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网约车的事故赔偿责任研究
籍瑞华 陈燕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浪潮席卷了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人们交通出行也逐渐智能便捷化,滴滴打车等一系列网约车软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网约车软件有不同的运营模式,这也导致网约车平台的角色并不唯一,存在多种法律关系情形,其可能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居间关系,一旦发生事故,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下所呈现的责任分配机制也会有所不同,加之其事故所涉及的主体较多,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未对网约车事故责任进行一个系统清晰的规制,这就造成在实践当中对于责任分配出现较大的争议,如何完善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漏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网约车 民事责任 法律关系
一、网约车发展现状
自2012年网约车平台在中国的市场中出现,便迅速融入了中国寻常百姓的生活当中,在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其大大便捷了人们的交通出行,备受人们的青睐,据统计,中国网约车平台用户已突破10亿,不同品牌的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竞争也给用户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项。
当然,任何的新兴事物在带来利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网约车由于其独特的低门槛,高效率的特点,使得网约车市场的车辆来源复杂多样,不仅如此,网约车平台的出现也极大冲击了传统出租车行业,导致个别地区发生出租车和网约车相冲突情形。对此,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在内的六部委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首次用官方文件的形式确认了网约车的合法性,同时其中也明确了网约车承运人有保障乘客安全的责任,但是却未对网约车平台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加之各种运营模式的不同,使得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后,对于赔偿责任的划分变得十分不明确。伴随着法院接收的网约车事故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对于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门问题。
二、网约车模式分类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据统计,我国境内的网约车平台App有30余款,其也有不同的运营模式,不同的运营模式决定了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又直接影响了事故后的责任划分,因此,在进行理赔时,首先要弄清楚网约车是处于何种运营模式之下。当下的网约车我们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一)快车
这类车辆主要是针对社会闲置的车辆资源,通过网约车平台这样一个中介,将乘客的出行需求第一时间的转送到承运人的手中,從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化。在快车中主要有两种类型的法律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此种情况下,车辆由网约车平台提供,承运人扮演的是一个网约车平台的工作人员的角色,其二者有紧密的附属关系,承运人享受其他工作人员同等的待遇,因此网约车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承运人是否为故意,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作为工作人员的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2.劳务法律关系,此类主要是针对私家车承运人,此时承运人并非专职的司机,其大多只是利用其空闲的时间进行接单,工作运营的时间、地点是不确定的,此时承运人是网约车平台的雇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加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结合这两条规定,一旦此种情形下所产生的责任,一般由作为雇主的网约车平台进行赔付,但是如果雇员即承运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那么承运人也需要对事故负责。
(二)出租车
上文提到,网约车的出现对于出租车行业产生了冲击,但是伴随着网约车的合法地位确立,出租车行业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态度也有所改变,很多出租车运营者积极利用网约车平台丰富的客户资源,转而从网约车平台上进行接单运营。在这种情形下,出租车把网约车平台当做招揽生意的一个媒介,二者之间成立的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在此种关系下,平台只是为出租车提供了相应的信息,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还是要由出租车公司去进行承担。
(三)顺风车
顺风车即是指我们生活当中的搭便车,这样的拼车行为也是当下共享理念畅行的一个产物,在这种情形之下,承运人的行程是原本就要发生的,而网约车平台只是为其提供了同样拥有相同行程的乘客信息,所以承运人和网约车平台之间也是一种居间关系,在此种情形下,一旦发生事故,依旧是由承运人自己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专车
所谓专车,是一种较为高端的定制服务,其比较注重顾客的安全保障和出行体验,所有的车辆都是由平台进行提供,私家车不允许从事这项服务,同时平台会和其他劳务公司签订合约去招募相应的专车司机进行运营,司机需要服从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在这样的一个管理模式之中,涉及到三方主体:网约车平台、劳务公司、司机,所以这是一个劳务派遣的情形,其三者应当按照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来确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当发生事故时,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建议
伴随着网约车问题在媒体报道中屡见不鲜,对于加强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声音愈发强烈,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新兴互联网产品,规制要加以谨慎,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切忌一刀切,不能把网约车平台独特的优势磨灭,基于这样的理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网约车进行规制:
(一)增强对网约车平台合约程序的监管。在实践中,虽然我国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司机需要同网约车平台签订合同,但很多责任不明的情形都是因为司机与网约车平台未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使得事故发生时不能够找到确定二者法律关系的依据,导致责任难以明确,因此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在与运营人签订合同时,清晰的明确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网约车事故中各方的利益,也可以大大的节省事故后的处理成本。
(二)对网约车引入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暂行办法》之中仅仅规定了对乘客的承运人责任险,对于事故当中第三人的安全保障存在缺漏。规范网约车平台的投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大大缓解事故后的纠纷,其可以使得网约车事故的受害人通过保险可以得到及时、有效、足额的赔偿;另一方面,敦促了网约车平台履行社会责任,避免了网约车平台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利用过错原则逃避责任,也使得网约车司机这一群体的粉线通过合理的保险机制得以分流,大大缓解了网约车司机的运营压力,也有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壮大与发展。
(三)建立网约车事故预存基金制度。在实践中,即使有了明确的判决,执行难又成为落实事故责任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劳务合同关系当中,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但是若司机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话,网约车司机是应当与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旦事故责任涉及到多个事故主体时,就会存在执行推诿的情形,而预存基金则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其是指网约车平台以及其中运营的司机都需要预存一定的基金,当发生事故责任主体难以执行时,就从预存基金中抽取资金来进行填补,这样就可以很好的保护网约车事故当中的受害方,并且间接的增强了司机的责任意识,促进网约车行业的良性发展。
作为互联网背景下共享经济的代表,网约车已经悄悄的改变了大众的生活方式,但改变的过程势必会给社会带来一些小范围的负面影响,所以这时就需要法律去给予其矫正,让其能在合法的轨道之内平稳发展,但需注意的是,法律并非万能,其与商业发展也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能事事主导,需要给予市场发挥其自主调节的机会,只有这样,新兴事物才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之下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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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籍瑞华(1997-12月-21日)男,汉族,安徽宣城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陈燕,女,汉族,安徽滁州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