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法律解析
陈焘++李柏红
摘 要: 创新创业教育是大学生日常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高校的普遍重视。基于创业与创新的关系,创业项目孵化运营大体上可分为“创新驱动型”和“传统渐进型”创业模式,尽管二者存在一定区别,但均面临着相关主体及其法律关系多元、运营风险与法律责任复杂、收益分配与实体承继不清晰等主要法律问题,只有加强创业法律教育培训,健全创业法律文本,规范创业经营行为,才能确保创业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运行,才能尽可能地降低创业运营风险,促进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大学生; 创业; 孵化; 法律
中图分类号: C975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6.01.019
创新创业教育是大学生日常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高校的普遍重视,特别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期,创新被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创业作为促进自主就业和增加经济微观主体的重要途径,二者被提升到新的高度而备受关注,也进一步增强了大学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实现自我价值的活力。习近平总书记以“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即“两只鸟论”)来阐明“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意义和方向路径,并突出“改革、创新、舍得、统筹”四个关键词,这为大学生积极投身于创新创业实践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大学生创业孵化不仅是商业性的实践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各个环节面临的法律问题尤其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一般模式
大学生是活跃于高校校园的主要群体之一,也是引领社会发展潮流的重要动力。随着社会需求和品味的日益多元化,“创”成为当代大学生的一个显著符号,“创意”成为大学生知识成果转化和内在潜质表露的重要方式,不仅有助于实现精神层面的满足感和成就感,而且不断走向市场,凝练和孵化出了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创业实体。“大学生创业往往具有对新发明新创造最旺盛的活力、对高新科技最敏锐的触觉,它要求大学生利用已有的科研成果,结合自己的专业,开发出迎合市场前景和社会需求的创新成果,进行成果转化,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 [1] 在高校有关组织机构设置和大学生教育中,“创新创业”合用,均旨在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基于创业与创新的关系,创业项目孵化运营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类创新能力大赛鹊起,极大地鼓动了大学生的创新热情,特别是一些重量级的创新大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质和提升高校知名度的重要载体,也是衡量高校大学教育水平的一个重要观测点。高校纷纷以各类创新竞赛为依托,凝练出高水平的创新项目,然后从校赛、省赛、国赛乃至国际比赛中,一路“过五关斩六将”,披荆斩棘,不仅取得了优异成绩,有力地提升了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学校争得了荣誉,而且涌现出了大量的发明、实用新型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近年来,随着就业方式多元化,自主创业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一种重要方式,日益受到社会和大学生的认同,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互联网+”时代,“创新”、“创业”成为大学生校内实践能力培养和提升的“姊妹篇”,高校与大学生均自觉地将二者联系起来,在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创新竞赛平台的同时,一些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被作为重点予以扶持,力争推动创新成果的市场转化。此即“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即以创新为牵引,以创新项目竞赛为依托,引导、培育和扶持创新项目向创业实体转化。
由于大学生校内创业实践的蓬勃发展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在“创新”向“创新创业”并重的转型期,“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较为普遍,实质上秉承的是“创新—创业”的发展路线。“创新创业”在高校的发展速度出乎意料,各高校纷纷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构建和完善相应的课程体系,聘请和配备专业的校内外创业导师,多渠道筹集创业基金,并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深度合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在此背景下,创新创业逐渐趋于一体化,高校进行创新项目遴选时,将项目的技术创新点以及可企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重要的入选条件,以提高创新项目成果市场转化的可能性,并根据大学生的创业意愿,有意识地推动项目孵化为创业实体。
(二)“传统渐进型”创业模式
与“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相比,“传统渐进型”创业模式具有以下较为显著的特点:一是大多属于大学生自主行为,由此形成的创业项目可能参与各类创新大赛,但它们绝大多数不是由创新项目转化而来,因而高校的参与度较低;二是此类创业模式的市场化目标更为明确,与“创新驱动型”相比,创业主体的大学生涯规划和未来就业方向也更为明朗,基本上排除了考研、出国等选项,而且在直接就业选项中更倾向于“自主创业”;三是此类创业模式的孕育和发展的主导因素,要么是获得了家庭的坚定支持,要么是源自于大学生自身的兴趣和优势等,但除了外在的环境条件因素,更主要的是大学生对自主创业的内在选择;四是创业直接面向市场,无论是高新技术项目还是传统的制造、经营或服务项目,在相对较短的市场调研等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力争使创业项目孵化为实体,与消费者实现直接的商业对接。
某种意义上,“传统渐进型”属于传统创业模式在高校内的延伸。一些大学生在大一、大二阶段逐渐确立了创业目标,然后将精力逐渐转移到创业项目的市场调研、技术研发、资金筹集、场地安排、产品(以及服务)销售等市场运营上来,如果试运营的经济效益较好,发展前景较为广阔,大学生毕业后就会成立自己的运营实体,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目前,此类创业模式尽管较为普遍,但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约:一是囿于大学生自身的经济能力和社会阅历等,创业主要集中在餐饮、设计、咨询等领域,经营规模较小,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经营亏损)和抗风险能力(涵盖一切风险)均较低;二是大多数创业者尽管对自主创业具有一定的热情,但意愿并不坚定,他们通过自主创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甚至高于创业者的经济预期,并得以补贴大学期间的开支,但毕业后是否继续坚持该项目则充满变数。相比而言,极少数的“传统渐进型”创业者由于具有较为可靠的经济实力,创业项目与所学专业的契合度较高或属于自己的兴趣特长(即对专业不感兴趣),他们在大学阶段完成了创业的前期尝试和初步转型,毕业后便可不断地拓展市场,自主创业较为持续。因此,总体上“传统渐进型”大学生创业模式的市场化和可持续程度均较低。
(三)创业模式比较与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创新驱动型”和“传统渐进型”在高校中均存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高校的介入程度不同,“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中,在创新项目培育和创业实体孵化阶段,高校均给予有力的引导和扶持;二是创业项目孵化的可企性不同,毋庸置疑,创业项目实体孵化和运营的根本动力来源于创业主体即大学生,“创新驱动型”尽管将创业孵化作为重要的发展目标,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直接目标更着眼于创新能力的提升和获得各级竞赛的认可,“创新”的意味仍较浓,而“传统渐进型”则沿着从初创到逐渐强大的创业发展路径,实体孵化的目的性更强;三是各类要素的来源途径不同,“传统渐进型”所涉及到的资金、技术、服务等主要由创业主体自行募集和统筹。当前,在这两种基本模式的格局下,随着高校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日益重视,“传统渐进型”模式也被纳入到高校创新创业工作体系中,对其进行多方位的指导和扶持,但其发展目标仍是创业,创新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但非主要的发展方向。
法律层面,不同类型的大学生校内创业模式的参与主体不同,各自的权利义务存在着较大差别,也就意味着各自应承担的可能的法律风险也不尽相同。尽管两种创业模式均遵循“自主经营、责任自负”的市场经济规律和民商事法律规则,但他们均不同于社会上的较为纯粹的创业或市场经营行为,而且对于大多数在校创业者而言,他们的创业实践实际上是创业模拟实训的延伸,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甚至很多创业者对于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一无所知或并不明晰。此外,就经营方式而言,除了自营外,一些创业项目采用的是合作经营方式,即市场经营这部分由校外的相关主体负责,这使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孵化运营更为复杂。因此,无论是高校还是大学生创业者,均应对创业项目孵化运营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具有一般的、宏观的了解,以免出现法律纠纷。
二、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般而言,“大学生创业法律体系应涵盖促进创业的一般法、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其他法律形式等”。[2] 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过程中可能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税收、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刑事法律规范。法理层面,需要从总体上把握以下法律问题。
(一)相关主体及法律关系
在“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中,主要涉及的主体包括大学生创业者(个人或创新创业团队)、高校、技术创新(不限于知识产权)的创作者和拥有者、资金提供者、雇员、消费者以及创业者家属等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这些主体在“创业孵化”与“实体运营”阶段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
在创业孵化阶段,主要法律关系包括:一是高校与大学生创业者之间的创新创业培训、场地实训、组织参赛以及创业咨询服务等,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创新创业过程中大学生人身伤害,比如在学校组织的参赛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在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因学校设施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等;二是知识产权关系,包括创新创业团队内部对于共同成果的署名权(应否署名以及署名次序)以及物质奖励的分配权,对于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实用新型、商标等以及商业秘密)的所有权、转让权以及相应的利益分配权,大学生创业团队与知识产权技术提供者(主要是导师、课题组或校内研发团队)之间的权利转让与权益分配等;三是创业项目孵化与前期运营(尚未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市场经营主体)过程中与雇员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关系,若雇员属于校外年满18周岁且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则二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若雇员属于在校大学生,由于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则属于劳务关系;四是创新创业团队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的资金关系,包括创业基金资助、自然人借款或向金融机构贷款等;五是创新创业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承揽、技术服务等合同关系;六是创业者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等等。
在项目实体运营阶段,由于经过孵化已成立了具有法律资格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公司,也存在个人合伙等),此时的主要法律关系不再是围绕创新创业者而形成的民事关系,而是以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为核心的商事关系。以公司为例,主要包括:一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与收益分配关系;二是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技术转让、场地租赁等民事法律关系,其目的在于为公司经营创造必要条件;三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是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经营性关系,比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五是公司与工商、税务、产品质量监督等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等等。上述法律关系与创新创业孵化阶段的根本区别在于直接的法律主体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者转化为公司,由此衍生出以公司治理与运营为核心的四类主体:公司、股东及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各自的职责及权利义务关系均受《公司法》等商事法律法规调整。若采取个人合伙等形式,除了债务承担不同外(公司以其全部所有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债务则优先以合伙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尽管不同主体的称谓有所区别,但相关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理大体相同。
对于“传统渐进型”创业模式而言,其涉及的主要法律要素类似于“创新驱动型”,但由于高校在此类创业模式中的介入程度较低,对于各环节所负有的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以及管理责任远远低于“创新驱动型”。在高校逐渐将“传统渐进型”创业模式纳入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体系的过程中,高校直接介入的相关环节,高校的责任趋同于“创新驱动型”模式。
(二)经营风险与法律责任
在总体明晰了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不同模式及不同阶段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主体及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创业可能面临的运营风险与法律责任紧密相连,或者说,一切风险均可能转化为法律风险进而诉诸法律,而法律责任又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另外,因责任性质和情节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无论是“创新驱动型”、“传统渐进型”创业模式还是两种模式的“创业孵化”、“实体运营”阶段,主要面临的运营风险大体上可分为:一是非法经营风险,比如技术侵权、违法经营、非法集资乃至陷入诈骗陷阱等;二是安全责任风险,比如因产品质量、设备设施以及其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三是资金链断裂风险,包括出现严重亏损、资金无法回笼、产品严重积压等造成资金无法满足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而引发内部运营紧张,进而诱发外部关系逐渐陷入恶性循环;四是市场营销风险,因市场拓展有限,造成产品的受众狭窄,市场占有率低,进而因产品销路不畅导致积压、滞销,与资金因素的共同影响,直接危及到创业项目的生存和发展;五是运营程序不合法或不到位的风险,比如创新创业者对署名或利益分配事先未明确约定引发纠纷,董事会或股东会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而造成决议无效;等等。
从法律责任角度来讲,这些运营风险可归纳为三大类:一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能触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议报告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这些可能涉及的罪名(一般而言,大学生创业者因经营规模等触犯刑法的可能性较小,但因法律意识淡薄也可能触犯;此外,有些犯罪与经营规模的关联度并不高,而且大学生创业者的经济实力也在不断增强)几乎囊括了上述法律关系以及经营风险中所有领域和环节;二是因安全生产经营、非法用工、违法经营等,可能被相关行政主体处以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是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除了少数情况下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外,大多数情况下承担经济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此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等。当然,这三类责任可能单独适用,也可能同时适用。需要指出的是,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风险和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而且以经济责任为主,但由于大学生的个人财产非常有限,无论哪个环节出现经济责任,对大学生乃至家庭的影响将很重大而深远;同时,一些大学生可能因资金问题而无意识地走向行政处罚或犯罪的深渊。
尽管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过程中出现较严重的法律责任的几率相对较低——事实上,“违约”本身就属于违反合同法以及相关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的违法行为,但由于人们普遍对违约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日常生活中正式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较少,“违约”往往被归结为不守信而予以道德评价,但即便是较为轻微的经济责任,在现实社会中,对于大学生创业者以及高校造成的无形影响也较大,包括创业心理、社会形象、名誉声誉等,特别是在网络时代,微小的事件可能引发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轰动,而使相关主体陷入舆论的漩涡。对于高校而言,由于创业者为在校大学生,除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外,另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大学生创业行为容易被社会各界误解为高校行为,特别是在高校出面组织或出现高校标识的情况下,如何划清界限,消除此种误解,亦需要采取合理措施。因此,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首先必须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同时也需要对可能引起的负面影响予以必要的关切、控制和防范。
(三)其他法律问题
除上述法律问题外,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面临的法律问题可分为两个层面:
1. 收益分配。在实体运营阶段,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合伙、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关于出资人(股东或合伙人)利益分配方式的约定是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必备条款,只要是出资人的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实践中一般也不会产生纠纷,但因多种原因,部分出资人按照约定转让出资额,特别是在以转让出资额这种合法方式达到集中股权从而企图控制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情形中,其他出资人的表决权(实际上是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以及收益权等均会受到影响,由此会产生争夺股权纠纷。与此相比,在创业孵化阶段,由于大学生创业者等各类主体无法充分地预测创业项目的发展前景,一切工作都处于前期探索和筹备阶段,对各自的付出以及利益分配往往缺乏明确的约定,如果出现意外情况(利益受损,进而演化为责任承担)或运营迅速扩张(利益聚集),相关主体可能产生利益分配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内部的利益分配比例如何确定,在创新成果中如何折算辅助人员的付出;二是创新创业基金的性质如何认定,因基金投入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如何分配;三是课题组、创新创业团队或导师提供的技术支持,在创业孵化阶段如何折算份额;四是从宿舍舍友或关系较近的朋友处融资,但他们并不参与项目运营,该类融资究竟是借款合同关系还是类似于“干股”的出资关系;五是创业者利用高校资源,比如使用高校的一些特殊元素(校标校徽、特色建筑等)设计销售装饰品、纪念品,以高校的某些特色特征进行冠名等,在创新竞赛阶段,由于能够很好地体现高校风格而受鼓励或不予禁止,但在市场运营中,对此无形资产如何估算其收益;等等。这些问题在创业孵化阶段大多处于“混沌”状态,有关主体对此无意识或不好意思明确约定,当面临收益分配时,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甚至影响到相互合作以及创业的持续发展。
2. 实体承继。目前,高校普遍重视创业项目的实体孵化,鼓励创业项目成长并孵化为公司等组织形式,从而入驻政府与高校联合成立的创业园区,成为成熟、规范的市场经营主体。然而,除了部分持续的创业外,特别是在“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中,最初的创新项目主要成员可能最关注的是创新竞赛,尽管他们在“创新—创业”的转型中,持续负责和推动创业项目孵化,也以股东或董事的名义参与实体运营,但大学毕业时,他们渐渐退出项目,毕业后不再从事项目运营,这就至少面临三个问题:一是创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如何使项目不因创始人或中途参加者的退出而“夭折”;二是若项目确无法继续运营,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三是若项目可持续运营,则应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三、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法律化路径
对于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中面临的上述主要法律问题,作为创业的核心主体,大学生创业者在萌生创业意愿之最初,就应对此具有明确的意识,并通过法律教育培训和专业咨询服务等方式予以深入了解,高校也应将这部分内容纳入到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中,帮助大学生创业者始终树立法治理念,在创业的各个环节均以法律为根本准则。
(一)加强创业法律教育
“任何创业活动,在没有创造财富之前,就已经开始创造法律关系,引致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3] 因此,高校需要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培训,使大学生创业者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总体认知,初步形成创业法律规范体系的总体框架。
具体而言,创业法律教育培训应侧重于以下方面:一是提高大学生依法创业意识,彻底纠正将法律作为工具的不正确认识,使大学生创业者深刻地认识到,未来创业的每个环节均可能面临法律问题,法律伴随着创业的始终,学会遇到问题找法,亦即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二是对创业过程中的主要法律主体以及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具有基本认识,能够准确地辨别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厘清该类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所属的部门法;三是对调整各类法律关系的主要部门法有所了解,知悉并能够直觉判断某个法律关系可能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名称,比如一般的技术转让应适用《合同法》,而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的转让不仅应遵守《合同法》,而且应符合《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对与创业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具有大体了解,如前文所列举的,创业主要涉及到民商事以及劳动法律法规,基本掌握基础10多部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并熟悉常用法律条文;五是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对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既包括根据事实情形,迅速地检索到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并对该情形进行法律论证,也包括面对较为复杂的情形时,能够运用法理作出定性的判断,并通过综合分析,在坚持依法创业的前提下,权衡利弊作出决策;六是通过创业教育培训,对创业风险以及法律责任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尤其是对于创业负责人而言,风险与责任始终是其从事创业运营活动的心理底线和法律红线,要学会尽可能科学及时地评估运营风险,并予以有效地防范;等等。总之,为了尽可能地降低创业运营风险,防范法律纠纷,确保创业项目孵化运营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大学生创业者应事先接受较系统的法律教育培训,提高依法创业的意识和能力。
(二)健全创业法律文本
相比而言,大学生校内创业的前期准备周期较长,面临的法律风险较低,大多数创业团队是志同道合者的自愿组合,维系团队运作的纽带主要是情感、个体自觉和道德,甚至对于大家均认为“无关紧要”(实际上可能并非“无关紧要”)的事项,依赖于基于共同价值观念的认同或默契,很少起草较为正式的法律文本。这种现象的根本成因在于,包括大学生创业者在内,人们普遍认为起草正式文本有伤“面子”,而且对创业项目的发展前景都没有明确的预期,不愿意“多此一举”。殊不知,创业团队的形成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合意,而规范化的管理是团队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大学生创业者应转变观念,在创业的各个环节,遇到前文所述的各项法律关系,均应形成规范的法律文本,必要时可请求法律专业人士予以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创业活动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通过法律文本将相应的行为模式和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固化。就此而言,健全的法律文本体系是对一系列创业活动的书面表达,它不仅具有证据作用,而且通过法律文本的协商、起草和签订,使该类创业行为更为明朗具体,可有效避免行为的盲目性。
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法律文本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大学生创业者之间签订的创新创业协议,主要对各方的职责、投入、收益、技术成果以及风险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二是高校与大学生创业者签订的创业项目入驻协议、安全责任书以及场地使用、资金支持、学校标识使用许可、实体运营收益分配等协议;三是大学生创业者与资金、技术、场地等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协议(比如借款或贷款合同、技术转让协议、场地租赁合同),明确这些生产经营要素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是与实体运营主体(公司、合伙企业、个人合伙等)的成立与治理有关的法律文本,比如公司章程、合伙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用印审批表、合同登记备案表等;五是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技术咨询服务等经营性合同;等等。
(三)规范创业经营行为
静态的创业法律文本为创业活动提供了基本规范,但创业是由一系列动态的经营行为所构成,无论是法律意识还是法律文本,只有最终落实到创业经营行为中才具有实质意义。因此,大学生创业者应自觉地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创业经营行为,最基本的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于违法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杜绝,特别是彻底打消侥幸心理,不要企图蒙混过关或打擦边球,更不要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盲目随大流,对法律熟视无睹,明知故犯;二是心中始终牢记创业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于有关法律事项先签订法律文本,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营管理流程;三是严格遵守和及时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创业项目孵化和运营活动;四是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解决争议,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管理是一门艺术,经营则是一种综合能力,是对相关资源的调控利用和效用整合的能力,是对运营风险的预测判断和有效防范的能力。作为大学生创业者,首先,应当认识到,创业经营行为是由一系列细小的行为构成,只有从细节入手,追求细节的完美,才能形成尽可能保证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否则,若不注重细节,则可能导致“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不良后果;其次,创业项目负责人应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坚持原则,在迈入创业者的行列,就应当将创业作为一项事业,兢兢业业、精益求精,争取做到尽善尽美;最后,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离不开创业团队的共同努力,只有包括创业者、雇员以及股东、董事、监事等,均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才能激发出团队的活力,而只有创业项目孵化运营团队的每位成员均具有较高的素养,步调一致,能够规范创业行为,才能形成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和赢得社会的口碑,创业项目才能赢得更大的市场。因此,只有以行为树风格、以信誉赢市场,才能从根本上规避法律风险。
“目前大学生创业问题已成为社会、高校、学生及家长关注的话题。创业的过程何其艰险,大学生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更加深了创业的风险和难度。”[4]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学生创业者对该问题的认识较为肤浅,对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复杂性认知不够,对创业法律问题的研究系统性不足,大部分大学生创业者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或者仅仅将法律理解为如何注册成立公司,而没有意识到创业项目孵化运营涉及的法律主体具有多元性,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更是错综复杂,只有加强创业法律教育培训,健全创业法律文本,规范创业经营行为,才能确保创业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运行,才能尽可能地降低创业运营风险,促进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潘忠文,孙浩波,侯利军.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实践的法律
缺失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2):116.
[2]李晓英.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思考[J].创新与创业教育,
2012,(5).
[3]陈静娴.刍议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2013,(12上).
[4]段学森,等.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探析[J].河北工业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摘 要: 创新创业教育是大学生日常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高校的普遍重视。基于创业与创新的关系,创业项目孵化运营大体上可分为“创新驱动型”和“传统渐进型”创业模式,尽管二者存在一定区别,但均面临着相关主体及其法律关系多元、运营风险与法律责任复杂、收益分配与实体承继不清晰等主要法律问题,只有加强创业法律教育培训,健全创业法律文本,规范创业经营行为,才能确保创业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运行,才能尽可能地降低创业运营风险,促进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大学生; 创业; 孵化; 法律
中图分类号: C975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6.01.019
创新创业教育是大学生日常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高校的普遍重视,特别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期,创新被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创业作为促进自主就业和增加经济微观主体的重要途径,二者被提升到新的高度而备受关注,也进一步增强了大学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实现自我价值的活力。习近平总书记以“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即“两只鸟论”)来阐明“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意义和方向路径,并突出“改革、创新、舍得、统筹”四个关键词,这为大学生积极投身于创新创业实践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大学生创业孵化不仅是商业性的实践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各个环节面临的法律问题尤其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一般模式
大学生是活跃于高校校园的主要群体之一,也是引领社会发展潮流的重要动力。随着社会需求和品味的日益多元化,“创”成为当代大学生的一个显著符号,“创意”成为大学生知识成果转化和内在潜质表露的重要方式,不仅有助于实现精神层面的满足感和成就感,而且不断走向市场,凝练和孵化出了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创业实体。“大学生创业往往具有对新发明新创造最旺盛的活力、对高新科技最敏锐的触觉,它要求大学生利用已有的科研成果,结合自己的专业,开发出迎合市场前景和社会需求的创新成果,进行成果转化,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 [1] 在高校有关组织机构设置和大学生教育中,“创新创业”合用,均旨在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基于创业与创新的关系,创业项目孵化运营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类创新能力大赛鹊起,极大地鼓动了大学生的创新热情,特别是一些重量级的创新大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质和提升高校知名度的重要载体,也是衡量高校大学教育水平的一个重要观测点。高校纷纷以各类创新竞赛为依托,凝练出高水平的创新项目,然后从校赛、省赛、国赛乃至国际比赛中,一路“过五关斩六将”,披荆斩棘,不仅取得了优异成绩,有力地提升了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学校争得了荣誉,而且涌现出了大量的发明、实用新型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近年来,随着就业方式多元化,自主创业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一种重要方式,日益受到社会和大学生的认同,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互联网+”时代,“创新”、“创业”成为大学生校内实践能力培养和提升的“姊妹篇”,高校与大学生均自觉地将二者联系起来,在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创新竞赛平台的同时,一些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被作为重点予以扶持,力争推动创新成果的市场转化。此即“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即以创新为牵引,以创新项目竞赛为依托,引导、培育和扶持创新项目向创业实体转化。
由于大学生校内创业实践的蓬勃发展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在“创新”向“创新创业”并重的转型期,“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较为普遍,实质上秉承的是“创新—创业”的发展路线。“创新创业”在高校的发展速度出乎意料,各高校纷纷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构建和完善相应的课程体系,聘请和配备专业的校内外创业导师,多渠道筹集创业基金,并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深度合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在此背景下,创新创业逐渐趋于一体化,高校进行创新项目遴选时,将项目的技术创新点以及可企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重要的入选条件,以提高创新项目成果市场转化的可能性,并根据大学生的创业意愿,有意识地推动项目孵化为创业实体。
(二)“传统渐进型”创业模式
与“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相比,“传统渐进型”创业模式具有以下较为显著的特点:一是大多属于大学生自主行为,由此形成的创业项目可能参与各类创新大赛,但它们绝大多数不是由创新项目转化而来,因而高校的参与度较低;二是此类创业模式的市场化目标更为明确,与“创新驱动型”相比,创业主体的大学生涯规划和未来就业方向也更为明朗,基本上排除了考研、出国等选项,而且在直接就业选项中更倾向于“自主创业”;三是此类创业模式的孕育和发展的主导因素,要么是获得了家庭的坚定支持,要么是源自于大学生自身的兴趣和优势等,但除了外在的环境条件因素,更主要的是大学生对自主创业的内在选择;四是创业直接面向市场,无论是高新技术项目还是传统的制造、经营或服务项目,在相对较短的市场调研等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力争使创业项目孵化为实体,与消费者实现直接的商业对接。
某种意义上,“传统渐进型”属于传统创业模式在高校内的延伸。一些大学生在大一、大二阶段逐渐确立了创业目标,然后将精力逐渐转移到创业项目的市场调研、技术研发、资金筹集、场地安排、产品(以及服务)销售等市场运营上来,如果试运营的经济效益较好,发展前景较为广阔,大学生毕业后就会成立自己的运营实体,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目前,此类创业模式尽管较为普遍,但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约:一是囿于大学生自身的经济能力和社会阅历等,创业主要集中在餐饮、设计、咨询等领域,经营规模较小,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经营亏损)和抗风险能力(涵盖一切风险)均较低;二是大多数创业者尽管对自主创业具有一定的热情,但意愿并不坚定,他们通过自主创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甚至高于创业者的经济预期,并得以补贴大学期间的开支,但毕业后是否继续坚持该项目则充满变数。相比而言,极少数的“传统渐进型”创业者由于具有较为可靠的经济实力,创业项目与所学专业的契合度较高或属于自己的兴趣特长(即对专业不感兴趣),他们在大学阶段完成了创业的前期尝试和初步转型,毕业后便可不断地拓展市场,自主创业较为持续。因此,总体上“传统渐进型”大学生创业模式的市场化和可持续程度均较低。
(三)创业模式比较与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创新驱动型”和“传统渐进型”在高校中均存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高校的介入程度不同,“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中,在创新项目培育和创业实体孵化阶段,高校均给予有力的引导和扶持;二是创业项目孵化的可企性不同,毋庸置疑,创业项目实体孵化和运营的根本动力来源于创业主体即大学生,“创新驱动型”尽管将创业孵化作为重要的发展目标,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直接目标更着眼于创新能力的提升和获得各级竞赛的认可,“创新”的意味仍较浓,而“传统渐进型”则沿着从初创到逐渐强大的创业发展路径,实体孵化的目的性更强;三是各类要素的来源途径不同,“传统渐进型”所涉及到的资金、技术、服务等主要由创业主体自行募集和统筹。当前,在这两种基本模式的格局下,随着高校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日益重视,“传统渐进型”模式也被纳入到高校创新创业工作体系中,对其进行多方位的指导和扶持,但其发展目标仍是创业,创新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但非主要的发展方向。
法律层面,不同类型的大学生校内创业模式的参与主体不同,各自的权利义务存在着较大差别,也就意味着各自应承担的可能的法律风险也不尽相同。尽管两种创业模式均遵循“自主经营、责任自负”的市场经济规律和民商事法律规则,但他们均不同于社会上的较为纯粹的创业或市场经营行为,而且对于大多数在校创业者而言,他们的创业实践实际上是创业模拟实训的延伸,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甚至很多创业者对于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一无所知或并不明晰。此外,就经营方式而言,除了自营外,一些创业项目采用的是合作经营方式,即市场经营这部分由校外的相关主体负责,这使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孵化运营更为复杂。因此,无论是高校还是大学生创业者,均应对创业项目孵化运营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具有一般的、宏观的了解,以免出现法律纠纷。
二、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般而言,“大学生创业法律体系应涵盖促进创业的一般法、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其他法律形式等”。[2] 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过程中可能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税收、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刑事法律规范。法理层面,需要从总体上把握以下法律问题。
(一)相关主体及法律关系
在“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中,主要涉及的主体包括大学生创业者(个人或创新创业团队)、高校、技术创新(不限于知识产权)的创作者和拥有者、资金提供者、雇员、消费者以及创业者家属等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这些主体在“创业孵化”与“实体运营”阶段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
在创业孵化阶段,主要法律关系包括:一是高校与大学生创业者之间的创新创业培训、场地实训、组织参赛以及创业咨询服务等,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创新创业过程中大学生人身伤害,比如在学校组织的参赛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在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因学校设施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等;二是知识产权关系,包括创新创业团队内部对于共同成果的署名权(应否署名以及署名次序)以及物质奖励的分配权,对于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实用新型、商标等以及商业秘密)的所有权、转让权以及相应的利益分配权,大学生创业团队与知识产权技术提供者(主要是导师、课题组或校内研发团队)之间的权利转让与权益分配等;三是创业项目孵化与前期运营(尚未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市场经营主体)过程中与雇员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关系,若雇员属于校外年满18周岁且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则二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若雇员属于在校大学生,由于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则属于劳务关系;四是创新创业团队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的资金关系,包括创业基金资助、自然人借款或向金融机构贷款等;五是创新创业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承揽、技术服务等合同关系;六是创业者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等等。
在项目实体运营阶段,由于经过孵化已成立了具有法律资格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公司,也存在个人合伙等),此时的主要法律关系不再是围绕创新创业者而形成的民事关系,而是以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为核心的商事关系。以公司为例,主要包括:一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与收益分配关系;二是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技术转让、场地租赁等民事法律关系,其目的在于为公司经营创造必要条件;三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是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经营性关系,比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五是公司与工商、税务、产品质量监督等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等等。上述法律关系与创新创业孵化阶段的根本区别在于直接的法律主体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者转化为公司,由此衍生出以公司治理与运营为核心的四类主体:公司、股东及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各自的职责及权利义务关系均受《公司法》等商事法律法规调整。若采取个人合伙等形式,除了债务承担不同外(公司以其全部所有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债务则优先以合伙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尽管不同主体的称谓有所区别,但相关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理大体相同。
对于“传统渐进型”创业模式而言,其涉及的主要法律要素类似于“创新驱动型”,但由于高校在此类创业模式中的介入程度较低,对于各环节所负有的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以及管理责任远远低于“创新驱动型”。在高校逐渐将“传统渐进型”创业模式纳入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体系的过程中,高校直接介入的相关环节,高校的责任趋同于“创新驱动型”模式。
(二)经营风险与法律责任
在总体明晰了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不同模式及不同阶段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主体及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创业可能面临的运营风险与法律责任紧密相连,或者说,一切风险均可能转化为法律风险进而诉诸法律,而法律责任又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另外,因责任性质和情节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无论是“创新驱动型”、“传统渐进型”创业模式还是两种模式的“创业孵化”、“实体运营”阶段,主要面临的运营风险大体上可分为:一是非法经营风险,比如技术侵权、违法经营、非法集资乃至陷入诈骗陷阱等;二是安全责任风险,比如因产品质量、设备设施以及其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三是资金链断裂风险,包括出现严重亏损、资金无法回笼、产品严重积压等造成资金无法满足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而引发内部运营紧张,进而诱发外部关系逐渐陷入恶性循环;四是市场营销风险,因市场拓展有限,造成产品的受众狭窄,市场占有率低,进而因产品销路不畅导致积压、滞销,与资金因素的共同影响,直接危及到创业项目的生存和发展;五是运营程序不合法或不到位的风险,比如创新创业者对署名或利益分配事先未明确约定引发纠纷,董事会或股东会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而造成决议无效;等等。
从法律责任角度来讲,这些运营风险可归纳为三大类:一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能触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议报告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这些可能涉及的罪名(一般而言,大学生创业者因经营规模等触犯刑法的可能性较小,但因法律意识淡薄也可能触犯;此外,有些犯罪与经营规模的关联度并不高,而且大学生创业者的经济实力也在不断增强)几乎囊括了上述法律关系以及经营风险中所有领域和环节;二是因安全生产经营、非法用工、违法经营等,可能被相关行政主体处以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是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除了少数情况下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外,大多数情况下承担经济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此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等。当然,这三类责任可能单独适用,也可能同时适用。需要指出的是,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风险和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而且以经济责任为主,但由于大学生的个人财产非常有限,无论哪个环节出现经济责任,对大学生乃至家庭的影响将很重大而深远;同时,一些大学生可能因资金问题而无意识地走向行政处罚或犯罪的深渊。
尽管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过程中出现较严重的法律责任的几率相对较低——事实上,“违约”本身就属于违反合同法以及相关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的违法行为,但由于人们普遍对违约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日常生活中正式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较少,“违约”往往被归结为不守信而予以道德评价,但即便是较为轻微的经济责任,在现实社会中,对于大学生创业者以及高校造成的无形影响也较大,包括创业心理、社会形象、名誉声誉等,特别是在网络时代,微小的事件可能引发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轰动,而使相关主体陷入舆论的漩涡。对于高校而言,由于创业者为在校大学生,除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外,另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大学生创业行为容易被社会各界误解为高校行为,特别是在高校出面组织或出现高校标识的情况下,如何划清界限,消除此种误解,亦需要采取合理措施。因此,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首先必须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同时也需要对可能引起的负面影响予以必要的关切、控制和防范。
(三)其他法律问题
除上述法律问题外,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面临的法律问题可分为两个层面:
1. 收益分配。在实体运营阶段,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合伙、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关于出资人(股东或合伙人)利益分配方式的约定是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必备条款,只要是出资人的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实践中一般也不会产生纠纷,但因多种原因,部分出资人按照约定转让出资额,特别是在以转让出资额这种合法方式达到集中股权从而企图控制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情形中,其他出资人的表决权(实际上是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以及收益权等均会受到影响,由此会产生争夺股权纠纷。与此相比,在创业孵化阶段,由于大学生创业者等各类主体无法充分地预测创业项目的发展前景,一切工作都处于前期探索和筹备阶段,对各自的付出以及利益分配往往缺乏明确的约定,如果出现意外情况(利益受损,进而演化为责任承担)或运营迅速扩张(利益聚集),相关主体可能产生利益分配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内部的利益分配比例如何确定,在创新成果中如何折算辅助人员的付出;二是创新创业基金的性质如何认定,因基金投入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如何分配;三是课题组、创新创业团队或导师提供的技术支持,在创业孵化阶段如何折算份额;四是从宿舍舍友或关系较近的朋友处融资,但他们并不参与项目运营,该类融资究竟是借款合同关系还是类似于“干股”的出资关系;五是创业者利用高校资源,比如使用高校的一些特殊元素(校标校徽、特色建筑等)设计销售装饰品、纪念品,以高校的某些特色特征进行冠名等,在创新竞赛阶段,由于能够很好地体现高校风格而受鼓励或不予禁止,但在市场运营中,对此无形资产如何估算其收益;等等。这些问题在创业孵化阶段大多处于“混沌”状态,有关主体对此无意识或不好意思明确约定,当面临收益分配时,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甚至影响到相互合作以及创业的持续发展。
2. 实体承继。目前,高校普遍重视创业项目的实体孵化,鼓励创业项目成长并孵化为公司等组织形式,从而入驻政府与高校联合成立的创业园区,成为成熟、规范的市场经营主体。然而,除了部分持续的创业外,特别是在“创新驱动型”创业模式中,最初的创新项目主要成员可能最关注的是创新竞赛,尽管他们在“创新—创业”的转型中,持续负责和推动创业项目孵化,也以股东或董事的名义参与实体运营,但大学毕业时,他们渐渐退出项目,毕业后不再从事项目运营,这就至少面临三个问题:一是创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如何使项目不因创始人或中途参加者的退出而“夭折”;二是若项目确无法继续运营,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三是若项目可持续运营,则应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三、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法律化路径
对于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运营中面临的上述主要法律问题,作为创业的核心主体,大学生创业者在萌生创业意愿之最初,就应对此具有明确的意识,并通过法律教育培训和专业咨询服务等方式予以深入了解,高校也应将这部分内容纳入到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中,帮助大学生创业者始终树立法治理念,在创业的各个环节均以法律为根本准则。
(一)加强创业法律教育
“任何创业活动,在没有创造财富之前,就已经开始创造法律关系,引致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3] 因此,高校需要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培训,使大学生创业者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总体认知,初步形成创业法律规范体系的总体框架。
具体而言,创业法律教育培训应侧重于以下方面:一是提高大学生依法创业意识,彻底纠正将法律作为工具的不正确认识,使大学生创业者深刻地认识到,未来创业的每个环节均可能面临法律问题,法律伴随着创业的始终,学会遇到问题找法,亦即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二是对创业过程中的主要法律主体以及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具有基本认识,能够准确地辨别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厘清该类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所属的部门法;三是对调整各类法律关系的主要部门法有所了解,知悉并能够直觉判断某个法律关系可能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名称,比如一般的技术转让应适用《合同法》,而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的转让不仅应遵守《合同法》,而且应符合《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对与创业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具有大体了解,如前文所列举的,创业主要涉及到民商事以及劳动法律法规,基本掌握基础10多部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并熟悉常用法律条文;五是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对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既包括根据事实情形,迅速地检索到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并对该情形进行法律论证,也包括面对较为复杂的情形时,能够运用法理作出定性的判断,并通过综合分析,在坚持依法创业的前提下,权衡利弊作出决策;六是通过创业教育培训,对创业风险以及法律责任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尤其是对于创业负责人而言,风险与责任始终是其从事创业运营活动的心理底线和法律红线,要学会尽可能科学及时地评估运营风险,并予以有效地防范;等等。总之,为了尽可能地降低创业运营风险,防范法律纠纷,确保创业项目孵化运营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大学生创业者应事先接受较系统的法律教育培训,提高依法创业的意识和能力。
(二)健全创业法律文本
相比而言,大学生校内创业的前期准备周期较长,面临的法律风险较低,大多数创业团队是志同道合者的自愿组合,维系团队运作的纽带主要是情感、个体自觉和道德,甚至对于大家均认为“无关紧要”(实际上可能并非“无关紧要”)的事项,依赖于基于共同价值观念的认同或默契,很少起草较为正式的法律文本。这种现象的根本成因在于,包括大学生创业者在内,人们普遍认为起草正式文本有伤“面子”,而且对创业项目的发展前景都没有明确的预期,不愿意“多此一举”。殊不知,创业团队的形成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合意,而规范化的管理是团队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大学生创业者应转变观念,在创业的各个环节,遇到前文所述的各项法律关系,均应形成规范的法律文本,必要时可请求法律专业人士予以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创业活动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通过法律文本将相应的行为模式和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固化。就此而言,健全的法律文本体系是对一系列创业活动的书面表达,它不仅具有证据作用,而且通过法律文本的协商、起草和签订,使该类创业行为更为明朗具体,可有效避免行为的盲目性。
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法律文本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大学生创业者之间签订的创新创业协议,主要对各方的职责、投入、收益、技术成果以及风险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二是高校与大学生创业者签订的创业项目入驻协议、安全责任书以及场地使用、资金支持、学校标识使用许可、实体运营收益分配等协议;三是大学生创业者与资金、技术、场地等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协议(比如借款或贷款合同、技术转让协议、场地租赁合同),明确这些生产经营要素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是与实体运营主体(公司、合伙企业、个人合伙等)的成立与治理有关的法律文本,比如公司章程、合伙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用印审批表、合同登记备案表等;五是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技术咨询服务等经营性合同;等等。
(三)规范创业经营行为
静态的创业法律文本为创业活动提供了基本规范,但创业是由一系列动态的经营行为所构成,无论是法律意识还是法律文本,只有最终落实到创业经营行为中才具有实质意义。因此,大学生创业者应自觉地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创业经营行为,最基本的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于违法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杜绝,特别是彻底打消侥幸心理,不要企图蒙混过关或打擦边球,更不要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盲目随大流,对法律熟视无睹,明知故犯;二是心中始终牢记创业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于有关法律事项先签订法律文本,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营管理流程;三是严格遵守和及时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创业项目孵化和运营活动;四是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解决争议,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管理是一门艺术,经营则是一种综合能力,是对相关资源的调控利用和效用整合的能力,是对运营风险的预测判断和有效防范的能力。作为大学生创业者,首先,应当认识到,创业经营行为是由一系列细小的行为构成,只有从细节入手,追求细节的完美,才能形成尽可能保证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否则,若不注重细节,则可能导致“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不良后果;其次,创业项目负责人应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坚持原则,在迈入创业者的行列,就应当将创业作为一项事业,兢兢业业、精益求精,争取做到尽善尽美;最后,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离不开创业团队的共同努力,只有包括创业者、雇员以及股东、董事、监事等,均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才能激发出团队的活力,而只有创业项目孵化运营团队的每位成员均具有较高的素养,步调一致,能够规范创业行为,才能形成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和赢得社会的口碑,创业项目才能赢得更大的市场。因此,只有以行为树风格、以信誉赢市场,才能从根本上规避法律风险。
“目前大学生创业问题已成为社会、高校、学生及家长关注的话题。创业的过程何其艰险,大学生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更加深了创业的风险和难度。”[4]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学生创业者对该问题的认识较为肤浅,对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复杂性认知不够,对创业法律问题的研究系统性不足,大部分大学生创业者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或者仅仅将法律理解为如何注册成立公司,而没有意识到创业项目孵化运营涉及的法律主体具有多元性,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更是错综复杂,只有加强创业法律教育培训,健全创业法律文本,规范创业经营行为,才能确保创业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运行,才能尽可能地降低创业运营风险,促进创业项目孵化运营的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潘忠文,孙浩波,侯利军.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实践的法律
缺失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2):116.
[2]李晓英.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思考[J].创新与创业教育,
2012,(5).
[3]陈静娴.刍议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2013,(12上).
[4]段学森,等.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探析[J].河北工业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