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人免责条款”更应普及全国
近日,杭州市人大正在审议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部分条款引发公众热议。在这部管理条例里,杭州拟出台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危、急、重症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杭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奖励表彰。
经历过彭宇案的悲怆和小悦悦事件的无奈,以及举不胜举的“不扶老人”案例,“冷漠”早已成为了国人的一个标签。在众多论者那里,这似乎永远是只关乎道德的命题,除了呼吁,对于似乎注定要堕落的公德早已无计可施。然而,道德的命题,从来都不只关乎道德。笔者相信,只要法律制度真正能够保护那些“好心人”,道德的标杆自然有人去当。
杭州拟出台“减轻或免去救人不当致死者的责任”条款,在笔者看来,就是在公德沦丧的当下最需要出台的一个条款。再加上又规定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奖励表彰”的内容,笔者认为这既会为好心人免去部分后顾之忧—如被讹或被敲诈的命运。毫无疑问,这就是在为弘扬正能量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关于“好心人免责条款”,西方社会早已设立。必须要讲那个2004年发生在美国加州的著名案例。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但由于丽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了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之后亚历山德拉将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条款宣布了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很快美国其他州和西方许多国家也都有了类似于此的法案。
道德的问题,并非无解,关键要看是否有相应的制度来保全、认可或表彰好人所做的一切,至少不能让好人有被讹的危险。然而,当下,公众对于彭宇案留下的后遗症仍然心有余悸,司法不能保护好人的现状会让好人在好事面前退缩。更多的人会在“损失最小化”的心理面前,丧失做好事的欲望和初衷。更加上,看病这事在我国着实是一座不容易翻过的大山,面对高昂的医药费,不选择做好人也可能是一种现实无奈。
此前,通过了类似“好心人免责条款”的城市,只有深圳。去年2月份,《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正式通过,其中明确规定了“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内容。现在我们又将要在杭州看到这样的条款面世,这自然是公众所乐见和期待的。
“好心人免责条款”是唤回公德的前提之一。道德从来都不是孤立的,道德和法律,并非完全绝缘。尤其在这个容易被道德绑架的时代,更多的人喜欢站在道德的高地上大谈别人道德的所谓问题,而不会设想自己如果出现在那时那地的紧要关头,有没有去救小悦悦或扶起老人的勇气。从法律角度改善道德,才能保障公共道德的灵魂不死。
“好心人免责条款”的立法举动,值得肯定,也值得各个地方效仿。这样的立法,对于公德的回归尤其是纾解救助老弱伤残的命题,有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读者 王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