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的确定

    【摘 要】 目前,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侵权赔偿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中,针对财产性赔偿,我国一般采取完全赔偿原则,认为应当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案件进行赔偿。对于非财产性赔偿,法官可根据自由裁量原则、区别对待原则、适当限制原则进行裁量,但这些赔偿认定标准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人们的权利难以保护。当损害行为发生时,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难以确定赔偿的数额,在实践中操作性很难。因此,确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对我国的赔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侵权损害 赔偿标准 范围确定

    前 言

    我国关于侵权赔偿问题一直有很多人讨论,有的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讨论损害的构成,有的通过日本法与德国法以及英国法的比较,讲述违法性的概念及其判断,也有人对非财产损害和财产损害分别作出了不同探讨,也取得了较好的成就,但是侵权问题仍然是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侵权之后的赔偿问题对受损人很重要,当前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且种类繁多,法官在操作中对相似案件的判决差别也比较大,这使得关于侵权赔偿问题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显得很重要。

    一、赔偿范围的认定标准

    (一)国外的认定标准

    当人们的权利被侵犯时,他们会希望找到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就要求法律对赔偿的范围要规定的明确,但是,各国的法律对侵权赔偿的范围规定的并不明确,尤其对损害的界定,直接关系着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但是,对于损害各国都有不同的说法,主要有差额假定说和具体损害说。

    1.差额假定说:该学说为德国学者所提倡,差额说认为,损害是指被害人遭受损害事故之后的财产的状态与假定该被害人没有遭受该损害时两者之间的差额,而差额是指由于事故的发生而具有经济上价值的财产导致其价值减少。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差额假定说以被害人的整体财产状态作为法律基础,它没有考虑传统中的个别、具体的损害情况。

    2.具体损害说:这种学说来自德国,具体损害说包括物的损害案件和人身损害案件,物的损害案件又包括真实损害说、直接损害说、客观损害说和价值赔偿说。而人身损害案件又包括死伤损害说和劳动能力丧失说。我们先来说物之损害案件。

    (1)物之损害案件:真实损害说认为损害的发生时,附着物的被剥夺、损害、身体被伤害等现象也会伴随着发生[1],而这伴随着的损害即为真实损害,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损害并不是只是简单的计算上的大小,而是要考虑损害所带来的各种因素;直接损害说认为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能通过金钱获得或出卖的财物才能称之为损害,它认为即使没有对财产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也不以发生损害为条件,但被害人要求恢复原状时,加害人不会因为财产上没有损害而主张免责;客观损害说:该学说认为确定损害的赔偿标准,不是把损害与被害人的特别关系联系起来,而是必须把损害与具体被害人的特别关系分离开来,从而确定应该怎样赔偿;价值赔偿说认为损害赔偿包含两项要素,即为价值赔偿和利益赔偿,价值赔偿是指法律直接保护的对象具有的客观价值。所以,具体损害说强调的是权利或法益本身,它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不仅要填补损害,更强调损害赔偿对权利的保护。

    (2)人身损害案件:死伤损害说认为人的生命或身体应被视为非财产上的损害,并应给予一定的赔偿,该学说受到很多学者的批评,认为是以死为契机而获得财产利益的救济,它不是对人类的保护,而是对财产的保护;劳动能力丧失说,该学说以被害人现实上减少的劳动收入为计算损害的基础,主要认为劳动能力丧失本身应作为损害而予以评价,而在劳动能力已经商品化的情况下,劳动力可作为商品而评价。

    (二)我国的认定赔偿标准

    1.财产性赔偿

    财产性赔偿一般适用完全赔偿原则,这种赔偿标准认为应当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案件进行赔偿,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都要赔偿全部损害,此外,完全赔偿原则也考虑到侵权法上禁止获利的的思想,损害赔偿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侵权人,而是为了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不过,这种赔偿原则也存在例外,例如,我国在认定赔偿范围时还要考虑过失相抵规则、最高赔偿限额、相应的责任、惩罚性赔偿、侵权获利剥夺。[2]

    2.非财产性赔偿

    非财产性赔偿应该正确反应社会关系特别是道德伦理关系,它的作用使得受损人的损失尽量获得弥补,同时也不能使受损人以此为契机来获得额外的利益,扰乱市场公共秩序。在我国的赔偿范围的确定不太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在裁判具体的案件时要遵循一些原则,而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区别对待原则、适当限制原则。

    (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这是确定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它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赔偿时自由裁量的权利,根据具体情况法官可以自由确定赔偿损害的具体数额,[3]在这个过称中法官显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成文法有它固有的缺陷,它所规定的事项毕竟有限,而现实中侵权赔偿问题纷繁杂乱,这决定了成文法不可能把所有侵权赔偿问题都一一列举出来加以规定,所以在这个过称中法官需要发挥其自身的创造力,当然,这个自由裁量权利并非无限制,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来决定。

    (2)区别对待原则:该原则强调应在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处理不同的精神利益,身份利益和具体损害利益。区别对待原则有利于克服自由裁量权原则的不利因素,使得非财产损害赔偿更符合实际情况。

    (3)适当限制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应限制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金额,以克服自由裁量原则的不利因素。[4]防止人们对权利的滥用,抵制滥诉行为,我们知道,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们的权利,在造成损害的一般情况时,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不是用它來获得高额赔偿费用。还有就是限制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数额,维护被侵权人的权利。

    二、我国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足

    物之损害在整个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常见的案例。在确定属于侵权责任的前提下,处理此类案件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采取怎样的方式进行赔偿;二是那些损害属于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三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类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简略,有时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物之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也很困难。但是,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除了对适用于特定领域的财产损害的一些解释外,还是不存在比较系统的物之损害赔偿归责,这种情况会增加司法实践中处理损害赔偿案件的难度。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非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都有自己不同的规定。非财产损害赔偿是人们一直关注的问题,但是,我国对于非财产性赔偿缺乏统一的标准,正是因为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官在判案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法院在实践中所判处的数额相差很大,造成全国各地案情相似但判决结果相差很大的情况。

    三、我国确定侵权赔偿范围的完善

    (一)对非财产性损害案件赔偿范围的完善

    目前,国内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还没有一个普通认可的标准,非财产损害实质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问题,然而赔偿数额的确定,不仅是技术问题,而且还是法律问题,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算定方法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区分不同损害的赔偿方法

    区分不同损害的赔偿方法在计算非财产损害赔偿时,有必要根据不同的特点不同地处理财产损害赔偿,要对非财产损害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区别对待,根据不同的计算规则,逐个算出应该赔偿的数额,其次还要区分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由于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受害人的主观感受,因此没有一个统一客观的标准,因此,应区分情况,不同对待。

    2.最高限额法

    因为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是无形的,所以决定了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在实践中经常碰到难度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应该有一些原则和技巧,对这些赔偿的数额还应制定出一定的标准,防止法官滥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

    3.酌定赔偿方法

    酌定赔偿方法主张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标准时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侵权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等来考虑赔偿数额。

    (二)对人身损害案件赔偿范围的完善

    在人身损害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并不完善,有些侵权行为并没有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规定,即使有,也是不完善的,比如赔偿数额较低,赔偿不到位,确定赔偿的标准难以界定等,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范围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完善归责原则的确定性

    人身侵权,在当今社会时有发生,人身侵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种类也越来越多,但我们似乎对此规定并不完善。例如,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当患者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只有当归责原则的规定明确时,才能处理他们之间的赔偿问题,而在确定归责原则时,应当区分医疗机构的不同形式,因为这些机构可能有法人,也有可能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医务人员是其雇员,则法人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该医务人员具有重大过失,也应该承担一些责任。

    2.确立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以下因素决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场合、方式、行为等;(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认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人民法院当地的平均经济水平等。但是这种确定标准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往往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而在现实中往往同一类型的案件判决结果相差悬殊,既然精神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和惩罚,那么赔偿的金额就不应过低,否则无法体现合理、公平、公正。

    小 结

    侵权赔偿范围的确定,关系到被侵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近年来,我国关于相关的法律也出台了不少,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侵权问题不断涌现,我国需要相关的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侵权赔偿范围的确定对侵权赔偿问题尤为重要,侵权赔偿范围的确定要综合各种因素,虽然在这其中,法官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让法官随便判决案例,而要根据法律规定,同时增加法律的明确性,这样我国法律才能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人民。

    【参考文献】

    [1]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 周友军:《论我国侵权法上的完全赔偿原则的证立与实现》,《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

    [3] 王明雯、宋经同:《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法律适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2期。

    [4] 齐艳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与数额的思考》,《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作者简介:作者:颉东凤,出生年月:1990.02,籍貫:甘肃陇南,族别:汉族,学校:西北师范大学 法学院,学历:2017级学术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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