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的法律保护

    谢佳伶

    [摘要]:失独家庭在我国的数量庞大,已经形成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失独家庭在经济收入,养老保障,精神寄托方面都存在困境。目前我国对失独家庭只制定了扶助金标准,对失独家庭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本文在介绍目前中国的失独家庭规模的基础上,分析了失独家庭出现的原因,指出现我国已出台的帮扶措施及不足,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建立完善失独家庭的法律保护措施。

    [关键词]:失独家庭;养老困境;社会保障

    一、失独家庭的概念及问题的由来

    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能再生育,不愿再生育及不愿收养子女的家庭。目前我国失独家庭数量众多且增长速度快,已经形成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失独家庭现象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所引起的特殊现象。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施行于19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配合改革开放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国家决定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至今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然走过了三十余年,它使中国的人口三十几年间减少了四亿,对经济增长也功不可没。但在另一方面它却导致了许多社会风险。如今失独家庭数量的猛增就是这以政策的负面影响例证。

    二、我国失独家庭的基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究竟有多少的失独家庭并无准确的数据,但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独生子15-30岁总人数约为1.9亿,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1],由此每年约产生7.6万个失独家庭。总的失独家庭也已逾百万,并且这一数据还在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对失独家庭的帮助主要是提供扶助金。从2007年起国家人口和计生委财政部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扶助制度规定了对失独家庭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2]。此后各地也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对失独家庭的补助标准。2014年国家再次提高扶助金标准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在保障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都予以优待[3]。

    中国人口数量大,老年人数量多且增长快。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本不健全,保障压力大,因此国家很提倡家庭养老的模式。并且家庭养老也符合中国人历来的习惯和文化。但对于失独老人而言这一条最重要的养老道路无疑被切断,他们唯一能依靠的的就是就是国家的保障制度,而国家目前对失独老人的保护仅仅是提供少量扶助金,这对于许多失独老人而言并没有解决其根本性的养老问题,不少失独者都处在担忧之中,他们不知道年老之后该何去何从,在失独家庭当中流行着这样一句话:“我们不怕死,怕老,怕病”[4]。

    三、完善失独家庭法律保护制度

    失独家庭面临着经济收入,日常生活,养老保障等多方面的困境。针对失独老人面临的困境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失独老人法定监护制度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没有其他的的监护人时可以由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监护。本文认为可以建立失独老人的类似法定监护制度。理由如下:失独老人地位处境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类似,无法全面的管理自己的事物,设立对失独老人的监护制度,有利于对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于失独老人而言,极其不便的地方在于入住养老院,进行手术时都需要担保人签字,设定监护人之后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再上述情况下为失独老人进行担保。

    2、设立失独老人专项保障基金

    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大多已经进入老年,扶助金只能保障失独老人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医疗开支的高昂费用。设立专门针对失独老人的专项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保障失独老人的生活医疗费用。

    专项资金的来源,一些学者认为应对将超生征收的社会优抚费用于补偿[5]。也有学者并不同意用社会优抚费用来补偿失独家庭,何亚福认为社会优抚费用本就是针对超生父母做的不公平的处罚,应当将社会优抚费返还给多子女的家庭,失独父母不应将矛头指向超生父母,超生父母也是政策的受害者。本文认为失独老人问题的出现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密切相关,把社会优抚费用于补偿失独老人合情合理。

    3、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社会保险在保障失独家庭权利方面有着无可取代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保险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劳动者个人补充保险。社会保险筹资基本由国家,企业,集体,个人几方负责,本文认为在对失独者而言,应当减少个人的出资比例,提高国家、企业、集体的出资比例以减轻失独者的负担。现目前国家的保障力度大范围广,其保障标准也较低,要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鼓励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使这三个保险层次能够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分散风险[6]。

    四、结语

    失独家庭的大量出现是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特产物,而生育政策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其制定和实施要和实际情况相适应。虽然我国正在逐渐开放生育政策,但失独家庭现象还会长期存在,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失独老人数量将只增不减。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失独家庭保护的法规和规章,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探索失独家庭法律保护的措施和方法,以切实保障千万失独家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0.

    [2] 周伟,米红.中国失独家庭规模估计及扶助标准探讨[J].中国人口科学,2013,33(5):2.

    [3]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EB/OL]. http://www.nhfpc.gov.cn/jtfzs/s3581/201312/206b8b4e214e4a5ea2016417843d7500.shtml.2013-12-26.

    [4]王梦婕.我们的晚年何处安放[N].中国青年报,2013-01-22(03)

    [5]张祺乐.论“失独者”权利的国家保护[J].现代法学,2013,35(3):14.

    [6]陈协平,丁芳.失独老人社会保障体制探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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