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经营中增值产权归属问题

    李冉

    摘 要:学校中教育产权归属随着学校迈入市场经济的洪流而逐渐被人们重视,经营行为带来的资产和资本升值产权会依据增值因素和投入资本的不同而发生改变。学校经营中的产品经营、资产经营、人才经营等方面的增值产权会在学校所有制和主客体的差异上有不同的划分,通过区分增值产权主体和价值收益可以明确学校经营中增值产权的归属。

    关键词:增值产权;产权归属;学校经营

    0 引言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教育产权的概念鲜有耳闻,随着市场经济与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教育领域中的许多现象都已涉及到了产权问题。市场经济下寻求利益最大化的思想逐渐向教育领域蔓延,学校经营不仅是为了获得经济效益,更多的是从社会中获取相对增值的资源来实现学校本身的完善和发展。在原有教育产权责任基础上明确增值部分的产权归属会增加学校办学的动力机制、清晰各利益主体的权益分配以及提高学校治学校率,这对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下教育产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 学校经营中的教育产权

    产权是经济学中的一项财产权利,“是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力的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1]稀缺性是产权产生的重要条件,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也是教育产权逐渐被人们所了解认识的前提,正是对教育资源的激烈竞争,才使得对教育产权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狭义的教育产权仅指围绕教育资本而形成的学校产权,指参与学校投资、经营、管理的各个活动主体围绕学校的教育财产形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关系和结构。”[2]而广义的教育产权则被部分学者认为,“一个完整的教育产权的界定应该根据前面关于产权的定义,对教育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界定,以及面对教育活动中不确定性与不完全信息时,对教育剩余索取权与教育剩余控制权的架构。”[3]从出资人的角度来看,公立学校由政府出资建设,政府是公立学校的产权人;对于股份制投资学校、联合资产或资本经营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承认的指导思想是对教育产权在原始资本出资者之间按照出资比例来划分产权归属。学校经营是在明确产权归属的基础上,不违背使用非竞争性和受益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实现“提高学校资源效率和效益为根本目的,以学校资源多层次优化配置、整合为基本途径”[4],而对学校产品、学校资产、学校资本进行的产权流转经营活动,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人才培养和社会功能完善的新需求。在学校经营获得增值部分的收益大多出现在中等、高等职业专科学校或由社会出资办学的高等教育领域,这些学校在获得政府颁发的办学许可同时也享受到政府在土地划拨、贴息贷款、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这样在其学校经营中获得收益的产权归属就需要同其他非公立的高职或高等院校一同纳入讨论范围。

    2 学校经营中增值部分的产权归属

    学校在与社会进行交往和沟通的过程中,会形成各种不同类型的教育产权,当教育产权以物为客体时是显性的、固定的,而以人为客体时则是隐形的、流动的,这就是产权的双重含义。当部分教育产品在传达教育服务时通过人为的活动增加了它的价值,那么就可以说这种产品增值的部分含有双重性质的教育产权。

    2.1 学校产品经营的增值部分

    学校产品是学校经营的核心内容,学校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公众提供其教育服务和传播教学产品,这种学校产品在学校成立之初可以根据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来划分产权,当然我们要把政府对学校建立的政策支持、税收拨款等国有因素考虑到产权比例的分配中。在实现教育服务提升的过程中,学校出资人和管理者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存在。出资人作为教育产品的被代理人建设校舍、雇佣教师、购买教材等行为是在为提供教育服务做准备,教育产权的增量是以这些外化条件为依托的;学校管理者作为代理人来对学校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和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也会在教育质量提升和学校影响力扩大中有所体现。鉴于此,学校产品的增值产权势必要有一部分属于学校的行政和教学管理者。

    专家教师和高水平人才的引进也对学校教育产品的开发具有决定性作用。当这些人力资源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学习方法通过教学活动作用到教育产品上时,这些受到严密逻辑推理和优质教育服务的学校产品就有了相当的附加值及继续产生价值的可能。这些价值通过购买教育产品或接受教育服务来实现。由此看来,教育产品在质量和水平上提高而获得的增值很大一部分来自学者教师自身的修为,所以学校产品增加价值中的产权的部分是要归传授知识的教师学者所有。

    除了出资人对学校硬件条件的建设和专家教师对教学产品等软件条件的开发,政府中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质量及教学水平的指引和评估,是学校形成高水平教育产品和有价值的教育服务的前提条件;当地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间接促进了学校产品在迎合市场发展和完善自身发展中寻求平衡。这些外部性的产权在学校产品增值过程中所占的比例是不容易被确定的,但不可否认,学校教育产品和教育服务的有效存在和升值是内外部共同作用的结果。

    2.2 学校资产经营的增值部分

    学校资产因学校所有制不同产生了不同的增值产权类型。

    首先,公立学校由国家出资建立,原则上是归社会和国家所有。学校资产的增值产权平等的由学校、教师、学生共同享有和管理。公立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生产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强弱来建设产学研合作联盟,挂靠学科优势的科研院所、学校相关产业单位、后勤生活服务集团等以学校为依托的周边产业,也可以利用学校的校舍设备优势对社会资金进行企业兼并、参股控股、租赁承包等固定资产上的盘活再利用,这些在公立学校经营中产生的剩余价值就是我们所说的增值部分。校长是学校的管理和经营者,公立学校资产在市场行为中获得剩余价值则由学校法人统一收益。对于学校法人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校的校长、教师、学生拥有对学校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权和部分处置权。”[5]这样,公立学校在学校经营中的增值部分产权由学校法人代替教师学生和政府出资人来享有,而增值产权的处置则在学校正常运行中通过循环日常的教学和管理活动来得以实现。

    其次,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产权在原始分配上就存在多种观点,所以增值产权的归属在理论上也相应的有所不同。我们在这里只讨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增值产权问题。

    其一,民办学校增值产权归出资者所有。出资人按照出资金额或追加金额占学校资产的比例享有学校的教育产权。民办学校的原始资本投资人出资办学,这些实业家认为把资金投入教育,通过扩大学校知名度和影响来招收更多的学员以实现资金的循环增长,与通过投资股市、期货等其他手段赚取资本的方式其性质是一样的。以江西蓝天职业技术学校为例,“其校长于果在1999年底将其300万创立创立并现市值3亿的民办高校“捐赠”给国家”。[6]这种做法就是基于民办学校出资者完全享有学校产权而对学校做出的处置行为。这样,属于投资者的资产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的升值自然归于母体,由资本持有人完全享有增值部分的产权。

    其二,民办院校增值产权归社会和国家所有,出资人仅享有出资部分的原始债权。当出资人把原始资本投入到学校意味着丧失了资本的所有权,学校与出资人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出资人因债权可以对投入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等支配行为,当债权资本获得增值时,其产权由国家和社会享有,并统筹安排增值部分用作增加本校教学投入、改善本校教学条件或是用于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江西民办学校管理的教育专家周懋胜认为,“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不能一概而论,应将民办学校现有财产划分为几部分,分别确定其归属。民办学校投资举办者的投入,应该归投资者所有;而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积累的资金,包括固定资产的增值部分,应该归国家所有。”

    其三,民办学校增值产权归集体所有。助资办学而产生发展的学校不同于投资办学,创办者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而“通过银行借贷、社会捐资、家长赞助费、学生学杂费以及校办企业收入等费用来完成办学,这种方式形成的学校被称为‘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7]。滚动发展办学形成的民办学校的资产增值产权同学校产权统归学校集体所有,创办者没有权力对学校资产行使所有权相关的权力,学校作为一个整体来接受捐资、学费、赞助费和银行借贷等款项,利用这些资本形成和完善的学校资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增值产权当然的归全体职工所有。

    2.3 学校人才经营的增值部分

    2.3.1教师人力资本增值产权

    教师的人力资本是依附在劳动者本身而存在的知识技能,这种资本的体现需要教师能动的行为得以体现。人力资本产权的可分解性、可交易性在教师人力资本产权中同样适用,“教师受聘于学校后,其人力资本产权被分成两种产权:一是归教师所有的占有者产权;二是归学校支配的经营者产权。”[8]经济文化在随着社会变革而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教师需要通过自己的人力资本增值来适应学校对知识升级的要求。教师人力资本的增值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教师本身的“增值”行为,即教师在原有知识存量的基础上,自我主动吸收前沿理论知识和科技成果,实现教育学生的与时俱进;另一个方面是教师在人力资本通过实践交换和使用后,由于经验总结的丰富和知识体系的巩固,使得教师在教学和科研能力上实现质的飞跃,完成智慧的沉淀和资本的积累。这种增值产权的收益,对于教师来说,体现在学校给予的报酬、教学完成带来的身心满足和愉悦、社会地位的提升、自身教学科研能力的增长等方面;而对于学校而言,这种增值收益体现在教师给学生传达了更深层次更有内涵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教师研究成果的发表带动了学校科研水平的提升等外部性收益上。

    2.3.2学生人力资本增值产权

    学校对学生人力资本的培养主要分为教育教学和科研开发。学生在升学过程中获得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技能掌握等方面的无形资产是其享有增值产权不言而喻的体现,在今后工作发展获得的薪酬待遇和为社会创造价值也是学生人力资本增值后主体对增值产权享有收益权作用的结果;学校给教师在教学任务基础上提供的科研机会、教师等级晋升机会和一定程度的生活补贴,弥补了教师在学生增值产权中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完整的情况;而学校的产权获得通过人才质量提升带动学校教学质量提高、声誉品牌影响的扩大等无形资产得以实现。

    现代学校的教学功能在科研功能占据主要发展趋势下被逐渐弱化,学生在接受教学产品后其研究水平有所晋升,在群体指引下可以自发完成科研项目或前沿研究。这种情况下,学生或者说科研人才借助学校学科已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完成知识开发并实现的主体价值增值,或者对主体以外的后继研发个体和社会形成正面效益。此种学生人力资本的增值是学生本体的自发行为,学生对增值价值享有完全的产权;学校在学生人力资本增值后可以对科研成果享有使用权或支配权来实现校方增值产权的获得。

    参考文献:

    [1]陈梦.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及模式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学,2009.

    [2]杨丽娟.关于教育产权若干问题的探讨[J].教育与经济,2000(1):12-16.

    [3]范先佐.教育的低效率与教育产权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3): 5-10.

    [4]靳希斌,任建华.论学校经营[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4):43-50.

    [5]韩意.民办教育产权归属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1):42-43.

    [6]小刘,周伟.一份遗嘱引发民办学校产权争论[N].山西经济日报,2001-02-17.

    [7]王茜.民办教育机构产权归属制度的完善[J].继续教育研究,2011(12):17-19.

    [8]陈海燕.产权观下的教师人力资本[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8(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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