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行为

王文龙
摘 要: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界定、规范由两个及以上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责任认定与归属,解决受害人的救济和加害人责任的内部分摊问题。但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人们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理解不同,致使人们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仍存在分歧。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逐渐完善,但探讨、研究如何在现有法律及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更为恰当合理的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是摆在每位民法学者及司法实务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中,我们将对就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作一基本探讨,以求得方家指点、评介。
关键词:共同侵权;意思联络;共同性;法律责任
1 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款是对民法中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对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根据以上对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初步分析界定,我们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当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单个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当然,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和责任主体的复数性。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不仅侵权行为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而且其责任主体也必须为复数,即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无独立责任能力的人同他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例如,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多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时,尽管实施侵权的主体为数人,但仍为单独侵权行为。
2.加害行为的共同性
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人的加害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数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加害行为的共同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二是行为的共同性。共同致害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但数人的行为必须相互联系,构成为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
3.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可分割,即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
4.民事责任的连带性
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于其他侵权形态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其责任的连带性,即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法律关于连带责任本身的制度设计,使其发挥了充分救济受害人,及时填补损害的重要作用。
2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1、主观说。其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主观说又可以分为两类: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意思联络说是指,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体现了共同加害人具有共同意志,并在共同意志支配下为共同行为;共同过错说则将主观因素扩大至过失,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在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
2、客观说。其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不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数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过错,但各侵害行为结合在一起产生同一损害结果的,仍构成共同侵权并负连带责任。
3、折中说。折中说为较为综合性的认识学说,其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既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要考虑各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3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发生后,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发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外的连带责任,二是对内的责任分担。外部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责任,内部责任是指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连带责任是属于整体责任,是对外承担责任的表现,在加害人内部要区分各自的责任份额。
(一)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何种责任及如何承担的问题。主要出现过连带责任说、按份责任说和折中说等不同观点。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无一例外地规定了连带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侵权行为下的一些特殊情形,行为人除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可承担按份责任,此主要体现在完全民事行为人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内部责任的分担与追偿
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行为内部责任分担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中仅规定,当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但责任范围如何确定也没有规定。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或者数个共同侵权人都有可能承担全部或超出其应担份额的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为防止行为人因责任不明或承担不合理而出现利益失衡,在部分共同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后,还要在其内部进行分担,它意味着,在一个或者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了全部责任或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责任的分配与追偿,除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文执行外,还应充分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的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综合确定赔偿责任份额,从而较为公平合理地确定分配共同侵权中各加害人的内部责任。
4 结语
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侵权形式,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变化,共同侵权行为的出现与存在形式也将更加的多样。因此,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对于保护受害人,实现我国侵权行为立法的目的与社会效应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只有通过准确掌握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和实质,才能以民事司法的保护方法给共同侵权受害人以公正的评判和及时的救济,才能更好地彰显法律的权威、尊严。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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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佚名:《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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