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内酰胺连续反倾销因素探究

    黄珊

    

    【摘 要】 己内酰胺是我国非常重要的化工产品,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投产到如今近70年的发展,使得己内酰胺行业迅速成长。但是在70年的发展中,我国己内酰胺产业并非一帆风顺,先后经历了三次倾销,为了保护国内己内酰胺产业自主发展,我国对己内酰胺产业实施了以反倾销为代表的贸易政策,并且将其列入产业政策中对其进行鼓励和扶持。那么为何在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双重保护下,我国却依然不断遭受别国倾销?己内酰胺被列入两种产业政策时进入和退出的时间都不一致是否对反倾销的连续发生有一定的影响?经过笔者分析得出两点原因:1.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不协调;2.产业政策内部不协调。由于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不协调的因素笔者已经在另一篇文章中详细阐释了,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产业政策内部的不协调这一因素。

    【关键词】 己内酰胺 连续反倾销 产业政策

    1.背景介绍

    1.1己内酰胺简介。己内酰胺(CPL)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学品材料,主要用于生产聚酰胺6(PA 6)纤维和工程塑料材料,广泛应用于服装,汽车,电子等领域。另外己内酰胺还可以用于医药制作领域,具有十分广泛的用途。己内酰胺是一种高污染的化工產品,并且判断己内酰胺的生产技术主要是看己内酰胺的提取纯度技术。

    1.2产业政策简介。产业政策是由国家制定,指导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协调国家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产业政策主要通过制定国家经济计划(包括强制性计划和指导计划),产业重组计划,工业支持计划,金融投资和融资,货币手段和项目审批来实现。本文主要选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产业政策的代表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目录分为鼓励类和限制类,2005年我国己内酰胺大型设备被列入鼓励类项目,2011年新建10万吨以下的己内酰胺设备列入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不在目录中的为允许类。1997年我国将己内酰胺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2002年又列入鼓励类,2015年移出目录,那么这是否能说明由于产业政策内部的机制不协调导致了连续发生倾销事件,继而导致反倾销不断发生。

    1.3贸易政策简介。贸易政策指的是国家对外实施的一些方针和政策。本文的贸易政策指的以反倾销为代表的贸易政策。所谓反倾销指的是当一国以低于生产成本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对本国进行某种产品的倾销,那么本国可以对该国进行反对倾销调查,确认倾销情况属实之后,便可以对该国征收一定的税,来抑制该国再对本国进行低价倾销出口。我国在己内酰胺产业的发展期间一共发起过三次反倾销。第一次反倾销是在收到国内企业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之后于2001年12月7日立案,对来自日本、比利时、俄罗斯、荷兰、德国生产的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终裁决定自2003年6月6日起进行为其五年的反倾销征税,税率在5%-38%。第二次反倾销是在2010年4月22日立案,对来自欧盟和美国的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终裁决定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4.3%-25.5%。第三次反倾销征税是在第二次征税还没有结束时,我国企业又向商务部反映欧盟和美国还是存在倾销行为,商务部经过调查决定,若停止对其征税,那么来自欧盟和美国的己内酰胺必然还会影响我国己内酰胺产业的发展,于是决定自2017年10月22日到2022年10月22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2.连续反倾销产生因素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己内酰胺的连续反倾销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1.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不协调;2.产业政策内部不协调。由于第一个原因笔者已经在另一篇文章中详细阐述了,不过多解释,本文主要讨论第二个因素,产业政策内部的不协调。

    产业政策主要用于支持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的公共政策。然而,由于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和主体行为的不确定性,产业政策的影响有时会发生偏差。中国的己内酰胺产业已列入中国两大产业政策指导文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指导目录》。

    2.1 产业政策进入时机太晚,单个产业政策效果不佳。如图2.1所示,我国己内酰胺产业同时受到了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保护,即使如此依然受到倾销的威胁。如图2.2所示,己内酰胺1997年被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己内酰胺行业不被他国的投资或资本控制,在该阶段限制己内酰胺的国外投资,彼时,我国己内酰胺行业自给率在30%左右波动,产能为14.79万吨/年,产量为10.03万吨/年,5年来产能增长率仅为35%,产量增长率也不过50%,国内现有产量无法满足国内需求,行业自给率仅在30%左右波动。2002年,国家意识到光靠国内行业自我发展,己内酰胺产业发展速度很慢,因此需要借助国外技术,因此2002年我国将己内酰胺列入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但是由于己内酰胺产业基础比较薄弱,光靠一种政策无法对产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在2002年到2004年3年间,产能只增加了3万吨/年,行业自给率依然没有提高很多,依然在30%左右徘徊。由此可见一种政策无法完全改变己内酰胺的整体情况,由于我国己内酰胺产业一直处于高价且低产量,低自给率的情况。因此给了别的国家可乘之机,由于我国产业政策介入时机太迟,而且单个产业政策效果薄弱,利用低价对我国己内酰胺产业进行倾销,由此导致我国己内酰胺生产厂家难以为继,面临倒闭,由此产生了第一次反倾销。2003年6月6日对来自俄罗斯、日本、比利时、荷兰、德国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征税。

    2.2 过早取缔小型生产商。第一次反倾销征税期间,我国意识到,光靠单个产业政策无法对我国己内酰胺产业有实质性的保护,因此,2005年我国将己内酰胺大型生产设备列入另一个重要的产业政策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开始,我国己内酰胺产业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产能从2004年的23万吨/年,增长到2010年的57.5万吨/年,短短六年间增长了1.5倍。随着我国对己内酰胺的需求越来越多,因此表观消费量也不断上涨,由于我国基础薄弱,因此虽然大力发展己内酰胺产业,但是依然无法满足国内的需求,依然依赖对国外的进口。行业自给率首次超过40%,虽有可喜的变化,但产能增长率小于表观消费量的增长率,还是无法满足需求。正在我国己内酰胺稍有起色之时,国家将己内酰胺低于10万吨的设备列入了限制类项目,这意味着很多己内酰胺的小型生产商将被取缔,而己内酰胺市场虽一直由国有企业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南京帝斯曼东方化工占据主要市场,但是小型生产厂商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过早取缔也会减少部分产量。由于贸易转移等因素,国外企业又一次看到了我国市场的巨大缺口,进行倾销。2011年10月22日,我国开始对来自美国和欧盟的己内酰胺产品进行征税,由此产生第二次反倾销。

    2.3 产业政策过早退出。第二次反倾销征税期间,由于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双重保护,因此发展十分迅速,2011年产能为58.5万吨,2016年就上涨到263万吨,年增长率为60%,增长速度十分惊人,产量随着产能的上升也随之增长,从2011年的53.6万吨,增长到2016年的185万吨,年增长率为40%,增长率远远不如产能增长率,这说明我国己内酰胺虽然投产较多,但是生产效率却跟不上,因此生产价格也会偏高。此时我国的行业自给率已经达到90%,国内基本可以自给自足,但是依然发生了倾销,原因在于我国己内酰胺生产的大多是中低端产品,且国内无法生产出高端己内酰胺产品,由此依然依赖国外。而2015年我国已经不鼓励外商对我国的投资了,但是此时我国的生产技术依然没有得到提高,因此还是被他国倾销高端产品和用更高效率生产出来的价格更低的产品。由此导致了第三次反倾销,2017年10月22日继续对来自欧盟和美国的己内酰胺产品进行反倾销征税。

    3.总结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己内酰胺产业政策内部不协调,由此导致了己内酰胺产业三次被他国倾销,我国不得不对外发起三次反倾销。今后对于类似的产业,我们应该选择合适的进入时机。由于己内酰胺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化工产业,因此应该早些将其列入产业政策目录中,及早扶持该产业的发展,当产业足够强大时,再考虑从产业目录中移出。重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虽然中小企业生产效率不如一些大型的公司,但是他们总的产能产量加起来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如果能合理引导这些中小企业,那么他们也将对产业有巨大的贡献。产业保护政策移出时机的重要性。当产业真正可以自主发展,拥有属于自己的竞争力时再将其移出目录,当它还不具有足够的竞争力贸然移出只会使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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