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情轻法”:法制新闻的价值迷失
郭克宏
摘要:“重情轻法”是法制新闻报道中“情与法失衡”的重要表现,其背后受文化传统、从业人员素质、市场诱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结果给社会带来多方面的的负面影响:损害法制权威,影响公众法制意识的建立,瓦解公众对正义的信念,降低人们的安全感,引发社会矛盾等。做好法制新闻报道,要坚持法制本位原则、全面观照原则、深度解读原则。
关键词:法制新闻 情与法 失衡
法制新闻报道常常会遇到“两难选择”的矛盾,“情与法”的冲突就是一个典型。所谓“情”是指常情,是人们通过直接感受对事物做出的倾向性选择;“法”即法律制度。“情与法”的冲突就是新闻当事人所作所为被公众认为合乎情理却为法律所不容的现象。法制新闻在报道这类事件时,兼顾人文关怀的同时,要在法治思维引导下,赋予新闻“法制首位”的思想,突出法治精神。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媒体对待这类新闻总是做出“顺从民意”的选择,使法制新闻报道出现“重情轻法”的价值判断,即面对“恶人”做“善事”或者“善人”做“恶事”的新闻事实,新闻总是刻意放大当事者的“善举”,忽略不提“恶”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这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媒体的这种做法对公众的法制认知会产生负面影响,危害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推进。抑制法制新闻“重情轻法”的报道方式,实现法制新闻“情与法”的平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法制新闻“重情轻法”的主要表现
在报道“情与法”冲突的新闻事件中,法制新闻既要照顾民意,对“善人善事”给予肯定,又要强调法制的威严,在“情与法”中间找到平衡点。然而现实中,媒体对待这类新闻时总是顾此失彼,“重情轻法”现象非常普遍。
一、突出故事性,忽略法治性。由于媒体追求吸引眼球的特点,在处理“情与法”对抗事件时,常常不自觉地向“情”倾斜,出现“煽情”倾斜,突出新闻的故事性、可读性,而“法治”观念在此时会被有意无意地忽略,形成“见事不见法”的局面。比如,媒体在叙述完湛江劫匪从抢夺女生财物到主动退还这一波三折的故事后,新闻戛然而止,只字未提抢劫行为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媒体在报道小偷勇救落水儿童事件后,又了解到小偷对吸毒和盗窃成瘾的事实。面对记者弃恶从善的规劝,小偷表达了“迷途不返”的决心,整篇报道对两个见义勇为的惯偷涉嫌所犯罪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闭口不谈。“法”的缺位使法制新闻失去了应有的灵魂,也丧失了新闻应有的品格。
二、强化“正面形象”,忽略违法犯罪事实。对于违法犯罪新闻,人们已经见怪不怪了,而“坏人”做好事却具有天然的新闻性。为了突出事件的“反常性”,媒体不自觉地把负面人物的“善举”行为加以强调,全力塑造“负面人物”的“正面形象”,两者反差愈大,新闻性就愈突出。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负面人物”的“负面行为”可能被有意忽略。譬如,郑州那两个救落水女童的小偷,媒介形象就很丰满高大:在小女孩落水后多人围观情况下,“旱鸭子”赵某跳入深水中,“在水中呛了几口水”后挣扎着救人上岸;小偷在躲避记者几天后受访时表示:“我们有最起码的良知……不用再提这件事了。”提到为救人“手机摔坏了觉得值不值时”,赵某说:“一部手机怎么能和一条命相比呢?再遇到这种事我还得救。”小偷爆出他们盗窃的一些“规矩”:不偷看病人的救命钱。①通过这些事实,一个危急时刻置生死于度外、谦逊低调,具有高尚人文情怀和坚定的道德信念的“英雄形象”树立在受众面前。而对于这两个小偷的盗窃的“丰功伟绩”以及吸毒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这篇新闻没有提及,也没有后续报道。
三、对违法犯罪分子关注多,对受害人同情不足。在媒体有意突出违法犯罪人员“善良品格”的新闻报道中,媒体经常有这样的倾向:以违法犯罪人员的活动为焦点,对受害人的损失和痛苦忽略不计。这当然是为新闻的“卖点”考虑,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具有神秘性,作案后果具有严重性——伤人或死人,信息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坏人”做“好事”具有很强的人情味,这都是吸引受众的有效因素。记者找到要采访的当事人,倾听这些神秘人物的“心声”,能满足受众的好奇心,而受害方的痛苦往往被媒体忽略。早前媒体报道甘肃民工王斌余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的新闻。该新闻对王斌余的吃苦耐劳、忍辱负重、孝敬父母、爱护兄弟的优良品质给予充分展现,对他被逼行凶的行为给予深深同情。而对被害人家庭引发的悲痛却没有媒体关注。②2013年,全国媒体对河南丁金华杀死5人伤3人的“7·25连环命案”的报道也是这样。事实上,无论违法犯罪的理由有多么充分,都会给受害方带来灾难,忽略这方面的灾难就违背了“公平报道”的原则。
“重情轻法”背后的深层原因
“情与法”冲突性新闻不是新事物,但出现泛滥倾向是近些年的事。一方面是交通条件的改善和通讯技术的发达,媒体采集新闻的触角能够延伸到更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社会越来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情与法”冲突性事件大量涌现。尤其是媒体行业的繁荣,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大量的这类新闻非常容易进入公众视野。在处理这类新闻时“重情轻法”的现象的大量涌现绝非偶然,背后有深层社会原因。
一是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沉淀了“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的思想,形成了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的情理主义文化特点。“人情法则”成了人际互动和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文化规则,“人治”而非“法治”构成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的基础。重人情而轻法律一直是传统文化的特质。古代曹操马踏青苗按军法该当斩首,但是在众人的请求下,曹操割发代首——法律屈从了人情。现代社会中,在“情与法”的冲突中,大众倾向“情”的选择依然根深蒂固,“法外开恩”“网开一面”的思想仍有市场。所以,当记者面对两名惯偷不顾岸边众人围观的冷漠,毫不犹豫地跳入深水救出落水女童并悄然离去的新闻事实,在新闻中对他们见义勇为大加渲染,而对他们受访时坚持偷盗职业的表态却没有给出任何的法制警告。对一个劫匪光天化日下搶夺一个正在找工作的女大学生的包得逞后,良心发现,把女孩的毕业证手机等特意送还的新闻事件,媒体除了呈现受害女孩对劫匪感激万分之外,对劫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只字不提。③
二是媒体从业者法治意识欠缺。新时期党和政府持续努力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督,以减少人治色彩,建设法制社会。媒体在法制新闻传播中,传播法制信息,介绍法制知识,培育受众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是媒体人天经地义的责任。用法治思维审视和处理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法制新闻中屡屡出现的“法盲”现象暴露了法制工作者法制意识或法律知识欠缺,社会责任心不强,职业精神丧失。这样的新闻工作者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是不合格的。
三是市场利益的诱惑。随着文化事业单位的市场化转型,新闻媒体也成了市场竞争的主体,生存的压力、利益的诱惑,使一些新闻工作者放弃了媒体“社会效益第一”的坚守,为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片面追求发行量和收视(听)率,“煽情新闻”随之泛滥,法制、道德等社会良知被忽视。北京师范大学于丹教授曾这样形象地描绘电视媒介的生存环境:“不是我们用文化教育民众,而是民众用遥控器选择我们。”④
法制新闻“重情轻法”的负面影响
媒体“重情轻法”的做法对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其一,降低受众是非感。由于媒体对违法犯罪人员“善举”的这种“双面人”式的片面报道,在受众潜意识里形成了可敬可爱的正面形象,有的甚至成为公众心目中的“英雄”而受到崇拜。而对于这些人的社会危害,因为媒体“议程设置”中的忽略,也不为受众所重视。这样就使受众降低了是非感,降低了对“恶”的批判能力。这一切,可以从人们对司法机关惩罚绑匪的不满情绪中,从群众对救人小偷充满的由衷敬意中,甚至从少女对杀人狂张君的爱慕中得到证明。
其二,降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警惕性。过多对违法犯罪人员的道德赞美容易使受众产生错觉:违法犯罪人员都良心未泯,作案时对被侵害者都心怀仁慈。所以,有可能出现被侵害人心存侥幸,放松警惕性,放弃与侵害人斗智斗勇的努力,从而酿成本该避免的悲剧。
其三,损害司法机关的崇高和威严。由于媒体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善良”片面强调,使受众对他们的社会危害造成忽略。当这些人在为他们的行为受到法律处罚时,受众就会产生司法机关“冷酷无情”“收拾好人”的错觉。从而对国家法制产生抵触情绪,降低法律威严,鄙视甚至仇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比如,2012年金华市司法部门抓捕一个制售“假药”的医生,没收了他的“假药”。这个医生用自己未经国家审批的配方治愈了各种各样的晚期癌症病人(包括患癌症医生本人),不少被治愈的癌症病人愿意给这“假药”有奇效作证明,一大批患癌病人恳请司法机关放给他们一些“假药”救命。其中一位病人家属对媒体说,“刚刚看到效果和希望就没药了,你永远无法理解这得有多少痛苦。”⑤
这样的新闻无疑告诉公众,“神医”被抓将导致错失治疗的患者死亡,害死这些患者的人就是司法机关。这给人的感觉是,司法机关不是在保护公民,而是害人性命。人们先前建立的对法制的崇敬和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因为这件事大打折扣,从而影响了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甚至出现“人情绑架司法”的现象。
其四,降低了人们的社会安全感。媒体“重情轻法”的重要表现是法制的缺位,受众在新闻中不仅看不到劫匪小偷被处罚的下场,甚至连被司法部门警告的提示也没有,相反,却充满当事人和社会对他们的赞扬和崇拜。这很自然会引发公众对社会治安的担心,对违法犯罪分子缺乏制裁和震慑只能导致“坏人”的猖狂,公众安全无法保障。这会引发社会的失望情绪,降低人们内心的幸福指数。
其五,引发公众悲观情绪。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培养着人们的幸福感、自豪感。尽管大家不断发出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抱怨,但是媒体上英雄辈出的事实不断强化着公众邪不压正的社会信念。媒体对违法犯罪人员“善举”的过多报道,并不能给人们带来“好人很多”感觉,相反,在观察周围和联系自身经验后,人们会产生这样的结论:这些“坏人”比我们周围的人都仁义;很多“好人”是被迫从事非法活动的。从而产生社会上好人越来越少,很多“正义”只能在“坏人”身上体现了。这种错觉怎能不让人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怎能让人以积极态度对待人生?
法治新闻实现“情法平衡”的建议
法制新闻纠正“重情轻法”的做法,做到“情与法”的平衡处理,既能凸显人性的魅力,增加新聞的可读性,也能彰显法制的威严,使受众获得法制教育,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说来,可以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本位原则。在报道“情与法”矛盾事件时,应该遵循“法制本位”原则,把法制思想放在首位,然后考虑人情的问题。否则,将违法犯罪分子的形象塑造的越崇高完美,其负面作用明显。在新闻中贯穿法治思想,“坏人”的“善举”无论多么感天动地,都不能摆脱违法犯罪的事实。这样,受众会从中受到更深刻的启发教育。譬如,《劫匪主动退还大学生财物 你们找工作也挺可怜》这条新闻,如果记者采访一位法制工作者,让他出面指出即便归还所抢财物,依然难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条新闻就获得了“法制的灵魂”,思想意义比原来的要深刻很多,新闻的社会效益就更加突出。
二、全面观照原则。这里的“全面”有两层意思:一是改变法制新闻只关注违法犯罪分子一方的习惯,把受害方的损失和痛苦纳入新闻报道的视野。这样做不仅更进一步加强了法制新闻的教育功能,让受众更清楚地认清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而且也能凸显媒体对受害方权益的重视,显现媒体的人文精神。二是体现法律人士对事件的解读,体现新闻的社会责任心。这些帮助受众指点迷津的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对于公众法治精神的培育尤为重要。
三、深度解读原则。对于“情与法”出现矛盾的新闻事件,由于事件本身的稀缺性和反常性成为新闻的珍贵素材。处理这类新闻事件要避免肤浅,注重深入挖掘,做成新闻精品。比如,是什么原因让新闻主角做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活动,为什么身背恶名还要恪守良知,是什么阻断他们发展正当事业的道路,他们对人生还有那些愿望?社会能为他们的“回归”提供什么条件等通过个案的剖析,帮助公众认识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总之,“坏人”办“好事”这类新闻听起来很美,也很容易让人有所触动。在传播这类新闻时,要注意把握“情与法”矛盾的平衡技巧,充分利用新闻资源,把新闻做成法制教育的精品教材,为普法教育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注释:
①杨海霞等:《小女孩落水数十路人围观?两小偷见义勇为救人》,《东方今报》,2007/07/04。
②孟昭丽等:《对话农民工王斌余:一个死囚的内心独白》, 新华网,2005/09/04。
③杨大正:《劫匪主动退还大学生财物?你们找工作也挺可怜》,《南方日报》,2012/03/13。
④燕 舞:《收视率低就该淘汰?请给“读书”一点“时间”》, 人民网, 2003/07/03。
⑤郭 芳:《男子用秘方救治数百癌症病人 被指制售假药获刑》,《中国经济周刊》,2013/05/21。
摘要:“重情轻法”是法制新闻报道中“情与法失衡”的重要表现,其背后受文化传统、从业人员素质、市场诱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结果给社会带来多方面的的负面影响:损害法制权威,影响公众法制意识的建立,瓦解公众对正义的信念,降低人们的安全感,引发社会矛盾等。做好法制新闻报道,要坚持法制本位原则、全面观照原则、深度解读原则。
关键词:法制新闻 情与法 失衡
法制新闻报道常常会遇到“两难选择”的矛盾,“情与法”的冲突就是一个典型。所谓“情”是指常情,是人们通过直接感受对事物做出的倾向性选择;“法”即法律制度。“情与法”的冲突就是新闻当事人所作所为被公众认为合乎情理却为法律所不容的现象。法制新闻在报道这类事件时,兼顾人文关怀的同时,要在法治思维引导下,赋予新闻“法制首位”的思想,突出法治精神。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媒体对待这类新闻总是做出“顺从民意”的选择,使法制新闻报道出现“重情轻法”的价值判断,即面对“恶人”做“善事”或者“善人”做“恶事”的新闻事实,新闻总是刻意放大当事者的“善举”,忽略不提“恶”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这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媒体的这种做法对公众的法制认知会产生负面影响,危害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推进。抑制法制新闻“重情轻法”的报道方式,实现法制新闻“情与法”的平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法制新闻“重情轻法”的主要表现
在报道“情与法”冲突的新闻事件中,法制新闻既要照顾民意,对“善人善事”给予肯定,又要强调法制的威严,在“情与法”中间找到平衡点。然而现实中,媒体对待这类新闻时总是顾此失彼,“重情轻法”现象非常普遍。
一、突出故事性,忽略法治性。由于媒体追求吸引眼球的特点,在处理“情与法”对抗事件时,常常不自觉地向“情”倾斜,出现“煽情”倾斜,突出新闻的故事性、可读性,而“法治”观念在此时会被有意无意地忽略,形成“见事不见法”的局面。比如,媒体在叙述完湛江劫匪从抢夺女生财物到主动退还这一波三折的故事后,新闻戛然而止,只字未提抢劫行为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媒体在报道小偷勇救落水儿童事件后,又了解到小偷对吸毒和盗窃成瘾的事实。面对记者弃恶从善的规劝,小偷表达了“迷途不返”的决心,整篇报道对两个见义勇为的惯偷涉嫌所犯罪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闭口不谈。“法”的缺位使法制新闻失去了应有的灵魂,也丧失了新闻应有的品格。
二、强化“正面形象”,忽略违法犯罪事实。对于违法犯罪新闻,人们已经见怪不怪了,而“坏人”做好事却具有天然的新闻性。为了突出事件的“反常性”,媒体不自觉地把负面人物的“善举”行为加以强调,全力塑造“负面人物”的“正面形象”,两者反差愈大,新闻性就愈突出。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负面人物”的“负面行为”可能被有意忽略。譬如,郑州那两个救落水女童的小偷,媒介形象就很丰满高大:在小女孩落水后多人围观情况下,“旱鸭子”赵某跳入深水中,“在水中呛了几口水”后挣扎着救人上岸;小偷在躲避记者几天后受访时表示:“我们有最起码的良知……不用再提这件事了。”提到为救人“手机摔坏了觉得值不值时”,赵某说:“一部手机怎么能和一条命相比呢?再遇到这种事我还得救。”小偷爆出他们盗窃的一些“规矩”:不偷看病人的救命钱。①通过这些事实,一个危急时刻置生死于度外、谦逊低调,具有高尚人文情怀和坚定的道德信念的“英雄形象”树立在受众面前。而对于这两个小偷的盗窃的“丰功伟绩”以及吸毒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这篇新闻没有提及,也没有后续报道。
三、对违法犯罪分子关注多,对受害人同情不足。在媒体有意突出违法犯罪人员“善良品格”的新闻报道中,媒体经常有这样的倾向:以违法犯罪人员的活动为焦点,对受害人的损失和痛苦忽略不计。这当然是为新闻的“卖点”考虑,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具有神秘性,作案后果具有严重性——伤人或死人,信息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坏人”做“好事”具有很强的人情味,这都是吸引受众的有效因素。记者找到要采访的当事人,倾听这些神秘人物的“心声”,能满足受众的好奇心,而受害方的痛苦往往被媒体忽略。早前媒体报道甘肃民工王斌余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的新闻。该新闻对王斌余的吃苦耐劳、忍辱负重、孝敬父母、爱护兄弟的优良品质给予充分展现,对他被逼行凶的行为给予深深同情。而对被害人家庭引发的悲痛却没有媒体关注。②2013年,全国媒体对河南丁金华杀死5人伤3人的“7·25连环命案”的报道也是这样。事实上,无论违法犯罪的理由有多么充分,都会给受害方带来灾难,忽略这方面的灾难就违背了“公平报道”的原则。
“重情轻法”背后的深层原因
“情与法”冲突性新闻不是新事物,但出现泛滥倾向是近些年的事。一方面是交通条件的改善和通讯技术的发达,媒体采集新闻的触角能够延伸到更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社会越来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情与法”冲突性事件大量涌现。尤其是媒体行业的繁荣,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大量的这类新闻非常容易进入公众视野。在处理这类新闻时“重情轻法”的现象的大量涌现绝非偶然,背后有深层社会原因。
一是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沉淀了“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的思想,形成了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的情理主义文化特点。“人情法则”成了人际互动和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文化规则,“人治”而非“法治”构成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的基础。重人情而轻法律一直是传统文化的特质。古代曹操马踏青苗按军法该当斩首,但是在众人的请求下,曹操割发代首——法律屈从了人情。现代社会中,在“情与法”的冲突中,大众倾向“情”的选择依然根深蒂固,“法外开恩”“网开一面”的思想仍有市场。所以,当记者面对两名惯偷不顾岸边众人围观的冷漠,毫不犹豫地跳入深水救出落水女童并悄然离去的新闻事实,在新闻中对他们见义勇为大加渲染,而对他们受访时坚持偷盗职业的表态却没有给出任何的法制警告。对一个劫匪光天化日下搶夺一个正在找工作的女大学生的包得逞后,良心发现,把女孩的毕业证手机等特意送还的新闻事件,媒体除了呈现受害女孩对劫匪感激万分之外,对劫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只字不提。③
二是媒体从业者法治意识欠缺。新时期党和政府持续努力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督,以减少人治色彩,建设法制社会。媒体在法制新闻传播中,传播法制信息,介绍法制知识,培育受众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是媒体人天经地义的责任。用法治思维审视和处理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法制新闻中屡屡出现的“法盲”现象暴露了法制工作者法制意识或法律知识欠缺,社会责任心不强,职业精神丧失。这样的新闻工作者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是不合格的。
三是市场利益的诱惑。随着文化事业单位的市场化转型,新闻媒体也成了市场竞争的主体,生存的压力、利益的诱惑,使一些新闻工作者放弃了媒体“社会效益第一”的坚守,为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片面追求发行量和收视(听)率,“煽情新闻”随之泛滥,法制、道德等社会良知被忽视。北京师范大学于丹教授曾这样形象地描绘电视媒介的生存环境:“不是我们用文化教育民众,而是民众用遥控器选择我们。”④
法制新闻“重情轻法”的负面影响
媒体“重情轻法”的做法对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其一,降低受众是非感。由于媒体对违法犯罪人员“善举”的这种“双面人”式的片面报道,在受众潜意识里形成了可敬可爱的正面形象,有的甚至成为公众心目中的“英雄”而受到崇拜。而对于这些人的社会危害,因为媒体“议程设置”中的忽略,也不为受众所重视。这样就使受众降低了是非感,降低了对“恶”的批判能力。这一切,可以从人们对司法机关惩罚绑匪的不满情绪中,从群众对救人小偷充满的由衷敬意中,甚至从少女对杀人狂张君的爱慕中得到证明。
其二,降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警惕性。过多对违法犯罪人员的道德赞美容易使受众产生错觉:违法犯罪人员都良心未泯,作案时对被侵害者都心怀仁慈。所以,有可能出现被侵害人心存侥幸,放松警惕性,放弃与侵害人斗智斗勇的努力,从而酿成本该避免的悲剧。
其三,损害司法机关的崇高和威严。由于媒体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善良”片面强调,使受众对他们的社会危害造成忽略。当这些人在为他们的行为受到法律处罚时,受众就会产生司法机关“冷酷无情”“收拾好人”的错觉。从而对国家法制产生抵触情绪,降低法律威严,鄙视甚至仇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比如,2012年金华市司法部门抓捕一个制售“假药”的医生,没收了他的“假药”。这个医生用自己未经国家审批的配方治愈了各种各样的晚期癌症病人(包括患癌症医生本人),不少被治愈的癌症病人愿意给这“假药”有奇效作证明,一大批患癌病人恳请司法机关放给他们一些“假药”救命。其中一位病人家属对媒体说,“刚刚看到效果和希望就没药了,你永远无法理解这得有多少痛苦。”⑤
这样的新闻无疑告诉公众,“神医”被抓将导致错失治疗的患者死亡,害死这些患者的人就是司法机关。这给人的感觉是,司法机关不是在保护公民,而是害人性命。人们先前建立的对法制的崇敬和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因为这件事大打折扣,从而影响了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甚至出现“人情绑架司法”的现象。
其四,降低了人们的社会安全感。媒体“重情轻法”的重要表现是法制的缺位,受众在新闻中不仅看不到劫匪小偷被处罚的下场,甚至连被司法部门警告的提示也没有,相反,却充满当事人和社会对他们的赞扬和崇拜。这很自然会引发公众对社会治安的担心,对违法犯罪分子缺乏制裁和震慑只能导致“坏人”的猖狂,公众安全无法保障。这会引发社会的失望情绪,降低人们内心的幸福指数。
其五,引发公众悲观情绪。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培养着人们的幸福感、自豪感。尽管大家不断发出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抱怨,但是媒体上英雄辈出的事实不断强化着公众邪不压正的社会信念。媒体对违法犯罪人员“善举”的过多报道,并不能给人们带来“好人很多”感觉,相反,在观察周围和联系自身经验后,人们会产生这样的结论:这些“坏人”比我们周围的人都仁义;很多“好人”是被迫从事非法活动的。从而产生社会上好人越来越少,很多“正义”只能在“坏人”身上体现了。这种错觉怎能不让人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怎能让人以积极态度对待人生?
法治新闻实现“情法平衡”的建议
法制新闻纠正“重情轻法”的做法,做到“情与法”的平衡处理,既能凸显人性的魅力,增加新聞的可读性,也能彰显法制的威严,使受众获得法制教育,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说来,可以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本位原则。在报道“情与法”矛盾事件时,应该遵循“法制本位”原则,把法制思想放在首位,然后考虑人情的问题。否则,将违法犯罪分子的形象塑造的越崇高完美,其负面作用明显。在新闻中贯穿法治思想,“坏人”的“善举”无论多么感天动地,都不能摆脱违法犯罪的事实。这样,受众会从中受到更深刻的启发教育。譬如,《劫匪主动退还大学生财物 你们找工作也挺可怜》这条新闻,如果记者采访一位法制工作者,让他出面指出即便归还所抢财物,依然难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条新闻就获得了“法制的灵魂”,思想意义比原来的要深刻很多,新闻的社会效益就更加突出。
二、全面观照原则。这里的“全面”有两层意思:一是改变法制新闻只关注违法犯罪分子一方的习惯,把受害方的损失和痛苦纳入新闻报道的视野。这样做不仅更进一步加强了法制新闻的教育功能,让受众更清楚地认清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而且也能凸显媒体对受害方权益的重视,显现媒体的人文精神。二是体现法律人士对事件的解读,体现新闻的社会责任心。这些帮助受众指点迷津的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对于公众法治精神的培育尤为重要。
三、深度解读原则。对于“情与法”出现矛盾的新闻事件,由于事件本身的稀缺性和反常性成为新闻的珍贵素材。处理这类新闻事件要避免肤浅,注重深入挖掘,做成新闻精品。比如,是什么原因让新闻主角做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活动,为什么身背恶名还要恪守良知,是什么阻断他们发展正当事业的道路,他们对人生还有那些愿望?社会能为他们的“回归”提供什么条件等通过个案的剖析,帮助公众认识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总之,“坏人”办“好事”这类新闻听起来很美,也很容易让人有所触动。在传播这类新闻时,要注意把握“情与法”矛盾的平衡技巧,充分利用新闻资源,把新闻做成法制教育的精品教材,为普法教育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注释:
①杨海霞等:《小女孩落水数十路人围观?两小偷见义勇为救人》,《东方今报》,2007/07/04。
②孟昭丽等:《对话农民工王斌余:一个死囚的内心独白》, 新华网,2005/09/04。
③杨大正:《劫匪主动退还大学生财物?你们找工作也挺可怜》,《南方日报》,2012/03/13。
④燕 舞:《收视率低就该淘汰?请给“读书”一点“时间”》, 人民网, 2003/07/03。
⑤郭 芳:《男子用秘方救治数百癌症病人 被指制售假药获刑》,《中国经济周刊》,201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