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不为”背景下的容错纠错机制研究

    邓加琳

    【摘 要】 “为官不为”是我国国家治理中出现的消极现象,其主要形式是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针对“为官不为”,本文认为可以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容错纠错机制改善。

    【关键词】为官不为 容错机制 纠错机制

    一、容错纠错机制涵义及构建的意义

    1. 容错、纠错机制的涵义及联系

    在行政管理领域,容错是指“允许试错”,容错机制是指面对全面深化改革重任,为广大党员干部营造一个更加宽松的作为空间,鼓励和保障党员干部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勇于尝试,以此推荐全面改革的进程。“纠错制度是指在干部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探索性的错误之后,对相关错误产生的原因、错误背后的制度和程序问题进行分析,通过修正和调整,实现地方政府的治理创新。 从容错制度和纠错制度两者的关系上来讲,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 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意义

    首先,容错纠错机制本身所体现的对于改革创新的促进作用。改革创新是我国提高国力和惠及国人的必由之路,然而在创新本身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就需要容错纠错制度来对创新实干的党员干部的积极性进行保护,不然改革创新也就容易失去动力。其次,在前文所提到的 “担当不足不敢为”的情况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革除庸政懒政怠政有较强的作用。

    二、国内容错纠错机制构建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1.国内各地容错纠错机制构建的做法共性

    首先是坚持正确、明确的容错纠错原则。从容错机制的理念和目标来看,适用对象必须是那些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有着强烈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主动作为,依法履职、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得到群众拥护和支持的党员干部。同时,严格坚持“三个区分”。其次是清晰、明确的容错纠错范围。容错纠错机制旨在为广大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构建一个“试错”的范围,而不是任意而为的“兜底”机制,这就要求需要明确容错纠错的范围。

    2.国内各地容错纠错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对党员干部“为官不为”心理分析不够深入。较多部门在构建和运行容错纠错机制时候实际上并未对不同的党员干部的“为官不为”心理进行深入剖析,没有抓住问题的症结所在,尽管建立了完善的容错纠错制度也于事无补。

    第二,容错纠错机制覆盖的群体较为局限。目前我国各地所构建的容错纠错机制主要是针对一线党员干部,大部分是基层干部,而作为改革中间环节的市级机关工作人员承接着中央和省级文件的解读、任务的拆解和地方改革的政策落地的工作。

    第三,容错纠错评判主体过于单一。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过程中,创新开拓的进程中,难免遇到重大的决策,而在缺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进行了决定难免会造成失误。而对失误的程度及损失评估的主体只有政府,这当中不乏有较多因素造成容错纠错的评估结果不准确、不公平。

    三、容错纠错机制构建的对策建议

    1. 构建系统化的容错纠错机制,关注四大要素

    整个容错机制系统主要包括主体、客体、渠道与保障四大要素。第一, 国家高层和中层管理者属于容错机制中的主体要素,他们在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容错范围的确定、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监督都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广大干部群众构成了容错机制的客体要素。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主要就是为了保障那些惠及于民的干事创业项目。因此他们是否认同本身也较为重要。第三,保障容错纠错机制信息的党政渠道、社会团体渠道和传媒渠道构成了渠道要素。第四, 保障要素。为从根本上保证容错机制的顺利运行和协调有序,还离不开制度、法律规范等各种保障要素。

    2.完善容错纠错运行机制,促进交叉联动

    容错机制的运行过程, 主要囊括了顶层设计、基层探索、反馈评估、完善推广等相互配合的环节。由顶层设计完成后推广到基层进行试点以及针对性的探索,在探索过程中评估容错纠错机制的水平,最终反馈给顶层设计,在适当进行调整后再进行广泛的推广使用。

    3.完善容错流程,侧重机制程序化

    当前的容错流程主要涉及提出申请、调查核实、评估确认、实施备案四个方面。在提出申请方面,应该加强申请涉及申请者资格限定,完善容错追责情形的相关规定;在调查核实方面,要明确实施部门及其责任、加强过程公开、完善监督机制等;在评估确认方面,应该丰富评估主体、公开评估结果、细化评估标准;在实施备案的方面,应该严密管理容错文档。

    4.丰富容错主体,关注利益相关者

    丰富主体,关注利益相关方,主要是指调整从单一角度界定“错”的工作方法、切实考虑普通群众在政策落实中的得失,了解社会组织等对容错的看法。其次,为规避“好心办坏事”等情形,应该建立第三方的评价体制,引入多方相关利益主体,完善容错纠错中“错”界定、客观评价“错的结果”造成的影响。

    5.保障信息畅通,维护干部申诉权

    完善容错机制还应该保证容错信息的畅通,不仅应该建立信息在“申请-调查-确認-备案”的从下至上的路径,还应该保证能够有充分的容错结果从上到下反馈机制,使容错机制形成一个动态体系,让干部了解容错开展的进度及结果,实现“过程公开,结果公平”。

    五.结语

    “为官不为”所呈现的由于干部消极履职而造成的干事结果与岗位标准之间有较大的落差的现象,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通过转变其干事的消极态度来改善和转变的。 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首先应该建立在充分分析干部干事创业心理的基础上,对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履职所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特殊的分析,在法律法规内的容错纠错,保护干部的干事创业、创新进取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刘雅静.容错纠错机制:概念厘定、价值意蕴与实践路径[J].知行铜仁,2017(2):39.

    [2] 郎佩娟. 容错纠错机制的可能风险与管控路径[J].人民论坛, 201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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