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记者法庭报道规则看媒体监督司法的尺度
牛秋鹏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记者的法庭报道规则,运用案例定性分析的方法,分庭审前、庭审中以及庭审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考究媒体在司法监督上的尺度。
关键词:法庭审理 司法监督 报道规则 监督尺度
当前,因为传媒与司法关系把握不当,出现许多不和谐因素,有时还上升到对立、冲突层面,即新闻表达权与司法独立权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独立权的冲突。”①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公民知情权,但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便以法律角度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了规定。因此,相较而言,公民的知情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权利,记者在进行法庭新闻报道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庭规则,“首先要维护和确保法院主导对审判程序的公开,其次不能影响到案件审判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底线则是在保证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前提下,对具体案件情节、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和审判过程最大深度和广度的公开报道。”②
因而,在对新闻记者法庭报道规则来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探究传媒司法监督过程的尺度。
庭审前的理性、真实报道规则
公众对于知情权的追求以及新闻记者对于表达权的渴望,是记者在司法新闻报道过程中的重要目标和动力,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既要保证程序公正又要最终促成实体公正,因此保证各级法院的司法独立是新闻记者法庭报道的首要前提。目前最受社会关注和讨论的话题即过多的诸如“药家鑫案”中的“媒体审判”出现左右司法独立审判的现象。新闻记者不应过多发表干扰司法审判的内容,更不应捕风捉影、煽动民情,率先抢占道德制高点,既误导公众,又干预司法,不仅造成自身角色错位,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造成亵渎。
新闻媒体担当真实报道者和公正监督者角色,首先要配合法院庭审工作,支持其行使独立审判权。一方面要坚决抵制来自政治、经济等形式的干预,自觉排除司法独立外的行政施压、金钱诱惑、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要自觉引导社会舆论,不要轻易被社会非理性言论钳制,更不要为扩大影响力而盲目迎合非理性、偏激言论。新闻媒体要努力成为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者,营造良好的舆情环境,引导公众对司法案件有正确、合理的认知,协助法院独立办案,共同维护我国宪法、法律的尊严。
在法庭审理之前,新闻记者既要加大对案件的客观报道,又要落实相关司法政策方面的报道。在具体实施层面,新闻媒体既要“加强法院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尺度、严格裁判标准和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等方面的新闻报道”,监督法院对案件作出独立、公正、透明的审判,拿捏好自身对于司法监督的尺度,不轻易越过自身监督权限;又要引导公众理解司法审判工作进程,报道公众对于司法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疑惑与不解,进一步完善公众对司法审判监督的指导,规范社会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庭审中的严格、公正报道规则
2007年最高人民院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基本原则”,也从法理上第一次明确各级法院审判公开的具体操作原则。其实早在1994年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分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审判,除条文规定的特殊案件外,各级法院要进行司法公开审判,新闻媒体也应配合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改革与司法公开机制的完善,切实进一步实行传媒司法监督。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新闻报道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案件,法院实行不公开审理。在这一点上,新闻媒体记者即不允许对庭审过程中的细节进行披露和报道,不能以新闻报道自由为名擅自公开案件审理进程,更不能采取偷拍、偷录等方式将法院审理详情进行报道。新闻媒体监督司法让步于司法审理独立,更让步于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因此在监督司法工作人员行为、司法审判方式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制约,这也是新闻采访监督权与司法审判独立权之间饱受争议的一点。
但是,对于不允许公开审理的案件并不意味着新闻记者不允许进行报道,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新闻记者依然需要公正、及时、全面地对案件进行前期梳理报道,让社会公众对其有广泛深入的了解与认知。此外,在案件做出判决之后,要对法院判决公告进行真实、全面报道,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要求,针对其不遵守规定或案件公告不合理之处发出质疑,对司法机关人员的言行、表态涉及到违法、违纪方面进行庭审之外的有效监督。
公开审理案件的新闻报道规则。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是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进行公开报道的重要法律依据,新闻记者可以从促进法院司法审判公正的角度出发,对“法院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广泛充分有深度的报道,尝试稳妥有序地与法院配合推进司法公开改革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的研究探讨”。在新闻媒体报道法庭公开报道案件时,要认识到自己所担負的法律责任以及社会义务,要主动做好庭审新闻报道工作,有针对性地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关注与疑虑,同时要遵守法庭规则,不能随意越界,以传媒监督司法的名义破坏法庭审理秩序,肆意干涉法庭庭审过程。
庭审直播的兴起是对司法公正推进的重要砝码,从录音直播,经历录音录像直播、电视直播,再到网站直播,微博直播,新闻媒体理应认识到庭审直播这一重要渠道,联合法庭共同进行新闻司法报道。此外,新闻媒体还要积极研究自媒体时代社会舆情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及时做好舆情预判,第一时间针对特定问题向社会进行新闻报道。
自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进行电视庭审直播开始,庭审直播尽管起步晚且发展时间短,但是在报道手段以及影响效果方面都取得不错成果。2013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薄熙来案件时采用微博庭审方式,借由微博平台,通过文字、图片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审理进程,公开、透明的审理过程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既避免媒体单方面直播对于案件审理秩序的影响,又及时公布案件诉讼材料,实现更大程度的公开,更重要的是结束了审讯录音录像能否在法庭公布的争议。因此在庭审期间案件得到高效审理以及媒体、公众对于案件审理结果感到满意方面都得到极大提升。
庭审后的客观、全面报道规则
新闻媒体法庭审理报道要以公开案情事实为基础,全面、客观报道案件审判结果。因此,“全面客观报道案情事实是既能维护司法独立又能保障记者采访权的平衡点。”在庭审结束后,新闻媒体记者能够对案件审理结果及时公布并且能够连续、跟进报道,是在司法新闻报道中的必然要求。
在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私人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的报道中,要注意匿名报道,及时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当案件审理结果发生更改时,新闻媒体也应该及时跟进报道,尤其是在涉及到当事人名誉案件时,要及时进行新闻报道,更改之前不利于当事人人格尊严的报道,还当事人以清白,也维护新闻媒体自身的客观、公正性。因此,新闻媒体既要做到及时报道又要做到全程报道,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司法独立的公平正义。
总之,在探究新闻记者在庭审报道不同阶段的不同规则时,既要明确其本身的新闻报道自由的合法性,又要明确司法独立公正的有效性。尤其是在涉及到传媒司法监督方面,除去一般性的客观、公正、真实报道原则,新闻记者在不同阶段应有的不同尺度要求,都应该明确而清晰。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之间,也要严格恪守本领域之内的各项要求,不轻易越界干涉彼此的工作,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大框架之内,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栏目责编:吉 庆
注释:
{1}王 军:《传媒法规与伦理》,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2}牛 月:《司法案件审判与新闻采访报道的关系》,《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2)。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记者的法庭报道规则,运用案例定性分析的方法,分庭审前、庭审中以及庭审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考究媒体在司法监督上的尺度。
关键词:法庭审理 司法监督 报道规则 监督尺度
当前,因为传媒与司法关系把握不当,出现许多不和谐因素,有时还上升到对立、冲突层面,即新闻表达权与司法独立权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独立权的冲突。”①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公民知情权,但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便以法律角度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了规定。因此,相较而言,公民的知情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权利,记者在进行法庭新闻报道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庭规则,“首先要维护和确保法院主导对审判程序的公开,其次不能影响到案件审判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底线则是在保证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前提下,对具体案件情节、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和审判过程最大深度和广度的公开报道。”②
因而,在对新闻记者法庭报道规则来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探究传媒司法监督过程的尺度。
庭审前的理性、真实报道规则
公众对于知情权的追求以及新闻记者对于表达权的渴望,是记者在司法新闻报道过程中的重要目标和动力,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既要保证程序公正又要最终促成实体公正,因此保证各级法院的司法独立是新闻记者法庭报道的首要前提。目前最受社会关注和讨论的话题即过多的诸如“药家鑫案”中的“媒体审判”出现左右司法独立审判的现象。新闻记者不应过多发表干扰司法审判的内容,更不应捕风捉影、煽动民情,率先抢占道德制高点,既误导公众,又干预司法,不仅造成自身角色错位,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造成亵渎。
新闻媒体担当真实报道者和公正监督者角色,首先要配合法院庭审工作,支持其行使独立审判权。一方面要坚决抵制来自政治、经济等形式的干预,自觉排除司法独立外的行政施压、金钱诱惑、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要自觉引导社会舆论,不要轻易被社会非理性言论钳制,更不要为扩大影响力而盲目迎合非理性、偏激言论。新闻媒体要努力成为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者,营造良好的舆情环境,引导公众对司法案件有正确、合理的认知,协助法院独立办案,共同维护我国宪法、法律的尊严。
在法庭审理之前,新闻记者既要加大对案件的客观报道,又要落实相关司法政策方面的报道。在具体实施层面,新闻媒体既要“加强法院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尺度、严格裁判标准和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等方面的新闻报道”,监督法院对案件作出独立、公正、透明的审判,拿捏好自身对于司法监督的尺度,不轻易越过自身监督权限;又要引导公众理解司法审判工作进程,报道公众对于司法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疑惑与不解,进一步完善公众对司法审判监督的指导,规范社会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庭审中的严格、公正报道规则
2007年最高人民院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基本原则”,也从法理上第一次明确各级法院审判公开的具体操作原则。其实早在1994年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分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审判,除条文规定的特殊案件外,各级法院要进行司法公开审判,新闻媒体也应配合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改革与司法公开机制的完善,切实进一步实行传媒司法监督。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新闻报道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案件,法院实行不公开审理。在这一点上,新闻媒体记者即不允许对庭审过程中的细节进行披露和报道,不能以新闻报道自由为名擅自公开案件审理进程,更不能采取偷拍、偷录等方式将法院审理详情进行报道。新闻媒体监督司法让步于司法审理独立,更让步于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因此在监督司法工作人员行为、司法审判方式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制约,这也是新闻采访监督权与司法审判独立权之间饱受争议的一点。
但是,对于不允许公开审理的案件并不意味着新闻记者不允许进行报道,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新闻记者依然需要公正、及时、全面地对案件进行前期梳理报道,让社会公众对其有广泛深入的了解与认知。此外,在案件做出判决之后,要对法院判决公告进行真实、全面报道,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要求,针对其不遵守规定或案件公告不合理之处发出质疑,对司法机关人员的言行、表态涉及到违法、违纪方面进行庭审之外的有效监督。
公开审理案件的新闻报道规则。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是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进行公开报道的重要法律依据,新闻记者可以从促进法院司法审判公正的角度出发,对“法院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广泛充分有深度的报道,尝试稳妥有序地与法院配合推进司法公开改革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的研究探讨”。在新闻媒体报道法庭公开报道案件时,要认识到自己所担負的法律责任以及社会义务,要主动做好庭审新闻报道工作,有针对性地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关注与疑虑,同时要遵守法庭规则,不能随意越界,以传媒监督司法的名义破坏法庭审理秩序,肆意干涉法庭庭审过程。
庭审直播的兴起是对司法公正推进的重要砝码,从录音直播,经历录音录像直播、电视直播,再到网站直播,微博直播,新闻媒体理应认识到庭审直播这一重要渠道,联合法庭共同进行新闻司法报道。此外,新闻媒体还要积极研究自媒体时代社会舆情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及时做好舆情预判,第一时间针对特定问题向社会进行新闻报道。
自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进行电视庭审直播开始,庭审直播尽管起步晚且发展时间短,但是在报道手段以及影响效果方面都取得不错成果。2013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薄熙来案件时采用微博庭审方式,借由微博平台,通过文字、图片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审理进程,公开、透明的审理过程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既避免媒体单方面直播对于案件审理秩序的影响,又及时公布案件诉讼材料,实现更大程度的公开,更重要的是结束了审讯录音录像能否在法庭公布的争议。因此在庭审期间案件得到高效审理以及媒体、公众对于案件审理结果感到满意方面都得到极大提升。
庭审后的客观、全面报道规则
新闻媒体法庭审理报道要以公开案情事实为基础,全面、客观报道案件审判结果。因此,“全面客观报道案情事实是既能维护司法独立又能保障记者采访权的平衡点。”在庭审结束后,新闻媒体记者能够对案件审理结果及时公布并且能够连续、跟进报道,是在司法新闻报道中的必然要求。
在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私人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的报道中,要注意匿名报道,及时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当案件审理结果发生更改时,新闻媒体也应该及时跟进报道,尤其是在涉及到当事人名誉案件时,要及时进行新闻报道,更改之前不利于当事人人格尊严的报道,还当事人以清白,也维护新闻媒体自身的客观、公正性。因此,新闻媒体既要做到及时报道又要做到全程报道,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司法独立的公平正义。
总之,在探究新闻记者在庭审报道不同阶段的不同规则时,既要明确其本身的新闻报道自由的合法性,又要明确司法独立公正的有效性。尤其是在涉及到传媒司法监督方面,除去一般性的客观、公正、真实报道原则,新闻记者在不同阶段应有的不同尺度要求,都应该明确而清晰。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之间,也要严格恪守本领域之内的各项要求,不轻易越界干涉彼此的工作,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大框架之内,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栏目责编:吉 庆
注释:
{1}王 军:《传媒法规与伦理》,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2}牛 月:《司法案件审判与新闻采访报道的关系》,《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