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下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路径分析

    朱劲涵

    摘要:新农地产权制度“三权分置”的改革创新引发了大家的思考,文章分析了新农地产权制度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作用机制,考察以农地产权制度推动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改革实践。文章认为,现阶段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仍存在多重障碍,应明确产权制度主体、维护所有权主体权益、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切实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地产权;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路径

    以“两权分离”为主要特征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表现为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大分块。而长远看来,“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使农业收益增长的制度效应不断下降,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由此进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升级,即“三权分置”提供了新思路。

    一、文献综述

    (一)对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

    大部分学者对农地改革的思考可概括为三种逻辑:第一种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私人所有的原则,第二种是将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第三种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农地产权(罗瑞芳(2015),邵传林、王莹莹、裴志伟(2012))。另外,孙京洲(2016)认为改革要看到路径依赖的作用,农地制度的改革不能也不会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

    (二)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认识

    当前,农业生产经营性收入对农民总收入的贡献已逐年下降,经营性收入存在不确定性,工资性收入的主要动因为劳动力,大幅增长的空间不大。财产性收入开始占据愈发重要的地位。张乃文(2010)将财产性收入界定为动产、不动产两大部分所带来的资金收益,主要有农民将自己的工资转化为金融类产品带来的利息分红所得、固定资产出租所得,以及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下进行土地流转收益、拆迁征地的补偿等的收益总和。

    (三)农地产权制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的研究

    目前,只有从多层次让农民拥有土地资产权益,才有利于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刘文烈(2006)强调随着城市化发展,土地愈发呈现为资本化的商品,农民与土地产权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然而也存在诸多问题,张克俊、高杰、付宗平(2015)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全面;收益权不充分等制度障碍农民的征地补偿偏低、土地财产权益损失等负面影响。目前,大多数学者集中于研究土地制度、收入分配等,而结合农民财产性收入分配与农地制度改革的研究仍较少。

    二、农地产权制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马克思曾言“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农村土地产权包括对土地的所有权,以使用权为主要内容,衍生出一系列可分离可统一的农地权能。马克思提出,“整个社会,整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全体都不是土地的私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使用者,土地的利用者”。农民财产性收入很大程度上在于对土地产权的利用转换。

    马克思把土地产权当作一种商品进行阐述,土地产权“变成了支配无酬劳动,无代价劳动的凭证”。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长的逻辑:一是在土地交易市场上,农民可以将空闲土地的经营权暂时转让给其他人,从中收取费用,使土地增值。二是将土地作为一种要素入股,通过股息和红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三是,征地拆迁为农民带来增收,即政府出于大众集体的需求征收土地,对此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费用。这些都为农民带去了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三、新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下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各地实践

    (一)土地流转收益

    按照2013年之后的统计新口径来看,2014年全国农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222.1元,增长14.1%;2015 年则比上一年多了13.3%,对全年农民收入上升的贡献率为3.2%。《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14~2015》指出2014年农民财产性净收入增长的要素在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现状良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使农民人均纯收益提高了40.3%。国家促进农地流转的良好氛围,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土地入股分红

    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内,将拥有空闲土地的农户吸引进来,以承包经营权为条件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2010年12月成立的四川成都大邑县王泗镇伍家土地股份社入社土地77.97亩,合作社将入社的土地根据一亩对应一股的原则计价。之后,咏春花卉合作社与该股份合作社合作,两者以提供资金的份额分配利益,伍家土地专业合作社最终分红占总收入的14.98%,加入土地合作社的股东每亩收益1700元。新型的合作社利用土地产权为农民创造了高额的收益,增加了财产性收入。

    (三)征地拆迁补偿收入

    海南省陵水县大墩村创新征地方式,为农民地带来了更多的财产性收入。陵水县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时,由村民和居委会共同组成的开发公司对自身地块的拆迁工作,直接确保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同时也杜绝了政府与开发商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在村庄的拆迁结束后,总共获得了九千七百多万元的村办股份企业发展资金,这些资金的积累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收入来源,成为了征地制度下的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新渠道。

    四、新农地产权制度下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障碍及成因

    (一)产权主体虚置

    我国当前的法律说明了农地产权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然而对于“集体”的定义尚且不明晰。缺乏真正产权主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利于农民自由运用承包经营权,隔断了农民借助土地产权完成土地流转来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途径。

    (二)所有权权能缺失,剥夺了农民收益的自主权

    《土地管理法》显示国家掌握了对农地的最终所有权,农民只能通过国家获得一定量的行政性补偿,而不能获得与土地市场价格等价的价格收入,通过农民自行对土地进行流转以获得收入的方式更是受到限制。

    (三)农地收益权缺失

    当前,国家单向制定农地征收价格,农民与国家的信息不相对称,无法直接与国家或是开发商进行沟通议价,甚至存在一些村集体作为中间角色腐败私吞的现象,农民最后能拿到的补偿价格大大低于土地的市场价格。

    (四)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国家尚且缺少足够的应对政策措施,以保证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缺乏明确细化的文件规定产权主体、在流转的方式渠道等方面上缺少法律规定等都是不健全的法律制度的体现。

    五、新农地产权制度下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土地产权制度主体

    各种类型土地制度的变革,都应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按照产权理论的逻辑,将其制度化、法制化,切实做好确权登记。保障农民在利用自身承包经营权流转时获得的权利,加强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度保障。

    (二)切实维护所有权主体权益

    国家应放宽对征地主体的限制要求,将农民应有的权利下放给农民本身,在征地过程中,让农民与开发商等直接沟通,发挥市场自发调节的作用,政府主导征地行动但不包办,按照产权交易市场价格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

    (三)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

    建立一个完备可行的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政府的征地用地行为,减少对农户交易的干预;加快农地流转,让农民从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等农地产权相关政策中获益,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提供制度保障。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权益

    制定有力合理的法律法规,将征地收入交归农民,强化农民在土地产权中的根本地位。同时也应借助法律加快土地流转进程,带动各省市各地区加速流转,规范土地流转。

    参考文献:

    [1]孙京洲.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启示与深化农地改革建议[J].商业经济,2016(01).

    [2]阮锐钊.提高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分析[D].陕西师范大学,2010.

    [3]张合林.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是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根本途径[J].城市发展研究,2008(05).

    [4]张克俊,高杰,付宗平.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J].开发研究,2015(01).

    [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66.

    [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人民出版社,1973.

    [7]刘守英.直面中国土地问题[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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