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维度反思“江歌遇害案”
王军
【摘要】江歌为了室友刘鑫见义勇为被刘鑫前男友陈世峰杀害。江歌妈妈多次联系刘鑫未果,私自将刘鑫及家人的核心隐私信息披露到互联网上,引发网民对刘鑫见死不救的网络舆论暴力的谴责,甚至蔓延到现实社会。在陈世峰接受审判前,央视等媒体采访报道了受害人亲属江歌妈妈江秋莲和本案犯罪现场的重要证人刘鑫。该事件中公众和江歌妈妈的知情权、刘鑫及家人的隐私权、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等都要践行法治原则。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网络暴力;公正审判;案件报道规则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法政大学读研究生的青岛女孩江歌,在日本东京中野区租住的公寓门口为阻止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对刘鑫的纠缠,见义勇为,在与陈世峰交涉的过程中被其残忍地杀害。
犯罪嫌疑人陈世峰被捕时虽承认杀害了江歌,但否认自己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按照日本法律过失致死一般判决会低于有期徒刑20年,这让失去相依为命爱女的江秋莲无法接受。江秋莲开展了签名活动,实际签名20万人,网上签名超过150万人,在开庭前交给日本检察官或直接提交法庭,簽名的诉求是判处陈世峰死刑。江秋莲不满刘鑫一直对其避而不见,就把刘鑫及其父母的个人信息曝光到互联网上,很多网民都加入到这场网络声援和道德审判中。而在陈世峰接受日本法庭审判前,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不仅采访报道了受害人亲属江歌妈妈江秋莲,而且还采访报道了本案犯罪现场的重要证人刘鑫并促成两人在案发后第294天的第一次见面,一时间“江歌遇害案”成为舆情焦点,逐渐演变为“江歌刘鑫案”。一些网民从网络舆论监督发展为网络暴力谴责,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打电话威胁刘鑫及其父母。
此案引发隐私权、名誉权、公正审判、案件报道规则的广泛讨论:
(1)江歌妈妈在女儿被害原因的知情权未得到满足、联系知情人刘鑫未果的情况下,把刘鑫及其父母的个人信息、照片私自披露到互联网上,是否涉嫌侵犯了刘鑫的隐私权?
(2)互联网舆论引发对刘鑫的侮辱、谩骂等网络暴力、道德审判,是否涉嫌侵犯了刘鑫及家人的网络名誉权?
(3)在此案审理之前,媒体采访报道利害关系人江歌妈妈、犯罪现场重要证人刘鑫以及江歌妈妈发起的请愿签名行动是否会对陈世峰的审判造成不公正的影响?
(4)媒体在报道此类“正在审理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哪些报道规则?
一、关于江歌妈妈私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讨论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一个鲜活的生命倒在血泊中戛然而止,最令人敬佩的是她为了室友的利益而见义勇为。如果她不收留因与男友分手而无处可去的刘鑫;如果她不多管闲事、好打抱不平与陈世峰接触;如果她不选择独自面对陈世峰,而是与刘鑫共同面对危险,也许她现在还安然无事,继续着学业。但她选择了主动帮助刘鑫,甚至让刘鑫先回公寓,自己独自面对陈世峰,说明她选择了独自面对危险,面对死亡。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江歌是善良的、正直的、勇敢的,她的见义勇为之举令人钦佩,但自我防卫的意识不够,令人扼腕叹息。那么刘鑫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她在此案中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刘鑫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并承担补偿责任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被害,刘鑫在第一时间并未指认前男友陈世峰,因此,日本警方经过多日侦查后才确定嫌犯。11月7日,陈世峰因为“恐吓刘鑫”被日本警方控制,11月24日晚间,已被拘捕的陈世峰增列杀人罪名。因刘鑫与前男友产生纠纷的先行行为导致仗义执言的江歌处于危险状态,而刘鑫并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一直想找刘鑫了解女儿遇害时的详情,包括:到底那天发生了什么?门有没有被反锁?女儿在临死之前,有没有痛苦?她说了什么?有没有要带给妈妈的遗言?但刘鑫对江歌妈妈不理不睬,从开始的避而不见、无回应;到后来的指责、威胁、消失、拉黑,撇清关系、不予回复;甚至刘鑫的母亲还在电话里说“江歌命短”。春节期间也没有主动打电话安慰江秋莲,案发294天,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在媒体的敦促下,才第一次与江秋莲见面,并说明基本情况,这是一种忘恩负义的表现,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
(二)江秋莲私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不妥
2017年5月21日,江歌妈妈江秋莲无奈之下,写了一个帖子《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并私自披露了刘鑫及其父母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车牌号、电话号码、照片等隐私信息并打印了1000张印着刘鑫及家人照片、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的传单,张贴在村头和干道。很快刘鑫发来“你不撤回网上的信息,我不会去作证,我给你一天时间”“停止协助警察”;刘鑫妈妈还在电话里吼:“你闺女叫人家杀了,你去找杀人犯,别找俺!是她命短!”江歌妈妈认为:“人性可以自私,但不能无耻。”
江秋莲在事发之后,急切想了解现场的真实情况、女儿遇害的具体细节是人之常情,换了任何一位父母都会有这样强烈的知情愿望,更何况江歌是在单亲家庭里长大,与母亲、姥姥的感情非同一般,但无论这样的心情有多么急切,作为一名公民还是应该依靠户籍所在地法院、派出所、居委会等公权力机关来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而不应该私自披露他人的隐私,甚至涉嫌侵犯他人所享有的网络隐私权。
细分一下,公民个人信息包括:(1)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2)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3)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4)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支付电话、水、电、天然气等;(5)公共信息,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由于互联网的特性,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及更广的传播范围,公民个人信息一旦在网上披露,全世界的人在瞬间都能知道,这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同时有可能给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第八条: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江歌母亲未经他人许可私自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使刘鑫及家人受到网络舆论暴力的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刘鑫有权利向相关网站提出异议,网站也有义务删除刘鑫及家人的个人信息,这在国外叫“被遗忘权”“数据删除权”。欧盟早在1995年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概念,“任何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欧盟委员会从2012年开始建议制定关于“网上被遗忘权利”的法律,提议包括要求搜索引擎修改结果,以符合欧盟保护个人信息的方针。美国加州也通过了“橡皮”法律,要求科技公司应用户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项新规于2015年生效。①
(三)江秋莲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补偿
按照司法程序,江秋莲可以通过日本警方获得女儿被害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对刘鑫忘恩负义的行为,江秋莲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法律:在刘鑫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益人补偿损失;江歌确实是因阻止陈世峰伤害刘鑫而死亡,属于见义勇为;因为江歌是为了保护刘鑫的利益而遭受不法侵害,造成了丧失生命的后果,尽管不法侵害的侵權人是陈世峰,应当由他来承担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但刘鑫作为受益者,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给江歌妈妈以精神的慰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第18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刘鑫遭遇网络舆论暴力的讨论
刘鑫与犯罪嫌疑人陈世峰的恋爱关系是此案发生的源头,她在与陈世峰交往了几个月后,发现陈世峰“性格挺阴郁”,两人常因琐事吵架。2016年8月底的一个晚上,两人又为了一点小事争吵起来,当晚陈世峰赶刘鑫走。刘鑫当时打电话给拉面店的阿姨准备借宿,陈世峰听到后拖住她,不让她走,还抢走了她的手机。第二天,陈世峰来还手机,刘鑫正式提出分手……但陈世峰一直对刘鑫纠缠不休,甚至多次恐吓、威胁,跟踪刘鑫并尾随其到打工的地方、车站、公寓,刘鑫打电话给江歌请求帮助,于是发生了惨案。江歌妈妈多次联系刘鑫了解惨案的情况,但刘鑫始终避而不见,江秋莲一气之下将刘鑫及家人的信息发到互联网上,引发网络舆论暴力,致使刘鑫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一)网络舆论暴力的违法性
“网络舆论暴力”是一种特有的网络现象。一些网民打着“伸张正义”的旗号,置法律和司法程序于不顾,借助互联网平台为“虚拟法庭”,以披露各种私人信息为手段,以虚拟和现实的双重道德讨伐为利器,利用语言暴力对当事人进行侮辱、丑化、谩骂、嘲讽、猥亵;不仅羞辱其人格尊严,而且以各种方式恐吓、骚扰、威胁其家人,迫使其不敢出门和接听电话。这种网络舆论暴力的惩戒威力远远大于现实世界,因为网络的虚拟性、网民身份的匿名性、网络证据的难以留存获取性、网络侵权结果的严重性、网络管辖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舆论暴力的违法性在于它不是启动国家的公权力去进行正当的调查,而是游离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借助网络的隐匿性而突破言论自由的底线,走向法律的禁区。
(二)网络舆论暴力侵害名誉权
网络侵害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发表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
互联网可以拓宽民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成为网民自由表达思想、阐述观点、发表意见,相互沟通、理解、消除冲突的舆论平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但在江歌母亲公布了刘鑫个人及家庭的信息后,网友在各种评论跟帖中对刘鑫进行侮辱、谩骂,甚至诅咒,更有不少正义感爆棚的人,把这种威胁引入到现实生活中,他们拨打刘鑫和家人的电话进行威胁、恐吓。刘鑫一家因“网络舆论暴力”陷入道德“困境”之中,完全打乱了原来的生活秩序。其实网友借助互联网的匿名性对刘鑫的道德审判行为本身也是不合法的。“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②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受到行政处罚。尽管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中时,因为找不到被告,当事人的维权就显得异常艰难,这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法律难题。
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社会,“以暴制暴”都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尽管我国的法律还处于完善之中,但对法律要保持必要的敬畏和尊重,否则会对公平和正义的底线造成冲击和伤害。遇事应首先考虑在法律框架下去解决冲突和纠纷,这才是现代公民必要的法律素养。
三、央视在陈世峰接受审判前采访江秋莲和刘鑫的讨论
此案发生后,在陈世峰接受日本法庭审判之前,央视《局面》栏目组联系采访了受害人亲属江秋莲和现场重要证人刘鑫,并促成、记录、播出了她们之间事发294天后的第一次见面,很多人看过视频后心里久久不能平静。为江秋莲失去独生爱女心痛至极;为刘鑫的自私懦弱、不仁不义痛心疾首;为陈世峰的性格孤僻、偏执癫狂心生愤怒。
但很少有人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在此案审理之前,媒体密集地采访报道利害关系人江歌妈妈和唯一证人刘鑫,促成利害关系人与唯一证人的见面,包括报道江歌妈妈发起的请愿签名行动等,是否违背了法治原则?是否会给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刻板印象,对陈世峰的审判造成不公正的影响?
(一)谨防“先入为主”造成“刻板印象”
先入为主,指先听进去的話或者先获得的印象可能在头脑中占有主导地位,以后再遇到不同意见时,不太容易接受。刻板印象,指人们对某一类人或事物所产生的比较固定、概括而笼统的看法,并把这种看法推而广之,认为这类人或事物都具有该特征,而忽视个体差异,会导致歧视和偏见的产生。
对于刘鑫,媒体利用网络舆论压力采访报道她和江秋莲的见面、哭诉等,对其是否锁门、是否置江歌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考问等音视频资料的传播,易使受众“先入为主”,自发地形成一种非理性的“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会对法庭审判有所干扰。在法庭上,陈世峰的律师就提出“刘鑫与江母曾见过面”(证人证言可信度低)等明显有利于陈世峰的说法。
对于陈世峰,在审判前,媒体对他的身世、为人、性情并没有全面的报道,只是通过他“曾经的恋人”网上的爆料和“刚分手的恋人”刘鑫的口述来描述他,未免以偏概全,有失偏颇,会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容易使人先入为主,造成受众对陈世峰的刻板印象,影响对陈世峰的公正审判。
在法庭上,陈世峰的律师出示了其“日本妈妈”的书面证词:“……他在我家住了3个星期。其间,我教他日语,并辅导他如何应对研究生院的面试。然后,我们基本每月见一次面,他教我中文,我教他日语,个人交流较密切。我感觉他是个认真、和善的人。听他说,他希望将来在日本企业就职。他每天一大早就到便利店打工,非常勤奋。听说他涉嫌杀人,我无法相信,觉得一定是弄错了。其实,他和刘鑫交往之初,我曾经反对过……”这是一段对陈世峰有利的证词,说明陈世峰也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他也有认真、和善、勤奋的一面。
(二)我国的法治原则
我国的法治原则包括:(1)“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不能被认为有罪,也不能以罪犯对待,更不能适用刑罚。也即“疑罪从无”,又称“有利被告原则”,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2)“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3)“罪刑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轻规定轻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这些都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
日本的司法机关动用国家的暴力机器(警察、法官等)所获取的刑事证据是最权威、最接近案件真实情况的,但按照司法程序必须在法庭审判时才能呈堂证供,成为检方提请法院对陈世峰做出最后判决的有力指控证据。即使这样,在整个取证的过程中,依然要贯彻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
(三)公正审判权
公正审判权,即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是被国际人权法所确认的个人权利。享有公正审判权的主体为“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和“在诉讼案中其权利和义务有待被确定的人”,即公正审判权的享有者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被指控人,而且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在国际人权法中,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世界人权宣言》另列条款规定了辩护权和无罪推定原则。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1)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2)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同时确立了受刑事指控者所拥有的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
此文落笔之时(2017年12月20日15点),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四、案件报道的注意事项
案件报道要注意以下几点:(1)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受害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肖像。(2)报道未判决的案件时,使用图像时应本着良知和社会责任感,使用“马赛克”的手段。对不适于公开报道的内容要加以必要的过滤和技术处理,不宜详尽地描述犯罪手法,同时要避免将一些特别残忍、恐怖、血腥、淫秽的细节和盘托出,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3)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抢先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4)报道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对有罪、有错者进行人格侮辱、谩骂甚至诽谤。(5)不得通过新闻报道泄露侦查手段,展示犯罪手法,不得妖魔化或英雄化犯罪嫌疑人,尽量降低案件报道带来的副作用。
因此,案件报道应尊重无罪推定原则,不超越诉讼程序,进行预先定性、定罪、定刑式的报道和评论。严格遵循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不得违反司法程序采访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亲属、证人,以免干扰法庭审判秩序,要及时、连续、跟进报道;多源求证、客观平衡、注重权威消息来源。江歌案在这些方面都有僭越之处,无论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还是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审判,都要践行法治原则,要有“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情怀。
注 释:
①百度百科:被遗忘权。
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摘要】江歌为了室友刘鑫见义勇为被刘鑫前男友陈世峰杀害。江歌妈妈多次联系刘鑫未果,私自将刘鑫及家人的核心隐私信息披露到互联网上,引发网民对刘鑫见死不救的网络舆论暴力的谴责,甚至蔓延到现实社会。在陈世峰接受审判前,央视等媒体采访报道了受害人亲属江歌妈妈江秋莲和本案犯罪现场的重要证人刘鑫。该事件中公众和江歌妈妈的知情权、刘鑫及家人的隐私权、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等都要践行法治原则。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网络暴力;公正审判;案件报道规则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法政大学读研究生的青岛女孩江歌,在日本东京中野区租住的公寓门口为阻止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对刘鑫的纠缠,见义勇为,在与陈世峰交涉的过程中被其残忍地杀害。
犯罪嫌疑人陈世峰被捕时虽承认杀害了江歌,但否认自己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按照日本法律过失致死一般判决会低于有期徒刑20年,这让失去相依为命爱女的江秋莲无法接受。江秋莲开展了签名活动,实际签名20万人,网上签名超过150万人,在开庭前交给日本检察官或直接提交法庭,簽名的诉求是判处陈世峰死刑。江秋莲不满刘鑫一直对其避而不见,就把刘鑫及其父母的个人信息曝光到互联网上,很多网民都加入到这场网络声援和道德审判中。而在陈世峰接受日本法庭审判前,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不仅采访报道了受害人亲属江歌妈妈江秋莲,而且还采访报道了本案犯罪现场的重要证人刘鑫并促成两人在案发后第294天的第一次见面,一时间“江歌遇害案”成为舆情焦点,逐渐演变为“江歌刘鑫案”。一些网民从网络舆论监督发展为网络暴力谴责,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打电话威胁刘鑫及其父母。
此案引发隐私权、名誉权、公正审判、案件报道规则的广泛讨论:
(1)江歌妈妈在女儿被害原因的知情权未得到满足、联系知情人刘鑫未果的情况下,把刘鑫及其父母的个人信息、照片私自披露到互联网上,是否涉嫌侵犯了刘鑫的隐私权?
(2)互联网舆论引发对刘鑫的侮辱、谩骂等网络暴力、道德审判,是否涉嫌侵犯了刘鑫及家人的网络名誉权?
(3)在此案审理之前,媒体采访报道利害关系人江歌妈妈、犯罪现场重要证人刘鑫以及江歌妈妈发起的请愿签名行动是否会对陈世峰的审判造成不公正的影响?
(4)媒体在报道此类“正在审理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哪些报道规则?
一、关于江歌妈妈私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讨论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一个鲜活的生命倒在血泊中戛然而止,最令人敬佩的是她为了室友的利益而见义勇为。如果她不收留因与男友分手而无处可去的刘鑫;如果她不多管闲事、好打抱不平与陈世峰接触;如果她不选择独自面对陈世峰,而是与刘鑫共同面对危险,也许她现在还安然无事,继续着学业。但她选择了主动帮助刘鑫,甚至让刘鑫先回公寓,自己独自面对陈世峰,说明她选择了独自面对危险,面对死亡。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江歌是善良的、正直的、勇敢的,她的见义勇为之举令人钦佩,但自我防卫的意识不够,令人扼腕叹息。那么刘鑫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她在此案中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刘鑫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并承担补偿责任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被害,刘鑫在第一时间并未指认前男友陈世峰,因此,日本警方经过多日侦查后才确定嫌犯。11月7日,陈世峰因为“恐吓刘鑫”被日本警方控制,11月24日晚间,已被拘捕的陈世峰增列杀人罪名。因刘鑫与前男友产生纠纷的先行行为导致仗义执言的江歌处于危险状态,而刘鑫并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一直想找刘鑫了解女儿遇害时的详情,包括:到底那天发生了什么?门有没有被反锁?女儿在临死之前,有没有痛苦?她说了什么?有没有要带给妈妈的遗言?但刘鑫对江歌妈妈不理不睬,从开始的避而不见、无回应;到后来的指责、威胁、消失、拉黑,撇清关系、不予回复;甚至刘鑫的母亲还在电话里说“江歌命短”。春节期间也没有主动打电话安慰江秋莲,案发294天,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在媒体的敦促下,才第一次与江秋莲见面,并说明基本情况,这是一种忘恩负义的表现,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
(二)江秋莲私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不妥
2017年5月21日,江歌妈妈江秋莲无奈之下,写了一个帖子《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并私自披露了刘鑫及其父母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车牌号、电话号码、照片等隐私信息并打印了1000张印着刘鑫及家人照片、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的传单,张贴在村头和干道。很快刘鑫发来“你不撤回网上的信息,我不会去作证,我给你一天时间”“停止协助警察”;刘鑫妈妈还在电话里吼:“你闺女叫人家杀了,你去找杀人犯,别找俺!是她命短!”江歌妈妈认为:“人性可以自私,但不能无耻。”
江秋莲在事发之后,急切想了解现场的真实情况、女儿遇害的具体细节是人之常情,换了任何一位父母都会有这样强烈的知情愿望,更何况江歌是在单亲家庭里长大,与母亲、姥姥的感情非同一般,但无论这样的心情有多么急切,作为一名公民还是应该依靠户籍所在地法院、派出所、居委会等公权力机关来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而不应该私自披露他人的隐私,甚至涉嫌侵犯他人所享有的网络隐私权。
细分一下,公民个人信息包括:(1)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2)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3)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4)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支付电话、水、电、天然气等;(5)公共信息,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由于互联网的特性,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及更广的传播范围,公民个人信息一旦在网上披露,全世界的人在瞬间都能知道,这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同时有可能给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第八条: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江歌母亲未经他人许可私自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使刘鑫及家人受到网络舆论暴力的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刘鑫有权利向相关网站提出异议,网站也有义务删除刘鑫及家人的个人信息,这在国外叫“被遗忘权”“数据删除权”。欧盟早在1995年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概念,“任何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欧盟委员会从2012年开始建议制定关于“网上被遗忘权利”的法律,提议包括要求搜索引擎修改结果,以符合欧盟保护个人信息的方针。美国加州也通过了“橡皮”法律,要求科技公司应用户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项新规于2015年生效。①
(三)江秋莲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补偿
按照司法程序,江秋莲可以通过日本警方获得女儿被害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对刘鑫忘恩负义的行为,江秋莲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法律:在刘鑫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益人补偿损失;江歌确实是因阻止陈世峰伤害刘鑫而死亡,属于见义勇为;因为江歌是为了保护刘鑫的利益而遭受不法侵害,造成了丧失生命的后果,尽管不法侵害的侵權人是陈世峰,应当由他来承担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但刘鑫作为受益者,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给江歌妈妈以精神的慰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第18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刘鑫遭遇网络舆论暴力的讨论
刘鑫与犯罪嫌疑人陈世峰的恋爱关系是此案发生的源头,她在与陈世峰交往了几个月后,发现陈世峰“性格挺阴郁”,两人常因琐事吵架。2016年8月底的一个晚上,两人又为了一点小事争吵起来,当晚陈世峰赶刘鑫走。刘鑫当时打电话给拉面店的阿姨准备借宿,陈世峰听到后拖住她,不让她走,还抢走了她的手机。第二天,陈世峰来还手机,刘鑫正式提出分手……但陈世峰一直对刘鑫纠缠不休,甚至多次恐吓、威胁,跟踪刘鑫并尾随其到打工的地方、车站、公寓,刘鑫打电话给江歌请求帮助,于是发生了惨案。江歌妈妈多次联系刘鑫了解惨案的情况,但刘鑫始终避而不见,江秋莲一气之下将刘鑫及家人的信息发到互联网上,引发网络舆论暴力,致使刘鑫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一)网络舆论暴力的违法性
“网络舆论暴力”是一种特有的网络现象。一些网民打着“伸张正义”的旗号,置法律和司法程序于不顾,借助互联网平台为“虚拟法庭”,以披露各种私人信息为手段,以虚拟和现实的双重道德讨伐为利器,利用语言暴力对当事人进行侮辱、丑化、谩骂、嘲讽、猥亵;不仅羞辱其人格尊严,而且以各种方式恐吓、骚扰、威胁其家人,迫使其不敢出门和接听电话。这种网络舆论暴力的惩戒威力远远大于现实世界,因为网络的虚拟性、网民身份的匿名性、网络证据的难以留存获取性、网络侵权结果的严重性、网络管辖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舆论暴力的违法性在于它不是启动国家的公权力去进行正当的调查,而是游离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借助网络的隐匿性而突破言论自由的底线,走向法律的禁区。
(二)网络舆论暴力侵害名誉权
网络侵害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发表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
互联网可以拓宽民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成为网民自由表达思想、阐述观点、发表意见,相互沟通、理解、消除冲突的舆论平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但在江歌母亲公布了刘鑫个人及家庭的信息后,网友在各种评论跟帖中对刘鑫进行侮辱、谩骂,甚至诅咒,更有不少正义感爆棚的人,把这种威胁引入到现实生活中,他们拨打刘鑫和家人的电话进行威胁、恐吓。刘鑫一家因“网络舆论暴力”陷入道德“困境”之中,完全打乱了原来的生活秩序。其实网友借助互联网的匿名性对刘鑫的道德审判行为本身也是不合法的。“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②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受到行政处罚。尽管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中时,因为找不到被告,当事人的维权就显得异常艰难,这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法律难题。
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社会,“以暴制暴”都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尽管我国的法律还处于完善之中,但对法律要保持必要的敬畏和尊重,否则会对公平和正义的底线造成冲击和伤害。遇事应首先考虑在法律框架下去解决冲突和纠纷,这才是现代公民必要的法律素养。
三、央视在陈世峰接受审判前采访江秋莲和刘鑫的讨论
此案发生后,在陈世峰接受日本法庭审判之前,央视《局面》栏目组联系采访了受害人亲属江秋莲和现场重要证人刘鑫,并促成、记录、播出了她们之间事发294天后的第一次见面,很多人看过视频后心里久久不能平静。为江秋莲失去独生爱女心痛至极;为刘鑫的自私懦弱、不仁不义痛心疾首;为陈世峰的性格孤僻、偏执癫狂心生愤怒。
但很少有人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在此案审理之前,媒体密集地采访报道利害关系人江歌妈妈和唯一证人刘鑫,促成利害关系人与唯一证人的见面,包括报道江歌妈妈发起的请愿签名行动等,是否违背了法治原则?是否会给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刻板印象,对陈世峰的审判造成不公正的影响?
(一)谨防“先入为主”造成“刻板印象”
先入为主,指先听进去的話或者先获得的印象可能在头脑中占有主导地位,以后再遇到不同意见时,不太容易接受。刻板印象,指人们对某一类人或事物所产生的比较固定、概括而笼统的看法,并把这种看法推而广之,认为这类人或事物都具有该特征,而忽视个体差异,会导致歧视和偏见的产生。
对于刘鑫,媒体利用网络舆论压力采访报道她和江秋莲的见面、哭诉等,对其是否锁门、是否置江歌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考问等音视频资料的传播,易使受众“先入为主”,自发地形成一种非理性的“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会对法庭审判有所干扰。在法庭上,陈世峰的律师就提出“刘鑫与江母曾见过面”(证人证言可信度低)等明显有利于陈世峰的说法。
对于陈世峰,在审判前,媒体对他的身世、为人、性情并没有全面的报道,只是通过他“曾经的恋人”网上的爆料和“刚分手的恋人”刘鑫的口述来描述他,未免以偏概全,有失偏颇,会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容易使人先入为主,造成受众对陈世峰的刻板印象,影响对陈世峰的公正审判。
在法庭上,陈世峰的律师出示了其“日本妈妈”的书面证词:“……他在我家住了3个星期。其间,我教他日语,并辅导他如何应对研究生院的面试。然后,我们基本每月见一次面,他教我中文,我教他日语,个人交流较密切。我感觉他是个认真、和善的人。听他说,他希望将来在日本企业就职。他每天一大早就到便利店打工,非常勤奋。听说他涉嫌杀人,我无法相信,觉得一定是弄错了。其实,他和刘鑫交往之初,我曾经反对过……”这是一段对陈世峰有利的证词,说明陈世峰也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他也有认真、和善、勤奋的一面。
(二)我国的法治原则
我国的法治原则包括:(1)“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不能被认为有罪,也不能以罪犯对待,更不能适用刑罚。也即“疑罪从无”,又称“有利被告原则”,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2)“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3)“罪刑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轻规定轻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这些都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
日本的司法机关动用国家的暴力机器(警察、法官等)所获取的刑事证据是最权威、最接近案件真实情况的,但按照司法程序必须在法庭审判时才能呈堂证供,成为检方提请法院对陈世峰做出最后判决的有力指控证据。即使这样,在整个取证的过程中,依然要贯彻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
(三)公正审判权
公正审判权,即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是被国际人权法所确认的个人权利。享有公正审判权的主体为“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和“在诉讼案中其权利和义务有待被确定的人”,即公正审判权的享有者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被指控人,而且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在国际人权法中,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世界人权宣言》另列条款规定了辩护权和无罪推定原则。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1)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2)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同时确立了受刑事指控者所拥有的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
此文落笔之时(2017年12月20日15点),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四、案件报道的注意事项
案件报道要注意以下几点:(1)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受害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肖像。(2)报道未判决的案件时,使用图像时应本着良知和社会责任感,使用“马赛克”的手段。对不适于公开报道的内容要加以必要的过滤和技术处理,不宜详尽地描述犯罪手法,同时要避免将一些特别残忍、恐怖、血腥、淫秽的细节和盘托出,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3)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抢先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4)报道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对有罪、有错者进行人格侮辱、谩骂甚至诽谤。(5)不得通过新闻报道泄露侦查手段,展示犯罪手法,不得妖魔化或英雄化犯罪嫌疑人,尽量降低案件报道带来的副作用。
因此,案件报道应尊重无罪推定原则,不超越诉讼程序,进行预先定性、定罪、定刑式的报道和评论。严格遵循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不得违反司法程序采访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亲属、证人,以免干扰法庭审判秩序,要及时、连续、跟进报道;多源求证、客观平衡、注重权威消息来源。江歌案在这些方面都有僭越之处,无论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还是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审判,都要践行法治原则,要有“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情怀。
注 释:
①百度百科:被遗忘权。
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