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污染治理中的政府责任实现路径分析

    朱花

    【摘 要】 为了维护公众环境利益,推动新农村以及美丽乡村建设,政府在农村水污染治理中应承担综合决策、严格执法、有效监管以及高效处理水污染等责任。研究发现,农村水污染治理中政府责任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决策失误、执法不严、监管失效以及水污染处理低效等方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环境治理理念落后、缺乏对环境执法的有效监督、环境监管队伍数量和质量不足,以及农村水污染处理基础设施和设备匮乏。因此,必须完善政府责任法制、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数量与质量,加大对农村水污染处理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以确保农村水污染治理中政府责任的实现。

    【关键词】 农村水污染 治理 政府责任

    一、引言

    随着新农村以及美丽乡村建设的推进,党和国家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我国农村面貌变化显著。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都有了长足发展,农村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上升,精神生活也日渐丰富。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种农村环境问题也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过去一段时间粗放型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给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压力,固体废弃物污染、水体污染等问题突出。在农村环境问题中,水污染尤为严重,已经严重影响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研究发现农村水污染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首先,企业污染。为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一些企业开始向城镇和乡村转移,但是农村基础设施薄弱,污水处理技术水平低,造成农村水体污染。其次,生产污染。主要是指农民在日常生产过程中由于农林牧渔等活动所带来的污染,例如农药化肥、养殖业污水等对水体的污染。最后,生活污染。主要是指农民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各种垃圾、废弃物等对农村水体造成的污染。近年来,我国农村水污染日趋严重,对农民生产生活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严重阻碍农民生活质量与幸福感的提升。建设美丽乡村,农村水污染治理刻不容缓。

    解决农村水污染问题,不仅需要企业以及公众发挥社会作用,更需要政府承担起治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要对其辖区内的环境质量承担责任,而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十八条,各级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具体包括环境保护的目标及治理任务、环境质量等方面。

    综上所述,面对农村水污染的严重现状以及法律法规提出的要求,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水污染的治理责任,厘清政府在农村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切实解决农村水污染问题,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现有研究综述

    农村水污染治理的国内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治理主体层面:杨晓婉(2018)认为在农村水污染治理中,公众参与尤为关键,要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中的公众参与,以提高治理质量[1]。付文凤,姜海等(2018)也强调了农户参与在农村水污染治理中的作用,认为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居民在农村水污染治理中的主体地位[2]。刘文娟(2017)认为农村水污染治理存在治理主体角色认识不清的缺陷,必须形成政府、社会及农民等各方主体的良性互动[3]。周婵(2018)提出在水污染治理中政府要对自身定位加以明确,尽力扮演好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角色[4]。

    二是治理政策层面:童志锋(2016)提出农村水污染治理可以从政策支持、政策参与、政策创新等方面进行政策优化[5]。何云,胡啸等(2015)从推进水生态环保建设、完善机制,规范水污染防治体系、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农村污水治理技术工艺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6]。蔡鲁祥(2015)从提高污水处理的意识、 完善农村管理机制、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7]。刘帅(2015)认为解决农村水污染问题必须引进先进技术、合理种植、完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环保意识[8]。

    三是立法层面:尉琳(2016)提出解决农村水污染问题,应基于公平视角健全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强化执法,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参与机制[9]。林龙(2015)认为保护农村水环境,应当转变立法理念,并从防治机制,完善相关防治规定,以及农民的环境知情权等方面提出建议[10]。王心怡(2016)指出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存在立法滞后问题,并提出要转变立法理念[11]。

    综合上述研究成果可知,目前对于我国农村水污染治理的研究,在治理主体、治理政策以及立法层面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当前的绝大部分研究更多的是将政府作为一个简单的整体,极少将目光投射于政府本身,将其放到一个治理主体的位置进行分解式的研究,更缺乏对政府在农村水污染治理中的责任的解析和讨论。

    三、农村水污染治理政府责任解析

    学者们在界定政府责任市都特别强调政府的回应性[12]。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政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回应公民环境诉求,有对环境资源与利益关系进行协调与配置的责任。

    在农村水污染治理从本质上说也是对农村水资源以及不同的环境利益关系进行协调与配置的过程,也是政府承担责任,回应公民诉求,维护公共利益的过程。随着农村水污染日益严重,政府责任日益凸显。农村水污染治理是实现新农村以及美丽乡村建设,实现中国梦的社会诉求。由于政府在公共权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居于主导地位,因而政府在农村水污染治理中也应是环境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因此,农村水污染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及相关部门利用自身在公共权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和主导地位,积极回应公民合理诉求,通过制定政策,治理农村水污染问题,以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推进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

    在农村水污染治理中,政府起着最主要的作用,也承担着最为主要的责任。农村水污染治理中的政府责任则主要是指政府在农村水污染治理过程中进行综合决策、严格执法、有效监管以及对污染进行高效处理。综合决策要求政府在治理农村水污染的过程中坚定环保立场,平衡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作出既不损害环境利益又符合经济效益的决策,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严格执法要求政府在农村水污染治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惩处。有效监管则要求政府对企业以及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与精细监测。高效处理则要求政府在发现违法排污后,及時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改善或者消除对水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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