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问题与对策

    王振国+徐艳

    

    摘要: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而且还是推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生力军。但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桎梏,如何破解小微企业的难题,已经不是金融机构单个微观个体的行为,还需要多方面的金融支持,包括相关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金融市场的完善以及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的创新。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支持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当前,我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1169.87万户是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6.57%。这类企业虽然规模很小,但却对创造社会就业岗位、解决民生问题以及推动经济增长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小微企业提供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总价值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0%,其税收贡献占全国企业总税收的50%。同时,小微企业完成了65%的专利发明以及80%以上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为我国数亿人口提供了工作岗位,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但是,由于对小微企业的认识及研究起步较晚、重视力度不足、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支持相对乏力,小微企业的发展依然面临着诸如融资门槛较高、生产成本攀升过快、生产技术含量较低等一系列问题,其中融资难问题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空间。基于此,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着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因此,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探讨金融支持的创新方向,构建出多层次、全方位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已迫在眉睫。

    一,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现状

    (一)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日益完善

    我国早在2002年就已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来促使中小企业稳步运营,之后又相继出台多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政策。尤其在2011明确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后,国家和地方颁布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其中金融支持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不断提高对小微企业的重视度,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政策环境得到不断改善。表1是近年来小微企业相关金融支持法律、法规与政策。

    (二)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支持体系已经形成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已比较成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截至到2014年年底,我国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4091家。其中,大型商业银行5家、政策性银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城市商业银行133家、农村合作银行89家、农村商业银行665家、农村信用社1596家、邮政储蓄银行1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41家、信托公司68家、中德住房储蓄银行1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96家、金融租赁公司30家、货币经纪公司5家、消费金融公司6家、汽车金融公司18家、村镇银行1153家、贷款公司14家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共计从业人员376万人。我国多元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已经形成。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运行报告》显示,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连年上升,且增幅明显。2012年年末,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为14.8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2.0%,2013年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7.8万亿元。2014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达20.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3.1万亿元。小微企业贷款规模的显著上升,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愈发重视,金融支持力度逐渐增大。就全国金融机构来说,到2015年6月,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94.43万亿,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22.05万亿,占比23.35%。

    (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小微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供了可能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也得到迅速发展。我国已经先后设立了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区域股权市场和建立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制度来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融资多元化的格局已初步形成。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中小板、创业版、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设立,无疑能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方面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除河南、黑龙江、云南及宁夏四省外,其余各省市均已形成了规范化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全国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累计近25000家。此外,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截止到目前为止,已经超过1100家。虽然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依然面临较多的问题,但是,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至少给小微企业提供了一个参与直接融资的突破口。

    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仍显不足

    虽然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连年上升,但是就银行的总贷款规模来说,对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仍显单薄。以中国银行为例,2012年中国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为8225.2亿元,总贷款余额为68647亿元,占比为11.98%:2013年中国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9186亿元,总贷款余额为76077.9亿元,占比为12.07%:2014年中国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0382亿元,总贷款余额为84832.8亿元,占比为12.24%。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中的90%以上,其获得贷款的规模却不足15%,可见,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依然较小,不足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此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存在着门槛高、成本高的问题。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存在抵押物品不足、信用评级低等风险因素,致使大部分企业难以达到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准入门槛。据统计,商业银行贷款类产品中,有抵押物要求的产品占比为72%。此外,由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面临较大的损失风险,银行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以覆盖可能发生的损失。以2014年为例,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6.0%,而银行对小微企业的平均贷款利率为9.6%,是规定的基准利率的1.6倍。

    (二)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通道不畅通

    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在弥补小微企业信用不足、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本息偿还的担保,弥补了小微企业抵押品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担保减少了银行所面临的违约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银行对质押品的需求。完善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能够有效的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截止到2014年年末,我国共有7898家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法人机构,其中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2077家,其余为民营和外资控股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现有的信用担保实践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存在着成本高、规模小、风险共担机制脆弱等问题,针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相关法律几乎空白。而且对于担保机构本身来说,现有的信用担保体系缺乏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补偿机制,担保机构在与银行的业务合作中往往要承担100%的担保责任且需向银行存缴一定的保证金,这大大降低了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积极性。因此,在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虽然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从实际结果来看,在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上采用直接融资获取所需资金基本上是难以实现的。且不考虑企业上市需要支出的各项费用,根据规定,创业板要求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两年净利润要在1000万元以上。若近年来只有一年盈利,则净利润不得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得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而中小板上市条件其中之一为,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很显然,这对国内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都无法满足创业板、中小板的上市条件。

    其次,商业信用也属于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然而对于小微企业而言,通过商业信用进行直接融资也不具有可行性。商业汇票因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目前我国票据市场的主要基础交易产品就是这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必须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即企业只能开具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交易性商业汇票,不能开具融资性商业汇票。研究表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对融资性票据的需求大于对交易性票据的需求,然而根据规定,我国票据市场上流通的商业汇票只能是交易性票据。因此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商业汇票满足其融资性需求。目前,我国票据市场流通的交易性商业汇票中,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超过95%,商业承兑汇票所占比例小于5%,且局限于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这表明,即便是交易性商业汇票,小微企业也难以参与其中。

    三、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对策与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政策性金融扶持力度

    现阶段,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一部分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对于完善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相关法律体系的进程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为全面促进小微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我国政府既要制定直接的金融支持制度与政策,又要积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如通过将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设定为再贷款优惠利率的指标之一,来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其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同时,我国政府也应当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系统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法律体系。

    此外,政府应当继续强化政策性金融扶持力度,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改革纳税政策如一定程度上减免小微企业的所得税、降低税率等税赋优惠,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务负担缩减其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政府也可通过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专项资金,达到增加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补贴以及引导小微企业进行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技术升级。

    (二)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当前,我国并没有设立专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管理部门,在这方面,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在管理上设立的小企业管理局(SBA)模式。一方面,设立专门的小微企业管理部门,定期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进行考察,有助于国家和市场及时了解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这无论是对国家制定政策还是对银行部门提供贷款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融资难很大程度上在于其信用风险较大,银企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而银行不愿意为其提供贷款支持。通过设立针对小微企业的管理部门,不仅能够通过扶植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来增强小微企业外部信用,还能够通过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面的经营咨询服务来从内部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进而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因此,设立专门管理部门,有助于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从而有效分担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此外,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会、论坛等方式,小微企业专门管理部门能够更有针对性的为小微企业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认识,从而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创造更加便捷的条件。

    (三)利用网络平台吸引闲散资金支持小微企业

    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结合起来,打破了以往的金融运行机制,既具有互联网便捷高效的特点,又具有传统金融资金融通的功能,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也是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创新渠道之一。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主要体现在融资方面。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末,我国共有网络借贷平台1680家,网贷成交额达3291.94亿元,其中70%以上资金流向小微企业。

    虽然对于整个小微企业总体来说,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范围依然较为有限,但其优势也是十分明显,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势必是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突破口之一。当前条件下,互联网金融可以基于其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全的优势,推出银行所不接受的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比如小微企业的订单、专利权、进货单等,这些贷款往往由于数目小、需求急、期限短等特点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取。此外,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众筹融资模式,也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众筹融资模式使得社交网络与筹集方式交叉,在互联网提供的社交平台上,集中大家的资金和渠道,让小微企业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以此吸引公众的资金。而且,公众除了能够提供资金以外,还能分享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便于小微企业完善运营思路。

    (四)加快金融创新,适时推出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与服务

    银行应当改变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模式,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积极创新信贷类产品,推出更多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一般来说,小微企业在不同的成长阶段具有不同的资金需求,银行可以针对小微企业所处的成长阶段,推出不同的信贷类产品。在小微企业创立初期,其本身并无太多的固定资产,银行可以以小微企业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为担保物,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贷款利率来补偿其自身所面临的潜在违约风险。在小微企业发展期,此时小微企业已经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和生产原料从事产品的加工,银行贷款可主要以小微企业的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为抵(质)押物提供贷款。当小微企业进入成熟期时,其本身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上下游关联客户关系并拥有稳定的订单需求,此时银行为其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小,可以推行应收账款、仓单、上下游关联客户等为抵押担保贷款。与此同时,由于银行面临的违约风险较小,因此可以通过适当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吸引小微客户,井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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