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不是悲剧根源

    拆迁条例不是悲剧根源

    张千帆

    在成都等地发生被拆迁户以自焚表达抗议的悲剧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某些条款的合法性乃至是否符合宪法再次被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我们可以从道义上同情被拆迁户,可以谴责拆迁大军不近人情、暴力执法,甚至可以指责拆迁条例本身违法违宪,但各地频发拆迁悲剧的根源其实并不在此。拆迁不过是执行政府和开发商联合制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的最后一步,拆迁悲剧的种子其实早在决策阶段就已埋下。

    综观全国各地的暴力拆迁过程,直接原因无非是拆迁许可来得太容易,只要开发商把当地政府搞定就成了,许多地方的被拆迁户直到政府贴出限期搬迁通知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要拆了,当然不可能参与拆迁决策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开发商悄悄就把安置补偿标准给定了,当然是往低了定;开发商有钱赚,政府也有钱赚,拆迁成了两厢情愿的事情,拆迁许可能不快吗?等到一切内定了再来通知被拆迁户,当然有人不接受如此决定的安置补偿。这样的拆迁过程能不产生“钉子户”吗?能不出现暴力拆迁、暴力抗法产生的拆迁悲剧吗?

    因此,拆迁悲剧的根源不在拆迁条例,而在于整个城市规划和拆迁决策过程换言之,只要市民仍然被排除在拆迁规划过程之外,只要拆迂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还是一门利用公权无本生利的行当,那么无论如何修改条例,拆迁都文明不起来。要让拆迁文明,让城市规划理性,首先要保证拆迁没有钱赚或至少没那么容易赚,政府和开发商也就不会那么“热心”拆迁了。某些地方领导在潜意识里早已将拆迂与发展画等号,早已将地方GDP增长和自己的“政绩”与仕途联系在一起,以至根本想不到也许不拆才更有利于當地人民安居乐业。

    如何让拆迁没钱赚呢?拆迁显然是一种财产征收行为,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要求征收给予“公正补偿”,也就是按照财产的“公平市价”标准给予补偿:要拆的房子在当地市场上值多少钱,政府或开发商就得给被拆迁户补偿多少钱,付不出这个成本就不能拆,否则强拆必然酿成社会悲剧。拆迁悲剧的制度根源首先在于我们没有从宪法或法律上保证公正补偿。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实规定征收必须给予“补偿”,但没有说明必须是“公正补偿”,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补偿标准上也没有任何进步,以至为各地以低于市价标准拆迁并酿成暴力冲突埋下伏笔。要防止悲剧重演,首先必须从宪法和法律上确立并落实公正补偿原则。

    既然拆迁成本落在了被拆迁户身上,任何理性的决策过程都必须有他们的实质性参与,公平市价补偿只是在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不得已而达成的妥协。只有事先征求市民对拆迁方案和补偿标准的意见并获得他们的同意,拆迁才可能理性地进行下去。然而,目前有哪个地方的拆迂会事前征求市民意见呢?没有市民的参与,拆迁决策就会成为政府和开发商的内部交易,由此产生的土地腐败自不必说,拆迁引发的各种悲剧就不可避免了。因此,和谐拆迁必须满足的第二个制度保障,就是有效的市民参与。

    如果双方产生争议怎么办?这时就需要第三个制度保障,也就是中立估算和公正司法。因为公平市价是可以根据客观程式准确估算出来的,因而一旦出现争议甚至在出现争议之前,就应该请中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测算,最后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一锤定音。到那个时候,不仅政府和开发商必须履行符合公正原则的补偿协议,而且被拆迁户也得服从大多数市民同意并获得司法认可的拆迁方案。而且到那个时候,我想那些暴力抗法的。钉子户也早已自动消失了吧。

    不满足这些条件,则无论如何修改拆迁条例,暴力拆迁还会屡禁不止。

    拆迁条例何止与宪法相抵触?

    杨红兵

    纵观近期发生的几起因拆迁引发的群体事件,暴力的背后何止是拆迁条例与宪法相抵触?拆迂补偿标准各执一词,诉求渠道不畅,征用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等等,均是点燃冲突的导火索。

    首先,拆迁双方对补偿安置标准的理解较难统一。以拆迂评估为例,通常参照地方商品房的市场价,有的甚至采用拆迁房所建时的标准来补偿,这显然悖情悖法。同时政府还忽视了区位,用途、房屋单体造价、成新率等多方面的因素,这就势必导致拆迁评估与老百姓心理预期差距较大。

    在新西兰,依照当地的法律,即便是涉及到公共工程的拆迁,先是政府给出一个评估价格,如业主觉得不公道,政府会出钱,让你到市场上随机挑选两个权威的评估机构,选择平均评估价格支付。而在中国,很难找到这样完全中立和独立的房屋估价机构,即便有,也在整个拆迁评估过程中往往忽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且拆迁标准的制定更多考虑政府,房地产商的利益,拆迁户的利益往往被虚置,这些都充分暴露了整个评估体系的不科学。

    其次,没有一个通畅的诉求渠道。被拆迁户不能就拆迁补偿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房屋拆迁最尖锐的矛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认为,拆迁补偿协议不遵循自愿原则,但在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数额等方面则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等价有偿原则。诚如斯言,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通过法定程序决定征收公民的房屋,被拆迁人没有选择的自由,但拆迁入和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数额有异议时,法律应允许他们之间的拆迁补偿纠纷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这样可以解决政府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人的问题,缓解被拆迁人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再次,征用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支撑。一般来说,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政府如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就得从被拆迁人手中购回余期土地使用权,但我国的拆迁制度并不是这样设计的,而是先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由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双方去“协商”,开发商如果向被拆迁户支付丧失土地使用权损失的费用,等于支付了双重费用,对开发商也是不公平的。

    基于此,除了为解除“拆迁之痛”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之外,从评估标准看,要发展独立的中介机构和建立规范的评估体系,构建专业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评估团队。

    从政府层面分析,无论是商业拆迁或政府拆迁,政府都不能偏袒投资商,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要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或者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来让原住户与开发商之间充分博弈。

    房产往往是一个家庭财富的“心脏”,一座关涉家庭安居乐业的房子被强拆,很容易引爆家庭“地震”和突发事件。因此,城市拆迁本身不仅仅是拆房子,而且牵涉补偿,房产,土地,建管,街道,社保等多方面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

    因此,只有多管齐下,完善相应标准,健全拆迁相关法律法规,以听证会形式放开博弈,才能杜绝居民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才能根治拆迁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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