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裴铮
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旨在通过权利集中管理的方式提高作品利用率,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随着作品使用方式的发展和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在现代社会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本文在首先介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内涵与意义,叙述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现状及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法;集体管理
1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对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保护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调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在现实情况中,作品使用者可能在想要使用作品时因为种种原因无法联系权利人并征求其同意而放弃使用作品,影响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率;也有可能使用者未经许可使用权利人作品且不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因不便主张权利或者维权困难而受到损失。集体管理在这种矛盾冲突下应运而生,在保证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公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
(2)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只有在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而著作权人往往没有时间精力就单独一个侵权行为追究责任和主张权利,以个人为单位主张权利也比较困难。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就作品使用问题与使用者谈判、签约、追索使用费等,既能确保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能节约时间和资源,使著作权人全身心投入创作。
(3)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集体管理制度通过集体管理为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搭建了桥梁,使得使用作品和支付费用有了便捷的通道,可以减少和避免因此而发生的纠纷。
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
近些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获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制度产生是移植而来,起步晚、基础差,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薄弱,集体管理组织自身运作和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在传统问题还有待解决的同时,修改草案关于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引发了巨大的争论,还面临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主要问题有: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权力色彩过重
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起点具有特殊性,并且缺乏市场服务机制。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是自发自生、从下而上、由小及大发展起来的。而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需要丰富的行政土壤。除了要由国家版权局发起和许可,还需要跨越民政部的审批门槛,这使得自行发起设立组织缺乏条件和基础。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权力的垄断和干预色彩过重。如果公权力的过度介入, ,很容易以保护权利人为名,行权力寻租之实,既难以建立起纵向的权利负责机制,又难以形成横向的内部制约体系。因此,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待实现从行政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变、从管理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
(2)授权使用报酬缺乏合理协商机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授权使用费没有统一的标准,修改草案规定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异议。对比国外建立在平等、高效的协商机制之上,坚持司法的最终裁决原则的收费制度,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本质是私权范畴的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让公权力插手私领域,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显然违背程序正义。
(3)著作权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行以来,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修改了两次,第三次修改草案于2012年向社会征求意见。两次修改时间间隔长且修改动因比较被动,著作权方面的立法体系还需要完善,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较少,内容分散且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行政垄断色彩浓厚,想要尽快建立集体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在具有相应法律规范的法律条件下。
3 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
《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已经由仅一条原则性规定发展到《修改草案》在第5章第2节以5条的篇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做了规定,但是针对集体管理法律规范仍然较少,许多问题缺乏立法上的依据。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法》。以统一立法为契机,修改之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的与市场经济、市场规则相悖之处,尤其是要修改著作权制度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当前的法定许可制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矛盾,使得其很难发挥其作品使用的管理作用。
(2)集体管理制度设计上引入市场机制
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的设计上,要采取市场机制为主政府作用为辅的管理体制。一方面,通过立法来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设立的市场化做到有法可依,改变以政府行政干预为主导的"审批主义"为市场规律为主体的"准则主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自发建立起来的众多集体管理机构间相互竞争,优胜劣汰,更好发挥其职能。另一方面,政府要准确定位,在众多理机构间处于中立的立场,既要保障各机构间合法有序的竞争,维护各方间的平衡关系,又要有重点的强化政府的监督作用。
(3)完善使用报酬标准自由化机制
笔者建议使用报酬标准应由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通过协商确定。可参考"论证会制度"邀请有代表性的潜在使用者进行共同讨论,达成一个合理的价格标准,再根据此标准投入市场,通过市场规律调整实际的使用费用。该法能够尽量减少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间的分歧,解决因报酬问题而对优秀作品广泛传播的阻碍问题,提高作品的利用率。
4 小结
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立法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协调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上的积极作用已经日渐凸显。面对信息网络时代的巨大挑战,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会更加完善,更充分保障著作权,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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