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拆迁条例应成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契机

    魏文彪

    12月7日,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目前,国务院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并已启动前期的立法调研。

    五名学者之所以上书,是因为他们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保護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规定存在抵触,并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之间关系的扭曲。而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样与国家根本大法及法律存在抵触的行政法规所以能够长期得到施行,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有关。

    宪法与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人民的意愿制定的,能够充分体现对于包括财产权在内公民权利的保障。但是,宪法与法律所作出的往往是一些抽象性的规定,相关法律实施细则尚需政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这样一来就容易出现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实施细则超越宪法与法律规定甚至与其直接抵触现象。所以,惟有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才能消弭行政法规规定超越宪法与法律规定乃至与其抵触现象出现,才能既使宪法与法律规定得到具体施行,便于政府富有效率地开展工作,又能使宪法与法律有关公民权利保障规定落到实处,从而达到政府便利处置相关事务与维护公民法定权益之间的平衡,避免弱小的公民法定权益受到强大的政府力量的侵犯。

    据此次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北大五名学者之一的王锡锌介绍,是最近各地发生的多起因拆迁引发的极端事件,包括成都一名被拆迁人自焚事件,促使他们提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笔者以为,此次发生的成都被拆迁人自焚事件及北大五名学者建议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也应成为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并使其得到实际运行的契机,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使公民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项法定权利获得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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