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

    苏晨 赵黄滢

    摘 要:容隐的观念由来已久,又称亲属隐罪制度。亲属容隐的确切含义从字义上讲,"容",容许、允许也,"隐",隐瞒、隐匿也。所谓容隐制度,即对于亲属犯罪知而不举告,帮助掩盖犯罪事实或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为"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容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当今,也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研究这一制度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容隐制度;渊源;影响

    1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概述

    容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一思想不但及于中国两千多年的整个封建帝制时代,而且其渊源可上溯至春秋之际,其延续可及民国整个过程,即使在今天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中也并未完全摒弃之。

    2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渊源发展

    容隐制度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至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也是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而后的封建立法也无一例外的吸收了这一思想。

    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到了唐代,出现了中华法史上杰出的立法成果《唐律疏议》,唐律是中华法系的经典之作,更是依家族宗法和血缘立法的经典。其502条律令中77条直接以血缘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名例篇》、《斗讼篇》、《断狱篇》、《捕亡篇》等篇中均有体现。至此在《唐律疏议》中容隐制度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容隐制度已发展到了一个顶峰。

    此后各朝基本上都沿袭了唐律,容隐制度也在封建社会中经历了一个从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准则,从法律原则到法律规范的变化过程,其范围日益扩大,内容也日益完善。

    3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原因

    那么,容隐制度是怎样起源?它存在的理论和社会基础又从何而来呢?

    从基本理论上说,在父系血缘社会中。容隐制度是周礼原则在涉及犯罪问题的自然延伸,是维护宗法制及宗族权威的自然诉求,也是传统社会亲属间人身相依的基本诉求。另一方面,容隐制度的存在满足了统治者稳定社会关系、巩固统治、树立权威的要求,从而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亲属容隐制度。下面本文将从社会关系,文化基础,世俗信仰这三个方面对其进行阐述。

    (1)社会关系

    在最初的家族组织中,就孕育了容隐制度的萌芽。除了在宣扬封建理发,维护封建纲常,教化族人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减少国家处理纠纷压力,调息众怒等方面的作用也显而易见。所以当家族内部成员相互举报犯罪行为就很难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状态。而容隐制度就此应运而生。

    (2)文化基础

    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行内儒外法的统治政策,而儒家思想在成为封建统治指导思想后,其宗法等级的思想也慢慢渗透到法律当中,即维护宗族内尊长的绝对权力,维护父家长制,提倡卑幼对尊长无条件服从的孝道。

    (3)世俗信仰

    中国古代以"忠"、"孝"为主的世俗信仰在社会中具有广泛的认同感。其中,"孝"又在这个家本位的社会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忠"、"孝"调整的侧重点不同,从而在运作中会出现伦理与法律的冲突。那么在这两种义务常常存在矛盾与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调整两者的关系,减少其冲突,使它们能够有效的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成为统治者不断探寻的问题。而亲属隐匿制度的出现为成功的解决此类冲突提供了方式。

    4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主要变化规律

    容隐制度从出现到不断发展再到被彻底废除,其变化和发展存在着自身的规律。综合分析当下学者们的基本观点,中国古代容隐制度发展变化的主要规律大致如下:

    (1)从宗法伦理观念到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亲亲相隐观念从早期的宗法伦理观念到汉代得到正式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最初,孔子出于维护"礼治"的目的首先提出亲属相隐的主张,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同时,孔子进而提出了小罪当隐而大罪不可隐的容隐原则,这一原则符合了统治阶级利益的。随着后世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汉统治者标榜以"仁孝治天下",因而宣帝时儒家的屈法伸礼的伦理原则最终上升为刑罚原则,至此,"亲亲相隐"被赋予法律效力,由宗法伦理观念上升为法律制度。

    (2)从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这一变化主要表现在《唐律》中,《唐律·名例篇》就同居相为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与之前的"父子相隐"对照可知,这一时期的容隐已由单纯的亲亲相隐发展为更为广泛的同居相隐了。

    5 对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价值思考

    一方面容隐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的产生一部分是基于对民情的考虑,是与人性相符合的。体现了对人权人性的尊重,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因而这项制度是具有感情生命的,它顾忌了法对社会生活的协调作用,也充分考虑了社会伦理问题,从而使人民得以教化,社会和谐,百姓亲法,法不严苛。另一方面,作为落后的封建统治的统治工具,容隐制度无疑存在一定的腐朽的落后的因素。无论是从对人性、对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元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的尊重,还是基于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借鉴,容隐制度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都具有现实意义。应当看到,类似的价值理念是完全有可能设计出不同的制度体系的。但是更多的细节问题有待更深入的考察。

    参考文献:

    [1]田媛媛.浅析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J].华商.2008(11):54-55.

    [2]曾德伟.浅析中国古代容隐制度及其现代价值[J].华东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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