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青川司法工作实践与当地习惯法关系研究

    贡保加 旦知甲 周毛吉 斗尕草

    【摘 要】 论拉卜楞法庭的来源与形成的过程,以及它管理体制方面的细节问题、关法律的相关内容。尤其是用噶丹颇章时期的司法、马克思和孟德斯鸠理论等作为思想背景。论述此法对在当时社会当中的作用与它的机构。

    【关键词】 拉卜楞法庭 习惯法 议仓

    一.简述拉卜楞法庭的历史来源。

    两个方面论拉卜楞法庭的历史来源:

    众蒙古贵族当中,济农王为资助主力,邀请嘉木样协巴活佛首次建立拉卜楞寺院。他的官衔为帝覃卡得其父亲是袖特王,他的父亲是蒙古汗的儿子才让耶鲁齐。在济农王的大力资助下建立起的这个寺院在后期的时间当中,拉卜楞寺政教两界的发展日益繁荣。《拉不楞寺史》当中说 “蒙古汗的曾孙济农王的大部分臣民渐渐变成嘉木样协巴活佛的部属,并且济农王及继承子带也成为嘉木样活佛的巨臣”。可见,拉卜楞寺的臣民不仅仅是当地百姓,它延伸到蒙古地区是其一。《安多史》当中说“嘉木样活佛的四个亲炙弟子及赛仓活佛、德哇活佛、 霍藏不灭赤锓仁毕僧格等来自三区的著名活佛当中无一不尊崇嘉木样协巴活佛,甚至人生的重要思想都跟他一致,并且长期效力于辅助嘉木样活佛的人生事业。” 从中可以知道嘉木样活佛他怎样修建拉卜楞寺及得到当时众多来自各区活佛的肯定及支持,随之他的威望空前提高。拉卜楞寺因嘉木样协巴活佛为主力及众多活佛的辅助而造就了政教两界的繁荣为其二。

    二.拉卜楞寺领地

    1.属寺

    据说拉卜楞寺共有一百零八个属寺。但是实际上因历史的变化而有许多数法,当时的属寺时而多时而少。这些属寺与主寺院之间的主要关系可以分三种,各寺的联系也迥然不同。关于属寺也有着许多文本的记载,其中最为清楚的是《黄正清传》。

    1)政教两界的所有权利归拉卜楞寺寺院管理机构所有,拉卜楞寺寺院的代表人物及尺哇、吉哇等管理二十一个属寺的政教事务及领域,这些人主持会议,将最后的主持权交给嘉木样协巴活佛。

    2)宗教的领域权完全归属于主寺院 (拉卜楞寺 ),因此所有尺哇、堪布、排长、等职位都由主寺院安排。他们任职打理宗教事务,所管理得属寺共有三十三个。

    3)虽与宗教领域具有深厚的联系,但实际上对政教两个领域的管理辅助的属寺共四十个。

    2.平民

    属于拉卜楞寺的部落跟部族一般分为教民、僧民、平民、等四个层面。详细记载于《黄正清传》。

    1)教民的原意是指国王的臣民。这里所说的教民一般都是由蒙古及藏族贵族们献给寺院的祠祀(干祭的东家)。他们所有的田地、财产、以及自身都归寺院所有。这样的部族分十一个蒙古达,以及寺院周围的十三个的游牧部落,另外还有桑科甘加四部落、考才、欧拉、尼玛、阿坝六部落及多河等。

    2)平民指被统治者。他们的土地权益归地方官人所有(土司),而非归寺院所有。这样的部族有阿木去乎、扎油、博拉、勒秀、麦武五部族、阿万仓等。

    3)僧民指宗教的领域下的人。他们的政治权利归当地的地方官人所有,而宗教管理权要与主寺院拉卜楞寺同行。这样的部族有上若尔盖(现四川阿坝部署)。

    三.拉卜楞议仓跟法庭体系的形成

    1. 第一世嘉木样协巴活佛

    自第一世嘉木样协巴活佛华秀俄项宗哲修建拉卜楞寺起,拉卜楞寺的领域不断阔大、属寺的不断增多,寺院的管理组织日益完善。他刚从拉萨来到安多的时候带的心传弟子阿旺扎西和洛桑当知等十八个优秀弟子形成了最初的十八个寺院内阁(囊钦)。同时阿旺扎西治理宗教事务,洛桑当知负责治理政治事务,华瑞哇负责外交事务。这些可以从传说及寺院老僧人等处知道相关内容,并且可以从汉书《拉卜愣寺与概况》读到详细内容,本书当中说:“ 起先安排一位管家负责管理琐碎事务,拉卜楞寺正式建立之后,由尺哇任职宗教事务,措钦会长负责主持措钦大会,由吉哇掌管寺院财务,由次管家负责管理大会财务。从而形成了寺院管理体系,更是由此而为措钦和议仓奠定了基础。”活在当时的作者李庚的此书当中交代了这些极具价值的参见材料。这是拉卜楞寺重要的转折点,更是这些历史伟人智慧的结晶。

    2. 第二世嘉木样协巴活佛

    第二世嘉木样协巴活佛统管寺院的时候,为了更好地治理宗教事务分措钦会议和仲贾两个会议。前者会议是寺院的最高的权力机关,以会措钦尺哇为主的会议主持及大管家次管家等各职一人,吉哇和代表各两人。他们的主要管理对象为六个扎仓(学科专业或者学院);闻思学院,喜金刚学院,麦吉学院,吉道学院,算科学院,医学院等六个。后者由管家、总管、膳食官、大祭司、随从师、秘书等组成,他们主要管理嘉木样协巴活佛的尊事及寺院的琐碎事务。

    3.第三世嘉木样协巴活佛

    第三世嘉木样协巴活佛罗桑图登久美统治期间,由于嘉木样协巴仓活佛一心修法,拿世俗事务为次要位置,寺院的主要权力落到管家的手里。由于寺院内阁活佛些的权力的扩张,不遵守寺院的规章制度。

    4. 第四世嘉木样协巴活佛

    自第四世嘉木样协巴活佛格桑图旦旺秋掌管寺院事务,为了守护寺院权力的统一,全面整顿仲贾会议。所有属于寺院的政教权益由自己执掌,教民、僧民、平民等的掌管从政教领域扩展到军事等领域。在管理层新加了侍从堪布。完善了服务团,服务团的团员是专门从贵族家庭的优秀人员中竞选,他们的主要职务为嘉木样协巴活佛外出的随从及担任教民、属寺的政教事务掌管。从而寺院的权益完整地归嘉木样协巴活佛所有。然而一种内在的管理层偏私及矛盾也随而存在著。

    5. 第五世嘉木样协巴活佛

    由于以上存在的管理层矛盾的持续,公元1940年五世嘉木样协巴活佛在卫藏地区完成学业之后安多地区从事寺院管理。他首次设立了一措钦会议的会议主持等为主的泽议仓,所有教民及属院的政治、宗教、军事权力都统一管理,形成了名副其实的政教合一。就此而论,历代嘉木样协巴活佛对拉卜楞法律体系或拉卜楞议仓体系不断地完善。社会条件及时代的变化等各种因素寺院的政体也在不断地变。孟德斯鸠曾经把传统政体分成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当中说:“政体的物质形成政体属性”,因而“政体属性决定代表政权的法律”,“各个国家的人定法律适用于各个国家的人民”,“法律跟已立的,将要立的政权体制的属性和原则息息相关。这些法律可以是政体政治法律的形成部分,或者维持政体的民事法律”,“另外各个法律之间也有内在关系:法律的来源之间,立法的目的,以及立法的物质基础体系之间都存在着一定关系”。索南木才让著的《藏族传统法律概论》当中说“这些关系当中政体原则对法律的影响最为深,另外都属于一般关系。所以从孟德斯鸠的调查当中所说的要始于政体属性和原则当中看,噶丹颇章的政体是国王和贵族的结合,所以藏民法律也随之形成。政教合一加深了它的影响”。实际上,以泽议为范本的拉卜楞法庭体制与噶丹颇章体制除了在地域,一些条件的不同之外,整体属性没有太大区别。但也正是这些不同之处使拉卜楞法庭在历史的舞台上呈现神秘,神奇的一面。

    四.边疆农牧民的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法

    寺院对教民和平民派地方官人和代表,替嘉木样协巴活佛在政教两域管理所有相关事务,甚至军务也在一定他们一定的体制之下。而这些地方官人及代表是从十八个侍从当中选出来的骨干部分。上面也提到过,这些人都是从拥有较好的家庭背景,且能干能说的上等人户当中选出来的。《拉卜愣寺与概况》当中说:“派于牧区的叫做头人,派入农区的叫做代表。他们的职务不是继承制,而是任期为三年的职务转换制。头人和代表的权力等级相等。”然而边疆地区也有跟拉萨的泽议仓相同的管理体制组织及特定的法律。噶丹颇章执政期的管体体制跟嘉木样协巴活佛的众民管理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有自己的执政机关,有清晰的地方管理层。噶丹颇章时期,噶厦行政机关下面有吉恰,它的下面是县,县下面是溪、定、连长等。嘉木木样协巴活佛的管理期间,地方管理層分别是:臣仆、头人、代表,由他们管理地方政教事务。直到如今也有一些这样的辅助国法,管理及保护当地人民的简单制度。正如我家乡桑科的旋经寺,是嘉木样图登尼玛建立的拉卜楞寺属寺之一。它臣民部落有旋经十二部落,他们的头人有西仓官和十二个老人。他们全身心服从图登活佛的安排,并且解决十二个部落的琐碎事务。

    一般在国家的管理体制下,社会是和平安定的。但是在一般农牧区及乡村等一定的领域之内发生斗地抢水等日常九分的事件也少不了,一般都是由村里的村长及一些头人,或者在信教地区由寺院、地方活佛等出面解决。大概在两个世纪在我的老家桑科,在我们部落(旋经十二部落)跟另一个部落(阿木区八部落)之间发生过多年以来的土地斗争。结下二十多个人马的仇,但是后来在贡唐仓活佛和德哇仓活佛的税说之下得以解决。除此之外,现如今也有很多时候都会有当地寺院、活佛、头人、老人等来说案、结案,在农牧区及大量乡村地区也有很多类似的习惯法的存在。这些习惯法在当今社会当中对国法起着很大的辅助作用。在藏区遗留这些习惯法都有一定的强制性,必须要听从当地判官的处理。王振东的《韦伯:社会法学理论》当中他是这样说法律的定义:“法律是通过一定的强制性,使人们的行为遵从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的调整、管理对象是社会行为。法律的根本特点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的目的是使社会制度有一定的秩序。 ? 的这个定义跟藏区牧民的习惯法在根本上的目的及意义是一致的”。

    五.拉卜楞法庭的惩罚条例

    藏区法系是从古兴起,并流传至今。法律不是与人类的出现而同步存在的,它是随着后期社会的垄断制及阶级的出现形成的。出现生产资料私有制后奴隶和奴隶主的矛盾也随之出现了。在政权方面位于统治者的奴隶主位了提高自己的利益对奴隶设立管理制度管理及压迫奴隶,这就是初级的法律形式。列宁曾说:“ 什么叫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里的意志指要求、需要。统治阶级的需求一般都是与物质利益紧紧的联系,对此马克思说过:“ 统治阶级的利益必须是在社会共有的物质及一定的生产方式当中产生的利益,而绝不是少数人的个人暴行。”,法律虽然体现统治者的意愿,但这种意愿必须不是一般的意愿,而是体现统治者国家性的意愿。它是由政权来体现统治者的意愿,是一种独特的社会体制。社会体制一般都有行为体制、宗教清规、风俗习惯等,也指人们之间调整关系的体制。拉卜楞法庭的法律体制也是如此,它的管理体制也延伸到许多领域。它的惩罚条列位:

    1.罚金

    1)不论民事、刑事案件和案件大小,只要经由拉卜楞法庭处理,需交“赤卡”(即赎罪钱)。罚款多少,视其案情大小而定。钱归嘉木样大囊所得。

    2)“哈妥”(系蒙古语,直译为硬性的意思),是一种罚款。款数多少不等,根据“赤卡”多少而定,钱柜法庭人员所得。

    3)“卡知吉”(开口钱),也是一种罚款,款额不等,视其案情而定。钱柜法庭人员所得。

    4)解脚镣钱,钱归看守人所得。

    5)案情重大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归嘉木样大囊或在寺院的众僧供经供饭时使用。

    6)赔命价。在习惯上,打死人要用钱赔偿。命价不一,各个时期有别,并根据死者的身份来决定。在拉卜楞地区一般打死普通人,一个人赔一个命价,打死土官、头人、僧官者,赔五至九个命价,打死僧人一人,赔两个命价,但也有例外。双方打仗,打死人数可以互相抵消,不足者赔款。一般明价由部落,村庄集体负担,等等。

    2.体罚

    1)打屁股:一般用两米长柳条做刑具,轻则五十下,重则500到1000下不等。

    2)钉木梉和坐牢:法庭官员在牧区审案时,案轻者轻,将罪犯背捆于木梉上;重者,挖尽容一人站立的土炕,将罪犯带上手铐脚镣令其站入土炕,名曰土牢。

    3)烙火印:将铁火筒烧红后,在罪犯脸上烙一个圆。

    4)罚劳役:时间长短不定。最重者,终身给大囊或寺院服无偿劳役。

    5)判徒刑:时间长短,无明文规定,由法庭官员议定。

    6)僧人犯法有开除寺院者;俗人犯法有驱出部落者,等等。

    3.宗教惩罚

    1)在正月毛兰姆会上,将罪犯名字写在“查油”(一块黑布)上,送鬼时,高声在僧俗群众中宣读,并咒骂:纵令活着也必一事无成。

    2)当有的罪犯认为自己被冤枉时,申诉冤屈的人用吃咒的方法将“周居哇”摆在僧众前面,面对着“周居哇”起誓,然后用嘴吹“周居哇”。敢为者,即为冤屈;否则,予以重处。有的在护法殿内面对佛灯起誓,敢为者起誓毕即将佛灯吹熄,即当被释放,案情逐告了结;否则,从严惩处,等等。

    六.拉卜楞法庭的税法

    《安多史》当中的第一章当中说:“率领的回军躲走拉卜楞寺的税款及百姓对寺院的供品”。从中可以知道僧民要给寺院交税。并且拉卜楞寺的收税方式有一定的收税制跟管理人员。缴税的方法有两种:

    1.直接收税的方式:

    1)囊钦的牲畜由平民管,所以教民要每年交草税。

    2)管寺院牲畜的平民要每年给寺院以一头母牛12~15公斤酥油,一头犏母牛为20~25公斤酥油为定量的税。

    3)住在寺院附近的商贩,每年每人要给僧官缴纳一定数额的钱,如出售烟酒,需加一倍。

    2.募捐纳税方式:

    1)“毛兰姆法会”的一切开支,由下列部落轮流負担,每年一个部落。这些部落有夏河境内的桑科、甘加、科才、阿木去乎、博拉、下巴沟、扎油、美西等部落。玛曲县内有尼玛、欧拉、采日玛、齐哈玛、阿万仓等部落。青海省境内的托火尔、达参、果洛久治县的藏德拉等部落。四川省的有夏米、牙端木、若盖浪哇三部等。

    2)嘉木样协巴活佛及各个寺院活佛的佛位登基典礼、葬礼及宝塔建立的费用要所有的百姓捐助。

    3)众活佛的囊钦(养心殿)的建立与修理时,教民及臣民要安排劳动者。

    4)以上纳税方式与噶丹颇章的纳税方式相比:寺院对百姓的协议纳税部分属于直接的纳税方式,

    七.结语

    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也在不断地变化和进步,也在与历史的转变同步。对当今的民族自治等政策要对当地的民族文化及习俗深入了解。拉卜楞寺议仓兼法庭体系对当时安多地区的政教文领域影响颇深,尤其对法务领域的影响更深。

    【参考资料】

    [1] 《拉不楞寺史》安多云丹加措著,人民出版社,1987

    [2] 《黄正清传》人民出版社,1994

    [3] 《藏史纲要》土登平措著,人民出版社,2006

    [4] 《藏族传统法律概论》索南才让著,人民出版社,2014

    [5] 《安多宗教史》哲贡巴贡曲丹巴饶吉。

    [6] 《东嘎藏学大辞典》东嘎罗桑陈来著,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

    [7] 《藏学研究》南加才丹主编,青海人民出版社,2014

    [8] 《韦伯:社会法学理论》王振东著,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

    [9] 《拉不楞寺与概况》罗发西、李耕等编,甘肃民族出版社,1986

    [10]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商务印书馆,1961

    作者简介:贡保加 (1994,性别 ?男,藏,籍贯,本科生,西南民族大学,习惯法。

    西南民族大学藏学学院国家级大创项目 ?《甘青川司法工作实践与当地习惯法关系研究》 ?项目编号20181065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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