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主义的福利国家重组方案及其批判

舒建华
摘 要: 20世纪70年代经济危机之后,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也陷入了困境之中。新自由主义将危机归咎于战后实行的高福利政策,极力主张削减国家福利来应对危机。与此相反,社会民主主义则主张调整凯恩斯主义的福利国家模式来应对,以合作主义模式代替国家主义模式,寻求福利国家发展的新途径。合作主义的福利国家模式虽然也面临着一些质疑,但它对于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合作主义; 福利国家; 新马克思主义
中图分类号: D57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6.04.012
新马克思主义学者奥菲曾经将福利国家的发展大致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于政党竞争和阶级斗争等因素推动,国家担负起广泛的、长期的社会供给责任;第二阶段,社会需求不断增加,国家的责任不断上升,国家运用它所具有的权力和资源来承担责任的能力却相对来说不断下降,第一阶段中的广泛供给在某种程度上中断;第三阶段,从失败中吸取教训,缩小国家的控制范围,减少国家责任。20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资本主义世界的福利国家也因失去其原有的财政支撑而面临着剧烈的冲击和考验,并开始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开始重组福利国家,缓解经济危机。
资本主义社会关于福利国家如何重组的问题出现了意见分歧。英国学者高夫认为,福利国家的重组基本上“是依据着两种形式——新自由主义的形式与合作主义的形式……我已看到英国、美国和新西兰正热烈追求新自由主义的途径……合作主义的途径则在北欧整个地保存下来”。[1]X 新自由主义认为,福利国家已经发展到了极限,并严重地构成经济发展的累赘和经济危机的根源,新自由主义的主张在政治上则表现为新保守主义政党主张紧缩福利国家,扩大市场原则。就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意图来说,福利国家需要巨大的财政开支,这被当作经济危机的根源,所以削减国家福利就成了解决危机的必然途径。与新自由主义完全转向市场原则、放弃国家的福利责任不同,合作主义的福利国家重组战略侧重于福利供给模式的调整,即由国家主义的福利供给模式逐渐转向非国家主义的福利供给模式,改变由上至下的国家主义福利策略,形成国家、资本家、劳动者三者之间协商决定福利供给的模式。这可以说是福利要素的重新组合,与凯恩斯主义的福利国家模式相比,更加注重自下而上的社会性福利要素的作用,而不是绝对地依赖于国家。
以奥菲、高夫为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显然是反对和批判新自由主义理想化设想的:消灭福利国家,就消灭了经济危机及其根源。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国家福利的削减不可能解决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即使它或许能够暂时解决福利国家财政危机上的燃眉之急。从长远来看,福利国家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得不进行的一项历史性进程,违背这种不可逆性,强行拆除福利国家设置,只会使社会陷入更大的麻烦之中。“最笼统地来说,福利国家本身的减少会妨碍资本主义社会的再生产,不只是劳动力的再生产而已,也包括社会整合与和谐的维护,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再生产。”[1]195 从这个层面来说,新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合作主义福利国家的重组战略不谋而合。
一、合作主义的福利国家重组模式
如前所述,在经历了70年代的经济危机之后,新自由主义福利国家重组战略的基本方向就是福利的重新市场化,主张市场逻辑才是福利最大化的保障,这可以看作是福利国家的逆向反弹,其目标已然不能说是福利国家的重组,而是对福利国家的否定并且走向市场。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无论是撒切尔大刀阔斧的改革,还是里根经济学的实践,都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保留已有的部分福利国家项目,使社会不至陷入崩塌。新自由主义以牺牲福利因素、拆除福利国家来应对经济危机乃至福利国家危机,是一种相对消极的、以市场原则而不是福利要素为主导的重组方案,在论及福利国家的重组方案时,其意义明显要比合作主义方案小得多,即使它的实践范围和影响力要广泛得多。
以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各国为代表的合作主义福利国家模式,在对既存的福利国家进行修正的基础上,基本上继续维持较高的福利供给以及充分就业等福利政策。合作主义方案虽然在实践领域以及世界格局上占据的地位要比新自由主义小得多,但它对于福利国家重组的意义却是非常重大的,它在拆除福利国家和重新市场化战略之外,为福利国家重组提供了另一种实践的可能性。合作主义与传统的社会民主主义以及新自由主义都存在着区别,但同时又吸收了它们的一些方面。传统社会民主主义强调国家在社会福利供给中的决定性和枢纽性地位,新自由主义则强调个人主义及市场机制对福利分配的重要作用,而合作主义在认同国家的重要作用的同时,强调自下而上的社会合作协调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认同个体利益区别的同时,强调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重合与合作具有可能性,力求在左与右、国家与市场之间寻求平衡,实现福利国家的良性重组。
米什拉曾将合作主义定义为:“根据总的国家形式为谋求各种经济和社会目标之间达到平衡状态而在社会层面上实行的‘三方伙伴主义。”[2]61 即国家、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建立起来的合作伙伴关系。与传统的凯恩斯主义福利国家高度依赖于国家供给和政策支持的特征不同,合作主义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在国家制定的框架内实现资本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调,以协议和合作的方式来连接国家、资本与劳动者三者的关系,实现社会福利供给。虽然合作主义制度也依赖于国家,但是国家更多地只是充当一个媒介和管理者,而不是作为一个绝对的福利提供者和直接支配者,国家干预管理活动及其福利责任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下放和分散的过程。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合作主义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修复市场失灵、资本主义商品形式瘫痪以及社会冲突,又避免了由于国家承担过重的社会需求而导致的政府失灵及政治危机,合作主义模式介于完全市场与政府高度控制之间,并在两者中间寻求经济发展与社会目标的兼容性发展。
就合作主义本身来说,它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思想,而不是在70年代福利国家危机以及后危机时期之后才出现的,许多西方学者甚至认为“福利国家源于自由的合作主义”。[3] 合作主义的福利国家模式也不是在福利国家危机之后才产生的:“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社会民主主义统治已经形成了瑞典式的福利国家……这种统治建立在组织化劳工、资本和国家之间一定程度的合作之上。”[4] 在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主义福利国家繁荣时期,合作主义因素并没有得到突出体现。在凯恩斯主义福利国家遭受挫折之后,合作主义模式才真正地大放异彩,冲破经济危机与新自由主义的重围,逐渐在资本主义世界福利国家模式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米什拉认为,合作主义也并不是社会民主党的专有,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中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合作主义因素,但是目前来看,社会民主主义的合作主义模式是最成型的、最典型的合作主义模式。合作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似乎有一种“天然关联性”,以至于它们之间的结合能够形成长久稳定的关系。社会民主主义的合作主义模式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实践及其取得的成就,给它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正如安德森所说:“斯堪的纳维亚福利国家将丰厚的福利国家权利同快速的经济增长、低失业和很高的劳动力参加率(尤其是在妇女中间)结合起来,因此享有国际声誉。它们似乎已经达到了社会平等和经济效率的难以捉摸的结合。”[5] 这也正是偏居一隅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无论是在国际声誉还是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都备受瞩目的原因,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向人们暗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是可以克服的。
米什拉认为:“瑞典和奥地利或许是提供了所谓的社会合作主义(social corporatism)道路的两个最著名也是最成功的典范”,[2]50 尤其是瑞典。瑞典通过“反周期投资政策”(anti-cyclical investment policy)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labour-market policy)来保证充分就业战略的实现。“反周期投资政策”是指国家通过激励和控制手段,促使企业保留一定的利润空间,为经济衰退和危机准备储备资金,提高企业抵抗周期性经济危机的能力。“劳动力市场政策”包括一系列创造就业岗位的公共项目,以及为工人提供培训。同时,瑞典注重将充分就业目标与减少工资差距的目标结合起来,平衡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在瑞典的合作主义模式中,“国家成为雇主组织与主要工人组织之间进行工资谈判的中心体系”,[2]51 劳资双方在国家制定的框架内进行谈判和协议,同时吸收了自愿性和国家性、谈判和计划两方面的因素,这就明显地不同于以往完全依靠国家进行再分配的福利国家战略。瑞典的一系列合作主义战略一方面有助于抑制通货膨胀,另一方面又有助于维持工资一致的目标,避免完全自由谈判导致的工资不平等。也就是说,社会合作主义“使生产和分配、经济与社会福利等协调起来,从而维护了福利国家的基本前提和制度”。[2]52
70年代中期的经济危机显示了合作主义在维持福利国家方面的优势,但照样也面临着不小的考验。瑞典的“反周期投资政策”与“劳动力市场政策”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由于经济滞胀而来的过剩和失业等问题。瑞典政府在实施“劳动力市场政策”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同时,向工业提供巨额补助,帮助工业抵抗危机并进行重建。因此,国家的公共支出不断上升,财政盈余开始变成财政赤字。奥地利同样经历了这一过程。尽管如此,合作主义福利国家模式经还是经受住了经济滞胀的考验,其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制度整合也基本上被保持下来。到80年代中期,瑞典经济已经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并继续保持其高福利的特征。
关于合作主义主要有两种解释路径:一种是多元主义解释路径,将合作主义看作是国家以委托、权力下放等形式将政治问题和需求转移到一个不会直接影响国家政权稳定的区域,各利益集团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自我管理的权利;另一种是阶级解释路径,从传统阶级统治角度出发将合作主义看作是统治阶级抑制阶级冲突的重要方式。奥菲试图结合这两种解释路径,认为合作主义的得与失依赖于其“主要的动机是‘抑制还是‘委托”,[6]241 这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合作主义模式中,具体形态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能笼统地说合作主义是一种权力委托或者是抑制阶级冲突的方式。科尔皮(W. Korpi)认为:“三方伙伴主义或合作主义应被准确地理解为劳资之间正在发生的阶级冲突的一部分或冲突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它代表了劳动者对劳资之间特有冲突能够施加政治影响力的一种形式。”[7] 总的来说,福利国家在经济危机之后陷入尴尬的困境中,尤其表现为“政治控制的参数化方法在经济层面上存在不足,而干预主义的方法在政治层面上成为不实际的”,[6]247 合作主义模式对于福利国家困境和危机来说就是一种非常重要且有意义的解决途径。合作主义模式调和了这种“不足”和“不实际”,国家从直接的提供者、参与者转向引导者、平衡者。合作主义模式比传统的凯恩斯主义福利国家具有更强的容纳和解决冲突的能力,因为它不再主要以一种从上至下的单向模式来实现,而是以一种多向的协商模式来实现冲突的调和。同时,它也使“冲突非政治化(depoliticizing conflict)”,[6]242 也就是将社会冲突转移到政治核心的外围边缘,不会直接地影响到现存政权的稳定。
二、新马克思主义对合作主义模式的批判
不得不承认合作主义模式对于解决福利国家矛盾和危机所起到的作用,及其在资本主义福利国家中所具有的意义,或许可以称得上是迄今为止最典型的福利国家模式,以北欧为代表的合作主义福利国家在经济与社会目标上的平衡发展充分证明了这种模式的成功。但是这种合作主义福利国家模式也面临着一些质疑,如新马克思主义者就认为,在肯定合作主义福利国家模式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及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合作主义模式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并不是最理想的福利国家模式。
首先,合作主义模式依然是一种以各个阶级为基础的协议模式,存在“阶级倾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巩固了现有社会阶级结构。在协商的过程中,资本以其具备的资本否决权对协商结果起着实质性的主导作用,谈判结果总是更加有可能顺着资本的意愿。确切来讲,协商并不是比各阶级的口才,而是各阶级在协商前所具备的社会势力,如地位、财富、权力等等,这种社会势力才是决定协商结果的压倒性因素。更不用说,工人阶级进入谈判桌是需要具备一定资格的,这些资格实际上对工人阶级造成了限制和排斥,甚至这些资格就是资本家参与制定的。奥菲认为,“新合作主义”和“三元”决策模式“不仅以旧中间阶级为代价,而且以那些没有得到很好组织的工人阶级领域为代价,它代表了高度排他性的群体框架内部所进行的协商和决策制定形式”。[8] 合作主义模式看似是资本、政府、劳动者三方以契约精神为原则进行谈判来实现社会福利决策,但是无论从谈判资格还是谈判结果来说都是不对等的,无法实现真正的契约精神。因此,完全有可能的是,看起来平等的协商,其产生的结果并不一定平等。合作主义宣称的社会公正、公平的价值很难真正落实,它的谈判模式是代表力量之间的谈判,而对于没有能力、没有资格坐上谈判桌的人来说,他们的权利和利益诉求是无法得到体现和保障的。因此,也有人说合作主义只是将社会负担转移给那些被排他性地置于谈判桌之外的社会成员,而将利益酌情分配给谈判桌上的人。在合作主义的模式下,基本上仍然是资本主导权力,仍然存在着“政治权力的部分私有化”,[6]247 契约对于资本、政府和劳动者的约束力也由于三方所拥有的实际权力的不同而有差异。
资本与劳动的社会权力依赖于它们的经济破坏及其撤回资本或劳动力的能力。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资本的社会权力要明显地大于劳动。资本的撤回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然而劳动力的撤回如果不能以集体的形式出现,那么个体性劳动力的撤回可能带来的影响往往会立刻被劳动力市场竞争所淹没,尤其是在劳动力储备军充足的时期,但是劳动力撤回对于一般劳动者个体的影响却是非常巨大的。这就决定了劳资双方的社会权力是非对称的,他们“追求他们各自利益的自由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同”。[6]248 此外,由于劳动力参与谈判的能力更加依赖于其组织化程度,他们参加并影响谈判的难度也相对更大。也就是说,合作主义制度对于劳动力的政治要求等方面的限制也更为严格。虽然合作主义看似为劳资双方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和规则,但是它对于双方的权益却是非常不对称的,或者说合作主义模式本身就存在着“阶级倾斜(class bias)”,[6]256 它对于资本更为有利。由于阶级实力的落差,国家在合作主义模式中所扮演的中立仲裁角色也非常有限。正如高夫所说,合作主义模式“提供了一个机制,将先进资本主义中较强大的劳工运动收编到国家结构之中……即国家是仲裁资本与劳工利益的中立团体,虽然这正是此种安排所要给人的当然印象。相反地,国家作为资本的代理人,了解劳工运动的真实力量,并寻求治理这股力量,以符合资产阶级的最终利益”。[1]208
因此,在新马克思主义看来,合作主义模式存在着“理论(以及实践)缺陷”,这种“私人权力和政治权威的特殊融合”缺少合法性支撑,[6]256 即缺少劳资双方必须遵循这种合作主义安排的可靠理由。与民主政治相比,合作主义明显更依赖于各方势力对比,而不是依赖于一套既定的原则和程序。合作主义模式稳定性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克服其“阶级倾斜”。在合作主义模式中,劳动者的工会联盟实际上放弃了以更激进的方式提出更广泛要求的权利。因此,资产阶级也应相应地放弃其资本否决权,即放弃其不投资的权利,使坐在谈判桌上的利益代表能够真正地处于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
其次,合作主义福利国家模式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与无效性。第一,合作主义的福利国家模式并不能消除福利国家的内在矛盾。代表社会福利要求的“社会工资”与资产阶级的“社会控制”之间的冲突持续地存在,因为资本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始终持续存在着,这两个矛盾的方面顶多只能在合作主义的模式内得到暂时的妥协式平衡,随着力量的拉锯和倾斜,其稳定性就会受到挑战。第二,合作主义模式加剧了劳动阶级领袖代表与被代表的广大劳动者之间的冲突,导致劳动阶级内部的分化加剧,劳动阶级领袖的领导和控制能力下降。第三,原本在快速的经济增长带动下能解决的问题和冲突,在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停滞的时期,会充分暴露出来,而合作主义的“策略似乎不能无限期地延后先进资本主义世界里阶级冲突的爆发”。[1]214 合作主义的福利国家策略只是部分地、暂时地缓和了资本主义的阶级冲突,并不能无限期地延缓这种冲突的爆发。高夫认为,在经历了战后资本主义经济的长期发展之后,70年代的经济已经明显凋落。没有了资本累积的长期不断增长,合作主义福利国家模式就面临着更大的稳定性问题。
对于新马克思主义对合作主义的批判,米什拉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新马克思主义过分强调合作主义模式的阶级特征,而忽略了它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作用。米什拉认为,合作主义实际上在维持充分就业的问题上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功,这对于谈判桌上的任何一方都是有利的,且意义重大,即使没有坐到谈判桌上的人也是受益的。而且通过合作主义的工资谈判,工资差距减少了。把社会合作主义完全等同于一个特殊利益代表的部门,贬低了社会合作主义对于广泛社会大众的重要性。就这个层面来说,米什拉认为合作主义的批判家们先入为主地将合作主义看作是特权利益的代表形式,忽略了合作主义的整个理论基础是广泛的社会整体利益,忽略了它对于大众的重要性,比如“与社会民主合作主义相联系的两个主要政策——充分就业和自愿工资限制,看来并未损害那些无组织、无代言人的工人,而事实上有利于他们的利益”。[2]64 因此,不能仅仅把合作主义看作资产阶级的利益代表,而应将其看作是无产阶级斗争的一个部分,看作无产阶级斗争取得的部分胜利。
但是,米什拉也同样承认:“三方伙伴主义决不是包治资本主义百病的灵丹妙药,无论如何它也不能超越福利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和冲突。”[2]65 因此,合作主义或者三方伙伴主义的福利国家模式始终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和不稳定性。社会合作主义的未来发展方向依赖于社会冲突和妥协的各种较量,劳动阶级试图维持、稳定甚至是拓宽这种政策,而资本家则不断地试图回到市场,社会合作主义会衰落还是继续发展下去将视这种较量的结果而定。“考虑到私人所有的市场经济和自由民主政体的局限性,在福利资本主义中要进行根本的变革,无论是向右还是向左,其幅度都比较有限。”[2]126
三、合作主义福利国家的新发展:“第三条道路”
合作主义方案并不限于北欧各国,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低谷之后,社会民主主义重新在其他欧洲国家出现复兴的趋势。1979年,作为战后福利国家政策主要推动力量的英国工党在经济危机造成的一系列衰退和混乱中下台,保守党上台执政,全面推进缩小国家干预和福利供给的改革活动;直至90年代末才出现了一股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浪潮,尤其以吉登斯提出的“第三条道路”为典型代表,合作主义思想由此得到进一步发展。吉登斯认为,在当今社会,保守主义已经发展为激进主义,而社会主义则变为保守主义,左与右的区分总是相对于特定时期的特定历史背景和趋势而言才有效。立场和利益变了,左派有可能变成右派,右派有可能变成左派。因此,吉登斯认为再用左与右这种陈词滥调来分析问题已经不适宜了。奥菲也说,仔细分析左派与右派对于福利国家的批判,就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因此,在吉登斯看来,从左与右的对立中来理解福利国家无疑是没有意义的,新自由主义和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国家方案都有其局限性。福利国家的发展应该超越右与左的区分,在吸收新自由主义福利国家批判的基础上,重构社会民主主义,这就是他所宣扬的“第三条道路”。
“第三条道路”基本上延续了合作主义的大致路线,但同时又力图在传统福利国家基础上吸收新自由主义的要素,进行福利国家重组。吉登斯在其著作中充分表达了这种吸收与糅合的意图:“第三条道路政治应当接受右派对福利国家提出的某些批评。现在这种依赖于自上而下的福利分配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很不民主的。它的主要动机是保护和照顾,但是它没有给个人自由留下足够的空间。某些类型的福利机构是官僚化的、脱离群众的、没有效率的,而且,福利经济有可能导致违反设计福利制度之初衷的不合理结果。但是,第三条道路政治并不把这些问题看成是应剔除福利国家的信号,而把它们视为重建福利国家的理由。”[9]117 对于新自由主义“小国家”和社会民主主义“大国家”的分歧,吉登斯认为其实关键问题不在于大政府还是小政府,而在于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构建政府。面对当代福利国家面临的困境和危机,有必要“重构国家:超越‘把国家当敌人的右派和‘认国家为答案的左派”,[9]75 将国家建构在一种积极的基础之上,建立新型的民主国家,并培育一个积极的公民社会,从而找到一条既能保证经济发展,又能实现社会公正的新路。
吉登斯在第三条道路的基础上提出“积极福利”的思想,其意图在于加强和巩固合作主义模式的社会性基础。吉登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国家不能以现有的形式生存下去,或者说,如果它继续保持现有的形式,就有可能逐渐被侵蚀或削弱”。[10] 福利国家面临的各种问题,说明这种组织和分配社会资源的方式越来越显现出它解决问题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其面对各种新出现的问题的手足无措。因此,要根本性地解决问题就要从政治生活着手,制定能动性的政治方案,从社会问题的源头解决问题,告别从上至下的福利供给模式和福利依赖,建立积极福利制度。因为“如果‘福利只具有一种消极的内涵而且主要面向穷人(就如美国的福利制度那样),那么它必然导致社会分化。”[9]112 这种分化又持续地产生贫穷和福利依赖,将会导致一个非常可能的结果:“本来是用来解决失业问题的福利救济,如果它们被人利用、使之成为逃避劳动力市场的避风港的话,就会在事实上制造出失业。”[9]119 因此,如何让福利仅仅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生活的辅助和救济手段,不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阻碍,成为未来福利国家重建的重要方向。吉登斯认为福利国家应该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即“无责任即无权利”、“无民主即无权威”[9]68-69 的原则,将社会成员的福利权利与其社会责任、工作积极性相关联,将国家权威与民主相关联,对政府进行改革,建立国家与社会机构的紧密联系,实现福利制度的现代化,建立一个“社会投资国家”。具体拿养老金问题来说,吉登斯认为,积极的福利政策应当废除固定的退休年龄,将老年人也视为可以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资源,而不仅仅是一种被动的消极负担;而对于失业问题。吉登斯认为,因为凯恩斯主义福利国家的充分就业的目标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难以实现的,但是国家促进就业的福利投资是必要的,所以应该改变以往以失业救济为主的福利模式,而以人力资源的投资为主要方式,比如实现终身教育,或提高社会成员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能力。
在积极的福利社会中,福利开支不再完全由国家支出,而是通过国家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合作来实现,福利的供给者不仅仅是国家,而是被扩散到社会范围内。以往的福利国家主要是单向的给予和接受的过程,任何符合资格的人都可以领取福利,而不管这种资格是以什么方式、因为什么原因实现的。积极福利社会加强了个人的责任,减少消极福利依赖的可能性,福利的领域必须与个人的工作积极性相挂钩,福利以更加积极的方式从个人社会生活的源头上注入。吉登斯宣称:“积极福利的思想将把贝弗里奇所提出的每一个消极的概念都置换为积极的:变匮乏为自主,变疾病为积极的健康,变物质为一生中不断持续的教育,变悲惨为幸福,变懒惰为创造。”[9]132 从平等到社会包容,从强调社会权利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从国家主导的社会政策到积极社会福利的建设,吉登斯试图调和社会民主主义左派与新自由主义右派之间的对立,既转变传统福利国家的国家主义观念,又积极回应新自由主义完全否定福利国家的攻势,社会福利运转的枢纽开始从国家向社会下移。
正如吉登斯自己所宣称的:“‘第三条道路的意义在于:它试图超越老派的社会民主主义和新自由主义。”[9]27 第三条道路试图在国家主义与自由市场之间寻求合适的结合道路,重组福利国家;同时这也是合作主义模式的重要发展,对于现代福利国家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合作主义模式最初是以三方伙伴关系为其主要标志的,也就是说它制定了这样一个福利谈判、分配的模式,但是它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无论是国家主义的福利供给,还是谈判体制下的三方供给,都可能存在福利依赖、福利供给动力不足等问题。“第三条道路”,尤其是积极福利思想的提出,恰恰旨在解决这个问题,让福利成为社会自生的东西,成为融入到社会成员生产、生活之中的要素,而不是仅仅作为补偿要素、救助要素。就这个层面来说,“第三条道路”和积极福利思想的提出对于合作主义福利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文笔者已经详细阐述过,新马克思主义虽然肯定合作主义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及其所取得的成就,但也对它做了诸多的批判。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型的合作主义模式主要出现在90年代,而新马克思主义对合作主义模式的批判主要在七八十年代,那么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新马克思主义对合作主义的批判是否适用于“第三条道路”,或者说“第三条道路”的合作主义是否已经突破了新马克思主义对合作主义所作的批判。
这个问题可以追溯到吉登斯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判断,即“资本主义已经无可替代”,[9]25 “似乎再没有人认为除了资本主义我们还有别的什么选择。于是,剩下来的问题或争论所关注的,是应当在何种程度上、以及以什么方式来对资本主义进行管理和规治”。[9]46 由此可以看出,吉登斯的思想仍然是限于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内的改良思想,第三条道路并没有超越资本主义自身的矛盾和冲突,也没有真正超越出左与右的对立。资本主义内部的瘫痪趋势、阶级对立仍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这些都不断地催生新的冲突和对立。抛开“第三条道路”在实践层面上的具体可操作性不说,它仍然是一种调和性的道路,并且会因为社会冲突和对立的变化而充满不稳定性。我国学者郑秉文认为,第三条道路“口号多于思想、含糊多于明确、折衷多于个性、拿来多于创新的几乎包罗万象的自我表述只不过是合作主义频谱两端之间的简单移动而已”。[2]184 第三条道路或许在具体的层面上对合作主义福利国家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尝试性构架,但是它并没有创造什么新的东西,也没有突破合作主义模式所存在的局限性。因此,新马克思主义对合作主义的批判也适用于“第三条道路”,它们都仍然只是资本主义框架内的调和主义路径,会随着实践的深入发展而表现出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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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党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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