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苏晨 高洁
摘 要: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广泛的历史渊源。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到西汉以后以新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发展。而后,两晋的《泰始律》促进封建法律思想进一步成熟,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六唐典》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调整,实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全成熟。但是在此之后,宋元明清各朝的法律与对于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逐步陷入僵化。至此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走向衰亡。
关键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影响
1 重大发展历程概述
(一)在秦汉时期的发展
秦汉为君主集权制统一国家形成之时,法律制度也在草创、巩固时期。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亦处于探索、形成阶段。秦王朝依法治国,诸事“皆有法式”。但秦朝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秦王朝的灭亡,给步其后而建的汉朝统治者以深刻的印象。汉初,统治者采用了杂糅以儒家为本,兼采众家之长的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律学,是指出于王权政治的需要,在统治者以自己的意志而设定的法律框架内,用儒家经文注释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与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统一适用的法律注释学。律学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形成于汉代,在晋代得到发展,《唐律疏议》是其代表性法律成果。晋代的杜预、张斐、刘颂是魏晋律学乃至我国古代律学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立法、执法、司法审判等法律实践方面与对法律的研究方面,提出了系统的主张,也取得了重要成就,推进了法律的科学化。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注释学,它继承并丰富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三)在隋唐时期的发展
唐初以隋为鉴,统治者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随着政治制度的完备、经济的高度发展,形成了“贞观之治”的盛世局面。重视立法,并在立法上采取礼刑结合,相互为用,德礼为本,刑法为用,慎刑恤狱,务求其实等为立法原则,并且在立法上注重维护等级特权,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在审判方面明正赏罚,一断以律,执法不避权贵,统治者以身垂范,重惩贪官污吏,做到执法必严,反对刑讯逼供,注重犯罪事实,做到刑无大小,力求公正。并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
2 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
(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夏商时期无疑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产生的一个重要起源,人们普遍信自然中的神,它强调天道“任德而不任刑”的理论成为统治的主流思想。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根据具体的时令来规定刑罚在不同季节的主要思想。如董仲舒所说的:“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礼记·月令》篇则更具体的阐述了则天顺时的思想。律令要像上天对于万物安养一样,命令司法部门松狱判而解刑罚;夏天气候开始炎热时,避免发生疫祸,对轻重罪犯实行抓经流放和停刑减发的规定;等到秋天和冬天,开始正式的进行审判和处罚。自汉以后,这些作法大都成为定制。
(2)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的同时,还强调和“礼治”密切联系着的“德政”。它强调在治理国家的德、礼、刑、政四种手段中,以德、礼作为主要方式,讲究“以德行仁者王”。并且在刑罚的运用上强调“明德慎罚”,“明刑弼教”;“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德与刑的关系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同样有着鲜明的体现。
3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消极意义
中国封建正统思想不断地将皇权神话,将统治阶级的意志奉为国家的意志和追求,过分强调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目的,老百姓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削弱了老百姓的人身权利,使老百姓不能当家作主。封建统治者提倡的儒家思想强调法自君出、皇权至上和宗法为纲的思想,将人们分为“三六九等”,这使得人们的法律地位极不相同,不能体现我们现在法律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价值观。
(二)积极意义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维护了当时封建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的加强,而且纠正了秦王朝法治的偏差,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德主刑辅”的思想强调了统治者的道德感化,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的主体的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是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也得到了大大的丰富,形成了综合治理国家的法律体系。
封建社会的这一正统法律思想虽然经历了各种非正统和反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并最终消灭,但是它影响了汉朝以后的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实践,对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对当今的法制建设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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