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研究
尹欣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间自发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不等于社会组织,但社区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要素主要体现在:第一,组织成员主要是本社区的居民;第二,活动区间通常只限于本社区范围内;第三,基于社区居民的内在需要建构起来,因此具有较强活力;第四,组织成员自由进入、退出,组织结构相对松散。近些年,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我国社区建设如火如荼,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日益丰富,在提供公共服务和社区整合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总的来说,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发挥作用有限。
一、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社会组织成立“门槛”较高
长期以来,法规政策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创建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双重许可主义”,即社会组织的成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实质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够成立。二是“活动资金”和“会员总数”的要求过高。很多社区组织尤其是兴趣活动小组都是临时性组建,未进行注册。
(二)活动经费缺乏
一般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投入等,但是我国政府资助有限,一些社区社会组织的自身募集资金能力有限,因此经费缺乏是一个相当普遍和非常严峻的问题,一些社区社会组织由于资金来源渠道有限,创收能力弱,随时面临解散的危险。也有一些社区社会组织的运行完全依赖于政府的财政。
(三)社区社会组织中服务机构数量少,发育也不健全
居民与社区社会组织的联系更多的还停留在事务性的联系上。比如到居委会开证明、到社工站领低保等。社区中相当比例的居民从未与所在社区有过联系,甚至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社区。依靠社区民间力量兴办的服务机构大都是一些便民利民服务网点,专业性的社区社会组织数量较少,基础条件也薄弱。尤其针对技术、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社会组织更是稀少,使得居民缺少参与的平台。
(四)缺乏系统的、统一的管理
在外部监督方面,缺乏相应管理主体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外部监督经常处于真空状态,使其在管理运行中存在诸多弊病。比如一些组织以社会组织的名义,通过社团或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登记,但实际上从事着营利的活动。有的社区社会组织将经营所得到的收入用于私益分配,具体运作情况并不透明。内部制度不健全,运作欠规范,随意性很大,使得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度不足,难以有效地动员社会资源以支持组织的发展。政府监管机关审批严,日常监管松,成立时的许可和成立后的放任并行。
二、对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
(一)降低准入门槛
政府应逐步转变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传统认知,主动培育各类社区组织,对社区组织的发展加以引导和监督。从2011年开始,民政部门对有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工作已经开始实施,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已经按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来进行直接登记。对涉及多个部门业务管理,但希望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也采用了征求多部门意见基础上的登记和业务主管一体化。今后,还应探索建立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政策,简化备案程序。
(二)形成相应的筹资渠道
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另一方面,要争取社会募集。对于某些项目可以象征性收费。以社区组织自我成长为主,政府协助为辅,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的作用。尤其是以公开招标、购买服务的方式把一部分社会服务的工作转交给社区组织,以这些社区组织为纽带吸引社区各类居民踊跃参与社区活动,共同参与社区治理,从而实现社会人向社区人的转变,实现社会再组织。
(三)加强社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不应主要靠市场,也不应仅靠政府,而是要靠自身服务公众的能力和互惠性的社会机制。一是加强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以制度规范成员的行为。二是通过参加公益活动以提高社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认知度和公信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创造丰富多彩的社区组织形式。尤其要充分发挥社区里的精英和志愿者的作用。
(四)构筑监督体系,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基础,首先,要创建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对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从事的活动、盈余分配等事项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次,建立科学的行政监督体系。再次,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