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赵黄滢 刘畅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区矫正刑罚方式日渐成为我国刑罚方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目前我们需要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认知状态、情感态度等各个方面出发来构建并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概述,在简要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完善此制度的必要性所在,同时借鉴吸收国外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模式,进而提出构想与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刑罚制度

    1 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1)国外学者的观点

    社区矫正有两种类型:一是前端制裁,它们由法官判决,属于监禁替代措施;二是后端计划,这类矫正计划的参加者由矫正官员选择,目的是帮助犯人离开监狱后重新融入社区。

    (2)国内学者的观点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一文中,将"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自此,社区矫正就成为刑事司法机关文件中使用的概念。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后,社区矫正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

    2 当前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现状

    未成年犯作为特殊群体适用社区矫正虽被重点提及,但在《通知》中没有规定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应与成年人在管理上有所区别,也没有形成不同的管理制度。总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主要依附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在具体实施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完善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的矫正制度和方法。不过,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某些试点地区在未成年人犯的矫正方面的研究还是有一定成果的。例如,上海成立的街道矫正小组。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

    在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依然面对着较为严峻的形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

    首先,缺少适合的矫正项目。性格敏感、固执、行为冲动、主观独立性弱等是未成年犯一般都具有的特点,因此社区矫正项目必须根据不同性格、年龄、教育背景等情况去规划制定。心理咨询、定期谈话、社区工作者的参与、社会服务和其他调整项目,这些是一律适用于犯罪人员的,但是这其中没有针对未成年和成年犯做出具体的划分,这是不当的。

    其次,缺少专业的矫正工作者。年龄小、有可塑性是少年可以得到良好矫正的一个因素,但是他们的自律性也很低,我国的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个别司法行政人员、非专业的社会志愿者等人员组成,所以可以清楚地意识到我们迫切需要专业人才。

    (2)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方面,缺少专门的立法。目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的规定数量少且不明确,缺乏现实指导意义。另一方面,适用范围相对窄有限制。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为被处于管制、缓刑、假释,以及《通知》额外规定的裁定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的人,这只是狭义上的社区矫正制度。

    (3)制度保障方面存在的缺陷。

    经费不足与监督的缺失是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保障方面的不足,阻碍了社区保障制度的发展。经费保障是一切开支实现的关键。然而,我国尚未形成青少年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由于受到财政实力的影响,只能从自有资金中解决社区矫正的经费问题,尽管如此还是杯水车薪"。再者,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依然是一个较为新鲜的事物,其中的监督措施并没有得到建立或是完善。

    3 完善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目前,我们应在具体的实践中去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对原有项目改进并进一步挖掘潜力,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设计适合的矫正项目

    (1)明确适用的对象

    虽然对于未成年犯的改造我们奉行的是"教育为主"的原则,但我们不能一味的强调帮助而忽视惩罚的威慑作用。所以,针对适用对象有限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我们应该灵活地增加与减少适用的对象,完善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几种类型,从而适应我国国情。

    (2)制定多样的矫正项目

    我们应根据未成年人的人物个性和青少年的犯罪严重程度,以心理、生理、行为方面的标准为出发点,设计不同的矫正项目;同时,还可以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具体状况,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实施方案。在我国目前可行性较强的矫正项目基础上同时设立一些相应的社区服务项目、技能培训项目、生存试验项目等,使他们将来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构建完善的配套制度

    社区矫正的特性要求各方广泛参与。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不仅体现了公、检、法、司等专门机关的合作,而且强调了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在行刑过程中,主体将不再局限为矫正机关和罪犯,而是吸纳多元的社会力量,包括社会基层组织、学校、家庭、特定医疗和心理矫正机构,还有一些公司、企业等。

    (三)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

    社区矫正制度要想进一步在我国推行并发展,就必须从我国当下以及未来的国情出发,制定并完善专门的法律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确实的法律依据。一方面,不仅要明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更要统一矫正的执行主体。另一方面,增设强制性公益劳动、完善相关立法、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等都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工作。

    4 结语

    社区矫正制度的前途是光明的,但建立并完善的道路无疑是曲折的,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并且付出巨大的努力。我们应该为未成年犯构建一个完善合理的社区矫正制度,对其进行特殊预防和保护,使他们能够更好更快地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贤忠.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J].南昌大学.2008.

    [2].莫晓宇,蒋潇锋.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的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02):50-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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