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

    【摘 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加入WTO以促进经济不断发展,苏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一个国家中占据的位置越来越重要,资源的地位愈加凸显,而我国作为世界上的稀土储量大国,稀土的出口成为焦点,随着贸易额的增加,在国际贸易中的摩擦与冲突也逐渐增多,在2011 年美国、墨西哥、日本诉中国限制稀土等出口措施案的诉讼中,WTO的初裁报告裁定中国败诉,所以要以此为戒,反思并采取策略更好的保护国家资源和国家利益。

    【關键词】稀土资源的保护 出口限制措施 争端解决机制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5日,美国、欧盟和日本因为中国稀土出口配额限制出口导致稀土供应不足,就此事向世贸组织提出磋商,请求将我国稀土等三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2012年6月27日,美欧日正式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设立专家组请求。在本次诉讼中,美国认为中国针对稀土、钨、钼的出口限制措施违反WTO规则以及中国加入WTO组织议定书,具体包括:出口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等措施。除附件6列明的84个税号商品外,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2014年3月,WTO公布专家组报告,中国败诉,“一审”裁定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管理措施违规。2014年4月,中方提出交叉上诉。2014年8月,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裁决。

    二、争议焦点及败诉原因

    (一)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与中国入世文件以及WTO规则相符

    根据我国法规执行的出口关税措施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 11 条第3 款的要求不符。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 11 条中明确承诺涉案的稀土并不在附件六所列的产品范围内,在该前提下中国不能对其征收出口关税的。也正因为如此专家组最终裁定中国对稀土,钼和钨征收出口关税的行为违背了中国应承担的 WTO 义务。

    同时在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措施方面,申诉方认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附件、修正案、补充、执行方案等与 GATT 1994 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 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162段 、165段规定的义务不一致,所以称中国对稀土实施了数量限制,包括出口配额,不符合中国入世文件以及WTO规则的限制措施。

    (二)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符合 GATT1994第20条的例外规定

    要想排除出口限制措施的违法性,中国只能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或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

    根据 GATT1994第20条序言的规定,缔约国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出口限制措施,但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而中国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很难符合这些条件,对于专家组来说,出口配额措施已经达到了控制自然资源国际市场的效果,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为了进行抗辩,中国援引了GATT1994 第20 条的(b)项和(g)项,但是实际上很难证明当前出口限制措施是为达成目标价值保护最有必要的措施,而且专家组认为本案中的出口限制措施不是唯一的选择,还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存在。在该方面中国想要提交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非常困难。

    最终,专家组裁定中国实施关税和配额措施与“保障本国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及“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目标间没有密切联系。

    三、由稀土案引发的在WTO规则下中国如何采取策略的思考

    (一)在WTO规则下对稀土资源进行保护

    从本案可以看出,我国现在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中缺乏预见性,尤其对于一些之前并没有意识到的稀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保护缺乏重视程度,这些问题致使在真正出问题的时候手足无措。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从根本上着手,即行业标准,对稀土生产、开采和贸易环节实行限制,包括限制产能、国家储备等。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尤其是一些无证的小矿,一定要严格管理甚至取缔。与此同时,采取该措施也可以降低开矿对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稀土出口价格,提高稀土产品的出口,关税保护性开采政策,但是要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二)积极促成用多种方法解决争端

    本案虽然最终以败诉告终,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示范作用,也是一个警示,自我国入世以来,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很大部分取得了成功,但是由于我国是新加入国,为此付出了很大代价。在发生国际争端的时候其实可以促成多种方式解决争议,实际中争端解决机制程花费时较长,从申请磋商、双方磋商、成立专家组、成立上诉机构,再加上按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在双方进行争端解决的时间中所实施的出口限制措施,由此造成的影响不在损害的赔偿范围之内,就更扩大了损失。不过这也只是一种试探,比如在美国或一些欧洲国家,据其判例法的历史存在引用了判例原则在WTO中,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当然这个前提是要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再进行分析适用的。同时,在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对于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限制屡见不鲜,可见其自始签订条约协议时的远见和优势。

    四、结论

    就本案来说,我国败诉确实是意料之中,败诉原因有多方面,包括中国入世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出口限制措施与GATT1994的诸多条款不符,通过对此次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在WTO规则下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解并加以完善才可能真正在实际中做到保护国家资源和本国利益。

    作者简介:刘维 (1992) 女 ?汉。河北张家口。 研究生。经济法方向。单位:天津市 邮编: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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