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下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摘 要:随着消费和贸易的迅速发展,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也逐渐为学界所承认,但我国却迟迟尚未建立。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当下各方面条件的成熟来证明我国当下构建该制度是“正当其时”。

    关键词:个人破产;可行性;信用;社保

    一、引言

    我国当下对此的研究及立法现状不容乐观。从1986 年通过的《破产法》、1991 年颁布的《民诉法》等相关法规来看,我国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并不包含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新《破产法》最终也没有承认其破产能力。

    另外,我国当下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性。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既是促进我国法律体系化、体现债务关系平等化的需要,也是解决现实问题,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的实质是由于缺失个人破产制度而使得权利的享有者在公了得不到满意解决时,走向偏激道路,甚至绑架、恐吓等。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从“1997 年消费信贷占整个贷款月的比例还不到 1%发展到 2009 年,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达到 5.3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3.5%。” 可见,我国信用制度有了长足发展,但超前消费观念的不断盛行,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当个人遭遇失业、意外疾病、灾难等而陷入债务危机时,法律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二、可行性分析

    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既然有其必要性,那么我国当下是否有构建个人破产的可能性?反对者认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诚信制度,实行个人破产的时机不成熟。

    笔者并不认为个人财产登记和诚信制度是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条件,虽然我国法学界对该制度尚未展开全面讨论,可是“理论上不完美的制度不一定都可以付诸实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未必都是事先设计好的。”实际上,这种问题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严重。“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等人到德国、英国专门考察了德英两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相配套,回答都是否定的。”两个国家对于个人破产除不动产与特定的财产登记外,同样不存在个人财产的全面登记。

    1.社会物质基础

    社会经济基础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首要考虑要素。目前,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宏观上:个人破产制度滥觞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了新的生产关系,在客观上决定了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的必然产生。微观上: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同时,他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该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是防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恶化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已经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社会物质基础。

    2.法律意识程度

    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传统的消费观念依旧存在,但我们也应注意到: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超前消费”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未像今天一样普遍觉醒过,“民告官”的例子也是不胜枚举。

    “事实上,我国从1986年就颁布了《破产法》,群众开始时甚至有抵触情绪,但现在已普遍接受了。”破产制度刚问世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该制度的价值认识不足以及固有思想作祟才导致了抵触情绪,反观企业破产制度在我国的成长的二十几年历程,对破产制度的价值以及经验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奠定了结实的基础,反之,个人制度的构建将会进一步促进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3.相关制度条件

    (1)个人征信制度启动

    ①政府推进型的信用体系已初步建立

    目前,我国政府推进型的征信体系的构建已经展开,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分别于2006 年 1 月和 7 月正式全国联网运行。目前,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等登记公示系统,形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框架。各地方也有立法尝试,如《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的制定。另外,《征信管理条例》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

    ②法院执行威慑机制促进诚信体系的完善

    2006 年最高院颁布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方案》以来,每个执行案件都被输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并于2009 年 3 月向社会开通。以该系统为基础,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再之与银行信用系统相连接,使被执行人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其经济和社会生活受到一定的约束。

    (2)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2011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8391万人。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7343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4317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7696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3892万人”,加之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通过,使得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可见,我国当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同时具有社会物质基础、法律意识条件和其他相关制度配套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吴振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探析[J].经济与法,2004.04:129-130.

    [2]季卫东.法治与选择[J].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23-25.

    [3]朱少平.个人破产立法:正当其时[J].法人,2006年第三期:32-33.

    [4]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18-47.

    [5]2013年10月20日百度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作者简介:张明良(1989.12- ),男,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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