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毁坏机动车损失价格认定初探
张大海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家庭收入的增加,汽车购买数量和档次不断提高,被毁坏机动车价格认定案件日益增多。文章正是从被毁坏机动车损失价格概念、分类、法律适用及要素等方面对被毁坏机动车损失价格认定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被毁坏机动车;价格认定;初探
[中图分类号]F726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家庭收入的增加,汽车购买数量和档次不断提高,繁荣了社会经济,也方便了百姓出行。在汽车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因汽车受损引发的纠纷也频繁发生,被毁坏机动车价格认定案件日益增多。以下方面对被毁坏机动车损失价格认定提出看法。
1 被毁坏机动车损失价格的定义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被毁坏机动车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毁坏行为致使机动车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机动车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
2 被毁坏机动车损失价格的分类
(1)完全被毁坏机动车的损失价格:可通过机动车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确定。
机动车损失价格=机动车毁坏前的价格-残值
完全被毁坏机动车是指被毁坏的机动车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修复或修理后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按原有功能继续使用。但均应由协助方、技术检验或专业人员确定。
(2)部分被毁坏机动车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正修复费用的方法确定,即以修复被毁坏机动车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观所需要的正常合理地修复费用为基础,对比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分析其差异因素,修正后确定损失价格。
机动车损失价格=配件价格×综合成新率+辅料价格+工时费+其他费用-残值
3 被毁坏机动车法律适用
毁坏機动车分过失毁坏和故意毁坏。对过失毁坏机动车的法律责任,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对过失侵害他人财物的民事赔偿形式进行了规定。而对故意毁坏机动车的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当毁坏损失额达到一定限度后,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4 被毁坏机动车损失价格认定方法要素的确定
4.1 配件价格、辅料价格、维修工时费的确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下发的《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被毁坏机动车符合质保协议的,应以质保协议中约定的维修企业的修复费用确定其损失价格。被毁坏机动车不符合质保协议的,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以当地汽车维修行业中等修复费用为基础确定损失价格。”
4.2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第一,在提出机关提出价格协助书时,如果车辆被毁坏,在委托机关和相关当事人在场车辆没有维修的前提下,需要把车辆使用年限或车辆行驶里程数同现场勘验相结合确定综合成新率。根据2013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非营运的机动车的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这类车型没有明确的报废年限,直到不能再通过年审就会被强制报废。不过,车辆的里程数达到60万公里后,就会被引导报废。当车龄达到15周年后,年检由一年一检变成半年一检。
第二,在提出机关提出价格协助书时,如果车辆被毁坏但已维修无法现场勘验,按照车辆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算出成新率再结合综合调整系数确定综合成新率。测算公式为:
综合成新率=成新率×综合调整系数
综合调整系数用K表示:
K=k1×30%+k2×25% +k3×20%+ k4×15% +k5×10%
式中:k1表示技术状况调整系数;k2表示车辆使用与维护状态系数;k3表示品牌调整系数;k4表示工作性质系数;k5表示工作条件系数。
机动车成新率调整系数技术状况因素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级别,调整系数从1递减到0.6,每级递减0.1。维护因素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级别,调整系数从1递减到0.7,每级递减0.1。制造质量因素分为进口车、国产名牌车、进口非名牌车、走私罚没车国产名牌车,调整系数从1递减到0.7,每级递减0.1。工作性质因素分为私用调整系数为1、公务商务调整系数为0.7、营运调整系数为0.5。工作条件因素分为较好调整系数为1、一般调整系数为0.8、较差调整系数为0.6。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尼桑天籁小型轿车损失价格认定案件。当时车辆被玻璃砸毁,车门被毁坏。当受理了这件案子后,当事人因家中有事着急用车标的车辆已维修,无法进行现场勘验。这辆标的车辆信息情况初次登记日期至价格认定基准日为6年2个月。这种情况下确定综合成新率用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测算公式:综合成新率=成新率×综合调整系数
成新率按照年限成新率计算为59%。
综合调整系数根据国家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相关规定,结合委托方提供资料反映的车况,依据各种调整系数取值确定综合调整系数为82%:
K=k1×30%+ k2×25% +k3×20%+ k4×15% +k5×10%
k1= 0.8;k2=0.8;k3=0.9;k4=0.9;k5=0.8。
综合成新率=成新率×综合调整系数=59%×83.5%≈49%
技术状况因素、维护因素、工作条件因素分级取一般,制造因素取国产名牌车,工作性质分级取私用和商务之间。这样综合成新率根据调整系数调整,价格认定车辆虽然没有进行现场勘验,但比较合理。
4.3 残值的确定
(1)完全被毁坏机动车的残值。完全被毁坏机动车的残值指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回收价格,而非指被毁坏机动车的零配件的残值,因为完全被毁坏机动车的处理必须是由资质的回收企业依法回收处理,不能将其作为废铜烂铁进行回收处理。按照阳泉市有资质的回收企业价确定残值,阳泉市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回收价1吨300元。
(2)部分被毁坏机动车的残值。部分被毁坏机动车的残值是指更换下来的零配件的残值。一部汽车有2万多个零件,多数的零件都有回收价值。汽车在质保期,汽车残值较高,超过质保期残值相比较质保期略低。
4.4 其他费用
在实际修复过程中发生的被毁坏机动车的拖运、清理等其他费用不计入损失价格,提出价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单独列明。例如,两个行为人在不同的地点分别损坏了两辆相同的汽车,经价格认定车辆的损失均为4800元,但其中一辆损坏在修理厂边上,而另一辆离修理厂较远,修复时必须拖车,拖车费为250元,如果将拖车费计入损失价格,结果是其中一个人应追究刑事责任,另一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显而易见,这是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
总之,价格认定人员对被毁坏机动车损失进行价格认定时,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办理案件,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根据被毁坏机动车特点、搞好现场勘验,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工作手册[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7.
[2]《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268号)[EB/OL].(2018-08-20).http://www.fgw.changzhi.gov.cn/fgdt/jgglhjd/201808/t20180820_13616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