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划分让“村民自治”变了味

    孙瑞灼

    在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的尹六窑村,很多年轻人在选择配偶时,不仅会考虑对方的人品、相貌,还会考虑对方在村里的等级。按照尹六窑村的规定,全体村民被划分为一到五个等级,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的时候,按照所划分的等级予以分配。一等村民能够世世代代享受一等待遇。这种身份歧视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据悉,在包头市郊,这样实行等级制的村子还有很多。

    “世襲罔替”、“一等公民”、“二等公民”这些词语,本应该是封建社会的特有现象,早已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里。没想到,在提倡依法治国、人人平等的今天,还出现了这样的等级划分。这种打着村民自治旗号。实际上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让村民自治变了味,应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村民自治是推进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举措。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有权通过选举、表决等方式自主决定村务,但法律同时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几千年来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显然,这种将村民划分为三六九等,并“世袭罔替”的村规,违反了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构成对部分村民权利的侵害,因而是无效的。

    国家赋予村民自治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村民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让他们可以在本村事务上当家作主。然而,这一权力在现实中却有被滥用的风险和倾向,村规民约违法现象增多。如有村规民约规定,“有偷盗行为者,胸前挂上锣游街”、“村民可随意处置毁坏森林的人和事”、“儿子犯罪被捕。罚老子修马路一个月”,“抓住了小偷,打了再理论”、“牲畜毁坏农作物被打死,吃毒药而死不赔”、“出嫁女不再享有娘家所在村口粮田”等,这类村规民约大都侵害到村民的人身财产利益,加重了农民不合理负担,甚至成为村干部违法行政的保护伞,走在了违法的边缘。

    要避免类似现象的发生,除了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外,还应当建立一个村规民约的认证机构,确认村规民约的效力。我认为,这一权利可以交由人民法院行使。按照现行法律,人民法院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村规民约从性质上看也属于合同性质,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有权确认其效力。在操作中,对于当事人以村规民约违法,造成当事人损害,当事人据此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即可以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同时宣告村规民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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