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性和完善建议

    胡博文 吉化振

    【摘 要】 我国刑法中设有许多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在不同的方面保护着公民的权益。而正当防卫制度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它的确立明确地告诉了公民法律尽全力保护合法权益的决心,设立正当防卫最重要的意义是赋予了公民紧急情况下的合法救济途径,公民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行为,造成的一定限度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就将其形式上的侵害行为阻却到了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正当防卫对社会治安的稳定性起到了加强的促进,这一制度对于犯罪分子有一种威慑力,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并且它鼓励人们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稳定社会秩序、打击预防犯罪及保护合法权益上有重大的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法条对正当防卫的定义从本质上揭示出了正当防卫的性质,正当防卫是形式上造成了侵害人的损害,貌似具有一定的侵害性,但是法律从本质上赋予了防卫行为的正当性,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是一种合法的救济途径。对这一法条的深入理解对于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其正当性,正当性的判断则要从防卫行为的成立条件上来判断。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并没有太大的争议,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首先要求存在一个客观上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是不允许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的,并且这一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如果行为人主观臆想的,则成为了假象防卫。

    第二,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实际发生,也就谈不上正当防卫,这时进行防卫行为明显不合理,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时间是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如果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这时进行防卫则构成了事后防卫,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事后防卫一大部分是出于报复心理或者时间认识错误进行的防卫。这时防卫的正当性就减弱了许多,其行为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第三,正当防卫的主观方面分为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方面,要求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认识,并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制止不法侵害。主观方面的要求就排除了很常见的相互侵害相互斗殴行为,这种行为并不能归于正当防卫行为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在于双方都在积极的追求损害结果,都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意图,因此不具有主观上的成立条件。

    第四,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来做出,这是因为侵害行为是侵害人做出的,对其进行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制止不法侵害最直接迅速的途径就是制止侵害人的行为。而不法侵害人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就是法律赋予防卫人进行防卫造成损害结果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直接的依据。

    第五,正当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因为不法侵害的紧迫直接性,所以法律允许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可以适当的超过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但是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损害,这一行为就不是制止侵害所必需的,也就超过了法律所要求的足以制止侵害人侵害行为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性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一些虽然形式上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实质审查时排除其违法性,从而认定实施防卫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明确了正当行为和具有社会法益侵害性性的犯罪行为的差异,这一制度充分保障了公民行使法定的权利,警醒要犯罪的人履行法定的义务,鼓励人们积极的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不用担心因为正当防卫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而背负法律的惩罚,培养了广大人民遵法守法的大局观,形成遇到违法犯罪不躲避,积极见义勇为的好社会风气。从而在根源上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出现,稳定了社会的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正当防卫制度在实务认定中的困难性

    在司法實务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并不多。甚至可以说非常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是由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许多指导性的案例都涉及到了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正当防卫的案例之所以每次出现都能够引起学术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主要在于正当防卫的界限认定困难,是否认定成为正当防卫对案件的结果和当事人的命运有着巨大的影响。近两年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指导性的案件都涉及到了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判断。

    四、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从昆山龙哥案中,我们感觉到了法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制定的笼统和模糊,而其中的一些重要的地方且没有细化的规定,很容易在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中的导致滥用。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中,主要的疑难点在于侵害行为着手的认定以及防卫限度的判断。提前防卫,事后防卫经过合理的分析判断可以分析出来,关键在于防卫限度的认定,我国立法对于防卫限度的法条规定笼统且模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每个法官都可以说出自己的理由,这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不同案件防卫正当性的认定各不相同,这对于司法秩序是一种侵害。以后如果立法机关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防卫的合理限度,这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也做了重大的修改补充,立法精神适当地放宽了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了明确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对暴力犯罪的特别防卫制度,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不过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条的规定是死的,而具体案件中的案情多种多样,繁杂不一,这就需要法官具有相应的法学素养,能准确的认定正当防卫的性质,不要让正义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冤屈。

    作者简介: 胡博文 ?1995.4.2 ?男 汉族 ?籍贯山东省济宁市,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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