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研究

    【摘 要】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是继198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最重要的立法,作为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成果,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今涉外继承冲突法立法上的发展趋势。本文通过分析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的出台背景,梳理条例的基本内容,总结其立法特色,以期丰富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研究,同时加深我国对于欧盟的区域研究。

    【关键词】 欧盟继承条例 惯常居所地 欧洲继承证书

    一、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的出台背景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不断加深,涉外继承已成为各国所亟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欧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地区性国家组织,伴随着一体化的不断深化,欧洲的人口流动性也在加强,无论是因工作派遣到外国、在外国进行定居,还是缔结跨国结婚,所产生的人员自由流动量都不可小觑。一旦这些欧盟公民逝世之后,不免产生大量涉外继承问题。同时,受国家制度、历史传统、社会文化、民族习惯等影响,欧洲各国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不尽相同,现实中存在巨大的法律冲突问题。这些法律冲突给涉外继承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和法官判决造成了很多的困扰,也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

    为了解决涉外继承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实现欧盟“在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区域内人员的自由流动”的目标,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在2012年7月颁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继承问题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公文书的接受与执行以及创建欧洲继承证书的欧盟第650/2012号条例》(下文简称为“欧盟涉外继承条例”或“条例”)。

    二、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的基本内容

    相较于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欧盟涉外继承条例可谓是为一项“万能型”法律。其内容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试图调节其成员国间的涉外继承法律冲突。欧盟涉外继承条例包含两个方面:前言和正文。前言列出制定条例的宪法型条约依据和立法背景,并解释后一部分一些主要规定的立法目的,对正确地认识和适用条例有所帮助。正文共有7章:

    第一章为条例的范围与定义。本条例仅适用于继承死者的遗产,并不适用于税收、海关或行政事项。

    第二章为管辖权的确定。条例所确定的管辖方式非常多样,主要包括普通管辖、法律选择协议、附属管辖、必要管辖等。一般来说,继承事项整体的管辖权为死者在死亡之时拥有惯常居所的成员国法院。

    第三章为准据法的适用,是条例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情况下,死者死亡时拥有惯常居所的国家的法律为继承整体的法律。同时,涉及继承的法律也可以由死者事先选择。条例还对死亡时对财产进行处置的实质有效性和死亡时设立书面文件以对财产进行处置的形式有效性也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判决的承认、可执行性与执行,对于条例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条例规定一个成员国的判决应当在欧盟各成员国内被承认,无需被要求其它特殊程序。以及在任何情形下,成员国做出的判决的实质均不能被复审。条例还规定了判决不应当被承认的几种情况,比如若此种承认明显地违背了被寻求承认成员国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时。

    第五章与第六章是法庭调解、公文书和继承证书的内容,涉及公文书的承认、法庭调解的可执行性以及继承证书的具体事项。公文书和欧洲继承证书在欧盟各成员国有效,特别是继承证书的设立,将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方便继承当事人进行继承和相关法院的进行判决。

    最后,第七章为本条例与欧盟各个成员国签订的国际公约的关系、过渡性规定和生效等事项。条例不应影响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在通过本条例时是其成员的涉及本条例涵盖问题的国际条约的适用。特别是海牙《关于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冲突公约》。

    本条例应当于其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第20天生效。除应当从2014年1月16日起实施的第77和78条,以及应当从2012年7月5日起实施的第79、80和81条以外,条例应当从2015年8月17日起实施。依据《欧盟运行条约》,本条例应当在成员国内具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

    三、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的特色

    (一)准据法上的意思自治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律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上的体现,但是意思自治在继承问题的体现不应该限制在遗嘱中,还应该成为确定继承法律适用的选择之一。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要尊重当事人的自我意识,把人看作最大关切,赋予人权去自由地追求自身的合法权益,借由人对利益的渴望与追求,来整体上促进社会的进步。同时广泛地适用意思自治,有助于提高准据法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自主地对相关法律进行选择时,会尽量地考虑自己需要承担的结果,所以当事人会首先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同时较大程度上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欧盟涉外继承条例在准据法的选择上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可以选择所选择的或死亡时的国之法律作为整体事项之继承的准据法。多国籍者可以自主选择所选择的或死亡时的国之法律。”

    (二)惯常居所地作为为法律选择的一般规则

    条例的第21条关于法律适用一般规则的规定是该条例的核心条款,该条第1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除外,死者死亡时具有惯常居所的国家的法律为继承整体的法律。”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欧盟之间早已实现了人员自由流动,欧盟内部关于人员流动的国家界限近乎消失,惯常居所地正在慢慢地变成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在国际立法上,惯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己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國际私法公约中的重要连结点,如在《关于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规定中也采用了被继承人死亡时具有惯常居住地国法作为准据法的基础规范。

    (三)同一制的采用

    世界各国在涉外继承问题上存在适用同一制与适用区别制的差别。区别制是指把财产分成动产与不动产,当继承动产时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继承不动产时适用不动产的所在地法;同一制不对动产与不动产进行区分,统一地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采取了同一制,不以动产和不动产的差别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区分,也不关注所在地,统一由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支配。条例第23条第1款:“依据第21条和第22条所确定的法律应当在整体支配继承事项。”采用同一制更为简单便捷,且不会发生不同法律支配被继承人不在同一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而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之间相冲突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公平和便利,克服了区别制的一些缺陷。按照古罗马法的规定,继承就是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是死者人格的延伸。同一制将属人法置于绝对权威的地位,既给予属人法最充分的关照,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律冲突对继承关系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同一制关注继承关系的人身性,是为确定继承准据法应该首要考虑的思路。在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也不乏有同一制的实践,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2007年《日本法律适用法通则》、198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等。随着统一国际私法的发展,同一制日益成为法学家所认可的继承准据法的主要制度。

    (四)创设了欧洲继承证书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不仅达成了欧盟成员国内部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的统一,还开创性地推出了欧洲继承证书。条例第62条至第73条详细地规定了欧洲继承证书的创设。条例规定欧洲继承证书在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再要求履行其他特殊程序。条例详细地规定了继承证书的内容,如:颁发当局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有关的详情、死者有关的详情、受益人有关的详情、继承准据法以及该法被确定的要素、关于继承是留有遗嘱的信息等。

    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即使是无争议的跨国继承也面临繁琐的权利证明程序。如果一个欧盟被继承人,在欧盟内多个成员国拥有遗产,当事人需要经由各国的程序获得必要的的相关证明,才能确认相关的权利以分配遗产。对于当事人来说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是对相关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而继承证书的设立则在很大程度上精简了涉外继承的证明程序,使欧盟涉外继承条例中的法律设定更容易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李双元,欧福永.国际私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 郭天爱.试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法治与社会.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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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费珊龙.欧盟继承条例中的法律选择规则研究.厦门大学硕士论文. 2014.

    [6] 沈娟.继承准据法确定中区别制与同一制的理性抉择——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條.国际法研究.2014,(1).

    作者简介:胡超南(1991—),男,汉族,籍贯:河南省上蔡县人,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欧洲法律,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欧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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