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电力安装企业影响

    范颖

    

    摘要: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电力安装企业改按11%计征增值税,税率较之前营业税3%有了大幅提高,文章从实施“营改增”政策引起的税赋增减、具体操作中的税率选择,分析电力安装企业“营改增”实施的具体问题,结合电力安装企业的特点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税率;税负

    一、电力安装企业现状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增值税具有环环抵扣的特点,此次“营改增”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全覆盖,完成了抵扣环节的最后一环。“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由3%提高到11%,面对税制改革,电力安装企业需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才能实现最大程度降低税负的目的,控制潜在法律风险,是电力安装企业等“营改增”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电力安装企业“营改增”后税率:

    1.电力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1%税率缴增值税。

    2.简易征收及老项目。电力安装企业从事清包劳务,甲供工程劳务及老项目,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缴增值税。

    二、“营改增”具体实施时间

    1.2016年5月31日“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业主已支付的工程款,或“营改增”前已竣工的施工项目,并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营改增”后才支付工程款的,电力安装企业仍按3%交营业税,开营业税发票。

    2.“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老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执行增值税3%的税率简易征收。即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许可证中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3.“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新老项目必须要分开采购,进项税要分开核算,“营改增”后新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可以在新项目中进行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

    三、“营改增”后税负分析

    “营改增”之后电力安装企业税率由3%提高到11%,名义税率大幅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降低企业税负,不增加企业负担,以下就两种税率分析如下:

    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3%缴增值税,缴增值税后,税负降低,如甲企业原来每年收入150万元,缴3%营业税45000元,改缴增值税后,1500000/1.03*0.03=43689.32元,少交1310.68元。采用简易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采用11%缴曾值税,缴增值税后,如甲企业原来每年收入150万元,缴3%营业税45000元,改缴增值税后,1500000/1.11*0.11=148649元,增加税收103649元,名义税率大幅提高。这种情况下,必须近可能取得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发票,才能不增加税负。

    3.“营改增”后可抵扣进项税税额,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期限180天内认证。“营改增”后可抵扣进项税费用包括:材料17%,低值易耗品17%,固定资产170%,无形资产170%,办公用品17%,电子耗材170%,车辆租赁17%,印刷费13%,水费13%,电费17%,房屋租赁11%,咨询费6%,邮电费6%,手续费6%,培训费6%,住宿费6%,劳务派遣服务6%,会议费6%,物业管理费6%,公路通行3%。

    四、“营改增”后税率选择

    电力安装企业可抵扣费用如果在成本费用中占比较小,这种情况下,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如果在成本费用中占比较大,可采用11%税率。下表是可抵扣费用(主要是材料)占收入不同比重,两种税率差异:

    由上表可见,新增可抵扣费用(主要是材料)如占比较大,应采用11%增值税税率,新增可抵扣费用如占比较小,应采用3%简易计税方法。

    五、“营改增”后风险防范

    1.可抵扣进项税费用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180天内进行认证。

    2.“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事项包括:企业用于免税项目的费用支出,招待费支出,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3.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营改增”后企业为降低税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专人保管,规范管理,不能为图小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老项目及兼营业务应谨慎备案并分别核算,避免涉税风险。对老项目及兼营业务中清包劳务、甲供工程劳务,与新项目的进项税进行区分,不能抵扣的,已抵扣的进项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除合同的常规条款以外,应标明甲方提供材料形式,如何提供发票: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如何提供发票等,减少进项税的缺失。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中,针对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杜绝无资质的分包,以减少“营改增”增加的税负。

    六、结语

    本文从“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占比对税率进行选择,在电力安装企业名义税率提高情况下,只要合理选择税率,一般纳税人把能抵扣进项税足额抵扣,实际税率较“营改增”前仍然降低。同时对可抵扣、不能抵扣进行总结和风险防范提示,保障电力安装企业在“营改增”中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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