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彭思倩

    【摘 要】 本文首先对PPP模式的概念进行阐述,然后分析PPP模式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助力作用,随后分析了PPP模式存在的风险以及不同主体间风险分担的问题,最后为完善PPP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四点建议。

    一、PPP模式的概念

    PPP模式是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并授予私人部门特许经营权,在建设基础设施类的公共项目中所形成的一种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具有多主体、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点。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PPP的定义略有不同,但其拥有大致相同的内涵:①从参与主体来看,主要是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由政府部门发起,私人部门提供资金、技术以及合同期的管理运营。②从目的来看,PPP是以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公共设施为目的的,具有相当程度的公益性。③从合作方式来看,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契约关系),在合作期间共同筹建公共项目,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最终实现项目的理想预期。

    二、PPP模式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一带一路”沿线涵盖了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但其中亚洲发展中国家占多数,而这些国家对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有着极大的需求,由此形成巨大的资金缺口。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召开了常务会议,其中明确指出,“一带一路”战略将会积极融入社会资本,通过债权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的“走出去”企业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与此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融资方式,采取创新的金融模式(如PPP模式)来吸引民间资本,从而使资金链更能满足构筑“一带一路”下的大型基建需求。

    相关研究表明,2010-2020年间亚太地区基础设施投资总需求高达8万亿美元之多,而亚洲开发银行每年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放的信贷资金仅为100亿美元,这远不能弥补巨大的资金缺口,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大力发展 PPP 模式,将大量的社会资金吸纳进来,这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基建项目资金匮乏的问题,对政府、企业以及社会都有一定的好处。首先,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基建项目的建设需要举借债务,并且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通过PPP模式,不但解决了资金来源的问题,减轻了政府部门的财政负担,而且将经营权移交企业,企业能够运用更加专业的建设、经营管理手段,其效率更高。对于企业来说,PPP模式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合作关系,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地缘政治关系较为复杂、法律法规、习俗等方面各有不同,与政府部门合作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项目建设的风险,为企业带来相对安全、稳定的环境。此外,“一带一路”建设中的PPP模式,从社会层面来说,也显示出了巨大的效益:一是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乏的问题,保证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稳步进行,改善了沿线居民的生活水平,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二是对于社会资本来说,为投资者找到了一条安全、稳健的投资渠道,虽然投资回报期较长,但收益较稳定,丰富了国内资本对外投资的渠道,减少了投资风险。

    “一带一路”战略中,设施联通是相当重要的一环,也可以说是串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重要举措,为贸易的顺利开展创造了基础条件。而PPP模式,通过吸纳社会资本,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为沿线基础设施的联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手段。

    三、PPP模式的风险分析

    1、PPP模式的风险识别。对于PPP模式中风险的识别问题,国内外学者都做了大量研究。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其一,以PPP模式的内部、外部环境为基础进行细分,项目外部因素导致的为宏观风险,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为中观风险,由项目主体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导致的为微观风险。其二,根据风险具体内容进行细分,可分为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融资风险等。其三,从PPP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来划分风险,可以将风险分为前期筹划阶段、建设阶段、运营阶段风险以及项目生命周期风险。

    2、PPP模式的风险分担。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了解到,PPP模式是遵循风险共担的原则,而合理的风险分担原则是保证PPP 项目在长时间内维持建设、经营,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在PPP模式中,参与主体众多,针对PPP项目中风险配比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也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研究,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将项目风险的承担程度与各主体取得的收益进行匹配,收益多的主体应该相应地承担更多的风险,而收益较少的主体则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更少一些。各方利益主体,如何在识别PPP项目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原则,从而提高项目的安全性、成功率,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考量的。

    四、“一带一路”战略中发展 PPP 模式的建议

    首先,PPP模式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一带一路”建设中,PPP项目建设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中间可能会出现政府换届,从而导致政府难以摆正身份,相互推脱责任的情况,所以需要针对PPP 融资模式制定一套适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这样每一步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为了解决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必须拓宽项目融资渠道。一带一路中的PPP项目,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可以积极发挥保险的作用,为投入PPP项目的社会资金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对于政府失信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设立相应的基金给予相应的赔偿。此外,要积极开拓融资渠道,積极引入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资金,引导私有资本进入公共投资领域。

    再次,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众多,法律体系等规章制度不健全、甚至政治格局不稳定,而这些外部因素所导致的风险,并不是单一的企业可以防范和避免的。因此,针对“一带一路”建设中PPP模式的跨境投资风险,需要中国政府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可以通过签订多边或双边投资协议,强化对国内企业的帮助,从而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最后,政府在PPP模式中要积极摆正自己的位置,应该以合作者而不是主导者的身份参与PPP项目,应该运用更加市场化的手段来推动项目的建设,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作者简介:1994.11.29 女 ?汉族 湖南省娄底市 ?硕士研究生 ?湘潭大学 ?宏观经济调控,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74660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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