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合同下执行EPC地面建设项目的问题及建议

    别朗

    摘 要:本文就MIS项目EPCC地面工程在回购合同条件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伊朗回购合同与EPCC合同的区别进行对比,为中方石油企业在伊朗回购合同下的EPCC项目及项目执行提供参考,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在伊朗甲乙方整体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回购合同;EPC;项目管理;整体效益

    1 项目概述

    伊朗MIS油田位于伊朗南部Khuzestan省MIS镇,德黑兰以南约600KM,距省会阿瓦兹120km,属沙漠性气候和半沙漠性气候,常年以干热季节为主。该油田开发方为中油国际和当地公司组成的联合公司CNPCI/NESCO,通过Buy-back合同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获得开发权,油田地面建设则通过EPCC合同由川庆钻探油建公司承担。

    工程设计规模:日生产原油25000桶(约合125万吨/年),天然气65万立方米/日。主要工程量:油气联合处理厂(PU&DP;)、油气集输站(FPF)各1座。站外系统,包括15口油井和2口注水井的井口配套设施,4″-8″集输管道77km,11kv架空电力线路25km。

    2 回购合同与EPC合同对比

    甲方项目公司(CNPCI/NESCO)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之间的合同是BUY-BACK(回购方式)合同,项目公司出资建设油田,建成后伊朗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在油田建设达到规定的产量(25000桶),开始对项目公司的建设投资成本进行返还,并按合同约定的投资回报率给予回报,相当于还本付息,合同完成后再将油田的运营交给伊朗国家石油公司。

    EPCC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快速跟进,项目公司给予总承包商较大的管理自主权,看重的是最后的工程质量和效果是否满意,作为一种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商承担绝大部份风险,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EPC合同管理方式与传统采用独立的"工程师"管理项目不同,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只进行有限地控制,给予承包商选择工作方式的自由。

    3 在回购合同下执行EPCC合同所带来的困惑

    (一)设计方面

    合理材料替代,该做法在MIS项目上不被接受。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的监理公司只坚持使用伊朗石油标准IPS,国际上通用认可的API标准,等同甚至优于伊朗石油标准IPS的材料标准都有可能不被监理公司接受。

    (二)物资采办

    按照海外项目EPCC管理执行的惯例,采购的整个过程中,业主方主要是把握以下几个环节:技术标评审、下订单、工厂检验及到现场后的材料检验。

    但是在回购合同的条件下,由于伊朗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的复杂性与回购合同的特殊性,使得EPC总承包商无法按照一般EPC快速跟进的管理模式迅速推进工作,不得不经常在项目公司的指令下等待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以其监理公司的层层审批,时间较长。

    (三)施工方面

    在EPC合同中没有对施工分包招投标程序的任何规定,但是,在伊朗的实际情况是地方利益关系复杂,伊方业主以及监理公司为了实现其当地利益会以各种借口给中方总承包商制造障碍,规定新的招投标程序或者直接干预影响参与投标的公司达到其目的。

    4 项目主要瓶颈

    (一)供货商名单

    由于资源所在国的政府机构一般都会为本国企业谋利,投资方往往会选择长期合作熟悉的、价格低的国外供货商,因此EPC项目的采购供货商短名单往往就是博弈的焦点。MIS项目供货商名单从整个项目招标到签订合同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一直未能真正明确,直到项目进行11个月时,在中方反复呼吁要求下,伊朗国家石油公司高层才安排专人集中突击审批部份供货商短名单。

    (二)劳务签

    MIS项目EPC合同里规定承包商为了工程执行根据自身需要可以引进有经验的国外人员,项目公司协助承包商获取签证和工作许可等。 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人数,对承包商施工需要足够数量的工作准证造成很大影响。

    中方承包商在海外EPC项目的竞争优势很大程度体现在抢工期上,短时间内完成项目。而在回购合同下伊方为了解决其国内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对当地化用工要求严格,中方人员劳务签因此很难获得,造成中方总承包商需要大量国内施工人员的计划受阻。因此不管是回购合同或者该模式下的EPC合同在签订前都应与伊方明确足够数量的劳务签。

    5 回购合同下执行EPCC地面建设项目,如何整体效益最大化

    MIS项目现有这种封顶成本的回购大合同下,项目公司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减小投资回收风险,必然要压缩EPC合同金额。中方承包商的EPC合同总价被压了又压,又由于过度严格管理造成工期延误,对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投资回报造成影响。项目公司和承包商双方都没有获取到利益谈不上双赢,倒是伊朗方真正引进了外资留下了生产设施,如果以后的项目继续MIS项目这种回购合同模式执行EPC合同对保证或者提高整体效益将是十分困难的。

    6 相关性建议

    (1)回购合同或者该模式下的EPC合同都应与伊方明确足够数量的劳务签,并且在合同签定后限期批准。

    (2)在EPC合同签订前必须与项目公司和伊方明确供货商短名单,而且由伊方石油公司背书认可。

    (3)建议合同谈判过程前就相关工程所需土建,安装等当地分包单位由项目公司和伊朗方给出初步短名单,同时明确EPC合同总包方的施工分包招投标,保证中标者在已批短名单即可,没有必要必须报批项目公司认可,仅让项目公司知悉足以。

    (4)中方在伊朗企业定期碰头,资源、经验共享,避免重复工作,重复错误,少走弯路。

    参考文献:

    [1]徐华,杨文.业主指导下的石油工程EPC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研究[J].科技信息,2013(20).

    [2]侯海青,周东彦.论EPC总承包 业主的管理[J].现代商贸工业,2011(23).

    [3]殷勇,廖杨.EPC合同法律风险防控[J].中国石油企业,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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