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覆盖率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
吴希雯
【摘 要】 《巴塞尔协议Ⅲ》是应对2007-2008年金融危机最重要的国际协议,全球商业银行一直在贯彻协议内容。特别是,《巴塞尔协议Ⅲ》还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该指标已成为全球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标准。本文介绍了流动性覆盖率的具体内容和对商业银行影响的相关理论与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 流动性覆盖率
1 引言
学者们研究探讨了造成金融危机的多种原因,例如:金融部门放松管制、宽松的货币政策、国际收支不平衡、风险误导等。然而,灾难的主要起因便是银行系统造成的过度信贷。因此,完善银行的监管机制并制定合理的规则是极其必要的。
巴塞尔协议自问世以来,对宏观经济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更是得到了世界的认可,并被全球采用。该文件为银行和银行体系建立起更有弹性的监管框架,以加强对银行部门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件首次引入了流动性管理框架,来应对危机中所出现的问题。随着银行监管视角的演变,银行监管的目标已从单一机构的稳定性转向宏观经济的稳定性。根据这一事实,越来越多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将银行监管的宏观经济绩效作为其有效性的最终标准。
2 流动性覆盖率的定义
《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最新版本,旨在促进银行部门建立更具弹性的监管框架。BCBS公布的关于银行审慎监管的改革是为了通过提高银行业抵御金融环境负面冲击的能力,使得银行体系能够稳健经营。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满足资本充足要求之外,《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流动性风险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两个新要求。
其中,流动性监管的指标便是流动性覆盖率,可以用LCR表示,是指优质的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内的现金净流出之间的比例。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
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央行准备金、风险权重为零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等发行的可交易证券等等,这些都可以无限制地纳入优质资产中。二级资产则必须接受价值扣减后才能纳入优质资产,主要包括某些政府证券、公司债券、担保债券等。
3 相关理论与分析
近年来,学者们对于实现宏观经济稳定的标准展开多次研究,得出了许多不同的结论。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首先认为,当且仅当每个机构都健全时,整个金融体系才是健全的。第二,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需要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性,开始规定应尽量减少负面溢出效应,例如削减贷款、降价出售等等。这些将影响宏观经济稳定,阻碍经济活动的发展。在这方面,《巴塞尔协议Ⅲ》中宏观审慎监管基于这点做了规范。第三,银行监管的设计应考虑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相互影响。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中要控制的流动性主要是针对银行,这便属于机构流动性层面,代表的是银行基于没有产生重大损失的条件下可以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那么相反,倘若银行无法履行偿还到期债务,由此就形成了流动性风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出,《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条款有助于公司进行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对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为了验证《巴塞尔协议Ⅲ》中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对宏观经济有稳定作用,大量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定量分析,并通过严格的计算得到了丰富的研究成果。Gaston和Ingmar(2011)[1]根据卢森堡境内数家银行的研究,计算了流动性覆盖率的具体数值,实证分析发现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构建对银行稳健经营呈正相关。不仅如此,我国学者也从定性角度研究流动性覆盖率会如何对我国银行产生影响。巴曙松等(2010)[2]通过分析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银行业流动性展开的监管改革措施,发现流动性风险监管改革具有扩大监管范围,完善监督管理标准,加强对个体金融机构监管,强化国际监管合作,建立全球统一监管规则,以及促进机构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趋势。他们继续深入研究,发现新的流动性监督要求将改变银行业的融资方式,这将带来更高的发行成本,并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从而加深了市场监管机构的执行压力。陈道富(2011)[3]通过研究发现,中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设计存在一些不足,包括对系统性流动性风险的关注不足、不够重视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缺乏流动性监管的综合评价方法,各银行的监管标准不够系统和科学。刘斌(2012)[4]认为,与中国流动性风险的原始监管指标相比,LCR更加全面,能够更好地反映流动性风险的特质,因此流动性覆盖率应被设定为中国流动性监管的关键指标。
4 结论与建议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日益重视控制金融部门风险,设计了相应的银行法规和要求。《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概念,其代表着国际社会对最近的金融危机做出的最重要的回应。根据国内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得出结论,即流动性覆盖率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运营稳健性。
基于此,结合我國银行实际情况,为继续构建完备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进行改革,进一步夯实指标计量标准和技术。目前中国实施流动性的主要监管指标是静态指标,不能充分有效地反映流动性风险状况。《巴塞尔协议III》中便引入了的流动性覆盖率作为监管指标,并设定了流动性风险监测的参考指标。这些指标的设定丰富了中国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中国银行业流动性的动态趋势。但是,必须指出,新指标的引入应基于准确测量方法和技术的前提。中国银监会应当根据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带头不断完善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规则。与此同时,流动性覆盖率的前提是要设置严格的压力形势,这就要求中国银行业采用更为成熟的压力测试方法来评估系统性流动性冲击的影响。
其次,对银行的差异化进行关注,要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流动性风险展开分类管理。我的商业银行分为四大类,其中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为国家乃至全球,业务规模较大,外部流动性影响和系统性流动性风险较高。城乡商业银行主要是区域性经营,单一类型的业务,主要基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主要的流动性风险是由于存款人的存量和存款和贷款期限的不匹配。中国银监会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银行的不同业务模式和风险来源制定差异化流动性风险监管政策。对于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提出全面,严格的监管要求,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以应对强大的系统性风险和外部突发事件,确保在审慎的经营理念下合理扩张。对于中小型城乡商业银行而言,它们的目标应该是加强业务风险点的監管,那些与他们不适应的监管措施则可以减弱力度甚至取消。
三是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利用市场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健全发达的金融市场将为商业银行带来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加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种类。对监管机构而言,可以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引入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指标,以实时监控银行流动性的动态变化,使监管更加合理与透明。就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言,首先要改革利率机制,实现利率的全面市场化。事实上,利率水平对中国的银行信贷和经济增长有很大影响。而监管机构干预利率,使得中国的利率水平无法反映出市场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应当设立市场化的利率机制,减少人为干预,使得利率能够及时反映市场资金需求,有利于银行对相关产品合理设定价格,并使得资金得到合理配置,对我国流动性监管产生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Gaston, Ingmar. The Impact of the Basel III Liquidity Regulations on the Bank Lending Channel: A Luxembourg case study[R], BCL(Central Bank of Luxembourg) working papers, No. 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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