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网络音乐版权制度分析

【摘 要】 产业健康发展与产业保护(制度、措施、主体等)息息相关。美国作为音乐文化产业的大国,音乐版权制度创立早、产业保护意识强。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的音乐版权制度受到冲击。美国作为全球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普及最广泛的国家,网络音乐(数字音乐)的发展速度也位居前列,但非法下载和侵权现象也比较普遍。文章借鉴了美国在网络音乐版权制度方面的建设经验,对促进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和产权保护有重要启示。
【关 键 词】美国;网络音乐;版权制度;利弊分析
【作者单位】张晓薇,新疆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G2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12.019
网络音乐版权已成为影响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2007年,美国明尼苏达州法院开出了一份192万美元的侵权罚单,原告为美国唱片协会(RIAA),而被告并不是与音乐产业相关的利益集团,而是一个普通的美国女子,她的罪行是非法下载、分享24首网络歌曲。201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法院开出了一份67.5万美元的侵权罚单,被告是一名波士顿大学的普通学生,其罪行同样是非法下载、分享30首网络歌曲,原告牵涉华纳兄弟、UMG、Arista、索尼、亚特兰大五家国际音乐公司。
从Web2.0时代开始,资源共享就成为互联网吸引用户的最大筹码,音乐存在庞大的市场需求。尽管“免费下载时代即将终结”的呼声喊了多年,由于法律法规、政策体制、执行主体和盈利单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网络音乐这一免费午餐并没有彻底从中国网络环境中终结,商业模式依然是困扰我国网络音乐产业的重大症结[1]。与之对比,美国网络音乐版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我国音乐产业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音乐是无形的、非实体的艺术作品,本质上和文学、绘画、舞蹈等艺术形式相同,它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声音的物理存储。音乐版权制度的建立往往与物理传播载体(或介质)存在密切关系,并由此构建了完善的产业链。比如,消费者买一张卡带就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而费用主要由卡带物理成本和音乐内容支付共同构成。进入互联网时代,音乐转化为数字化形式,因而摆脱了物理载体的束缚,这就造成了两个产业现象。(1)积极现象,加速音乐传播,拓展音乐渠道,降低音乐成本,推动音乐普及,音乐消费逐渐由小众化转向大众化;(2)消极现象,数字化音乐文件的复制、共享更简单,降低了非法侵害成本,客观上对音乐产业的持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一、美国音乐版权的涉及要素和管理
客观上,网络音乐结束免费下载模式,可视为数字音乐产业化的起点,这也是一个前提条件。音乐版权制度发挥作用是基于约束性展开的,免费午餐是一种不正常的产业现象。美国作为全球网络音乐模式出现最早、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在注重版权保护的同时,也提出了保障音乐产业链收益的方式。例如,苹果公司的iTunes音乐商店模式就是一种务实的音乐版权保护措施,除了苹果公司认可的硬件产品,没有其他方式可以播放iTunes音乐商店销售的音乐产品,以此来实现硬件和数字音乐产品的绑定。这种商业模式给我们的启示是音乐版权制度要适应特殊技术时代。如何从技术角度入手来打击网络音乐的侵权行为,是互联网时代关乎整个音乐产业链的重要问题。
1.美国音乐版权涉及要素分析
美国在音乐版权方面较为重视市场规律,同时基于资本主义市场框架,政府所发挥的管理作用并不占主导地位。美国的多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合作、竞争和协调等方式促使音乐版权制度发挥作用。例如,音乐产业的盈利主要包括了复制收入、演出收入和发行收入三类[2],其中,复制收入、演出收入是直接收入,归音乐版权所有主体,而发行收入虽然也会间接涉及版权主体,但最终归唱片公司、发行公司。基于此,美国音乐版权涉及的三个核心要素分别为复制权、演出权和同步权。
第一,复制权,又被称为“强制机械复制权”,音乐产品的版权所有主体授权给复制机构,这一权利具有排他性,以此来强调“强制”的价值。同时,版权所有主体无法按照自身意愿来挑选复制权的赋予者。“机械”则强调了版权收益来源于生产、经营中的盈利费用。
第二,演出权,又被称为“公共演出权”,与国内“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定义类似,这种权利具有临时性特征。在公众活动中使用的音乐作品就需要向版权所有主体缴纳一定的费用,并且,这种情况不局限于音乐会、演唱会等实体活动,还包括广播、電视等节目。
第三,同步权。这一要素是针对视听产品而言的,美国音乐版权制度要求在影视剧作品、广告、节目和MTV等视听产品播放中,如果涉及版权音乐,就必须同时考虑演出权,这种情况被视为同步授予。那么,使用者需要支付的不仅是演出权费用,还包括同步权费用。
2.美国音乐版权对网络音乐的管理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数字音乐产品受到互联网的冲击,迫使美国音乐版权不断进行完善。1998年,美国《音乐许可公平法案》中就针对音乐交互式传输权做出了进一步调整,规定“表演权协会是一个代表非戏剧音乐作品的版权人行使其公开表演权的协会、公司或其他实体”,并在《美国法典》中补充,“除非已经被录音制品中任一版权音乐作品授予公开表演的权利,提供交互式服务的机构不可公开表演该录像制品”。
资本生态下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的规章制度更加有效,这源于资本运作中的统一配合。比如,由作者、出版商成立的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ASCAP),由广播公司代表组成的广播音乐协会(BMI),由作者、出版商和用户共同组成的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CC)等。相对而言,我国在音乐版权的要素管理上就较为笼统,一个音乐作品通常是被打包购买的,这样就容易引起不同利益主体的纷争。比如,我国音乐人李春波对电视剧《小爸爸》以及歌手方大同的诉讼案就直接忽略了作者,由唱片公司、制作单位等私下完成[3]。
事实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多关注的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能造成的垄断行为。互联网音乐的获取机制更为灵活,即便是受到美国音乐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在经过数字化处理之后,可以被压缩、复制、分享、下载并传播到任何一个用户手中,版权保护更多依赖于务实性控制。例如,ASCAP拟定的网络音乐使用授权协议,其实现方式就是面向网络服务供应商,而并非对个体网络音乐用户产生制约,从源头重构数字音乐的经营模式。目前,美国对网络音乐版权的管理中,ASCAP所拟定的协议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对非交互式网站、交互式网站和复合型网络服务等分别提出了限制、许可使用的要求,在费用标准、支付手段和真实性验证等方面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这对促进网络音乐产业化发展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同时,美国《数字千年法案》中也提出,禁止传播可规避著作版权保护的软件、硬件,这是一种从中间传播环节防止音乐侵权的有效方式。
二、美國网络音乐版权制度的形成基础与网络嬗变
从18世纪初《安娜女王法》颁布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版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纵观人类制度的发展历程,绝大多数版权的创新都源于音乐版权维护的需求,音乐版权的自我完善推动了整个版权制度的发展。迄今为止,美国音乐版权制度已经建立了200多年,在问题分析和解决方面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思维。在历次音乐产业的技术转型过程中,美国音乐产业发展和版权制度设计形成了良好的默契,而这种默契正是我国音乐产业健康发展所需要的。
概括而言,美国网络版权制度的形成受到技术和市场两个因素的影响。技术的影响较为直观,从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末,由于受到介质技术、传播技术等限制,音乐版权被列入出版产业版权范畴,其商业模式与图书高度一致。也正因为技术限制,美国第一部版权法并没有把音乐纳入版权保护范围,而在后期的完善中,音乐版权也没有被特殊对待,其版权体系同样围绕着复制权、发行权来实现。19世纪末期,美国录音、广播技术取得了巨大进步,技术革新也给固有音乐产业模式带来冲击,其突出表现为复制权、发行权已经无法保障版权主体的利益。比如,1895年,美国市场上自动钢琴大量出现,乐谱发行模式开始转入录音制品模式,在录制音乐者拒绝分享收益的前提下,版权法将自动钢琴的音乐纸卷视为机械复制,从而保障了各方利益的均衡[4]。
市场因素的影响在20世纪初开始凸显,这一时期,美国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公开表演成为主要的音乐经营方式,如演唱会、演奏会等,而1790年的美国版权法并没有将公开表演音乐作品纳入版权保护体系,从而形成了新的产业矛盾。在此背景下,版权制度只能再一次转型,将公开演出权纳入版权保护行列。比如,ASCAP对酒吧、餐厅演出音乐作品的版权付费要求,以及对广播组织的版权诉讼等,尤其是对美国广播组织的版权诉求,直接促进了BMI组织的成立[5]。
总体而言,技术进步导致了音乐创作和音乐传播的二元化体系出现,市场需求促进了音乐版权制度范围的进一步扩充,两者的共同作用推动了美国音乐版权制度基础的形成。
互联网时代下,美国传统的音乐版权制度转型模式对网络音乐版权制度完善还存在失灵表现,原因在于互联网传播的去中间化,即网络音乐将传播机制简化为“发布者——利用者”的简单流程,点对点的传播导致网络音乐的中间参与者被架空,版权主体无法从音乐作品的发行传播中获得收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版权制度必须引入新的制度变量。1995年的《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中就强调要“从法律上帮助音乐版权人确认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该法案规定数字音乐传播中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和公开表演权等要素,以此来平衡音乐版权主体和新媒体传播者的利益。
三、美国网络音乐版权制度利弊分析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美国音乐版权制度采取了“以用设权”的基本原则,即根据不同的音乐产品用途来区分子权利,并形成相应的版权效应,比如,复制权、演出权、同步权。以用设权的有利一面在于,版权法实现了对音乐作品(包括网络音乐)的保护界定,版权主体不再需要消耗时间、精力和成本进行界权,版权制度是建立在非物质边界、非有形资产有效的基础上的。这样既能够满足音乐版权所有主体的商业运行需求,还不会过分影响音乐消费者的使用自由。同时,以用设权的弊端同样突出,主要体现在美国音乐版权权利内容设定上。现有音乐版权类型过于理想化,与网络音乐版权环境存在冲突。在互联网传播体系中,网络音乐已经形成了“发布者——利用者”的简单流程,它遵循“音乐作品——音乐录音”简单的二元化权利体系,这种简化与现行音乐版权制度的多样用途划分形成了矛盾。例如,网络音乐的下载行为一方面存在音乐版权人的机械复制,另一方面又存在录音制作单位的产品复制,还涉及网络广播行为,需要类似于BMI的第三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这种复杂的体系会产生网络音乐版权利益纷争的现象。
笔者认为,美国网络音乐版权制度的形成并不在于权利人的纷争,而在于使用者的规模,而这又取决于传播效率,这一点与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发展现状极为相似。因此,根据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规律,传播效率很可能成为左右网络音乐产业版权制度走向的根本力量,结合美国网络音乐版权以用设权的利弊,我国应该避免过度分化权利类型。
四、美国网络音乐版权制度对我国音乐产业的启示
在美国音乐版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中,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便进入互联网时代,其对网络音乐版权的完善同样具有积极作用。反观我国主要依赖政府及法律法规的组织模式,相关组织、行业协会等工作严重滞后,所以,借鉴美国管理主体存在方式是实现网络音乐版权制度优化和产业管理的重要方面。
通过对美国音乐版权制度发展以及网络音乐版权的管理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第一,音乐版权内容设计要以本土化、全面覆盖网络传输类型为目的。美国采取以用设权的模式很大程度上是对制度游说集团的妥协,而我国音乐产业尚未达到影响制度走向的程度,同时,新型的互联网经济也有利于网络音乐产业的新型模式创造。所以,在音乐版权内容设计上,我国不能够完全照搬美国经验,而是应该基于本土化产业特征进行设计,重点规避版权制度对网络音乐市场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我国要加速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并将这一主体纳入网络音乐版权制度范畴。
第二,我国要通过网络音乐版权制度进一步提升社会音乐消费意识。网络音乐版权制度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免费与付费的博弈。如果全社会形成网络音乐付费利用的共识,并在这一共识下自觉履行付费行为,所谓的版权制度也就不必过分强调。美国网络音乐版权制度在设计过程中融合了新技术,比如,苹果iTunes音乐商店的消费模式最大的价值不在于商业模式创新,而是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人们对网络音乐产品的付费习惯,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强网络音乐版权制度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文化部. 2013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R]. 2013.
[2]吕宇翔,杭敏. 美国音乐版权的运作与管理模式[J]. 中国出版,2012(7):69.
[3]李春波坚持维权:《小爸爸》用《呼儿嘿哟》20多次[EB/OL].(2014-07-01) [2018-03-31]. http://ent. ifeng.com/a/20140702/40155343_0. shtml.
[4]Paul Goldstein. Copyright's Hightway:From Gutenbery to the Celestial Jukebox(revised edition)[M]. 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52.
[5]Henry E·Sm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property:Delineating Entitlements in information[Z]. 2006.
相关文章!
  • 新常态背景下供给结构转型的逻

    【摘要】吴敬琏等学者编著的《供给侧改革》一书,选题切合时代需求,研究视野宏阔,求真务实且见解独到,弘扬了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具有强烈

  • 电视剧《西藏秘密》的史诗性

    王泉<br />
    根据刘德濒同名小说改编的46集电视连续剧《西藏秘密》,以僧人扎西顿珠的沧桑人生经历为线索,真实再现了20世纪30至50年代末

  • 个性打造精品特色塑造名牌

    陈 雪<br />
    【摘要】时下,收看电视新闻评论节目,成为观众更深层次了解新闻的热门途径。迄今,CCTV4套《海峡两岸》已成为一档优秀的电视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