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欺诈的防范与治理
孙太宏
摘要:文章在对以往学者财务欺诈相关理论、成因、常见手段及其应对措施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审计实践,重点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并提出了应对财务欺诈的防范与治理措施。
关键词:财务欺诈;审计;防范与治理;措施
财务欺诈是企业欺诈的一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SAS82《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欺诈的考虑》将之定义为:“在财务报表中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财务欺诈往往经过涉案人员周密安排,以逃避纳税、分取高额红利、误导投资者、提取秘密积金等为目的,是一种谋取私利的行为。公司财务欺诈会误导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心理趋向,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还为腐败行为的滋生创造了温床。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事件屡有发生,甚至有一些知名企业。
财务欺诈是社会中诸多不健全因素在会计活动中的综合反映,对其进行防范和治理势在必行。2002年7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一一财务欺诈风险》,详细列示了各种可能导致公司进行财务欺诈的因素,提醒注册会计师在对此予以充分关注,保持谨慎。然而,该提示对于具体的操作性指标及其阈值并没有提供直接指导。实际上,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错综复杂,随着时代发展又呈现出新的特征,对其进行时时跟踪、分析,不断完善防范、治理机制尤为重要。
一、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
以往学者将财务欺诈案的源头归结为“利益驱动”。发案公司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审计人员、政府都存在开展财务欺诈活动的利益驱动。财务欺诈不仅仅存在于单一公司内部,也可能存在关联企业间,甚至存在审计机构协助的情况。
(一)财务欺诈相关理论基础
1. 机会成本理论
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是指做出一个选择后所丧失的做出其他选择而可能获得的最大利益。从财务欺诈的角度看,则是指从案人员因遵纪守法而失去的因财务欺诈可攫取的巨额利益。正是欺诈伴随的高昂收益创造了造假的驱动力。
2. 欺诈行为相关理论
有众多学者尝试对欺诈行为归因。比较成熟的有舞弊三角论、GONE理论、白领犯罪理论、欺诈范围理论、舞弊风险因子理论等。这些理论主要从外部要素(机会、暴露等)、欺诈者的个人要素(身份地位、需要、理性程度等)进行归因,为财务欺诈的识别与防范提供了一定依据。
3. 心理归因
欺诈行为的产生往往离不开一定的冒险心理、侥幸心理和合理心理。一方面,财务造假带来的巨额利益符合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需求,使得人们愿意去冒险。另一方面,欺诈并一定会被披露,因此人们存在侥幸心理。此外,有些造假者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或业绩,甚至是上级所要求的,使得造假者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找到了合理性的借口。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成因分析
1.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1)公司产权制度的漏洞
我国的上市公司众多,但是公司产权制度不完整。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脱钩改制而成,在股权结构上,往往少数股东持有大部分股份、较多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寥寥无几,甚至有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这样公司董事会实际上只受个别人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权力高度集中,致使内部制衡机制失灵。另一方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致使投资者与管理层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在财务会计信息编报方面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尤其在近年来以首席执行官为主导的公司管理模式下,董事会主席由CEO兼任赋予了经营者更大的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则更加艰难。
(2)公司内部控制混乱
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会计控制和的管理控制两种形式,会计控制的目的是确保会计以及其他企业内部资料的真实可靠性,主要通过对会计以及其他业务处理程序的控制来实现。但实际上,公司往往给会计人员赋予复杂的工作职责,既要负责财务核算,又要担任内部审计工作。如此一来,审计职能就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外,我国中小企业管理人才普遍相对短缺,管理机构简单,财务管理制度残缺,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弱化,造成了诸多财务管理问题。
2. 审计机构利益驱动
(1)恶性竞争驱使下的审计质量下降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000家,行业竞争严重。审计市场呈现出买方市场的特征,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不当手段抢夺市场份额,比如减少审计时间、省略必要程序、低价收费、给回扣,甚至参与造假。恶性竞争下,审计市场正常的秩序被扰乱,审计质量下降,助长了财务欺诈行为。
(2)独立性不足导致的公正性缺乏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双重属性。服务性行业依赖客户生存,而其客户,即委托人,同时又是被审计人,这就使其难以完全保持公正性。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占比有所下降,收入结构的调整使其具有管理咨询公司的属性,独立性不足,更加难以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
3. 市场监管控制机制不完善
(1)财务欺诈惩罚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对参与造假的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的惩罚力度均有所不足。在以往案件中,红光实业与银广夏均通过虚报盈利攫取了投资者巨额的资金,而违法成本相对非常小。成本与收益的显著不对称,使得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甚至会串通一气。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但执行力度不足。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判决、判决不执行的情况都有发生,使得惩罚机制失去了其应有的震慑力。尤其是直接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更是微乎其微。
(2)诚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对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诚信追溯机制。迄今为止,违反法规欺骗上市,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案例已经多次披露。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及违规处罚方面,也没有形成有效的惩戒和追溯机制。没有机制能够很好地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到企业的诚信等级,使得企业有动力重复多次造假。
(3)受害者诉讼维权难度大
受害者的损失可能是巨额的,然而在财务欺诈披露后,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政策以更加务实、有操作性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是严格的案件受理前置程序使唤投资者的诉讼难度非常大。
(4)审计监督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虽有相关规定,但不明确、不统一,为公司高层管理者和审计机构制造了违法违规的可乘之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多头监管模式,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配合监督的难度和运营成本。此外,审计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完善性,一旦审计机构只重法律形式,不重经济实质,监督机构就难以捕捉到。
二、我国财务欺诈防范与治理对策
(一)建立财务欺诈预警机制
(1)加强对审计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
新准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包含四个流程。其中延伸性审计赋予了审计人员较强的审计自主性,为财务欺诈的识别提供了有利的保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对一些关键信号保持警惕性和敏感性,这些信号往往隐藏在看似正常的核算业务之中。
(2)关注财务造假关键信号
A公司经营电子元器件的代理销售,包括按客户要求向上游企业定制电子无器件销售。产品规格多达数百种,年销售额超亿元。财务核算采用带有进销存的会计软件进行,并定期盘点库存商品,根据制度对盘点结果进行处理:对盘亏的库存商品转入营业外支出,对少量盘盈转入营业外收入,并且对仓管人员根据制度规定进行奖惩。
财务报表看似完全正常,然而实际上,该公司存在大部分销售商品不开票的行为,下游客户为争取价格的优惠不需要进货发票。客户将货款打入A公司指定的企业负责人个人账户,业负责人根据业务需要将已转入小金库的部分货款借给A公司经营周转。A公司的造假在于:将虚假盘亏转入营业外支出,冲减了利润总额,降低了所得税税基,偷漏企业所得税。因此,审计人员只要对盘亏的货物进行重点清查,或者调取与企业合作的物流公司的发货清单,就能发现问题。
财务欺诈信号类型丰富多变,会计师在工作经验中逐渐积累,对异常信号保持警惕和敏感,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
(3)完善审计后反馈机制
一旦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问题,则应及时进行有效处理,为后续审计提供便利。比如向主管部门反映,或向法律部门起诉造假者,追究其相关责任。对于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导的欺诈行为,审计机构可在上报主管部门后直接退出审计业务承接;对于公司内部员工造假导致的财务欺诈行为,则应向企业管理层反映,要求其改善内部控制的不足。
(二)加强诚信制度建设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诚信尤为重要。建立企业诚信追踪制度,使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诚信记录公开化,并建立动态机制随时监督更新。一旦企业及相关人员出现财务欺诈记录,则在平台中公开该不诚信档案。这样即能为公众提供有力参考,也能为股东选择经营者时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从而起到激励约束作用,同时审计机构在后续工作中也能够保持警惕性。
(三)加大财务欺诈惩罚力度
正是财务欺诈的高收益、低成本,给造假者创造了动机。因此,应增加财务欺诈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避免存在侥幸心理。建立财务欺诈的弹性惩罚制度,将惩罚程度与其影响程度相关联。尤其是在违法者需重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民事赔偿的惩罚力度,增强惩罚机制的威慑力。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往往在财务欺诈中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应建立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财务欺诈相关联的机制,增强惩罚机制对管理人员的威慑力。在此可以参考美国要求公司高管人员对其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签名保证制度以及投资者可以追究有关违规人员民事责任的制度。
(四)改善公司内部控制结构
建立权力约束机制,制衡管理层的高度集权形成的对财务的干预权。管理层应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以及根据财务报表制定管理决策,而非直接干预财务报表工作。因此,在公司内部增加财务部门的独立性,以增强财务报表的公正性,不受管理层意志左右。另外,加强公司内容审计部门的工作有效性。将财务人员与审计人员进行剥离,避免出现自己审计自己的现象。
(五)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机构保持公正性的前提。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必须打破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关联。一方面,使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与管理咨询业务相分离。借助法规要求审计机构不得同时对同一公司进行咨询和审计业务。另一方面,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接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避免公司管理层与事务所的不法交易。可改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此外,实行上市公司审计轮换制,每隔三年强制性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采取措施治理会计师事务所间的恶性竞争,创造公平、公正的审计经营环境。
(六)创新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的倾向性选择为财务欺诈创造了可操作空间。为此,管理当局应时及时总结以往案例,对财务欺诈案件反映出的会计准则漏洞进行修补、完善,缩小财务造假的可行空间。采取奖励措施鼓励会计师及事务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会计准则缺陷上报管理当局,以完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应与时俱进,关注新兴事务带来的审计挑战,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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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凯德电控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