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中隐私保护问题研究

    任育娇 魏文兵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为现代侦查措施提供了更好打击犯罪的路径,但是却出现了与个人隐私权冲突的问题。技术侦查措施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是当前要迫切解决的问题,通过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制度;适用上坚持比例原则;明晰技术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界限,以期平衡技术侦查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 技术侦查措施 隐私权 重罪原则 比例原则

    一、基本问题概述

    世异则事异,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视域下,传统侦查手段主要以口供为中心,面对犯罪分子反侦讯手段日益增强的现状,技术侦查措施的出现有效的弥补了传统侦查措施的不足。但是,在技术侦查措施取得成效的背后,又出现了技术侦查措施与侦查对象之间隐私权冲突的弊病,因此探究技术侦查措施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一)技术侦查制度基本概说。有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学界主要有特殊侦查措施说、技术手段措施说、秘密侦查说等不同观点。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侦查措施"一节,并在第148条至152条做出了专门规定,在批准手续、适用范围、保密、有效期限、以及用途限制上对技术侦查措施做出了明确。在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主要有:监控类、控制下交付以及隐匿身份的侦查措施。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中也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做出了规定:即将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权限规定在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任务是实施各种记录、行踪、通信以及场所监控。

    (二)个人隐私的界定。隐私的整个发展经历了少数人的特别隐私权、以"隐"为特征的保护阶段以及个人隐私保护阶段,其以"私"为主要特征。从法理学的角度,隐私定义为:即已经发生的符合道德规范且是正当的,但又不愿意展示的人、事、物以及情感活动等。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有多种承载形式,如个人本地数据资料、个人身份信息、电子邮件地址、网络通信内容、位置信息、社会关系以及用户网络行为轨迹等。正是基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也就由此引出了技术侦查与个人隐私的冲突问题。

    (三)研究的必要性。隐私权作为人们一项自由活动的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并且人权公约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随着国家公权力的扩张,公民隐私不受任何侵犯已经是不可能的了。政府的职能不断转变,全能型政府的出现,使得政府承担着更多得维护治安秩序,惩治犯罪的职责。要想享受安全、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私权利向公权力的让渡是必然的。

    二、技术侦查措施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一)技术侦查措施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与个人住宅隐私之间的冲突。传统侦查措施搜查是对公民住宅进行搜索和检查,但是技术侦查措施则主要通过监控、监听、高空监视的方法,并不需要进入住宅内,但这无疑会扩大侦查范围,进而扩大隐私侵犯的范围。二是与通讯秘密权之间的冲突。进入"互联网+"时代,通讯方式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比如電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对多种通讯工具的监听、截收等,如若不加以规制,必然会与公民的通讯秘密权发生冲突。三是与信息秘密权之间的冲突。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仍然为个人不愿为外人所知悉的,对于那些信息可以公开那些不可以公开,其决定权在于个人,侦查机关对此类信息并没有获得让渡的权利。

    (二)技术侦查措施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对打击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的隐私权的追求就变得奢侈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关有重要的意义。一是从法益的角度衡量。技术侦查措施有保护公共利益的价值,而个人隐私的保护则是基于个人利益的价值,在法益层面按照孰重孰轻进行衡量。当一方利益明显大于另一方的时候,我们倾向于优先保护法益大的一方。二是从罪行轻重的角度衡量。重罪原则可以为我们提供较好的借鉴,,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以列举的方式表现出来,据此划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三、我国技术侦查制度中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是有些粗略,导致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某些层面的冲突和矛盾。从个人隐私保护的层面,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一)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制度。由新刑事诉讼法可知,新法只说明了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制度,但是并未说明由谁审批、如何审批、由谁监督等问题。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尤其重要,以期防止有关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适用上要坚持比例原则。比例原则顾名思义就是说在选用技术侦查措施时,要注意对犯罪的查缉与公民隐私权侵犯之间要具有合理的相关性关系。针对具体犯罪行为,只有在穷尽其他侦查措施仍然不能实现侦查犯罪的情况时,才可以经过严格的审批之后选用技术侦查措施。

    (三)明晰技术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界限。在技术侦查措施中,明晰隐私权保护的边界即侦查人员明确职责范围,法无规定即禁止。这其中不仅包括对那些人的隐私可以实施技术侦查还包括对特定对象所可以采取技术侦查进行监控的范围。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公安机关规定》第255条.

    [2] 沈屮、许文洁著《隐私权论兼析人格权》[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77页.

    [3] 徐鹤喃:《刑事诉讼监督与人权保障》[J].载《检察日报》2004年2月24日.

    [4] [英]丹宁著:《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2页.

    [5] 胡忠惠:《技术侦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障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作者简介:任育娇(1994-),女,汉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7级侦查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

    魏文兵(1993-),男,汉族,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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