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理业务存在问题前浅析
张蓉
摘 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买方市场,赊销成为国内与国际贸易主要的结算方式,保理业务可以降低卖方风险,保理商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保理业务的开展即可以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也可以使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获得盈利空间。本文在分析我国保理业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意见及对策,以促进我国保理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理业务;问题;对策建议
一、我国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保理业务由于交易程序简单,节省费用和提供优质服务,因而在发达国家的贸易结算中备受青睐,但我国由于各个方面的限制,使得我国的保理业务发展缓慢,我国保理业务起步于1987年,我国正式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商是中国银行。于1993年我国的保理业务进入规模发展。2001年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后,保理业务得到迅速的发展。在2000年和2011年这十一年间,我国保理业营业额增长了728倍。虽然我国保理业务在最近几年得到迅速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管理经验的不足导致我国在发展保理业务时遇到很多困难。
1.保理业务规模小、起步晚
当前保理业务在发达国家的贸易中运用极为广泛,据FCI统计,全球保理业务量达上万亿元欧元,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发展极为迅速,例如在英国、意大利等国家保理业务可达GDP的15%,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量达6万亿人民币,占企业资产的30%左右,甚至有的多达90%,,应收账款的日益增加使企业面临资金压力和坏账风险,但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缓慢。据统计,2011年我国国内保理业务量占GDP仅有2.5%,国际保理业务量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仅有1.5%。
2.保理业务缺乏专业人才
当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是由专业的保理公司所从事,而我国的保理业务是由银行管辖下的部门承担,并且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或未获得保理从业资格证。而从事保理业务特别是从事国际保理业务需要有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知识,并且熟知国际惯例,掌握英语及计算机技术。我国目前获得FCI资格证的保理人员甚少。因此,保理人员在实际业务中操作不熟练且效率低,很难为国际贸易提供优质服务。
3.国内软硬件环境不健全
在硬件环境下,目前我国保理业务信息技术研发相对落后,保理业务技术上的得不到支持。保理业务的电子化、信息化设备尚不健全,无法与国外保理公司进行及时的信息互换。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在软件环境下,一方面有关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经接受国际保理界公认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国际保理仲裁规则》和《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但“两规一约”并不符合我国的市场经济,甚至有些法律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操作性弱,不健全的法律体系无法保证保理业务的顺利进行,会给保理商带来风险。另一方面是征信系统不健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资信系统,保理商在评价客户的信用时困难重重,因此保理商为规避风险选择规模较大的企业,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4.国内保理服务对象有偏差
FCI对保理业务定义的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发达国家保理服务的对象也是中小企业,但我国的保理商为规避高风险选择资信状况良好,银行授信额度高且还款能力强的客户为服务对象,而对融通资金渠道少、自身资本不雄厚的中小企业却不能得到及时的保理服务,将会阻碍我国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建议
1.加强对我国保理人员的培养
首先,加强对保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其理论和操作水平。在方式上,可以直接引进国外先进经验,也可以邀请国外的保理专家进行培训。从而在借鉴国外成熟理念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具体情况,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形成一支强大的保理人才队伍。其次,政府应该引导保理从业人员去参加FCI组织的课程学习和培训,努力得到FCI颁布的保理从业资格证,加强与国际从业专家之间的经验交流,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2.加强软硬件环境建设
在软件方面从,国家应建立征信中心,尽快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培养人们的信用意识、信用观念。我国政府应积极学习国外已成熟的相应法律,结合我国的国情和风俗习惯制定出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法,依法维护保理市场的秩序,营造比较好的法制环境。
在硬件方面,保理商应不断加大对电子设备和信息化的投入,建立相对完善的交互网络,实现与国外保理商电子数据系统的实时对接,从而提高操作效率,减少操作风险。
3.发挥保理业务对中小企业的优势
我国企业中多是中小企业,出口企业中80%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自有资本少,信用度低,从而很难进行融资。保理商应该改变客户定位,把服务对象从规模较大的大企业转向融资渠道窄的中小企业,正真发挥保理业务对中小企业的优势。
4.健全保理业务的法律体系,使得保理业务能够规范运行
在保理业务快速发展的情形下,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先行于保理业务的发展,努力向保理业务发达的国家借鉴经验,并结合制定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法律体系。其次,对于我国法律和国际法律相冲突的地方,应尽量修改、完善,保护保理商的利益,促进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同时政府应该积极倡导建立保理商联合会,加强保理商之间的联系,增强保理商的专业知识。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维护保理业务的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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