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兴衰及其启示研究
杨婷
【摘要】考察韩国网络实名制的相关文献,研究大致分四个部分:第一,阐述了网络实名制在韩国的缘起;第二,梳理《公职选举法》与《信息通信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两部法律中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的差异与联系,进一步明确了韩国网络实名制的概念范畴;第三,介绍韩国宪法在历史上做出的三次针对网络实名制的判决以及最终的“违宪”裁定的原因;第四,结合韩国的经验教训,浅谈对我国网络治理的启示。
【关键词】网络治理;网络实名制;韩国经验启示
一、韩国网络实名制之缘起
(一)缘起之——网络的特性
因特网具有匿名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达,通过手机链接无线网络等多样的上网方式层出不穷,匿名性所造成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学界与业界的关注。当然,网络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使用者之间的地位平等,在促进意见表达与信息交流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匿名的网络空间中,现实生活里支配人行为的伦理与道德感被弱化,有可能出现无意识犯罪行为。尤其是在双方匿名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由“脱人格化”引起的犯罪行为,并且这种问题在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领域时会更严重。在网络对人类的消极影响,如不实信息传播、名誉毁损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网络的匿名性相关。
(二)缘起之——社会土壤
由于具备技术条件,互联网技术发达的韩国有互联网选举的传统,实行选举实名,实名也被认为是公民政治表达和参与政治的基础。无论是在网络参与还是在互联网使用上,韩国公民的网络化和智能化都表现出强大的应援能力和集聚效应。所以,互联网高度政治化和社会化的结果,即对参与主体的明确性和信息来源有要求,这也是产生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土壤与基础。另外,韩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不良网络事件,直接导致了网络实名制的实行。
(三)缘起之——关键事件
2005年6月5日,一个女孩牵着她的宠物狗乘坐首尔地铁二号线。乘坐过程中,女孩的宠物狗在车厢内排便,她并未进行及时清理,却与要求她清理粪便的邻座老人发生口角。同车厢其他乘客用手机拍下当时的场面,上传至互联网,此事件激起了网民公愤。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公開了该女孩的各种个人信息。女孩和她的家人在网络与现实生活中成了众人攻击的对象。最后导致一家人不得不搬家,隐姓埋名。因为这一事件,韩国被指责虽然在网络技术上是世界领先国家,但在对隐私的理解与网络的利用水平上仍然属于落后国家。“狗屎女”事件后来在韩国的业界和学界常被作为证明网络的危险性与消极作用的案例,同时也使韩国民众开始反思网络暴力。随后,韩国网络暴力案件成倍数增加,韩国政府在广泛征求网民意见之后决定将网络实名制“政策化”。
二、韩国网络实名制——概念与相关法律规定
(一)概念范畴
金贤贵认为网络实名制是“对于网民而言,有通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信用卡号以及其他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以帮助确定信源的义务;对于网站运营者而言,有通过技术处理使未经过实名认证的网民无法在网络上进行留言或者评论的义务,如有违反,会被责令纠正或受到一定的制裁的制度”;黄成基认为网络实名制是“经身份证号码或是其他技术性身份核实方式核实过的用户可以使用规定的信息通信服务表达个人意见。同时,提供信息通信服务的主体有义务掌握进行实名核实的技术方式,若发现无法核实发布人身份的文字、录音、视频被发布时,需立即进行删除,或是立即限制信息发布者的使用权限。信息通信服务提供方对于无法核实身份的用户有权力采取制裁的制度”。从网络实名制的概念来看,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在使用网络进行类似于评论或信息发布等行为时需要行为主体使用实名登录;其次,该规定是以韩国国家法律为依据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网络信源的确认并不是依赖于各个网站的自律,而是通过以法律的规定来确保网络空间中的活动主体人与网络使用者身份的一致性。网络实名制并不只意味着“实名确认”,它更是国家制度上的强制规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韩国通过立法来实现对网络实名制的强制性规定。而对网络实名制做出规定的法律有两部,即2004年3月开始实施的《公职选举与选举腐败防止法律》(2005年8月修订为《公职选举法》)与2007年7月开始实施的《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关联法》(以下简称《信息通信网法》)。
《公职选举与选举腐败防止法律》是韩国第一部对网络实名制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其相关条文规定:“网民在任何时间在对选举相关的事宜发表意见时,都必须进行实名认证,否则将无法进行意见的表达。”(《公职选举与选举腐败防止法律》第82条第6项)也就是说,没有时间限定,网民只要发表与选举相关的意见,就必须进行实名认证。并且,在实际进行意见表达时,不能使用网名或者假名,而必须使用实名。即最初出台的网络实名制属于“实名暴露实名制”类别,也就是部分中国学者所指的“前台实名制”。但这一形式的网络实名制,并未实际执行过。2005年8月,《公职选举与选举腐败防止法律》被更名为《公职选举法》,规定调整为:网民在选举期间发表有关政党、候选人的支持与反对意见时,必须进行实名认证。
“狗屎女”事件,成为促使网络实名制的作用范围从政治活动扩展到日常的关键事件。2005年7月,《韩国日报》报道韩国最大的门户网站NAVER的在线调查汇总,对于实施日常网络实名制的赞成者达65%,反对者为32%。2006年12月22日,在韩国国会表决通过了《信息通信网法》,这是韩国对网络实名制做出规定的第二部法律。这部法律中规定的网络实名制所针对的范围是日常的网络使用与管理,所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网站运营者与普通网民。由于所涉及的范围更广,因此,在业界与学界所受到的关注也更多。而中国学者所研究的韩国网络实名制,也通常是《信息通信网法》中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从2007年7月27日正式施行到2012年8月被判违宪,《信息通信网法》中有关网络实名制的相关规定经历了几次修订,其中主要涉及对责任主体网站范围的调整。
总之,《信息通信网法》中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对韩国网民日常的网站使用行为以及规定范围之内的网站的日常管理运营作出了规定,更早出台的《公职选举法》所针对的是政治选举。因此,这两部法律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之间是存在着差异的:
1.适用时间的差异
《公职选举法》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只针对选举期间,因此可以被看成是“限时实名制”;而《信息通信网法》是针对网民日常在论坛发言行为进行实名制要求,并没有特定的时间局限,通常被看成是“常态实名制”。
2.适用范围的差异
《公职选举法》规定的实名制是要求在涉选发言时进行实名确认;而《信息通信网法》所规定的实名制是在使用者使用网站之前进行是否是本人的确认。
3.适用网站对象的差异
《公職选举法》所针对的网站,指的是与《新闻法》中提及的类似“网络新闻网站”与门户网站,以言论报道为载体,履行媒体职责的网站(《公职选举法》第8条第5项)。通过网络实名制,规定了这些网站的用户有进行实名确认的义务。而《信息通信网法》的规定所涉及的对象与网站的属性及种类无关,凡是提供《信息通信网法》上所界定的信息通信服务就在此范围之内。唯一限定日均访问人数超过10万人,即只要是提供信息通信服务的、日访问量超过10万的网站都属于《信息通信网法》所规定的需要实行网络实名制的网站。
4.目的差异
两者间最重要的差异体现在两种网络实名制的目的上。《公职选举法》的网络实名制所关心的是网络新闻媒体所提供的信息的言论性,尤其是选举期间信息的言论性所能发挥的影响力。而《信息通信网法》的网络实名制的目的则是为了限制网络本身的消极影响。
三、韩国宪法裁判所的裁定
(一)2004年针对《公职选举与选举腐败防止法律》中的网络实名制的裁定
在2004年,有选举候选人就选举中所涉及的“实名暴露实名制”是否违宪提起过宪法诉讼。但由于当时技术不成熟等原因,该制度在总统选举中并未实际施行;同时,该制度在事后也被修订。因而,当时针对该诉讼,韩国宪法裁判所判定:基于以上原因,对该诉讼的裁定并不能起到任何守护与维持宪法秩序的效果,因此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任何宪法解释。最终,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内容说明,并驳回了诉讼。
(二)2008年对《公职选举法》中的网络实名制的裁定
与2004年不同,在2008年总统选举期间实际施行了该网络实名制。当时,因未接受实名认证而不能发帖的用户以及因未按照规定实施相应技术措施而被处以罚金的网站都对《公职选举法》第82条第6项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是否违宪提出了宪法诉讼。
首先,宪法裁判所针对《公职选举法》是否违背了“明确性原则”的裁定结果为,《公职选举法》对网络媒体的范围以及“支持与反对意见”的相关说明并没有违背宪法所要求的明确性原则。其次,对是否违背“事前审阅禁止原则”进行了审查。在该制度下,用户在自我判断后进行(支持或反对)意见的发表,如果标明了“已实名认证”则代表经过了“实名认证”,反之则表示尚未经过“实名认证”。未经实名认证可以进行意见发布,只是事后会被迅速删除。宪法所裁定这一做法并不属于“事前审阅”,因此并没有违背“事前审查禁止原则”。再次,在裁决中,争议的焦点是“匿名表达自由”上。所谓“匿名表达自由”是指个人在不表明作为信源的自己的身份状态下,发表并传播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的自由。韩国宪法裁判所认为,匿名表达自由是包含在宪法第21条所保障的表达自由的范畴之内的。在整个判定过程中,多数成员认为由于实行“实名确认”的时间是限定在“选举运动期间”内的,也只针对“有关政党、候选人的支持与反对意见”,同时使用者进行意见表达时也不需要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而只需要一个“实名确认”的标识即可,基于以上原因,做出了并没有违背“禁止过度原则”的判断。因此,在2008年再次对《公职选举法》中有关网络实名制的规定作出了合宪的裁定。
(三)2012年对《信息通信网法》中的网络实名制的“违宪”裁定
2007年7月,《信息通信网法》中的网络实名制开始生效后,逐渐暴露和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信息泄露问题。由于网站缺乏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与专业的信息安保手段,在网络实名认证过程中所搜集到的网民个人信息遭到了严重泄露,这引起了网民极大的不满与担忧。逐渐,韩国国民对于网络实名制的态度发生了转变。此外,网络实名制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甚至不少网民认为网络实名制并没有起到净化网络的作用,反而禁锢了言论自由。网络实名制后,韩国网络论坛的平均参与者从2585人减少到737人,减幅达71.5%;而网络上的诽谤跟帖数量从原先的13.9%减少到12.2%,仅减少1.7个百分点。基于此,2012年8月23日,韩国宪法裁判所全员一致通过有关网络实名制违宪的裁定。
四、韩国网络实名制对我国网络治理之启示
第一,由于实施网络实名制必须进行网民个人信息的搜集与处理,所以,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建议建立一个独立于网站与用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以下称“第三方”),专门进行用户的个人信息管理。即网站不再负责个人信息的搜集与处理。而发生信息搜集与处理的用户实名认证环节,由“第三方”完成。“第三方”搜集用户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管理并保存信息,同时生成用户的“网络身份证号码”。经过实名认证的个人,在网络上不再直接使用个人信息,而是以“网络身份证号码”替代。第三方对搜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实行专业化封闭式管理,杜绝信息的外泄。因实际情况需要,个人或机构可以提交用户真实信息使用申请,经严格审批后,在跟踪式监管下进行信息的使用。
第二,反观整个发展过程,其实是韩国网络实名制被分成了两个系统:一个针对政治活动,一个针对日常。而针对日常网络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条文前后经过了三次修订,这反映出了三大责任主体——网站、网民、法律之间的博弈,同时也反映出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调查不充分、执法过程中执行不彻底等问题。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我国相继出台过一系列与网络实名制相关的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上述规定性文件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适应当下的社会形势而提出的,所限定的范围不同,执行主体上也存在差异。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相关政策法规的整合统一。
第三,有关网络实名制与网络其他功能的关系平衡问题。就网络实名制的实施而言,是为了净化网络环境,而并非抑制言论自由。在中国,网民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参与意见表达、行使监督的权利。网络在促进社会民主进程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国在实行网络实名制时,应该注意不要让这一制度的实施抑制了网络这一积极功能的发挥。第一,要教育并引导网民对“表达自由”的正确理解。自由并非绝对自由,自由是以“尊重他人的权利或者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为前提的,要引导和鼓励网络实名制实施中的意见表达。第二,要防止部分官员与组织借网络实名制堵塞网民说真话的渠道,更要防范一些官员借职务之便获取网民真实的信息,进而对揭发自己的人进行恶意报复。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韩国建国大学博士生)
编校:张红玲
【摘要】考察韩国网络实名制的相关文献,研究大致分四个部分:第一,阐述了网络实名制在韩国的缘起;第二,梳理《公职选举法》与《信息通信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两部法律中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的差异与联系,进一步明确了韩国网络实名制的概念范畴;第三,介绍韩国宪法在历史上做出的三次针对网络实名制的判决以及最终的“违宪”裁定的原因;第四,结合韩国的经验教训,浅谈对我国网络治理的启示。
【关键词】网络治理;网络实名制;韩国经验启示
一、韩国网络实名制之缘起
(一)缘起之——网络的特性
因特网具有匿名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达,通过手机链接无线网络等多样的上网方式层出不穷,匿名性所造成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学界与业界的关注。当然,网络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使用者之间的地位平等,在促进意见表达与信息交流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匿名的网络空间中,现实生活里支配人行为的伦理与道德感被弱化,有可能出现无意识犯罪行为。尤其是在双方匿名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由“脱人格化”引起的犯罪行为,并且这种问题在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领域时会更严重。在网络对人类的消极影响,如不实信息传播、名誉毁损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网络的匿名性相关。
(二)缘起之——社会土壤
由于具备技术条件,互联网技术发达的韩国有互联网选举的传统,实行选举实名,实名也被认为是公民政治表达和参与政治的基础。无论是在网络参与还是在互联网使用上,韩国公民的网络化和智能化都表现出强大的应援能力和集聚效应。所以,互联网高度政治化和社会化的结果,即对参与主体的明确性和信息来源有要求,这也是产生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土壤与基础。另外,韩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不良网络事件,直接导致了网络实名制的实行。
(三)缘起之——关键事件
2005年6月5日,一个女孩牵着她的宠物狗乘坐首尔地铁二号线。乘坐过程中,女孩的宠物狗在车厢内排便,她并未进行及时清理,却与要求她清理粪便的邻座老人发生口角。同车厢其他乘客用手机拍下当时的场面,上传至互联网,此事件激起了网民公愤。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公開了该女孩的各种个人信息。女孩和她的家人在网络与现实生活中成了众人攻击的对象。最后导致一家人不得不搬家,隐姓埋名。因为这一事件,韩国被指责虽然在网络技术上是世界领先国家,但在对隐私的理解与网络的利用水平上仍然属于落后国家。“狗屎女”事件后来在韩国的业界和学界常被作为证明网络的危险性与消极作用的案例,同时也使韩国民众开始反思网络暴力。随后,韩国网络暴力案件成倍数增加,韩国政府在广泛征求网民意见之后决定将网络实名制“政策化”。
二、韩国网络实名制——概念与相关法律规定
(一)概念范畴
金贤贵认为网络实名制是“对于网民而言,有通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信用卡号以及其他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以帮助确定信源的义务;对于网站运营者而言,有通过技术处理使未经过实名认证的网民无法在网络上进行留言或者评论的义务,如有违反,会被责令纠正或受到一定的制裁的制度”;黄成基认为网络实名制是“经身份证号码或是其他技术性身份核实方式核实过的用户可以使用规定的信息通信服务表达个人意见。同时,提供信息通信服务的主体有义务掌握进行实名核实的技术方式,若发现无法核实发布人身份的文字、录音、视频被发布时,需立即进行删除,或是立即限制信息发布者的使用权限。信息通信服务提供方对于无法核实身份的用户有权力采取制裁的制度”。从网络实名制的概念来看,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在使用网络进行类似于评论或信息发布等行为时需要行为主体使用实名登录;其次,该规定是以韩国国家法律为依据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网络信源的确认并不是依赖于各个网站的自律,而是通过以法律的规定来确保网络空间中的活动主体人与网络使用者身份的一致性。网络实名制并不只意味着“实名确认”,它更是国家制度上的强制规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韩国通过立法来实现对网络实名制的强制性规定。而对网络实名制做出规定的法律有两部,即2004年3月开始实施的《公职选举与选举腐败防止法律》(2005年8月修订为《公职选举法》)与2007年7月开始实施的《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关联法》(以下简称《信息通信网法》)。
《公职选举与选举腐败防止法律》是韩国第一部对网络实名制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其相关条文规定:“网民在任何时间在对选举相关的事宜发表意见时,都必须进行实名认证,否则将无法进行意见的表达。”(《公职选举与选举腐败防止法律》第82条第6项)也就是说,没有时间限定,网民只要发表与选举相关的意见,就必须进行实名认证。并且,在实际进行意见表达时,不能使用网名或者假名,而必须使用实名。即最初出台的网络实名制属于“实名暴露实名制”类别,也就是部分中国学者所指的“前台实名制”。但这一形式的网络实名制,并未实际执行过。2005年8月,《公职选举与选举腐败防止法律》被更名为《公职选举法》,规定调整为:网民在选举期间发表有关政党、候选人的支持与反对意见时,必须进行实名认证。
“狗屎女”事件,成为促使网络实名制的作用范围从政治活动扩展到日常的关键事件。2005年7月,《韩国日报》报道韩国最大的门户网站NAVER的在线调查汇总,对于实施日常网络实名制的赞成者达65%,反对者为32%。2006年12月22日,在韩国国会表决通过了《信息通信网法》,这是韩国对网络实名制做出规定的第二部法律。这部法律中规定的网络实名制所针对的范围是日常的网络使用与管理,所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网站运营者与普通网民。由于所涉及的范围更广,因此,在业界与学界所受到的关注也更多。而中国学者所研究的韩国网络实名制,也通常是《信息通信网法》中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从2007年7月27日正式施行到2012年8月被判违宪,《信息通信网法》中有关网络实名制的相关规定经历了几次修订,其中主要涉及对责任主体网站范围的调整。
总之,《信息通信网法》中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对韩国网民日常的网站使用行为以及规定范围之内的网站的日常管理运营作出了规定,更早出台的《公职选举法》所针对的是政治选举。因此,这两部法律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之间是存在着差异的:
1.适用时间的差异
《公职选举法》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只针对选举期间,因此可以被看成是“限时实名制”;而《信息通信网法》是针对网民日常在论坛发言行为进行实名制要求,并没有特定的时间局限,通常被看成是“常态实名制”。
2.适用范围的差异
《公职选举法》规定的实名制是要求在涉选发言时进行实名确认;而《信息通信网法》所规定的实名制是在使用者使用网站之前进行是否是本人的确认。
3.适用网站对象的差异
《公職选举法》所针对的网站,指的是与《新闻法》中提及的类似“网络新闻网站”与门户网站,以言论报道为载体,履行媒体职责的网站(《公职选举法》第8条第5项)。通过网络实名制,规定了这些网站的用户有进行实名确认的义务。而《信息通信网法》的规定所涉及的对象与网站的属性及种类无关,凡是提供《信息通信网法》上所界定的信息通信服务就在此范围之内。唯一限定日均访问人数超过10万人,即只要是提供信息通信服务的、日访问量超过10万的网站都属于《信息通信网法》所规定的需要实行网络实名制的网站。
4.目的差异
两者间最重要的差异体现在两种网络实名制的目的上。《公职选举法》的网络实名制所关心的是网络新闻媒体所提供的信息的言论性,尤其是选举期间信息的言论性所能发挥的影响力。而《信息通信网法》的网络实名制的目的则是为了限制网络本身的消极影响。
三、韩国宪法裁判所的裁定
(一)2004年针对《公职选举与选举腐败防止法律》中的网络实名制的裁定
在2004年,有选举候选人就选举中所涉及的“实名暴露实名制”是否违宪提起过宪法诉讼。但由于当时技术不成熟等原因,该制度在总统选举中并未实际施行;同时,该制度在事后也被修订。因而,当时针对该诉讼,韩国宪法裁判所判定:基于以上原因,对该诉讼的裁定并不能起到任何守护与维持宪法秩序的效果,因此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任何宪法解释。最终,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内容说明,并驳回了诉讼。
(二)2008年对《公职选举法》中的网络实名制的裁定
与2004年不同,在2008年总统选举期间实际施行了该网络实名制。当时,因未接受实名认证而不能发帖的用户以及因未按照规定实施相应技术措施而被处以罚金的网站都对《公职选举法》第82条第6项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是否违宪提出了宪法诉讼。
首先,宪法裁判所针对《公职选举法》是否违背了“明确性原则”的裁定结果为,《公职选举法》对网络媒体的范围以及“支持与反对意见”的相关说明并没有违背宪法所要求的明确性原则。其次,对是否违背“事前审阅禁止原则”进行了审查。在该制度下,用户在自我判断后进行(支持或反对)意见的发表,如果标明了“已实名认证”则代表经过了“实名认证”,反之则表示尚未经过“实名认证”。未经实名认证可以进行意见发布,只是事后会被迅速删除。宪法所裁定这一做法并不属于“事前审阅”,因此并没有违背“事前审查禁止原则”。再次,在裁决中,争议的焦点是“匿名表达自由”上。所谓“匿名表达自由”是指个人在不表明作为信源的自己的身份状态下,发表并传播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的自由。韩国宪法裁判所认为,匿名表达自由是包含在宪法第21条所保障的表达自由的范畴之内的。在整个判定过程中,多数成员认为由于实行“实名确认”的时间是限定在“选举运动期间”内的,也只针对“有关政党、候选人的支持与反对意见”,同时使用者进行意见表达时也不需要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而只需要一个“实名确认”的标识即可,基于以上原因,做出了并没有违背“禁止过度原则”的判断。因此,在2008年再次对《公职选举法》中有关网络实名制的规定作出了合宪的裁定。
(三)2012年对《信息通信网法》中的网络实名制的“违宪”裁定
2007年7月,《信息通信网法》中的网络实名制开始生效后,逐渐暴露和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信息泄露问题。由于网站缺乏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与专业的信息安保手段,在网络实名认证过程中所搜集到的网民个人信息遭到了严重泄露,这引起了网民极大的不满与担忧。逐渐,韩国国民对于网络实名制的态度发生了转变。此外,网络实名制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甚至不少网民认为网络实名制并没有起到净化网络的作用,反而禁锢了言论自由。网络实名制后,韩国网络论坛的平均参与者从2585人减少到737人,减幅达71.5%;而网络上的诽谤跟帖数量从原先的13.9%减少到12.2%,仅减少1.7个百分点。基于此,2012年8月23日,韩国宪法裁判所全员一致通过有关网络实名制违宪的裁定。
四、韩国网络实名制对我国网络治理之启示
第一,由于实施网络实名制必须进行网民个人信息的搜集与处理,所以,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建议建立一个独立于网站与用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以下称“第三方”),专门进行用户的个人信息管理。即网站不再负责个人信息的搜集与处理。而发生信息搜集与处理的用户实名认证环节,由“第三方”完成。“第三方”搜集用户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管理并保存信息,同时生成用户的“网络身份证号码”。经过实名认证的个人,在网络上不再直接使用个人信息,而是以“网络身份证号码”替代。第三方对搜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实行专业化封闭式管理,杜绝信息的外泄。因实际情况需要,个人或机构可以提交用户真实信息使用申请,经严格审批后,在跟踪式监管下进行信息的使用。
第二,反观整个发展过程,其实是韩国网络实名制被分成了两个系统:一个针对政治活动,一个针对日常。而针对日常网络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条文前后经过了三次修订,这反映出了三大责任主体——网站、网民、法律之间的博弈,同时也反映出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调查不充分、执法过程中执行不彻底等问题。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我国相继出台过一系列与网络实名制相关的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上述规定性文件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适应当下的社会形势而提出的,所限定的范围不同,执行主体上也存在差异。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相关政策法规的整合统一。
第三,有关网络实名制与网络其他功能的关系平衡问题。就网络实名制的实施而言,是为了净化网络环境,而并非抑制言论自由。在中国,网民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参与意见表达、行使监督的权利。网络在促进社会民主进程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国在实行网络实名制时,应该注意不要让这一制度的实施抑制了网络这一积极功能的发挥。第一,要教育并引导网民对“表达自由”的正确理解。自由并非绝对自由,自由是以“尊重他人的权利或者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为前提的,要引导和鼓励网络实名制实施中的意见表达。第二,要防止部分官员与组织借网络实名制堵塞网民说真话的渠道,更要防范一些官员借职务之便获取网民真实的信息,进而对揭发自己的人进行恶意报复。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韩国建国大学博士生)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