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歧视原因探析
[提要]农民工就业歧视原因一直为学术界所探讨,在描述农民工就业歧视具体表现的基础上,将这一原因归结为:城乡二元制度、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三个方面。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包括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的就业体制、完善就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策略有利于缓解农民工就业受歧视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歧视;制度改革
[作者简介]朱佰颖(1991—),女,东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研究。(江西南昌 330013)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表现
(一)农民工相关概念的界定
1.农民工。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的劳动力群体,他的特殊性体现在虽然长期在城镇非农产业就业,且主要收入是通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生产活动来获取的,但他们仍属于农村户口。农民工这一群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二是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本文所研究的农民工是指第二种。
2.就业歧视。所谓“歧视”,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将其解释为:“歧视通常指对相同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当社会利益和负担根据与任何合理的目的毫不相干的标准进行分配时就会产生歧视。”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将其解释为:“歧视是指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际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否认或妨碍任何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受或行使一切权力和自由。”本文所讲的“歧视”是指基于不合理、不公平的理由区别、排斥、限制受歧视者,使其丧失本应享有的权利,造成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
所谓“就业歧视”,我国学术界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尚没有统一的概念。周长征认为,就业歧视就是根据劳动者的户籍、性别、民族、种族、肤色、宗教等因素,限制其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歧视可以是企业行为,也可以是政府行为。蔡定剑、刘小楠认为,就业歧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再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在本文中,“就业歧视”可以理解为政府、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不合法、不正当的理由,对不同的求职者在就业机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区别对待、排斥或者限制,从而使一部分社会群体丧失平等就业权利。
(二)公民工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
在中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产生及存续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复杂的现实因素。结合就业歧视的概念,可以定义农民工就业歧视为: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不合法、不正当理由,基于农民工的户籍身份,在就业机会、待遇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对农民工实施区别、限制及排斥等不公正对待,从而使农民工丧失平等就业的权利。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可以分为就业机会歧视、就业待遇歧视和就业保障歧视。
1.就业机会歧视。就业机会歧视,是指农民工具备进入某一职业的基本技能并且完全能够胜任这一职业而被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的现象。正因为此,农民工到城市务工从事的多数是“脏、乱、差、险、重”这些城市人口不乐于从事的工作。从农民工所在单位的性质看,占比重最大的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进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比重明显低于这二者。进入该行业的机会明显低于城市人口。从农民工从事行业来看(如图1),制造业以39.10%占比重最大,
其次是分别占到17.30%的建筑业和11.80%的服务业,可见农民工从事的行业是简单、枯燥、重复、危险的工作。同样可以说明这一点的还有中国科学院对农民工从事工作技术含量的调查(如表1),其显示:需要很高技术含量的工作占到3.5%,需要较高技术含量的工作占到7.4%,更多是体力劳动工作或者仅需要较少技术含量的工作。
综上所述,现在农民工的就业机会受到严重限制,主要从事的是纯体力的简单、重复、危险性劳动。
2.就业待遇歧视。就业待遇歧视最主要的表现是工资歧视,从事同等工作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普遍偏低。这一点还表现在福利待遇、接受培训情况以及工作环境等方面。分别对沈阳、北京、石家庄、无锡的农民工和本地民工每月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进行调查,结果显示,除沈阳的农民工单位工资比本地民工工资高以外,北京、石家庄、无锡都是农民工的单位工资明显偏低。且这几个城市的农民工工作时间明显长于当地民工。农民工在城市中工作待遇表现为劳动强度大但薪资低这种不公平的现状。
此外还表现为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且危险性高等特点,故而导致职业病和工伤事故不断发生。农民工在恶劣环境下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3.就业保障歧视。就业保障歧视主要体现在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低,不能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等方面。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雇佣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也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据社科院调查显示,农民工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占到总调查人数的41.2%,分行业进行调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业中,建筑业占73.4%,制造业占49.8%,服务业占60.4%,餐饮业占64.6%,批发零售业占60.9%。从总体看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约率低,这样一旦农民工与雇主发生纠纷,将无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侵害。
农民工的参保率极低,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没有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分别占被调查总数的73.37%、73.77%、84.65%和67.46%。尽管参加社保的渠道对农民工敞开,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削减用工成本,地方政府保护当地投资环境,以及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等问题,致使农民工的参保率始终没有提高。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城乡二元制度是指在二元经济结构中为了加快城市工业化进程和限制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而建立起来的城乡分割、城乡有别的制度体系。学界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结果最终都归结为这一制度,就像孙长青和王哲所阐述的那样,户籍制度是导致流入地地方政府和市民对农民工歧视的根本原因,由此导致关于农民工就业中的各种歧视现象。对《2011年中国社会综合调查》中的调查数据利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分析,选定调查结果中的有效数据,将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户口性质、政治面貌、出生年份四个变量设置为自变量,将其所从事的单位类型设置为因变量,进行逐步回归分析,得到的结论如表格2。其中有三个自变量经过逐步回归以后进入到方程中,且其先后顺序为:受教育程度、户口性质、政治面貌。这三个自变量是影响农民工就业单位选择的主要因素,且影响强度依次递减,除由务工农民工自身决定的学历因素外,户口性质就是最大的影响因素。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划分农与非农时本身就带有身份地位的象征,从而导致农民工带着“农”这一身份进城务工处处遭受歧视和排挤。
(二)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公
长期以来城乡之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也是导致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上所知,影响农民工所在就业单位性质的最主要因素就是受教育程度,而导致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的主要原因就是城乡之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此外,城乡之间的教育收费差别也是影响乡村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农村,一个家庭承担着自己孩子的全部教育费用。而城市居民却无需缴纳缴纳教育集资费、附加费等。乡、村负责筹措乡村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而在城镇这些费用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这种人为设置的费用制度造成了支付成本高,农民的受教育门槛被抬高,受教育机会不公等现象。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6岁及以上农村人口中,仅有4.2%的人受过大专及以上教育,占大部分的是受小学及以下教育的人口。而同样年龄段的城镇人口中,受大专及以上教育的占21.5%,极少数是收小学及以下教育的。从数据上看,中国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城市人口。
在对农村户口转非农户口的原因进行调查时,为了上学而调转户口的比例最高(如图2),可见,对新生代农村户口所有者而言,为了得到更好的教育而转户口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对我国劳动者平等权利保护最高位阶的法律是宪法,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就业不受歧视,但是并没有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农民工不能通过切实有效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不受侵害。同时,有些地方政府还会出于对本地居民的保护出台地方政策,例如上海、武汉等地地方政府都颁布了自己的地方性规章,均存在着针对外来劳动力的歧视性就业条款。
针对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虽然党中央和国务院一再强调要维护劳动者的保障权利,但是一些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不顾农民工的合法权利。现行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一条是专门针对农民工保障权益受侵害的规定,更使得有些企业为所欲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就难真正得到改善。
三、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策略
针对上面所分析的关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一点,那就是制度问题,即由于制度的不公平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因此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进行制度改革。分别针对上面的原因,提出一些策略来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的问题。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该制度不仅违背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原则,导致大量农村劳动力滞留,并且长期剥夺了农民在教育、就业、社保以及政治权利等领域的国民待遇,造成城乡不平等。因此,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身份差别,才能使农民享有平等的待遇,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因此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培育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成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除此之外,完善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继续弱化直至最后消解城市户口的附加利益,使劳动者就业、子女入学、保险政策、社会福利等与户口完全脱节。让农民到城市打工时同样可以享受到城市中的利益才是真正保障了农民工权益。
(二)建立公平的就业制度
市场经济是开放、竞争、平等和法治的经济,每个劳动者都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他们可以凭借自身的人力资本在劳动力市场上展开平等竞争。而现存的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恰恰违背了这一点。因此,必须对现行的城乡不平等就业制度进行改革。对此,首先应该规范市场就业选择机制,使进城务工人员能够和城里人一样平等的选择职业。农民工可以和城里人平等竞争,共同争取职位。其次,地方政府必须破除地方保护政策,以保证劳动、就业公平的进行。平等对待城乡劳动力,彻底消除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保证各行业各领域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人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再次,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使城乡员工平等享有职业培训、签订合同、社保福利等。同时保证城乡员工能够同工同酬,杜绝“一种职业,两种薪酬”等现象。
(三)完善就业保障相关法律
在我国,虽然《宪法》与《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就业保障的相关制度,但是关于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并不明确。要确保某项制度能够切实可行的实施,法律是最有效、最有力的保障,所以建立反就业歧视法就至关重要。例如,《劳动法》中关于歧视的规定仅仅限于对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的规定,针对这一点,应该将这一范围进行扩大。再者,应该明确就业歧视的标准,制定一个限度,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招聘规则。另外,建立设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也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更有利于监督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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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