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呈缴制度立法问题研究

【摘 要】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未能改变设立出版物呈缴制度目的不明确、受缴主体众多、呈缴者权利义务不统一等不合理现象。文章通过分析研究,建议制定呈缴制度条例,加强对文献资源的保存和利用,改变多头呈缴,增加呈缴本范围,保障呈缴者的相应权益,促进我国出版物呈缴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关 键 词】呈缴制度;呈缴目的;呈缴范围
【作者单位】田红梅,西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2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12.016
出版物呈缴制度,是指出版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向指定单位或图书馆免费呈缴一定数量出版物样本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颁布之前,我国出版物呈缴制度主要由国务院、文化部、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全国性法规、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起构成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实践中,我国出版物样本的呈缴情况并不理想。以2009年中国国家图书馆缴送率为例,中文图书为59.01%,报纸为60.23%,音像资料为41.01%,电子出版物为57.06%[1]。现行出版物呈缴制度的不科学、不合理是造成中国国家图书馆出版物样本缴送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学者们曾经希望通过《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改进我国现行出版物呈缴制度存在的弊端,但从最终公布的法律来看,有关立法规定仍然相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未达到预期目的。
一、出版物呈缴制度的目的
1992年中国政务院颁布的《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早规定出版物呈缴制度的法律文件,其目的在于对出版物样本的管理和保存。随后,政务院、文化部、原新闻出版总署和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呈缴法规。2017年11月新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呈缴制度的目的在于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传承人类文明。
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法定送存立法指南》规定了出版物呈缴制度的立法目的:一是保证国家收集、保存各类文献资源出版物;二是为编撰出版国家书目提供信息,全面掌握呈缴本书目;三是为国内外公民和研究人员合理利用出版物提供条件[2]。因此,出版物呈缴制度的根本目的,除对国家、地方、民族的文獻资源的完整收集、认真保管、永久传承即保存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基于研究学习目的,满足国家和公众对文献的合理利用,保障读者的文化权益,即利用。然而,缴存出版物样本只是一种手段。在实践中,公共图书馆侧重于保存,对于利用只是停留在地方性图书馆对出版物的公开陈列,甚至有些法规对文献的利用没有加以规定或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出版物呈缴制度的真正目的,防止对呈缴制度目的理解的偏离,更要防止把呈缴制度作为公共图书馆免费获得出版物的手段,要注重对文献资源的保存、整理、开发和利用。
二、出版物样本受缴机构的范围
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修正版)》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法规分别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提交出版物样本;已经公布的14部地方公共图书馆法律也大都规定出版单位要向所在地包括省、市、区图书馆提交出版物样本。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一家广州市的出版单位要向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中国版本图书馆、中国国家图书馆缴送5本(套/册)样本,在此基础上,还要分别向省、市、区出版管理单位和指定收藏单位提交2本(套/册)样本,分别向省内19所公共图书馆提交2本(套/册)样本,这样该出版单位需要提交的样本达50本(套/册)左右[3]。呈缴机构的多头设置,加重了出版者的经济负担。出版单位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直接管理,迫于压力,不得不向当地受缴部门免费呈缴出版物样本,而对于中国国家图书馆和受缴机构,则采取不缴或少缴的消极手段,规避和拖延履行义务,以减少经济压力。这是造成出版物呈缴制度无法全面履行和落实的主要原因之一。
将出版行政管理单位列为受缴机构,与出版物呈缴制度的本质相违背。呈缴制度的目的在于对国家文献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利用,而不是对出版物的管理和审查;任何国家的行政管理部门,本身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实现对文献资源的保存、整理和利用。把行政管理部门列为受缴单位,无疑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异化了呈缴制度的根本目的。随着现代政府服务理念和行为模式的变化,世界主要设立呈缴制度的国家都已经不再将行政管理部门列为受缴单位。
依据2000年IFAL出版的《法定呈缴立法准则(修订版)》阐述的原则,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建立自己的出版物呈缴制度[3]。但地方图书馆没有必要完整地收集所有出版物,应着眼于收集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献资源,避免与中国国家图书馆重复,增加出版单位的经济负担,浪费社会资源。
当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单一的国家呈缴体系,实行“一份保存,一份利用”的原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民族多样的国家,应当建立中国国家图书馆收缴2本(套/册),地方收集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献资源2本(套/册)的制度,平衡各方需求,解决多头呈缴、资源浪费的现象;还应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散的受缴机构模式,用法律手段规制各自受缴的范围,实现分工协作,保证文献资源收集的不重复、不遗漏。
三、出版物呈缴对象的范围和标准
1.扩大出版物呈缴对象的范围
1979年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的办法》规定,呈缴对象包括所有国内出版发行和内部发行的图书、杂志、报纸。1991年《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规定,呈缴对象增加了音像制品。这是呈缴制度适应出版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出版物的载体日新月异,为了保存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出版物应纳入呈缴对象的范围毋庸置疑。综合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通常所说的数字出版物(又称广义的电子出版物),包括离线数字出版物(offline,即狭义的电子出版物)和在线数字出版物(online,即网络出版物)。2007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应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品。依据该规定第二条,这里的电子出版物实际上指的是离线出版物,它与传统出版物的生产、传播和利用较为相似,可以采取传统的呈缴方式,所以沿用了对传统出版物的规定方法。
关于在线出版物的收集,2003年中国国家图书馆开展了中国互联网保存保护实验项目(WICP),开始为收集和保存网络数字资源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2009年中国国家图书馆互联网信息保存保护中心成立,并于2012年11月开通网站,它是中国国家图书馆为长期保存和保护中国互联网信息资源而设立的机构,标志着我国开始对网络出版物的保护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合作共建,具有里程碑意义。2009年WICP项目推出“中国事典”存档网站,主要对我国一些重大的历史事件如非典专题、北京奥运会、5.12汶川地震、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等进行提取和存储,实现对数字文化遗产的收集和保护[4]。10年来,WICP项目取得了一定成绩,说明从技术角度来看,我国已经完全具备收集和保存网络数字资源的能力。网络信息存档是一项需要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的浩大工程,单靠中国国家图书馆一个单位难以胜任,需要国家投入更多的支持。
在国家没有把数字出版物正式列入呈缴对象范围之前,采集者未征得数字出版人的同意而直接对网络资源进行采集可能会面临版权问题。出版物呈缴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网络出版物的多样性,规定凡是在网络上出售或免费发放的数字资源,以及在互联网上公众可以自由获取的信息资料,都等同于纸质出版物,由受缴机构依照法律对其进行免费收集和保存。对于出版者采取有关技术措施禁止采集和保存的,呈缴机构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呈缴资料。
2.确立出版物最优版本标准
1979年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的办法》规定,凡是国内发行和内部发行的出版物,每一次的版本和每一次印刷,都要缴送样本。这对于保证收集出版物样本的完整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业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保持竞争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出版单位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提高出版物的内容质量,如转变纸张样式和包装形式,配备光盘、U盘等方法,大大增加了出版物成本。履行呈缴义务,保存和利用民族文化,是出版单位的社会责任。但经济效益是出版单位的生存之本,忽视经济效益只强调社会责任,不符合市场规律,出版单位也难以持久发展。为平衡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两方面的关系,充分考虑出版单位和呈缴机构各方效益,保证出版物缴送质量和便于长久保存,日本、美国等国家相继提出了最优版本标准。依据该标准筛选出版物样本版本和格式,减少了出版单位的经济负担,保障了呈缴制度的贯彻执行。
根据国际图联和英美的法律规定,最优版本即受缴单位认为的最适合收藏的出版物版本。依据2010年美国修订的《关于向美国国会图书馆缴存出版物或唱片的规定》,最优版本是指某一出版物的所有版本中,在缴存日期之前由美国国会图书馆确定的最适宜收藏的版本;如果有多个版本,通常质量最佳者为最优版本[5]。为此,美国还专门制定了《美国国会图书馆关于收藏已出版版权作品最优版本的说明》,作为判断标准。日本依据《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的规定,对于同一时期发行的记录某一个特定著作或信息的多个版本,以适用性为原则呈缴最优版本,其他版本不再呈缴;并对电子出版物最优版本的认定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虽然我国《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的办法》第五条第3款也规定了出版单位应选择质量较好的版本缴送,但指的是每一个版本每一次印刷中质量较好的版本,不同于最优版本标准的含义。最优版本标准可以有效控制呈缴本数量,减轻出版单位负担,兼顾出版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的实现,有利于呈缴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呈缴主体的权益
呈缴主体是指依法履行免费呈缴出版物义务的出版单位,以及与出版物有关的个人或团体,即呈缴者。其相关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直接关系到其履行呈缴行为的积极性。呈缴者最主要的法律权益包括:经济利益保障权、建议权、补偿权、呈缴本在利用过程中的版权保护等。
1.经济权益保障权
建立出版物补偿机制是保障呈缴者经济利益的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国际上实行经济补偿机制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著作权登记。通过著作权登记实行间接补偿,将补偿成本转移到未来有可能产生侵权行为的潜在主体身上,如美国[6]。二是直接经济补偿。设立“补偿金”制度,直接补偿呈缴者各项费用,包括出版物定价的4—8折、呈缴代理费、打包费、邮费等,如英国、俄罗斯、日本[7]。三是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减免税收实行间接补偿,如加拿大。除以上方式外,还包括免费赠送国家目录,免费利用国家书目宣传、展示出版物,对呈缴本免收邮费等方式[8]。无论是哪种经济补偿形式,其本质都是通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担文献资源保存和公民自由利用的成本,是在市場经济条件下,解决出版者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与无偿呈缴矛盾的有效措施[7]。
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补偿金和税收豁免权制度保障呈缴者的经济权益。首先,对于成本超过一定数额的出版物,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直接的经济补偿。补偿金如果单由公共图书馆负担显然不现实,最合理和最现实的办法就是由国家财政支出,通过公共资金设立专项补偿经费,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文化保存和利用的成本[7]。其次,呈缴制度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与税收政策的公益性相一致。因此,需要纳税的呈缴本应当享受税收豁免权,减少呈缴者的经济负担。
2.呈缴本的版权保护
呈缴本是指呈缴单位依法免费向有关单位呈缴的出版物样本。对呈缴本的合理利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法律精神,既要保护社会公众对文献资源的合理利用,又不能损害呈缴者的版权利益,以达到二者的平衡。受缴方对出版物呈缴本的违法利用,如未经许可对出版物呈缴本的大量复制和数字化、商业化利用等,有违设立呈缴制度社会公益性的初衷,呈缴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公共图书馆依据现行著作权例外原则,可以翻译、少量复制呈缴本,但必须严格限定其目的。一是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二是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对于享有著作权的呈缴者,必须保证其所提交的呈缴本作品的完整性,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图书馆合理利用呈缴本的前提是,除双方另有约定,不得直接或间接谋取经济利益。如何界定这里的“少量”,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一是每次只能为一个读者提供一件呈缴本的复制件;二是该行为没有任何商业或经济目的;三是提供对象是到馆公众或研究人员;四是利用者必须同时提供一份版权声明[9]。
《网络信息传播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其收藏的呈缴本并向馆内读者提供服务,前提条件是呈缴本“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同样不得侵犯呈缴者享有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对于数字出版物,受缴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禁止用户对出版物的下载、复制或网络传播,加强对呈缴本例外复制权、传播权的有效监控,保障呈缴者的合法权益。
3.出版物呈缴者的其他权益
为提高出版物呈缴者履行法律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应当通过立法保障出版物呈缴者对出版物缴送的协商权、缴送出版物处理情况知情权、缴送出版物优先使用权等。缴送单位和个人应可优先免费使用呈缴本和其他馆藏,优先享受公共图书馆所提供的服务[10]。建立呈缴本国家公告制度,定期编制呈缴目录,保障出版物呈缴者对呈缴本处理情况的知情权,体现国家对出版物呈缴者的褒扬和尊重。
出版者依法呈缴出版物样本是保存民族文化遗产,为社会公众提供文献资源的一种有效措施,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在我国《公共图书馆法》未能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制定全国性的出版物呈缴制度条例,对其进行法律细化,增加可操作性,促进出版物呈缴制度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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