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网络版权执法监管的新挑战

陈前进?代永生
【摘 要】 近年来,信息和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媒体形式不断更新,版权保护制度也发生了变革,作品的创作方式、使用方式、传播方式以及用户获取渠道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政策和技术的推动下,网络版权的保护力度得到加强,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规模增幅明显,赋能中国经济增长。但在网络版权制度更新、执法监管方式、版权意识建立、执法队伍建设等各方面依然存在问题,需要从加强网络版权法制的适时性建设和宣教工作,完善网络版权行政执法的协同机制和长效机制,提高网络版权执法的技术水平,提升网络版权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网络版权执法建设。
【关 键 词】网络版权;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协同机制;区块链;网络文化产业
【作者单位】陈前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中心;代永生,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中图分类号】G23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15.004
网络版权比传统版权涉及的范围更广,除了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域名、传统作品的数字化以及电子化版权,还包括音乐、文学、动漫、科学、图片等相关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享有的权利。近年来,信息和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媒体形式不断更新,版权保护制度也发生了变革,作品的创作方式、使用方式、传播方式以及用户获取渠道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2017年,在政策和技术的推动下,网络版权的保护力度得到加强,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市场从流量经济转变为内容经济。《2017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核心版权产业规模突破5000亿元,比2015年增长31.3%。发展比较突出的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音乐和网络文学的产业规模分别达到1827.4亿元、521亿元、150亿元和100亿元。我们透过这些数据可以发现,由于网络版权保护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网络版权产業规模增幅明显,赋能中国经济增长。
不容忽视的是,因为新媒体的不断涌现,传播渠道不断增多,范围不断扩大,网络版权案件有增无减。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互联网为主战场,坚持网络清理与网下打击,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网络版权制度更新、执法监管方式、版权意识建立、执法队伍建设等各方面依然存在问题。笔者建议从完善网络版权法制体系,提高民众的版权意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高网络执法的技术水平,提升网络版权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解决这些问题。
一、网络版权执法的努力和成效
党的十九大报告为版权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要求倡导创新文化,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我国网络版权的保护环境不断改善,网络文化产业迎来新的发展时期。
1.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网络版权执法工作有政策保障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家提出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对版权规划和版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网络版权保护做出了重要部署。2017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在国家重点专项规划里首次加入知识产权(包含版权)规划,将版权工作的战略地位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网络版权保护工作迎来新的历史机遇。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著作权法实施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执法检查。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一线的网络版权执法者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让他们政治站位更高,案件协调更加有力。
2.互联网版权法律制度基本完备,网络版权执法有法可依
近年来,在网络版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国家版权局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制定并颁发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2001年,国家修订著作权法,对作者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明确;在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里,国家重点对网络服务运营商的版权行政责任进行了规范;国家在2004年和2005年还颁布了《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 IP 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业务经营进行了规范;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让原有著作权法中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规定和原则更具体、更有操作性;2007年,中国加入了WCT和WPPT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互联网条约。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在相关领域征求《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中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立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也颁布生效。此外,我国在“两法衔接”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多个关于审理著作权法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颁发,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问题和规定。同时,北京等地区还制定并颁发了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网络版权保护地方性规章和规范。
3.网络版权保护“双轨制”运行正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日趋成熟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实行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行的“双轨制”。“双轨制”保护可以兼顾司法保护基础性、主导性强和行政执法快捷、高效等优势,对国内的网络版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完善两个执法机制持续发力,发挥行政执法在版权监管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了网络的专项治理机制。从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联合相关部门连续14年开展“剑网行动”,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专项治理,各地版权行政机关和公安、网信、电信部门积极配合,联合执法,成功查办了多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成效显著。另一方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加强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国家版权局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挂牌督办,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将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网络版权案件依法移送公安和司法机关,案件查办更加高效,协调更加有力。
4.强化办案,网络侵权盗版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
国家版权局牵头的“剑网行动”开展十多年来,强化办案手法,以查办大案要案为抓手,根据网络环境的变化,每年都划分重点领域,大力查办在网络文学、音乐、短视频、电影、网络游戏、动漫等领域的网络版权案件。2005年到2013年,全国各地版权和相关部门查办的网络版权案件4241起,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926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达到322起,查办了“天线视频网”影视作品侵权案、“天籁村网”音乐作品侵权案、“霓裳小轩网”文学作品侵权案,以及百度影音、快播播放器侵权案等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2017年,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立案2993起,结案2705起,查办网络案件776起,其中,包含多类网络侵权盗版典型案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查处一批案件、关闭一批网站、处理一批违法人员,有效打击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遏制了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高发势头。
5.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有序的网络版权环境逐步形成
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近年来创新监管方式,对网络企业和网站进行分类管理。一方面,国家版权局对有影响力的网络企业和网站的版权进行重点监管,加大对网络版权问题高发的网络影视、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等需要作品授权使用的检查力度,定期发布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另一方面,国家版权局还有针对性地对网络文化企业的版权管理进行指导,帮助网络文化企业建立并完善版权管理制度且督导落实。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行业组织、网络文化企业联合发起成立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联盟,发布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互联网版权市场秩序,有效带动了其他领域网络版权状况的改善,规范有序的网络版权环境逐步形成。
二、网络版权执法的问题和挑战
新载体、新形态、新平台不断更新,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相比有以下几大特点:传播速度快;作品和媒体形态多样;网络运营模式变化快,侵权行为界定难度大;维权成本高,侵权门槛低。网络版权的这些特点增加了网络版权执法的难度,网络版权保护仍然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
1.新载体、新形态增多,网络版权执法难度增加
新载体、新形态、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网络版权执法难度增加。一方面,侵权盗版网站大量应用CDN服务技术,其真实网址被隐藏;侵权人对所控制的网站后台数据可以随意更改;广告联盟及付费下载(收款方多为个人账户)是侵权盗版网站的主要收益来源;网络版权案件的取证和非法所得计算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行业不断跨界,行业界限越来越模糊;网站备案地、服务器所在地以及侵权方多不统一。另外,微博、微信、微视频、直播等自媒体不断涌现,其对他人作品进行改头换面的“洗稿”式创作方式也越来越多,侵权方式更加隐蔽,举证难度增加。
2.网络版权保护制度亟待同步,民众版权观念仍较淡薄
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以传统业态为主,与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媒介形态不断更新的现实有一定差距,滞后于网络版权保护的实际需要。专门针对网络版权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完全囊括新兴的传播行为,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行政责任还需明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只能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侵权行为做出惩处,而对个人的版权侵权行为只能通过版权人对侵权行为人提出明确的诉讼来维权,维权成本高,侵权门槛低。民众的整体网络版权保护意识仍较淡薄,大部分民众还习惯于网络资源的“免费午餐”,部分人对网络版权收费持排斥心理。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网络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会制约网络版权保护机制效能的发挥。
3.侵权行为从职业化走向“大众化”“业余化”,危害性更大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侵权行为“大众化”提供了便利。作品被“数字化”“网络化”后,未经版权方授权,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计算机、手机和其他工具,在贴吧、微博、微信朋友圈、直播等平台实施“分享”“转载”等网络侵权行为,对“数字化”“网络化”作品零成本、无数次地复制并传播。而这些行为大多具有侵权方地点分散、无营利目的等特点。这些情况让版权执法面临确权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严重损害网络版权人的合法利益,网络版权创作、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版权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4.网络版权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拥有足够的执法人员和熟悉版权业务的人才,是提高网络版权执法能力的关键。信息数字化使版权的权利内容变得更加丰富,侵犯版权的行为和手段也更加复杂,这使得网络版權执法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要求网络版权执法人员不仅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掌握较高的技术手段。比如,网上信息稍纵即逝,网络侵权盗版网站的管理员可以通过任何计算机终端对整个平台进行控制,侵权证据很容易被删改,一旦错过最佳取证时机,可能会导致无据可查。而很多网络执法人员因为技术手段掌握不够,不能第一时间快速有效地取证而错过执法的最佳时机。另外,真正站在执法一线的市县级基层执法人员,存在网络技术设备不够先进、技术手段掌握不充分、实际办理网络案件数量不够、办案经验不足、查处手段不丰富等实际问题,在侵犯行为多发、样态纷繁的网络版权保护关键期,可能会导致查而无果、办而不彻的严重后果。
三、网络版权执法的建议和对策
版权制度本身就是高新技术催生的产物,而高新技术的每一次发展,都给版权制度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网络和技术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文化事业的进步,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建议从加强网络版权法制的适时性建设和宣教工作,完善网络版权行政执法的协同机制和长效机制,提高网络版权执法的技术水平,提升网络版权执法队伍建设等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网络版权法律法规的适时性建设和版权宣教工作
网络版权保护行政立法机构要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立足网络版权实际,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尤其要重视一线网络版权执法人员的建议和需求,推动配套法律法规的修订。在网络版权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滞后性问题上下功夫,并对网络版权案件中的版权认定、证据规则、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行政责任进行规范和完善,重点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点,各地、各行业在立法权限和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章,保障各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立法机构和行业研究人员通过对新技术、新媒介形式等的研究,加强网络版权法律法规的适时性建设,使之适应新形势下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的新要求,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
此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教范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形式尤其是新型传播形式,借“4·26”世界版权日、版权保护宣传周、世界版权博览会等重要时间节点,对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的重要成果、版权保护的典型案例、网络产业发展的先进经验等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人群,版权宣传工作要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针对各类人群的网络版权保护培训,实现版权培训对象全覆盖,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提升全社会版权认知度,扩大版权工作的社会影响。
2.完善网络版权行政执法的协同机制和长效机制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网络版权工作领导负责制。建议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建立网络版权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在网络版权工作中的全局性作用,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工作的整体谋划、统筹布局。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协调,赋予网络版权执法部门切实可行的执法权限,增强执法手段的多样性和实效性,确保网络版权保护制度的有效落实。
完善网络版权执法的协同机制。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强化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有效协作,让网络版权执法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参与建设和使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版权执法案件的信息进一步公开。各级执法监管和社会维权监督部门要发挥协同作用,建立地方版权执法协作机制及版权执法部门与企业、协会合作机制,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大对专门从事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刑事打击,充分发挥刑事打击的有力震慑作用,有效提升两法衔接的工作水平。
建立并完善长效机制。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联合其他部门完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快速反应机制,健全与电信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快速有效的“通知—移除侵权”并协助存储证据的工作机制。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版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侵权处理周期,探索行政调解机制,利用非诉讼解决的途径积极有效化解版权纠纷,在国家版权局官方媒体和其他公共媒体定期对失信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和曝光。
3.以技术应对“技术”,提升执法技术监管水平
加强国家版权监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国家版权局牵头做好版权监测工程建设,通过新的平台应用,实现版权执法、著作权登记和软件正版化等版权工作信息的及时报送、统计、公告和查询,对互联网及其他新媒体的侵权盗版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著作权涉外认证机构的监管与服务,增进对地方版权管理及执法机构的联系和指导,全面提升版权保护工作水平。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线上线下监管机制,努力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建立举报信息采集录入、问题分流督办、结果跟踪反馈一体化工作流程,夯实网络版权督察员、信息员、网格员等队伍建设,提高案件转化率和成案率。
提升执法监管信息化水平。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版权监管手段,提高执法有效性和精准度。权利人及侵权盗版等信息库的建设,可以实现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的及时发现、源头追溯、有效监控、准确取证、属地查处,提高对侵权盗版行为的监管、查处效能。区块链技术在网络版权执法领域的积极作用要充分发挥,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应用场景是版权声明公示和版权检测存证。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利用区块链的社群自治特性,把区块链版权声明和版权公示平台变成新型的行业自律平台。另外,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利用区块链技术防篡改的特性,实现版权监测数据存证,为自身主动监管、权利人合法维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4.加强网络版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加强网络版权监管和执法,关键在人,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严实、技术过硬的专业执法队伍。
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基层网络版权执法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科学设置培训课程,丰富培训方式,优化课题设计,通过更灵活、更直观的交叉检查、参与办案等创新形式,切实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办案经费补贴和查处案件奖励力度,调动各级网络版权执法监管队伍做好网络监管工作、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积极性。
国家版权局与地方版權行政管理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联系,加强交流学习,借鉴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方法,充分调动公安、工信、网信、“扫黄打非”等部门版权执法的优势,定期召开版权执法工作会议,开展版权执法培训,建立媒体、著作权登记等版权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分批、分主题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建立网络版权执法专家智库,重视网络版权执法人才的培养。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专家学者的特长,整合由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为主体的网络版权管理工作咨询团队,系统研究版权热点难点问题,为做好版权管理应对新问题,提升执法水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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