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践中越位和缺位的思考

    董晓娟

    【摘? ?要】 农民工讨薪已经成立关注民生的重要话题。人社部、住建部等部委每年都要多次发文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但几乎是年年都在努力,年年都有拖欠。帮助农民工讨薪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作者从事多年的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实践,总结和探索如何从根本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关键词】 农民工;讨薪;问题

    [Abstract] Migrant workers' wage claim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topic concerning people's livelihood.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such as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have issued several documents every yea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migrant workers' wages.

    [Keywords]? migrant workers; unpaid; problems

    1? 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在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權工作中的现状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导致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量成倍增长,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变得越发严重。近几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各类农民工讨薪案件,涉及建设领域的人数、金额均超过90%。建设领域农民工在多年的维权中形成了无论什么情况都找劳动保障监察,导致维权的效果与维权案件的数量成反比。

    在为农民工讨薪的过程中,虽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兢兢业业,全力以赴,但因其法律地位、历史地位等原因,即使付出常人难以想象的努力依然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维权工作举步维艰,留给他们更多的是压力和无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甚至无法正常开展其他维权工作,全力的拼搏在为农民工讨薪维权的战线上;又因个别欠薪案件,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满意,导致政绩考核不能达标。这种尴尬,减缓了帮助农民工讨薪的进程,耽误了法律赋予劳动保障监察其他职责的履行,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2? 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在建设领域维权面临的难题

    2.1? 被农民工推到维权主体的现状

    建设领域的农民工讨薪应该依据欠薪实际,分别通过住建部门、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来实现。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农民工以不懂法为理由,无论任何情况都首先要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而依据相关法律,建筑合同纠纷、无证据、当事人逃匿、自然人欠钱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不予受理农民工就上访,造成群体事件,影响极坏,因为农民工不愿打官司,就认准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被强制地“绑架”到了农民工维权的主体位置。劳动保障监察作为人社部门的下属单位要承担着五大部门的农民工讨薪职责,并且农民工讨薪又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中的焦点问题,工作、舆论压力之大及维权的艰难无法想象。

    2.2? 法律赋予权力与承担职责不相适应的现状

    农民工维权是社会的最热门话题之一,是最重要的民生之一,而被农民工和政府推到维权主体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却没有任何的强制权力,劳动保障监察没有取消资质、查封场所、冻结帐户、划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只能协调有关部门去完成强制。法律赋予劳动保障监察职权更多体现对其他部门的配合,部门之间的不良衔接使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凸显一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痕迹。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涉及取证、执行两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当事人不配合案件无法进行。取证不配合只能终止案件执行,执行不配合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仅仅在一个不配合的情况下就要进入漫长等待。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是保护农民工利益的一件利器,依据法律法规必须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可现实中如果行业部门不严格把关,前置条件就变成后置,甚至不办施工许可证也照常施工。申请法院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条件,首先必须是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主动巡视,发现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一个月时限),企业拒绝整改后两个月后申请法院执行。如果法院再有原因不能立即执行,基本上就是一年工期结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还没有收缴上来,农民工的利益就不能保障。没有法律赋予任何强制权利的劳动保障监察,很多时候就是“纸上谈兵”,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无力又无奈。法律法规和社会赋予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力远远小于需要承担的责任,就像小马拉大车一样,拉车的很费力,车却跑不快,这种体制的问题,既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也引来了群众对政府的不满。

    2.3? 劳动保障监察自身建设与社会需求脱节的现状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承担着涉及劳动法律法规落实的重要职能,与百姓的民生福祉密切相关。这样的一个重要部门由于历史原因,目前部分劳动保障监察只作为人社部门的内设机构,其人员素质、编制、执法地位、维权能力和执法水平,与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是无法相提并论的,个别劳动保障监察自收自支。劳动保障监察员绝大部分时间都在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拼命”,而其它工作也由于人员、经费等各方面原因无法正常开展。

    3? 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在工作实践中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3.1? 要进一步强化对建设领域的监管

    加快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进一步明确行业部门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管理,严格控制市场准入资金、杜绝挂靠,层层发包等违规问题,将各项涉及建筑行业法律法规落实到位等等。未雨绸缪,长远规划,从源头上遏制可能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是解决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根本办法,也是首要责任。

    3.2? 要对相关涉及农民工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各项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法规都是根据现实需要而制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意识形态的变化,以前法律法規没有涉及的问题逐渐凸显,法律体系规范的一些矛盾,给各领域执法带来矛盾,部门的规章与相关法律相抵触或者是责权不明晰。公安、法院、住建、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在农民工维权领域中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赋予什么样的权力,应该加强哪些管理等问题,都应该进一步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或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调整。比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公安、法院设立专门科室,住建部门追责制度等方面更要进一步完善。各部门都在尽职尽责的执行各自的法规,但在交叉领域的职责法律规定不尽明确,在相同领域的法规不一致、不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

    3.3?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立法

    劳动保障监察,从中央到地方包含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之中,部分地区仅仅是个内设科室,却承担着各项民生法律法规的落实。国家在涉及民生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立法上非常迅速,但在涉及落实主体责任的劳动保障监察上的立法速度却相对较慢。国家要从根本上树立、确立劳动保障监察的地位和职责,要使劳动保障监察在法律法规、人员编制、执法装备、人 员待遇等方面与实际承担的工作量相适应,才能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发挥应有的作用。

    3.4? 要正确对待农民工维权

    农民工维权工作应该从突击式解决向正常轨道转移,我国现有相对完备的维权法律体系,农民工应该和其他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力而不是特权,建设领域也应该像其他领域一样严管。应该把农民工维权纳入职工维权的体系中,靠突击式维权,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农民工讨薪维权经历了这么多年的经验积累,就是必须从突击式解决转移到正常轨道上来,把为农民工讨薪当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正常维权工作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对于通过法律法规程序正常讨薪的农民工要给予保护和迅速解决;对于通过各种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和政府部门正常工作程序的农民工必须给予严厉打击,涉及犯罪的更要依法严惩。

    政府部门要完善立法,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工知法守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工更懂得维护自身权益。媒体参与其中,要给予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从法律法规理性的角度引导农民工保护自己,依法维权。政府要从大局和长远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农民工讨薪事件,引导农民工依法讨薪。

    雄关漫道真如铁。农民工维权工作任重道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以期能够更好地履行政府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更好地为农民工,为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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