任目标,还是责任制度都存在一定差异。对中西方传媒责任伦理思想的比较不能仅限于传媒领域的问题,而要结合中西方传统伦理思想史这个大背景来进行。历史地看,中西方传媒有着较为深厚的责任思想基础,只是各自责任的旨归和研究路径不尽相同。无论是西方自成体系的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论,还是中国报人秉持的服务于民族、国家的大责任观,都能在各自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渊源中找到雏形。因此,要分析中西方传媒责任观为何各自走了不同的线路,首先要了解中西方道德责任观、伦理文化的差异。
一、理论基础:天命道义与现实自由
中西方对于道德本质的认识是存在很大差异的,总的来说,中国传统伦理的主流是道德本体论,而西方伦理大致走的是道德工具主义的路线。这种路线的分殊也引起了中西伦理文化差异的一系列多米诺骨牌效应。正是因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道德本体论倾向,从而形成性善论的人性观和道德中心主义。在传统儒家文化中,人的价值是在对道德的践行中得到衡量和实现的,道德对人来说是目的,人是道德的手段,道德从不依赖于人的需要和利益而存在。因此,在道德原则上是一种整体主义的传统延续。对于西方而言,道德是作为一种工具而存在,在人性的认识上倾向一种自然主义,相对于中国的道德中心主义,西方更注重法律为主体,道德为补充,道德原则的选择也以个人主义为主。
(一)中国传统伦理责任观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上虽没有形成系统的责任伦理体系,但是责任无论是在人们的道德行为规范、个人道德修养方面,还是在社会制度安排上都被作为一个基本的信条贯穿其中,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血脉。中国传统文化是建立在家国同构的血缘宗法等级制的基础上,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因此,中国传统责任思想依循的线索是从“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伦理到“仁义礼智信”“推己及人”的人际责任伦理,再到“天下为公”“内圣外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伦理,真正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抱负。西周时期,礼崩乐坏,为了寻求治乱平天下的治世方略,周公提出“以德配天”的主张,以“周礼”来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对上自君王下至庶民都提出了责任要求。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家庭伦理关系与社会稳定发展的直接关联,因此,自古以来中国都非常重视家庭伦理的构建,《尚书》中的“五教”、《礼记》中的“十义”无一不以家庭伦理为核心,规定着每个成员的人伦角色和责任要求。在人际伦理方面,儒家主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由近及远,推己及人的思想主张已经朦胧意识到社会角色与责任的关系问题。而墨家主张的“兼相爱,交相利”,宣扬人与人之间和谐平等的兼爱思想,无论个人还是国家都要对人民公共利益负责,把“兼相爱”当做最高的道德准则。在社会、国家层面,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诸葛亮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无一不是最好地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以民族、国家利益为重的责任伦理思想。另外,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观念也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折射出人与自然之间的责任关系。庄子的“物无贵贱”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宋代张载的“民胞物与”,从认识论的角度强调人与天下万物都是一体同胞,因此,人不仅要对自己、他人负责,还要对世间万物负责。
可见,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一种整体主义,也正是基于此,中国传统文化中很少讲自由和个人利益。“自由一词,在欧洲人是那样明白确实,是那般宝贵珍重,又且是口中笔下行常日用不离;乃在中国竟无现成词语适与相当,可以翻译出来。”[1]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基本不会从自由的角度去认识、理解和区分道德责任,而是习惯于从现实之外的力量中寻找责任的根源,也就是说中国式的责任更多的是一种道义的责任,在现实中没有理由和根据。对中国人来说,责任来自天命、天理,对现存道德规范的服从就是履行责任。中国古代将天尊奉为自然界最高的道德权威,“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向世人宣告的是天命不可违的铁的法则。中国古代君王被称为天子,代表的是天命和天意的授权机构,因此,百姓对道德纲常的遵守和对君王的绝对臣服就是对天命的服从。在天理、天道面前,人的自由意志基本不被提及,或者说中国古代所追求的是一种虚幻的自由意志,自由是一种“强恕求仁,以求至诚”的自我道德修养途径,自由是“从心所欲不逾矩”中“欲”和“矩”的合一。因此,传统伦理学更多关注的是心性的讨论,而不关心所谓的意志自由,即使有,也只是一种无意志的自由。当道的善来自主体之外的天理,则很可能导致道德责任观的宿命论倾向。
(二)西方的伦理责任观
与中国文化不同,西方总的来说崇尚道德工具论,西方人更加注重以个人为原则的价值取向。西方伦理文化主导以人的最终幸福作为善的本质,因此,满足人基本生存发展的自由、平等被赋予为最根本的权利。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以一种理性的快乐主义的态度强调,负责任地行事是为了实现人生的快乐和幸福。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责任观也认为,人们因为有自愿选择的权利,因此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除非是因为被迫和无知而作恶,否则都应该受到惩罚。
可见,西方传统伦理学强调一切责任都来自自由。西方的责任思想常常在与“自由”“权利”的辩证纷争中,多了些中国思想史上所不具有的对道德的质疑。在逻辑关系上,自由的权利优先于道义的责任。人首先是理性的存在物,他有自主决定自己思想和自由选择行为活动的权利,人的自由就是创造自己本质的过程。也正是因为人拥有自由意志,所以这也成为每个人不得不为自身行为负责的唯一原因,即责任的承担来自自由意志的选择,因此,与中国宿命论的道德责任观不同,西方崇尚自由是为了实现个人幸福,个人对群体负责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个人的自由和价值,与之相关的责任不仅是明确的、個人的,更是现实的。
二、责任目标:整体利益与新闻自由
正是因为中西方传统伦理责任观的理论基础不一样,所以他们各自的责任指向也是不同的。在传媒领域,西方社会责任理论和传媒专业主义无论是从理论分析角度还是从实践指导层面,其宗旨就是为了实现新闻自由。而中国的传媒责任观与西方不同,无论是传媒机构本身还是作为其中的传媒从业者,其责任指向从来都是他人、社会等群体利益。
(一)中国的传媒责任目标
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作为一种自然因素,决定了社会的价值导向必然是走向整体主义。建立在血缘家族伦常关系基础上的“天然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基本道德原则。在封建社会中,个人始终都是缺乏独立精神的共同体的附属物,其价值的实现在于实现封建家族和君主的利益,有利于维护等级秩序的行为则被定义为善的行为。这种群体主义、整体主义的文化基点决定了群体利益才是责任指向的终点。只有群体利益才是最为真实和本质的存在,个人只不过是群体的附属。群体在个人和群体的关系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正如梁漱溟所说:“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于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2]因此,“在这样层系组织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中国的五伦就是中国社会组织;离了五伦,别无组织,把个人编入这样的层系组织中,使其居于一定之地位,而课以那个地位所应尽的责任。如为父则有父职,为子则有子职。为臣则应尽臣职,为君亦然”[3]。因此,传统中国式的责任就是对君主尽忠,对父母尽孝。传统中国式的责任从不指向自己,即使也有儒家爱护自己生命的自我责任,那也是因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孝责任的折射。因此,中国式的责任原动力是为了光宗耀祖或者“治国、平天下”后的名垂青史,并且,这种责任的范围绝不仅限于人世界,而是扩及整个宇宙,“宇宙内事,即己分内事”[4]。
基于这样中国式的责任观,我们就不难理解和分析中国传媒责任观的责任目标问题。总体而言,无论是古代的进奏院还是近现代职业化的新闻媒体机构,都和政治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其与西方媒体截然不同的身份决定了中国的新闻媒体责任指向更多的是社会、国家利益,而非传媒本身。作为职业化的传媒个体,其职业精神中很大一部分责任感来自为他人、社会和国家负责,这与中国自古以来的道德本位价值取向有很大关系。尽管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报纸的国家,但封建的土壤并没有培育出具有新闻专业主义的传媒机构和从业者。长期以来迫于皇权的压力,所有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都需要无条件地服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对朝廷尽忠尽责,自由和责任处于极度的失衡状态。到了近代,“睁眼看世界”的读书人,背负着深沉的民族责任感和爱国主义情怀,以“师夷长技以制夷”“有益于国事”为目的,开始了国人办报的征程。
纵观整个近现代中国新闻传播事业史,从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抗日战争,直到新中国成立,无论是政党报刊还是私营报纸,无论是党派领袖还是报业精英,在民族危难和国家荣誉面前,始终都以民族大义和国家利益的大责任观为精神主线。当代的大众传媒在走向国际化的同时,身份更加多元,但几千年来根植于中国人心中的社会责任感仍然保持着极大的惯性,这一点在传媒人身上更有所体现。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主张“静”的和谐统一,通过调和、持中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这种主“静”的思想要求每个社会个体通过自身的自我调整,服从群体的利益,表现为对现成道德规范的遵从,而主“静”的思想体现在社会机构层面,就是主张与其他子系统的合作与协调,从而达到统一和谐。因此,中国的传媒责任观,仍然是一种“以天下为己任”的大责任精神,其责任指向是整个社会的群体利益。
(二)西方的传媒责任目标
和中国道德本体论不同,西方在处理人和道德关系时,强调个人的中心地位。西方伦理文化在处理自由与责任关系时,自由权利始终具有优先性,因此,西方的责任指向是个体的自由和幸福,责任的承担也落实在每一个实在的道德主体身上。以个人为根本的西方伦理文化也崇尚自由的本我,自由是道德主体的根本权利,也是道德主体履行责任的根本目的。西方文化主张自由是道德主体最首要的权利,也正是因为道德主体有自由意志和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每个道德主体都要对自我负责,是责任承担的真实个体。
西方的传媒责任观主要表现为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无论是从这一理论提出的时代背景还是理论本身来考察,都不难发现西方的传媒责任明确地指向新闻自由这一目标。依前文所述,西方伦理文化表现为强调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反对束缚的个人中心主义。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使“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自然法权思想得到广泛传播,并深入人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作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为西方的新闻自由主义理论奠定了基础,直至今日仍然是西方所推崇的传媒指导思想。新闻自由主义理论强调人人都有出版言论的自由,报刊是人们发表意见和交流思想的自由市场,每个人在这个“观点市场”里因各自具有理性而能够对善恶进行判断,并能“自我修正”。新闻自由主义理论谈到报刊的责任强调的是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而不是强行灌输,以此保证每个人思想的独立和新闻的绝对自由。新闻自由打破了西方封建专制的新闻事业传统,但由于其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新闻自由泛滥,阻碍了西方新闻事业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传媒社会责任理论应运而生。
事实上,西方社会责任理论是对新闻自由理论的修正而不是否定,它强调媒体要兼顾自由和责任,使媒体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在西方新闻自由主义理论遭到质疑的关键时刻,社会责任论恰到好处地出现,也为新闻自由指明了一个发展方向,因此,社会责任理论才会同时被称为传媒新自由主义理论。
三、责任制度:软性调和与刚性规约
制度的安排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中西方传统伦理文化中关于责任理论来源、责任指向问题的差异,对社会制度的设计和传媒责任制度的实践安排有很大的影响。从诺斯将制度分为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角度来看,在传媒责任制度的安排上,西方更倾向于法律、条例、规范等正式制度对传媒的监管,而中国相对来说更多的是诉诸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的调节,在制度设计上軟性调和的因素更多。
(一)中国传媒责任制度特点
在中国,从社会运行的角度来看,大众传媒是社会组织系统中的重要子系统之一,从角色和功能的角度来看,大众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因此,在传媒责任制度的设计安排上,也以传媒的合作及外在责任为旨归,总体呈现一种整体主义的倾向。
中国哲学和西方哲学很大的区别在于一个重综合考虑,一个重个体分析,因此中国人习惯从整体的关系角度来理解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这种思维方式有利于对事物进行总体上的把握和宏观的概括,促进事物整体功能的发挥和事物之间的和谐。它的不足是缺乏对事物的复杂性、个性的认识,很少对事物进行细致入微的考察和分析。”[5]因此,即使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开始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国家,但近代传媒却缺乏传媒自身发展规律的责任制度。
传统意义而言,如前所述,中国传统责任观中责任来自天理、天道,责任指向是他人、社会等群体利益,这种大责任观既能培养“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圣人君子,同时也会使道德主体的责任感在“命中注定”的框架下被消磨,从而导致责任主体的缺失,造成责任无人承担。从外在方面来看,近代中国以前的社会更像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人情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靠彼此信任和德性来维系,也就是说制度、法律等外在保障基本不被重视。即使是现代性的社会,由于这种人情至上的风气仍然保持着特有的张力,左右着制度的约束力,体现在传媒责任制度的设计上,就是传媒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约束不力。因此,道德责任主体内在责任感的习惯性缺失和外在人情、关系至上的社会环境,是近代中国传媒责任制度不健全的主要因素。
(二)西方传媒责任制度特点
很多西方国家在传媒领域都有专门的传媒法,也有较为成熟的传媒评议协会和社会监督组织,西方传媒责任制度的健全与西方传统伦理文化中崇尚个人主义和契约精神不无关系。
一方面,西方比较注重以制度约束的形式来解决传媒领域的责任分配和责任施行问题。西方人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时候比较注重个体的意义,自我的权利、自由和尊严是个体存在的意义和追求的目标。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幸福权利的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基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理论前提,在自然状况下,人们在相互的竞争中私利得不到保证,因此需要通过契约的形式来保障人的自由权利。正如卢梭所说:“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个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6]因此,从制度层面上施行国家和公民的权利转让成为西方近代以来的主流意识。在传媒领域,通过制度的安排来约束传媒从业者和传媒机构本身的道德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其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新闻自由精神。
另一方面,西方传媒责任制度更加尊重传媒的专业精神和独立性。虽然西方也经历了政党报刊的阶段,但总体而言,西方更加追求新闻传媒机构的独立精神和传媒从业者的新闻自由权,强调传媒应当摆脱来自政府、社会、广告商甚至公众的干涉。因此西方的传媒责任制度在设计理念上偏向传媒作为一个独立职业机构的行业规律,无论是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专门的传媒法,还是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都以保障传媒作为所谓独立于政党之外的机构的专业精神和新闻自由为目标。即使是政党和集团报刊,也并不因其依附性而受到过多干涉,因为法律是西方新闻传播活动的主要调控手段。
四、结语
中西方责任理念根基的迥异为各自新闻传播事业的成长设置了不同的发展路径,也决定了责任目标和责任制度设计上的较大差异。中西方传媒责任观的差异也提示我们,谨慎看待西方制度设计的经验,探寻本土责任观在今日传媒治理对策的时效性才是最为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87.
[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263.
[3]伟森.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J].复旦学报,2003(3):5.
[4]陆九渊.陆九渊集·杂说(卷二十二)[M].北京:中华书局,1980:273.
[5]张光年.中西哲学比较初探[J].理论观察,2008(6):35.
[6]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23.
(作者为外交学院基础教学部讲师、基础教学部副主任)
编校: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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