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醉驾者是“因公负伤”?
陈庆贵
8月28日上午,在成都交警四分局,头天晚上被挡获的19名醉驾司机清醒后意识到,自己将面临15天的行政拘留。其中,刘某已经为未来15天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在一个粉色纸袋里,毛巾、牙刷等生活用品一应俱全。“这是单位给我送来的。”刘某说,自己这一次被拘留是“因公负伤”,所以单位领导派人送来以后15天的生活用品。(据8月30日《重庆晚报》)
“因公陪酒”醉驾被拘居然算“因公负伤”,这不能不让人啼笑皆非。老实说,本例“因公负伤”只是相关当事人不经意问的漏嘴现形,但在我看来,这应该不仅仅只是个案,类似情况应该也在其他地方的其他人身上或明或暗地上演著,而此种“因公负伤”显然也是贻害无穷的,其不仅会掣肘本轮整顿醉驾行动的威慑力,还会减弱甚至抵消醉驾被拘者的耻辱感。
更令人吃惊的是,刘某是因为代表单位招待客户喝酒的,单位领导得知刘某将被拘15天后,第一时间就打来电话慰问,并向其保证在被拘留的15日内工资照发。同时,领导还连夜动用所有人脉关系,试图将划某“捞”出去。刘某说,“捞人”计划失败后,领导又赶紧派人送来了生活用品,“还给我买了好烟慰问我。”不难想象,面对这样的环境,面对这样的“领导”,全国整顿醉驾的行动到底会有多大的成效?
眼下,整治行动还在继续,媒体也不断传来战果捷报。而我要说的是,我们不能被“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数据冲昏头脑。整治行动毕竟只是“运动式”的权宜之计,但要使进入汽车社会的中国马路长治久安,就必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换言之,有关部门不仅要对违法者严惩不贷,更须全民联手铲除培养“马路杀手”的落后的社会文化土壤,使因醉驾“因公负伤”的怪胎没有生存之地。
笔者注意到,为进一步震慑那些心存侥幸的酒驾者,太原市日前宣布新规定:公务员醉酒驾车一律先免职再追责。太原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