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探讨
崔天培
摘 要:技术是有很强外溢性的产品,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技术创新需要承担很高的失败和资金不足风险,所以需要财税的支持。财税支持有降低创新活动成本、分担创新风险、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和引进人才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同时对于工艺型技术创新和产品型技术创新有着不同的支持思路。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1-0052-01
一、引言
没有人否认,中国企业的成长与中国三十年的人口红利和资源拉动的成长方式有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人口结构不断变化,我们的企业只能面对严峻的事实:中国企业过去的成长模式已经终结,企业不可能再拥有比过去还低的人力成本,也不可能更容易地获得资源,全球化的竞争将影响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行业,创新将是企业生存的基本手段。
二、财税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分析
1.降低创新活动的成本。财税政策降低技术创新成本目标是使技术创新对企业有足够的吸引力。各国的政策手段略有不同,欧盟和美国分担的形式有所不同,欧盟主要用财政补贴的形式,美国主要用减免税的形式。我国目前主要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的形式,2008—2011年,高新技术企業累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 259亿元;2011年全国有1.8万家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共减免税收208亿元;同年,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分别为15亿元和30亿元,用于重点支持4 000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2012年获得财税支持的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则达到了7 000家[1]。
2.分担创新活动的风险。创新的主要作法是偿试,结果多是不确定性的。国外有关机构统计,即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消费类工业新产品设计,研制的成功率为50%,新产品工业化试生产的成功率为45%,新产品市场消费的成功率为70%,最后综合起来的成功率也仅为16%左右[2],认为当技术创新项目利润达到投资3—7倍时才有吸引力。通过财税政策分担技术创新风险本质是让创新的高成本由不创新企业分担,以解除创新企业的忧虑。如太阳能、风电能、生物柴油等新能源技术创新的高成本,由传统石化类能源的使用者来共同承担。具体就是通过财政补贴、财政贴息、财政风险基金等形式分担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
3.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财税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政府通过引导、支持和鼓励产、学、研的联合,扶持技术服务和中介组织的发展,促进创新成果在生产领域中的推广和应用。英国政府在2012年之前资助了9所新的以大学为基础的创新型制造业中心,并资助了1项新的制造业奖学金计划,以在企业和研究基地之间建立起联系。德国政府资助弗朗霍夫协会等合同研究机构,建立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的创新系统,有效地解决了技术创新的资金、市场、人才与技术问题。我国则能以“863”“973”“2011”等计划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4.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财税政策通过向本地科技教育方向的投资倾斜,支持理论研究和实用研究项目,可以产生更多的新成果和新知识供社会使用。可给企业创新活动提时滞性收益;可积累社会人力资本,通过教育和培训等机制向社会扩散。同时,通过高薪、高福利,改善创新环境等措施,吸引各类人才来本地创业。如辽宁省2013—2017年五年科技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新引进或培养出1名院士,省政府对引进或培养单位给予1亿元的奖励;对引进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不占单位职数限额,同时给予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三、财税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模式分析
假设企业技术创新按是否形成新产品可分为工艺技术创新和产品技术创新两类。工艺技术创新是指对原有产品的设计理念、生产方式、工艺流程等进行改进,以降低投入或提高产出。产品型技术创新是研究开发出一种新(下转66页)(上接52页)的产品。
1.工艺型技术创新。假设某工艺型技术创新分为研发和应用两个阶段。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技术创新研发和应用分属不同利益主体,则涉及政府、技术研发、技术应用三方主体;另一种是技术研发和应用同属一个利益主体,则只涉及政府和创新企业两方主体。理论上说,政府应根据技术创新的外部收益总量决策支持水平。技术创新的外部收益是指经济、就业、环境等方面的宏观收益。政府支持数额不应高于外部收益总额。
2.产品型技术创新。上面我们分析了产品型技术创新的情形,接下来再分析一下产品型技术创新的情况。假设某产品型技术创新分为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和生产能力开发三个阶段。则有三种情形:一是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和生产能力开发分属不同的主体,则此项工程涉及政府、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和生产能力开发四方主体;二是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同属一个主体,则涉及政府、技术开产品开发和生产能力开发三方主体;三是所有的阶段同属一个主体,则涉及政府、创新企业两方主体,即政府支持足以补偿各阶段的损失,各方均有利可图。据有关资料统计,高新技术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和生产能力开发三个阶段所需的资金配比是1∶10∶100,每一开发阶段所需的资金量都是前一阶段的10倍,一旦资金供应不足,就将无法完成从最初投入研发到最终形成经济效益的闭循环过程,前期投入就有可能成为沉没成本而付之东流。由于成本的约束,政府未必将所有项目都将形成生产能力作为财税支持目标,当财力有限时,应重点支持预计能够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而对于难以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只支持技术开发或到产品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