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李惠雯

    

    摘要:建筑业已全面推行“营改增”工作,“营改增”之后,不仅对企业所变税负有所变化,同时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值税自身所固有的特性将对建筑业产业结构产生影响,对建筑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业务流程甚至报价体系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文章通过分析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初衷,从建筑行业的角度看待“营改增”后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四个附件,“营改增”各项政策相继出台,也标志着“营改增”最后的攻坚战已打响。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营改增”的重点行业,建筑行业必须正确认识“营改增”的意义、掌握“营改增”所带来的变化,才能有效处理“营改增”的相关问题,并适应政策变化。

    一、“营改增”的意义

    (一)完善税制

    我国自2012年1月1日起拉开了“营改增”的序幕,到2016年5月1日全面完成“营改增”,是要通过规范和统一税制,引入增值税,来促进“营改增”行业上下游之间形成抵扣链条,从而解决重复征税的多年痼疾,实现行业间的税负均衡,从而达到完善我国的流转税制度的目的。

    (二)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

    在经济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并且继续呈上升趋势,现成为这些国家最庞大的产业部门,它的发展程度是衡量现代经济发展程度的主要标志。与经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第三产业相对滞后,第三产业在GNP和GDP中所占比重较低。

    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仅对产业链上各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收税,避免了重复征税,降低了税负。同时,第三产业普遍呈现低投入,高附加值的特性,是典型的环保产业。增值税的征收特点将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能大力提高以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并且深化了产业分级,从而实现促进产业升级、达到优化经济结构的目的。

    (三)消除服务贸易出口不退税的弊端

    从国外服务业的情况来看,相当多的国家对服务业采用的是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服务业所承担的税负较轻。反观我国,原服务业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要对其营业额全额进行征收,不存在税金抵扣链条,税负水平较高。与国外服务业相比,我国服贸出口在价格上没有优势,缺乏竞争能力。如我国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来降低服贸出口的税负,国外服务业会认为我国采用倾销方式保护我国服务业,易引起贸易战。

    现我国将第三产业改为增值税征收之后,服务业在对外贸易时,可将已交的增值税办理退税,有效解决了服贸出口处于无税可退的情况,降低了我国服务业的整体税负,增强服务业在对外贸易的竞争能力。

    (四)增值税立法推动改革

    我国现行税法中仅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少数几个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制订的法律制度。全面“营改增”后,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会将上升至增值税法层面,还会影响我国对税法制度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对组织架构的影响

    我国的大型建筑企业都是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拥有数量较多的分、子公司及工程项目部。在“营改增”之前,拥有建筑资质的一般是集团公司,但实际施工建设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分公司,整个建筑行业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情况。“营改增”后,如若继续采用原有的组织架构和生产业务流程,将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不匹配,进项税不能抵扣。二是集团内部总分包间没有合同关系,总包方无法取得分包方的进项税。这些问题不解决,将推高建筑企业的税负水平。

    分公司或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将会产生分公司或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统一购置的设备、物料的进项税额难以抵扣的问题,而集团公司也存在销项税与进项税不对等的问题。

    (二)对建筑市场招投标的影响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建设部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并于2月19日颁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的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内容需要进行修改,并形成新的工程造价构成和税金计算方法。同时,建设单位招标概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三)对材料采购的影响

    一是对材料采购方式的影响,大型建筑集团对于建材和机械设备多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这在营业税下能够降低工程成本。但是集中采购的方式存在合同签订方与实际使用方名称不一致,付款方与实际使用方名称不一致,这两个不一致在“营改增”以后,将影响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二是对材料供应商身份的选择,“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选择材料采购的合作伙伴不一定“一般纳税人”,也不一定要求合作伙伴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纳税人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因此,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还需详细分析比较供应商的报价。

    (四)对签订合同的影响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这一特点与营业税是完全不相同。如仍然按原有条款签订合同,不约定价格是否含税,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对收入、费用及税负将产生影响。其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需要填写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开户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如果不在合同中明确,有可能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产生错误,形成废票。再有“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的所有业务都纳入了增值税范围,但建筑企业在一个合同中实施不同税率的项目或提供不同税率的服务,如在合同不具体列示清楚,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最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重要的作用是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不合规,会对交易双方产生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五)对税负的影响

    在增值税下,要想降低税负,有效的途径就是最大限度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建筑业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的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1.人工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票。2.自产自用的地材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票。3.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是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4.BT、PPP项目通常要建筑企业先期垫资,且回款时间长,融资利息费用大,但利息费用同样无法取得抵扣发票。5.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同样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以上情况,都增加了建筑企业取得进项抵扣的难度。

    例如,一家建筑企业2015年的工程收入为10000万元,工程成本为8500万元,间接费用500万元,在营业税下,该建筑企业按3%的税率交纳营业税:在增值税下,按11%交纳增值税,假设工程成本可取得综合率为11%的进项税票。现对专用发票取得比例为100%、90%、80%、70%的情况分别进行税负分析:

    从以上数据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企业只有提高可抵扣的成本发票取得比例才能将税收水平降低下来,否则建筑企业将面临比“营改增”前税负加重的局面。

    (六)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业财务管理部门首先面临的挑战是会计核算更加复杂,会计核算的主体、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难度、会计核算的科目都将发生变化。加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合理设置财税软件。其次,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将影响收入,进而影响企业损益。再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进行发票识别和发票认证的,这一部分将增大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量,若是采用汇总纳税方式将考验集团公司总部税务部门的应对能力。最后,财务管理部门应密切地关注税法,通过调整业务范围,修订业务流程、完善合同模板等措施系统化地获得改革带来的益处和应对不利影响。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一)推动组织结构专业化、扁平化

    第一,建筑集团企业应对已设立的各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机构进行梳理,精确定位其经营方向和管理职能,采取并购重组方式对组织架构进行设计,达到组织架构专业化的目的,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第二,对集团公司主辅业分离,并进行产业升级,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其能用足用好抵扣税额,实现税负平衡。第三,重新设立下级单位,如因生产经营需要设立的,应尽量设立为分公司,达到公司架构的扁平化。适当拆分公司业务,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水平的优势降低整体税负。

    (二)按新计价标准应对施工招投标

    按照《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建筑行业研究和测试的结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用、利润、规费等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建筑企业施工预算按照上述计价公式进行修改,企业内部定额也要按其重新进行编制,以应对对外投标工作。

    (三)改变采购方式

    一是可以由建筑集团企业的集中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谈判,但供应商与建筑企业集团下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提供劳务,分别开具发票,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二是建筑集团企业的集中采购部门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内部与各采购需求单位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采取二种操作模式,能够实现货流、票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并且还能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四)合同条款随增值税的标准改变

    合同中必须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额,应对不同税率服务内容描述清楚,对发票提供时间及付款时间应做详细约定。合同中还应约定,如果提供虚假发票,交易方有义务重新开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企业是挑战也是机遇。建筑企业应加强管理,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使得企业顺利平稳过渡,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促进企业健康的、持续的发展。

相关文章!
  • 融资融券对日历效应的影响:来

    王璐摘 要:过去的研究表明,中国股市的运行效率受到政府监管与干预并存在非对称交易的现象。2010年3月31日,中国股票市场实行了融资融券

  • 小桥老树的“官场江湖”

    张凌云凭借一部《侯卫东官场笔记》,他红遍大江南北,接连几年闯入国内作家富豪榜;他神龙不见首尾的低调一度引发全国大搜索。因他的作品而

  •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对盈余管理

    金玉娜柏晓峰摘 要:按照形成原因——作用机理——解决机制的路径,对抑制盈余管理有效途径的实证研究表明:机会主义偏误和技术性错误是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