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度的思考
张鸿雁
摘要:随着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监督势在必行。实际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委派制是对完善监督机制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笔者首先对会计委派制度实施的宏观环境以及实施会计委派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简单的阐述,然后对会计委派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实施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提出了促使会计委派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发展的几点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度:思考
一、引言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很多社会职能的完善和实施都是依靠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的,但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也随着工作内容的繁复和工作强度的增加,逐渐暴露其缺陷。特别是会计工作,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私设“小金库”的事件,而且“领导定调子,会计填数字”等情况也逐渐浮现在民众的眼中。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出现缺陷,使得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事件屡禁不止。某些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甚至强行要求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如果会计人员没有按照其指令行事,帮助其转移国家财产、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就非常可能受到一定的报复,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很有可能与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串通,一起做出有害于国家利益的事情。基于这样的严峻的现状,衍生出了会计委派这一制度。财政部门向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工作人员进行核算与监督,在这种制度下,委派会计人员相对受派单位及领导是独立的,进而减少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作假的可能性,进一步防范腐败现象的产生。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度实施现状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工作依据
我国财政部虽然大力推行会计委派制在我国范围内的大规模实施,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只是在《会计法》中提及了当地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谁负责的问题,没有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的聘用规则进行规定,会计委派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实施过程中,由该行政事业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委派,委派会计人员进入该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日常经济业务事项的核算进行财务监督,同时,财政部门也不相应制定《委派会计的管理办法》等实施规范,这使得委派会计这一制度没法规范运行。
(二)财政部门委派的会计人员的职能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委派的会计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不仅仅是对受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还需要对受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但是这两项职能——核算与监督,有时候是存在矛盾的,例如一旦某项目的风险较大,执行监督工作的职能促使会计人员说服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者放弃,但是这必然会使得该单位失去一个拓展业务的机会。再者,如果委派的会计人员把自身的委派工作仅看作是核算或是记账员,那么委派的会计人员将和该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人员并无多大的区别,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腐败的可能性并没有减少,不能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三)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由于没有经过严格考核,使得专业素养出现参差不齐的状况
目前,会计委派制度的缺陷之一就是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存在偏颇,这会使得会计委派制度的进一步推动存在阻碍。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并没有一起通过相关专业的考试或者经过一定的程序遴选出来,而是通过财政部门、其他单位调用或者由原单位产生,实际情况是,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常常与其任职的岗位出现不匹配的状况,综合素质达不到要求,这对于最后工作的开展也是不利的。
(四)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应付心态
委派的会计人员常常感觉到在工作中力不从心,主要原因在于其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由于各个受派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不尽相同,财政部门在委派会计时不综合考虑,例如,哪个受派单位的会计岗位空缺,就委派一名“他们认为合适”的会计去,也不考虑该会计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这种强制性的委派使得委派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再如,委派轮流时间不合理,部分委派会计在一个单位十几年也不会调整受派单位,而个别委派会计却每年都在换受派单位,这种不合理的显失公平的委派制度也会使委派会计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而且,在实际的工作中,委派的会计人员并没有相关的保障,一旦与受派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或者前来办理款项结算的当事人在工作中发生冲突,财政部门不是第一时间调查事情的原委,而是直接先将委派会计批评一通,诸如这样的一些事情使得委派会计人员的积极性被严重挫伤,造成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消极应付。
三、改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度的几点措施
(一)建立会计委派制度的相关法规,为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只是在《会计法》中存在相关规定,但是这并不能为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提供较为有利的法律保障。所以,财政部相关的单位必须尽快建立会计委派制度的法律法规,将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规程进行规范化,实现依法管人的目标,促使实际的委派工作中有法可依。这需要《会计法》尽快地修订,跳出时间限制的框架,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财政部门应制定《委派会计的管理办法》等跟进规范,比如委派时间上规定定期统一轮流受派单位,根据受派单位的实际业务量与工作强度综合考虑委派会计人选、名额等,依次充分调动委派会计的工作积极性,
(二)在选拔委派的会计人员时,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确保其专业素养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度实施的第一步就是选择委派的会计人员,这也是决定该委派工作能否圆满完成的关键之一。由于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实施核算与监督两项职能,所以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同时,有着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而且,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拥有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及很强的判断能力,才可以使得核算与监督两项职能同时协调完成。基于此,财政部门应该向全社会招聘,进行统一考核,最后择优录用。
(三)委派的会计人员要明确自身在受派单位的地位和作用
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实施核算与监督这两项职能时,必然要存在与之对应的权利。所以,委派的会计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确保在实际工作中不会出现越权或者工作不到位的现象,使得委派的会计人员不仅做好了受派单位的相关业务核算工作,也做好了会计监督的工作。委派的会计人员在进行委派的工作后,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后续的管理和考核,促使委派的会计人员不断的进步,而且,一旦有新的法规出现,财政部门应该及时的进行职业培训,同时建立询问制度,以便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的得到解决。
(四)建立委派会计与受派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处理方针,确保委派工作顺利实施
虽然委派会计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能之一是监督,但是委派的会计人员与受派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并不是对立的,都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优化,只是分工存在差异而已。所以,不论是受派的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委派的会计人员,都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权力,及时的调整自身的位置,使得两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同时,一旦出现委派会计与受派单位等发生冲突,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查与协调,确保委派会计在受派单位的工作环境顺畅,进而促使委派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